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异化为非法集资的制度反思与规制路径优化——以“余额宝
2020申论热点范文:余额宝引发争议

2020申论热点范文:余额宝引发争议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打车软件竞争的规范,是近期社会热点话题,对这两种新生事物的管理,体现政府的宽容程度和改革精神,即是否真正愿意简政放权、是否愿意支持鼓励创新。
在这一问题上,有个领导人的论述值得重视,可作为文章立意的核心——李克强,2014年1月17日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座谈会作《要以人民利益为重避免“拍脑袋”决策》为题的讲话时指出,要以人民利益为重,把不该管的事坚决放掉,避免“拍脑袋”决策;把加强公共监管的事切实抓好,用硬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发展特别是新业态的成长拓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和打车软件这个事物,恰恰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对它们的管理,恰恰是要慎重避免拍脑袋决策的。
根据这个核心思想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精神,可确立文章主题,拟出以下备选标题:1.完善鼓励创新的制度保障2.建立民间社会敢于创新的体制机制3.以政府管制“减量”换取社会创新“增量”4.把好“点”和“度”,政府无为胜有为5.对“草根”创新不妨多些宽容6.转换行政思维释放市场空间7.倡导宽容精神激发创造活力8.尊重民间智慧鼓励社会创新9.避免“拍脑袋”,事前“想清楚”10.转变政府职能,为新业态成长拓展空间再看一下按上述主题写出的范文:用制度为创新亮起绿灯〔标题凸显策略,概括着解决问题的总思路,“制度”表明总体对策,侧重于制度建设;“创新”字样则表明制度作用的对象,即论述的问题;“绿灯”则喻示了态度,制度不是要管和限,而是要放和扶。
〕作为技术进步改变生活方式的一个例证,近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打车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分别在吸纳社会零散资金和缓解打车难方面异军突起,公众的普遍反应是为社会办了好事,消费者得了实惠,证明这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好事。
但行业管理机构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认为这些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有严管乃至取缔的必要。
这折射了一种固有的管理思维:新事物打破了旧有格局就要管。
法学各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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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本科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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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非法集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间非法集资问题及对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改革经济政策,深刻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迅猛势头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持。
这促使资本市场迅速建立起来,至今正在向纵深发展,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解决资金不足通过向民间集资的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再生产。
2012年初的“吴英案”的审判结果受到社会的广大关注。
民间融资,本应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自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发生借贷关系,行为本身无可指责。
但为何会发展为非法集资,源于融资行为中夹杂了公开性及欺诈的因素。
许多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是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而不是以解决企业或个人自身发展需求为目的,偏离了单纯的民间借贷的方向,构成了犯罪。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广泛应用的集资渠道,却在非法集资的规制下变得更具隐蔽性,使法律难以有效控制民间借贷的各种风险。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其主要判别标准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四个条件”基础上,最高法院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取缔风波后的余额宝

取缔风波后的余额宝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4年第7期“我国正处于转型变革时期,也是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特殊时期,不能用传统的观念和思维看待互联网金融,对非法诈骗、非法集资现象要加强监管,而对金融创新模式的探索,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
”本刊记者郑智维尽管被传统银行视为“野蛮人”,互联网金融仍以“技术穿越了制度限制”的方式实现了崛起。
倒逼银行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带来普惠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的余额宝可谓“搅活了一池死水”。
在遭遇取缔的舆论风波后,“XX宝”、“XX通”互联网金融产品风起云涌。
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收益率持续下跌,对余额宝类“宝宝”加强监管的呼声渐强。
不过,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着实考验着管理层的智慧。
存款“搬家”在合肥从事会计工作的王洁,2013年岁末将攒下来的1万余元钱存入余额宝账户,如今时间已过去3个多月。
和那些每天早上起床就关注收益的人不同,由于存入数额不多,王洁很少关注余额宝里每天的收益变化。
不过,当看到自己3个月获得100多元收益时,她还是十分欣喜。
由于担心资金安全,王洁的很多朋友、同事并不愿意尝试余额宝。
令她没想到的是,就全国而言,她只是8100余万余额宝用户中的一员。
此外,从去年6月正式上线算起,不到9个月时间,余额宝规模已过5000亿元。
如果在以前,这些钱的去向很可能是银行。
近日,中国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刘永好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余额宝让银行存款搬家。
针对“存款搬家”的现象,有分析者提出一个佐证:此前央行公布的2014年1月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锐减9402亿元,同比少增2.05万亿元。
日前,《民生周刊》记者参加了一场“余额宝类‘宝宝’法律和监管问题研讨会”。
会上,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红冰谈到,支付宝并非抢银行饭碗,彼此应是协作、共创与合作的模式。
“余额宝是战术产品,而非战略产品。
”“银行存款‘搬家’现象是客户自主选择的结果。
”天弘基金高级策略分析师刘佳章对《民生周刊》记者说,电商比银行更在意客户体验和服务,这也倒逼银行的革命与进步。
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失衡与治理对策

