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直属稽查机构设置的公告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支配,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其次、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负责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和供应共性化服务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其次税务分局。

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参加纳税辅导、询问服务、税收法律救济,负责驻华使(领)馆和离境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负责反避税管理工作,担当反避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和帮助、谈签与执行税收协定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负责税收政策询问服务、税收学问库和纳税服务平台的运维、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的接收转办等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8月1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背景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支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其次、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

二、目的为进一步明确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职责的公告》,并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京地税检[2003]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39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举报工作,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全市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筛选、分办以及督查督办等工作,更好的提高我市对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执法力度和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整合方案》以及我市举报工作的特点,现将新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各局举报中心抓紧时间将2003年7月31日以前受理和市局交办的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结案。

对已检查结案的署名举报案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券归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来访接待记录单(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记录单(略)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转办单(略)4、举报案件移交单(略)5、举报案件督办单(略)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登记台帐(略)7、中间报告(略)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略)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有效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2003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

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税源户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税源户
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决定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直属一局”)现有税源户日常管理职能,改由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以下简称“东城区地税局”)。

现将直属一局现辖纳税人集中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市局直属一局现辖日常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

二、调整方式
市局依照职权,
1 /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0•【字号】京国税[1998]52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5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受理举报,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利,进一步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各级举报中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各级举报中心是本局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的机构。

具有受理、转办、督办、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机构。

市级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区县级举报中心设在区县局稽查局(稽查科)。

第五条举报中心按方便举报、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录音电话等设备。

第六条市局举报中心职责:(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3)向下级举报中心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组织查办或参与查办;(4)协调本系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举报案件的查处;(5)协调本系统同市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6)综合研究举报情况,提供举报信息及统计资料;(7)指导下级举报中心工作,提高举报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8)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地税法[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8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
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8
【实施日期】1998.06.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区、
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0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标 签】征管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72号【发文日期】1995-04-24【实施时间】1995-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1995年4月18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面大,内容复杂,《实施方案》是在市局组织的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认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凡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局,同时从完善征管基础工作入手,制定四大系列的配套制度、措施,以保证四大系列得以顺利运转,未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也应根据本单位条件,按《实施方案》精神,确定试点范围。

《实施方案》贯彻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特制定北京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为依据,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前提,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合理调整征管要素的组合,加速计算机的应用,加大稽查力度,积极创造税务代理条件,建立既符合《实施意见》要求,又适应北京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实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规范统一的原则,征管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建立适应的过程。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机构改革,强化科学管理、根据省局转发《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X地税函[2014]30办公室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号)要求,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省局征管改革方向为主旨,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逐步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科学设定岗责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工作原则实施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收法制建设;统一规范,按照税收征管机构编制调整的规定和基层建设的要求设置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科学岗责体系。

三、工作内容按照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编制配置要求,组织实施局机关10个内设机构;社保规费征管局3个内设机构;直属分局3个内设机构;派出机构6个分局及附属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

四、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2月15—20日)。

组织相关业务室人员学习省编委《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琼编办[2013]300号文),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市局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开展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各项工作。

(二)制定机构岗责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3月15—30日)。

按照机构岗位编制配置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职责。

(三)检查督办,巩固完善。

根据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各项税务管理制度、理顺工作职责,确保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

五、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好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各项工作,市局成立机构设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由局机关各业务室、社保规费征管局、直属分局、各分局负责人担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职责范围和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职责范围和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职责范围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职责范围,稽查分局【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7﹞7号【发文日期】1997-01-07【实施时间】1997-01-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的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推进依法治税,查处涉税案件,打击偷抗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构组织方案,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市稽查分局)。

市稽查分局是市局直属,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对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专门从事直接税务稽查的行政执法机关。

现将市稽查分局具体工作职责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税务稽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稽查分局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大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对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税务稽查。

三、负责对下列案件的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并要求上级派人查处的有关案件; 4.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有关案件; 5.市局指定的需由稽查分局查处的案件; 6.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负责市局交办的以及稽查分局直接收到的确需协查的外省、市交叉稽核案件。

