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业病防治公开责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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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公开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或杜绝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履行职业健康管理法定责任。
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一岗双责(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依法设臵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检查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规程。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账(六个档案盒),组织制定合法合规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带头检查落实制度、规程的有效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三、如实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组织识别、评估、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实行危害风险分级管控。
主动消除职业病危害管理盲区,按照规定如实及时申报或者变更申报职
业病危害项目。
四、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有效合适。
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不隐瞒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使用国家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有效,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带头指导和督促劳动者做好个人职业病防护。
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定期检测。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新发职业病病例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和特殊劳动者保护工作。
组织制定和检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计划和专项经费,如实提供和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符合规定的管理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需要复查、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等各类人群,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安臵。
不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禁忌作业。
七、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
通过合同告知、公告告知、培训告知、个人告知、岗位告知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并在工作场所中设臵相应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
按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自行组织培训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
九、建立健全及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设立档案室或者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
经常性的危害、检修,确保处于正常状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规定在1个小时之内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十二、检查督促和组织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十三、自觉接受各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自觉配合和接受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加强用人单位之间的职业健康交流,学习借鉴职健康管理先进经验,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职业健康内生机制。
如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本人和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主体责任。
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
承诺须知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加盖本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在单位网站、住所(经营场所)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经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由负责人签字。
三、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表更的,需根据上述指引重新制定《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