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失衡与治理对策作者:费蓬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不断推进,在社会发展环境下非法集资成为了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现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金融领域的稳定秩序有着不利的影响。
从本质上来讲,非法集资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制度、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再加上我国民间金融制度的缺失,从而体现到我国当前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划和制度管理问题上出现严重的失衡,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针对我国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问题和法律规制的失衡现象,那么就需要做到在非法集资问题上能够主要对我国民间的集资制度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完善,在此基础之上,能够制定有效的对策来平衡好我国集资法律规划和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非法集资;法律规制;失衡;治理对策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推动了社会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问题由此出现,在非法集资问题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民间的一些民营企业,很多民营企业凭借着社会自由的经济发展环境,并且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如果只是靠正规的手段筹集到一定的资金是不可能的,所以说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利用非法集资的方式获取的大量的经济支撑,这就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很多民营企业想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那么就会选用更加高效的融资渠道,据社会相关调查表明,我国95%左右的民营企业都不可能从正规的融资方获取大量的资金,而且社会上很多民营企业筹集的资金65%左右都是来源于民间的融资机构。
然而随着我国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融资市场趋向自由化和多元化发展,从而导致了很多民营融资机构出现了众多的纠纷问题,在国家形式政策打压下,仍然有很多民营融资活动和融资机构的出现,给社会金融行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所以说对非法集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需要进一步的落实,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我国非法集资的民营融资进行完善和创新。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在现代社会中,非法集资类犯罪已成为严重威胁经济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向公众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或筹集贷款,不按照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偿还资金,从而造成投资人或借款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这类犯罪在中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对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显得极为重要。
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应加强对相关行为的定义和界定。
当前,国内法律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定义尚不明确,导致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被模糊化、隐蔽化以及调查取证的困难。
应该明确非法集资的界定范围,确定非法集资的起点和终点,以便为执法机关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应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来进行立法。
首先,应加强对集资行为的监管,建立起完整的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对集资公司和集资平台的审查,规范其运作流程,加大对风险防控的力度。
其次,应加强对投资者和借款者的保护,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机制,确保投资人、借款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再者,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也应该关注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当前,虽然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应该加大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的效果,以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
最后,要加强立法同执法的衔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执法机制,确保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知和应对能力,以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水平。
总结而言,非法集资类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反思并进行相应的立法。
通过明确定义、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及加强执法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非法集资案带来的反思

非法集资案带来的反思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非法集资案带来的反思摘要:非法集资概念从产生至今,其内涵一直在发生变化。
而在这一历史变迁的过程中,非法集资概念逐渐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互混淆,产生了严重的逻辑缺陷。
并且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使得相关案件中的诸如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焦点。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史上,非法集资类案件注定享有独特的地位。
从 1993 年的“长城机电”融资案到2012年引起各界热议的吴英集资案,几乎每一桩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都能让社会公众的心脏随法槌的敲击而砰砰乱跳。
媒体成篇累牍的报导,市井散播的秘密传闻,网络或真或假海量信息的汇聚,各类学者的深度跟进,使得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性事件。