五、负责向市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及时反馈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对于市局确定的专项稽查任务和举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市稽查分局会同组织区、县局,直属分局共同实施。

八、市稽查分局有权对违章纳税人进行定案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区、县局,直属分局,由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对纳税人的补税、罚款收入,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规定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工作职责划
分的通知
【标 签】工作职责划分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人﹝2000﹞414号
【发文日期】2000-09-21
【实施时间】2000-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务检查工作,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更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现将两局的工作职责划分通知如下:
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工作。

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涉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工作。

三、 根据市局税务检查工作的安排,第一稽查分局和第二稽查分局负责市局指定的各种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涉税举报和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一稽查分局和第二稽查分局负责对所受理的举报案件和与查办案件有关纳税人的税务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北京市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601 1166北京市人民政府东城区正义路2号6519 21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6512 4109北京市文物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6403 2023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308 8159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6523 6688北京市人事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3号6524 9721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6 707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东城区小取灯胡同5号8403 6771北京市档案局东城区贡院西街8号6514 107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8522 5050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19 3442北京市民政局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6512 4422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东城区甘雨胡同57号6525 5917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7 9191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8 9091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4 6259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308 8112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王府井大街甘雨胡同53号6525 5917北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东城区华严北里10号6238 07326523 1004北京市文化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6602 258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6607 4866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6607 4866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6641 5588北京市农业局西城区德外裕民中路6号6201 5149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6805 2299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6601 1166北京市林业局西城区德外裕民中路8号6205 2244北京市园林局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6830 08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8837 2266北京市司法局新街口外大街12号6237 6658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西城区南礼士路3号B座4层8408 0086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西直门内大街118-2号6600 1088北京市老干部局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46651 7820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6801 3106北京市国营农场管理局德外裕民中路4号6201 5154北京市交通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 1019北京市卫生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3 3531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8801 1135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4 2212北京市粮食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1 1682北京市统计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8354 7010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 1821北京市防空办公室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6519 24216317 226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8350 150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8350 2064北京市体育局宣武区先农坛体育场8724 4895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宣武区南纬路4号6301 5577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1 1021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体北路4号8523 5626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461 1177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8463 7779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外大街14号6515 0033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朝阳区和平街砖角楼南里16号6334 5207北京市旅游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8516 2288北京海关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6539 611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8455 1498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和平街11区甲24号8425 1187北京市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7号6200 562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海淀区倒座庙9号8269 1919北京市财政局海淀区阜成路15号8854 9114北京市气象局海淀区车道沟44号6841 4488北京市水利局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6821 3366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6841 3817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海淀区阜成路15号6223 880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丰台区广莲路53号6395 1166北京市审计局丰台区菜户营甲2号6335 8059北京市监察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6383 557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6829 91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京地税评[2004]339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评[2004]33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加强税收管理,有效推进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改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落实税收经济发展观的需要;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应收尽收的需要;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有效实施准入制度,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发挥税务稽查威慑作用的需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成果,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化公共管理部门的需要;是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在市局成立纳税评估处的基础上,未成立评估科的可与检查科暂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局的纳税评估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各局应尽快调整补充业务骨干,充实纳税评估岗位,并有一名科长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各局可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控制总的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设立若干专业纳税评估税务所。

实施纳税评估、约谈、函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重点行业典型调查工作;各局地区税务所实施税务登记、申报缴款、税费管理、发票使用的日常评估;市局各税政处也要根据分管税种的特点对基层局的纳税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三、以行业评估为突破,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能够有效开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纳税评估指标的建立要以行业的经营、会计核算和相关政策特点为基础,形成有效的分析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直属稽查机构设置的公告
【标 签】稽查机构设置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12-20
【实施时间】2013-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研究,并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更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其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将北京市第一、二、三、四稽查局的主要职责统一调整为:依法对责任区域内重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重大案件。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