“非法集资”已被社会大众所熟悉,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也能就“非法集资”发表一番头头是道的评论,“非法集资”的含义仿佛是不证自明的。
但是,当媒体、学者、司法机关都在为司法疑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争论不休时,“非法集资”又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涵义十分模糊的法律用语。
2003年8月至2009年9月间,吴英相继开办或成立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等14家企业,2006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母公司为本色集团,下设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子公司。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与其妹吴玲玲,吴玲玲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2007年2月,吴英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明:自2005年3月始,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某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本色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前,其实际负债已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为了继续集资,吴英用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体系化反思

湖 北警 官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Ma v. 2 01 3 NO. 5 Se r . NO. 1 4 0
第5 期 总第 1 4 0 期
对 于 民间融资的规制散 见于 《 合 同法》 及相关 的司法 解 释中。根据 《 民法通则》 第 5 5 条 的规定 , 决定 民间
资等 。如果投 资成功 , 皆大欢喜; 反之 , 则有可 能成
为另外一个 “ 吴英 ” 。
2 . 前置法未明确 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 关于规 制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 虽然并不少见 ,但 是这些规定 中却没有 明确规定民 问融资的监管主体。 目前 ,我 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 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 、 银监会 、 证监会、 保监会 , 相应 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各 自的职 责,但在现实生活 中, 民间融资活动涉及银行 、 证券 、 保险等多种金融 机构 。因此 ,缺 乏明确合 理的监管主体导致无法有 效监管 民间融资活动 。大部分非法集资类案件均是 在案发后 由当地政府介入,而在事前没有任何的监 管主体对 民间融资的形式、规模等进行有序和有效
( 一) 前 置 法 领 域 的 立 法规 制 现 状
践中, 都未 曾得到合理解释 。虽然近年来, 民间融资 所引发 的非法集 资类案件受到 了前所 未有 的关注 ,
刑法 学者进行 了大量的研 究, 但是 , 仍未能解 决上述 问题 ,民间非法集资行 为仍然活跃在灰色地带。究 其原因, 主要源于多数研 究局 限于刑法的视角, 未 能
刑法界限—— 以民间融资的有序监管为样本》 , 项目 编号为 2 0 1 2 R 7 1 0 。
关于非法集资行政处置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非法集资行政处置的思考与建议非法集资是指违法行为人以推销商品、虚构红利高、面向公众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和快速获取财富为诱饵,对投资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和迅猛发展的特点,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范意识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大众对财富的渴望,诱使他们掏空自己的积蓄,因此,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是打击非法集资的首要任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手段,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风险意识,明确认识到追求高回报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不盲目追求不合理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必须加强监管和调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政府应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部门有充分的权力和能力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置。
同时,加大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追查力度,对涉及的个人和组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三、加强跨部门协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非法集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作才能有效解决。
政府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形成合力。
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披露非法集资活动,准确评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在蔓延。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活动通常跨越地域和国界,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够有效解决。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合打击非法集资的力量。
加强跨国案件的协调和引渡工作,通报非法集资的情况和线索,使得违法者无处可逃。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防控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共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民间融资演变为犯罪的法律界限、制度动因及防范策略

亿元左右, 扩大到 5 4万亿 元左 右, 均增长 1. . 年 7 8 , % 而同期金 融机构 贷款规模 年均增 长率 为 1. 8 4% … 增 长速度 基 本相 同 。然而 , 种 自发 形成 的 这 内生性 民间金 融在 对 中国经济 增长 作 出重要 贡献 的
,
间, 出借方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 币资金的使用权转 移给借款方 , 借款方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 的 民事 法律行 为 。依 据 融 资 主体 和 融 资 方式 的不 同 , 民 间融资 大致 可 以分 为 以下 几 种 形 式 : 一是 民 间直 接借贷 , 主要是个人之 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借款人 , 故作为一般债权人的贷款人 , 为了减少其风 险, 必然要提高利率。正 因为这种高利率所导致 的
追逐 , 国每年 仍有 大量 民 间融 资 踏入 “ 法 集 资 ” 我 非
大门。 ( ) 二 非法集 资 的厘清
匾圈一 于 篡 I 捌H 介
行为( 笔者认 为应加上 企 业 间借 贷 )二 是 民间 中介 ; 借贷 , 如过 去 的地下 钱 庄 、 会 和 基 金会 , 标 以及 现 在
同时 , 年却 有大 量 的 民 间融 资行 为 转 化 为 非 法集 每 资类 犯罪 。20- 2 1 , 国公安 机 关 立 案 涉嫌 05 00年 全 非法 集 资案件 1 4 1 4起 , 案金 额 1 5 9 涉 4亿元 , 3 银监 会表 示全 国 2 9个 省 区市 都 存 在 非 法 集 资 类 案 件 。 特 大非法 集资 案件 也 愈 演 愈烈 , 浙 江 丽 水 杜益 敏 如
案、 浙江 东 阳吴英 案 、 海 汇乐 集 资 诈 骗 案 、 上 哈尔 滨
圣瑞 公 司特大 集资诈 骗案 ( 金额 高达 4 .8亿元 , 57 涉
对我国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问题的思考作者:张玉南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5年第8期张玉南(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摘要]民间金融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如不对其进行规范监管,将会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文章主要从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问题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民间金融的作用,并对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推进市场利率化、融资渠道多元化。
希望通过文章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起到引导的作用,充分发挥金融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服务发展的功能,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借贷;规范性[DOI]1013939/jcnkizgsc2015321171民间金融的界定11民间金融的含义目前我国未对民间金融做过明确的官方定义,目前的观点有:①民间金融指的是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存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
②民间金融是通过特殊的融资渠道进行融通资金的信用形式,不涉及正规的金融机构中介,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各种借贷关系和行为。
通过参考以上关于民间金融的各种定义及结合个人对民间金融的看法,本文对民间金融的定义如下: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总和,不仅包括了有组织、有秩序运行的、层次较高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活动,而且那些无组织、运行无秩序、层次较低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包括在内。
12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在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组织形式、业务类型等方面千差万别,各有其优势。
同时,二者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相互竞争、补充,共同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影响21民间金融的现状随着近几年有关民间金融问题的升温,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正逐渐加深。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txt37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烈;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显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袁爱华云南师范大学【摘要】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
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罪状On crime of illegal absorbing deposit from the public with the trend of folk financing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民营中小企业因其自身不规范的治理结构、不透明的信息机制和难以长远的发展趋势,使得其既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又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1],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极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近年来,很多企业因为向民间融资被冠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帽子遭受刑罚处罚。
类似的案件频频进入媒体和公众的视野,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特别是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更是让学界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严重质疑,被指称为窒息民营企业发展的保守与僵化的象征。
孙大午案的承办律师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中指出:“刑法第176条未能清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未能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增加了中小企业主在融资过程中的人身自由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
”因此,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从立法方面修订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二、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状分析 (4)2.1 财物处置的程序与流程 (5)2.2 财物处置中的问题与挑战 (5)2.2.1 财物确认与估值的问题 (7)2.2.2 财物处置方式的选择与效率 (8)2.2.3 财物处置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腐败问题 (9)三、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制度完善建议 (10)3.1 完善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 (11)3.1.1 制定专门的财物处置法规 (12)3.1.2 明确财物处置的程序与标准 (13)3.2 建立高效的财物处置机制 (15)3.2.1 设立专门的财物处置机构 (15)3.2.2 完善财物处置的流程与效率 (17)3.3 加强对财物处置的监督与管理 (18)3.3.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9)3.3.2 提高财物处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四、结论 (21)4.1 研究成果总结 (21)4.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2)一、内容综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些案件中,财物处置工作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果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亟需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财物种类繁多,包括现金、房产、股权、债权等,给财物处置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在案发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执法机关在案件侦破阶段难以准确判断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
一些涉案人员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物,加大了财物处置的难度。
1.1 研究背景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这些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一直是执法机关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如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环节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涉案财物鉴定、评估环节的公正性、客观性问题,以及资产处置后的分配、返还等环节的公平性问题等。
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分歧及规制优化

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分歧及规制优化作者:李兰英来源:《贵州省党校学报》2022年第03期摘要:在既往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把民间互助会集资后引发倒会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相应的民间集资规范应有所调适,但目前针对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和规制依然存在诸多弊病。
其中,几乎无差别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行为予以定性,特别是互助会不同成员的刑事责任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尤为突出。
将积极退赃退赔所吸收大部分资金的行为人出罪、将不具备公众性特征的互助会集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评价等做法,有助于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行为实现更为合理的刑事规制。
关键词:金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罪责刑相适应中图分类号: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3 - 0090 - 10一、前言肇始于唐宋时期的民间互助会系“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金融之组织也”。
[1]在我国,民间互助会还有互助会、合会、钱传等称谓①,在域外,它又被称为ROSCA(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2]。
至今,民间互助会依然作为普惠金融的实践载体、民间融资的特殊表现以及正式金融的补充形式②,在我国闽、浙、黔、台等多个省份存续。
然而,由于专门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不确定性,互助会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参会群众数以万计,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
③既往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把互助会集资后引发倒会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垄断金融资源配置的时代语境已经发生深刻变迁。
另外,从我国允许自由借贷的事实不难看出,国家并不反对公民参与集资活动,法律禁止的行为实际上是有关主体未经批准即像金融机构一样从事专门业务。
[3]当前,学界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问题已展开了深度探讨,但关于该罪名是否可以规制、应当如何规制互助会集资行为的理论研究却较为匮乏,实践中有关认识也尚存分歧。
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出路

2021年12月海峡法学Dec. 2021第4期(总第90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 (Sum No.90)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出路陈小彪 ,陈晓旸摘要:民间融资行为面临着入罪化、危机地域化、合法性控辩焦点化以及互联网融资风险集中化四个危机,民间融资由于其合法性地位模糊,行刑规范中关于非法融资的规范衔接缺位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张适用等因素,面临着违法性认定的依据模糊和违法性认定程序紊乱的难题。
违法性判断二元标准避免了打击不周延的问题,解决了行刑违法性判断的孤立性问题,维护了行刑领域法秩序的统一。
二元认定标准中的形式标准主要集中在融资主体违法,融资项目的设计、宣传和销售违法,批准主体违法。
在进行形式标准判断的前提下,实质标准应当首先限缩其内涵,把握法益侵害的实质,运用“质量”差异理论界定实质标准。
关键词:民间融资;合法性;违法性;一元标准;二元标准;法秩序统一原理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1)04-0057-15融资犯罪涉及到行政犯的认定,特别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判断问题,始终是困扰司法实务和刑法理All Rights Reserved.论界的难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口袋罪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关系尚未厘清,二者之间的位阶判断存在缺位。
随着一元标准向二元标准过渡,审慎处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边界问题,关键路径或许在于明晰行政违法向刑事违法的实质转变,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同时坚持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性判断的位阶性。
一、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危机2019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5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7%,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每月也维持在万亿元左右。
①毋庸置疑,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资本愈发雄厚,民间融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宏大。
《2024年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范文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与个人的资金需求,也丰富了金融市场多样性。
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民间融资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刑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民间融资的概述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主要包括民间个人借贷、企业间借贷以及地下钱庄等。
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但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风险。
三、现行刑法规制及其问题(一)现行刑法规制目前,中国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主要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然而,由于法律条款较为宽泛,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刑法中关于民间融资的条款较为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
2. 执法不力: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够,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不足。
3. 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民间融资的参与者风险意识不足,易受到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侵害。
四、完善刑法规制的措施(一)明确法律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刑法中关于民间融资的相关条款,细化法律条文,使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间融资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参与融资活动。
(四)建立多元化监管体系建立由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五、结论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刑法规制在民间融资领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法律条款模糊、执法不力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法律条款、加强执法力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建立多元化监管体系。
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完善

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完善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所规定的处置主体不够明确,处置范围不够清晰,处置程序存在缺陷。
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面临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身份难以认定,涉案财物难以追回等困境。
重构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机制,需要遵循彻底性与相当性相结合、民事损害赔偿优先、平等保护和适时保护相结合等原则,采取以司法机关处理为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为辅的处置模式,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资产清算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权限和程序,构建易贬值、难保管财物的应急处置程序,以及涉案财物的申报、清单流转、分配等配套程序。
标签: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实践中的非法集资案件多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是办理此类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这一问题牵涉面广、复杂度高,其解决除了依据刑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还要考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及时返还,但具体如何操作却语焉不详。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尚不清晰,处置主体尚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比较混乱。
本文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探讨重构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
一、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立法疏漏1.关于处置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指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无法应对涉案财物处置主体多元化的情形。
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非法集资案教训与我国融资体制的改革思路

非法集资案教训与我国融资体制的改革思路陆岷峰【摘要】非法集资之所以非法一是由于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标准,二是由于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纳入监管框架范围.从近年来国内非法集资案教训中分析,我们认为非法集资实质是一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社会信用形式,是"合法"金融的有益补充,集资本身形式并无过错,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之所以"非法"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与市场规律冲突,另一方面融资管理尚存漏洞.除了集资主体主观存在欺诈等原因,集资成为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及社会稳定等因素,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着与实际不符点.因此,通过深化融资体制改革,将集资行为尽可能合法化,减少集资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非法集资;融资体制;改革【作者】陆岷峰【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总行【正文语种】中文1.全国部分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的剖析有资料表明,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所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2059起,涉案总价值156.5亿元;2008年1月-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1590起,立案侦查1416起,涉案金额100亿元以上。
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愈演愈烈[1]。
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十大集资案件进行分析(详见表1),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集资者大多利用欺骗手段集资。
集资行为人为筹集资金,采取欺诈、蒙骗等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在招股说明书、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鼓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
(2)集资资金没有科学合理运用。
社会公众将资金提供给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人对于资金用途并不真正明确。
集资资金需要财务上的连续性,收益必须大于成本,但盲目投资较多。
对民间融资法律规制问题的思考

对民间融资法律规制问题的思考
黄志萍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
【年(卷),期】2013(000)015
【摘要】近些年来,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金融现象,其作为资金市场化配置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民间融资发展较晚,很多方面尚不完善。
主要存在如民间融资形式不够规范、民间融资合法化问题、民间融资对于国家宏观调控削弱的影响、民间融资的利息计算等问题。
应着力规范民间融资的建构,使其真正走上适合我国特色经济的发展之路,最大限度地推动经济发展。
【总页数】2页(P87-88)
【作者】黄志萍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新问题 [J], 岳彩申
2.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J], 赵园园
3.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思考——以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陷为视角[J], 郑侠
4.对中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理念的思考 [J], 陈蓉
5.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新问题 [J], 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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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 经济 生活 的核 心 , 资 金是 企业 的血 脉 。近年来 非法 集资 案件 的司 法判决 、 相 关司法 解 释和学
术 研究 成果 层 出不穷 , 但是 该类 案件 如 “ 吴 英 案” “ 曾成 杰 案 ” “ 孙 大午 案 ” 的处 理 结 果 , 往 往 引 来 颇 多争
件里 频频 使用 “ 进一 步 打击 ” “ 绝 不手 软” 的词 汇表 明对 于严 厉打 击 非法 集 资活 动 的决 心 和 高压 态 势 , 而 在具 体个 案 中不吝 适用 死刑 进行 威慑 。 刑事 司法 中 , 存 在 三个 比较 明显 的取 向性 特征 , 即追 随 行 政取 向 、 表 象 化取 向和结 果 取 向[ 2 ] 。在金 融转 型过 程 中 , 现行 的金融 法规 常会 滞后 , 而追 随 行政 取 向 的刑 法规 制 也会 面 临 罪状 无 法确 定 的困境 。 司法 实践 中处 理非 法集 资活 动最 常见 的罪 名是 “ 非 法 吸收公 众存 款罪 ” 和“ 集 资诈 骗罪 ” 。这 两个 罪名最
有 关 的司法 解释 , 承认 i h然 人之 间 以及 自然 人 和企业 组 织 间 的融资 为 合法 民间借 贷 , 适 用 民法规 定 , 而
企 业 问的融 资则 根据 金融法 律监 管 。这些 司法解 释 与《 民法通则 》 《 合 同法 》 《 证 券法 》 和《 商业银 行法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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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 女, 中国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刑 法学 。
范畴 , 进行 第 三方代 销 基金 的行 为 , 被 部 分学 者认 为 属于 非 法集 资 的一 个 变 种 。一 时之 问 , 蒸 蒸 日上 的 “ 余 额 宝” 前路 难料 。 ( -) 刑 事制裁 对 民 间融资 的严 控取 向
以“ 余额 宝 ” 为典 型 的互 联 网金融更 是 遭遇监 管 空 白 , 现 有法 律法 规 也 只 是针 对 传统 金 融 业 务 的 网 上 服务 制定 的 , 并 不能 满足互 联 网金融 发展 的需 求 。因“ 余额宝” 跨越 其 执 有 的第 三 方 支付 牌 照 的业 务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O 4 2 6 作者简介: 杨
议, 使 司法 实践 和理论 研究 上都 陷入 困境 。而 近来 “ 余 额宝 ” 是 否 涉及 非 法集 资 也 引发 争 议 。刑 法 制裁 体 系 能否 防范 民间融 资走 向犯 罪?究 竟 如何规 范制 度供 给 以健 全 民间金 融法 律体 系? 本文将 对此 予 以
探讨。
一
、
现 行 民 间 融资 的法律 规 制模 式
摘要 : 现 阶段 我 国规制 民间融 资的现有 民事行政 立 法模 糊 , 刑事 制裁 严厉 。 民间融 资
异 化 为非 法集 资的制度 成 因, 包括 金 融制度 供 给 失衡 、 市场 割 裂 、 金 融监 管 滞后 和 法律 制 度 的滞 后 。引导 民 间融资 的健康 发展 , 需要 进一 步加 快基础 性金 融制 度 改革 , 健 全 法律责
起, 构 建起规 范 民间融 资 的民商 事责任 体 系 , 使规 范 民间融 资 的 民事 法律制 度 散见 于这些 法律 之 中 。但
是 民法 这种 模糊 的规 制 , 给 司法 实践 区分合 法 民问融 资和 非法集 资 以及认 定案 件性 质带来 闲难 。 在 行政 法律 中 , 对 民间融资 的规定 更 多的是 否定 。作 为 金融 监管 机 构 的 中 国人 民银 行 在 其 发布 的
出于 金融 风 险考量 和宏 观 控制投 资 规模 的思 想 , 民商 事 和行 政立 法 对 于 民 间融 资 的规 制 以堵 截 和 防范 为主 。严 格 的制 度压 制也促 使 非法 集资 刑事 案 件居 高 不下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我 国民 营企 业发 展迅
猛, 但 也面 临 资金 紧缺 的瓶 颈 , 中小企 业很 难通 过 正规 金 融渠 道 获得 资 金 , 同 时 民 间巨额 资 本 急需 找 到 高收 益 的投资 渠道 。许 多 急需 资金 的 民营企业 不 得不 自谋 出路 , 稍有 不慎 就走 上 了非 法集 资 的不归路 ,
《 贷款通 则 》 中规 定 , 行 政部 门 、 企 事业单 位 、 股份 合作 经 济组 织 、 供 销 合 作社 、 农 村 合 作基 金 会 和 其他 基
金 会擅 自发 放贷 款 的 ; 企业 之间 擅 自办 理借 贷或 者变 相借 贷 的 , 由中 国人 民银 行 对 出借 方 罚 款 , 并 由中 国人 民银行 予 以取缔 。尽管 行政 法规 强调 取缔 , 但是 在社 会 生活 中民 间融 资行 为 已经 随着 国 民经济 的 增 长而 蓬勃 地发展 起来 , 因此 有 必要在 行政 民事 法律 中填 补关 于何 为合法 民 间融资行 为 的空 白 ] 。
非法 集资 已成 为悬 在 民营企 业 家头 上 的一把 利剑 , 是 民营 企业 家落 马最 密集 的雷 区 。
刑 事 立法 上 , 通过梳理 1 9 9 9年 至 2 0 1 4年 的 相关 立 法 、 司法 机关 所 颁 布 的规 制 非法 集 资 的 系列 文
件, 不 难发 现 法律 规制 意 图实现 三大 目标 : 维 护经 济秩 序 和社 会 稳定 、 保护 公 民财 产 、 保 护 政府 声 誉 , 而 实践 中力 求通 过各 种措 施综 合遏 制非 法集 资犯 罪 的 高发 态 势 。司法 机 关 为 了实 现上 述 目标 , 在 各 类文
( 一) 民 事 行 政 立 法 对 民 间 融 资 的 模 糊 规 制
现 行对 民 间融资 的 民商 事法 律规 制模 式是在 国家金融 力量 与 民间集 资行 为 的博 弈过 程 中逐步 形成 的, 体 现着一 种行 政管 理为 主线 , 刑罚 为辅佐 的基 本 结 构[ 1 ] 。 同时 , 最 高人 民法 院发 布若 干和 借 贷 纠纷
河 北 青 年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2 0 1 4年 第 4期
民 问 融 资 异 化 为 非 法 集 资 的 制 度 反 思 与 规 制 路 径 优 化
以“ 余 额 宝" 涉及 非 法 集 资争议 为视 角
杨 茜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