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涉外禁治产宣告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这一制度,主要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 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一般实践和学说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 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 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 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类型和立法 2.自然人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冲突法规则。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律状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2)封建时期又采取差别待遇; (3)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4)在我国,从西汉延续至明末,对外国人基本 上采取合理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大的不同在于, 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我国是于1955年和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且成为GATT 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住所为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世界各国制定单行国际私法法规情况-黄进

世界各国制定单行国际私法法规情况(不完全统计)一、仅规定法律适用内容的国家1.智利国际私法(1855年)2.哥斯达黎加国际私法(1887年)3.德国民法典施行法(1896年,1986年、1999年修订)4.日本《法例》(最初文本自1898年7月16日起施行,见1898年6月21日第10号法律;现行文本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见1989年第292号政令。
先后为1942年第7号法律、1947年第223号法律、1964年第100号法律、1986年第84号法律、1989年第27号法律和1999年第151号法律所修正。
)5.中国《法律适用条例》(1918年)6.多米尼加共和国国际私法(1928年)7.瑞典1937年《关于继承的法律冲突法》8.泰国国际私法(1939年3月10日制定)9.(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10.科威特涉外法律关系规范(1961年制定,1980年修改)11.马达加斯加国际私法(1962年)12.日本《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1964年)13.波兰国际私法(1966年7月1日施行)14.阿根廷国际私法(1974年)15.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1975年12月5日)16.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78年6月5日通过)17.布隆迪国际私法(1980年)18.巴拉圭国际私法(1985年)19.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1992年)20.荷兰《1993年3月18日关于海事、内河航运和航空的国际私法法令》21.英国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22.列支敦士登1996年9月19日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3.格鲁吉亚1998年4月29日《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24.荷兰《侵权法律冲突法》(2001年4月11日)25.美国俄勒冈州合同冲突法(2001年)26.爱沙尼亚2002年《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2004年4月22日立法修订)27.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2006年6月15日通过)28.荷兰2008年2月25日《物权冲突法》二、既规定法律适用内容又规定管辖权和司法协助内容的国家1.乌拉圭国际私法(1941年)2.科威特涉外法律关系规范(1961年)3.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1964年4月1日施行)4.阿尔巴尼亚关于外国人民事权利及适用外国法的法律(1964年)5.南斯拉夫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法及继承法的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的法律(1979年3月2日公布)6.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1979年7月1日生效)7.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1982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2日全面修订)8.南斯拉夫关于解决在某些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则的法律冲突法(1983年1月1日生效)9.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7年12月18日通过)10.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一百零五号法(1992年9月22日)11.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9月6日通过)12.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1995年5月31日第218号法)13.委内瑞拉国际私法(1998年8月6日第36.511号)14.突尼斯国际私法典(1998年11月27日公布)15.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法的法律(1999年7月8日)16.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000年6月6日)17.韩国涉外私法(1962年1月15日第966号法令公布,2001年4月7日第6465号法令修订)18.比利时国际私法典(2004年7月16日通过)19.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2005年5月4日)20.乌克兰关于国际私法的第2709-IV号立法(2005年6月23日通过,2005年9月1日生效)21.《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007年7月4日)。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模拟试卷4.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模拟试卷4.doc](https://img.taocdn.com/s3/m/4607e657cfc789eb172dc880.png)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模拟试卷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下列选项中哪项法律规定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A)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C)申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 根据有关屋际私法理论和我国的立法,下列对适用法院地法陈述错误的是:( )(A)多数国家作为识别的依据(B)我国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均为美国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C)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英国海员对在巴拿马登记的船舶行使优先权案件的法律适用(D)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法院地法3 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A)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B)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只要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行为方式的要求即可(C)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D)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
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4 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或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并根据这个系属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是:(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国际私法中的程序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近两年,这部分的分值有所增加,我们来看需要掌握那些知识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1、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分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我们要注意,中国国内仲裁法上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但对于国外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我国是承认的。
常设仲裁机构要注意区分哪些是国际性的,哪些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设立主体,国际组织设立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或民间设立的,通常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是设立依据,依据国际条约设立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国内法设立的,通常是国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1)、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被告所在地中院),若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来认定,如果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来认定,当发生冲突时,法院原则上优先,除非仲裁机构已作出认定决定。
(2)、约定不明,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就视为约定不明。
效力:效力待定,需事后补充。
注意: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明确,当事人任择其一提起仲裁。
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如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约定不明确,需要事后协议补充完整,补充完整才有效。
(3)、程序问题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约定不明无法执行,在决定受理前应报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院,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
这里要遵循层报制度。
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何时能拒绝:《纽约公约》第5条,这一点以前还未考过。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仲裁裁决当然也就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2)、未适当参与。
被执行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这种情况下,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国际公法形考话题2土耳其

1.(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
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
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
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
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
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
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
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
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
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
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
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
国际私法系列复习题6(附答案)

A、转致制度
B、反致制度
C、住所地法优先原则
D、大陆国家向英美法国家的属人法上的妥协态度
E、住所原则对国籍原则的重大妥协
3.对于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有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B、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但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需要依据国籍,住所或居所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则以审理案件时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准。
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立法和有关解释。
五、论述题
1.对自然人国籍冲突,根据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不同情形,各国实践采取的解决办法和原则不同。
(1)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一,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多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不论这几个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的。这就是“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且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2.由于各国虽都确认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终于死亡,但各国关于何为出生和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的规定常有不同,而权利能力又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在这两方面各国亦往往异其规定,所以,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也可能发生冲突,需要解决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三类:(1)主张应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的。理由是,所谓权利能力,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问题,因此最妥当的,如权利能力涉及合同关系,则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制度,如权利能力涉及物权关系,则应适用物权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判定,如权利能力涉及继承关系,则应适用继承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律判定等。(2)主张应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关系到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重要公益,故应专依其人所在地法,即法院地法决定。(2)更为普遍的是主张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因为权利能力是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由一国社会、经济、政治、历史、伦理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决定的。因而只应适用他的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来判定。在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中,也多主张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原则上必须肯定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并不能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小抄版

国际私法小抄版第一篇:国际私法小抄版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涉及相同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冲突规范的结构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object of 的冲突。
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operative facts)、问题时际冲突法的两大原则: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即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等,是指冲突规范所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项,对于其施行前的事项“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不具有追溯力。
第二,新法优于旧法,即对于新法施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行后的事项以及施行时的未决事项,依新法不依旧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法。
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
每一法律按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国际私法上的时际法律冲突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地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其本座在哪个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国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确立后发生了变更,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这时究竟适用什么时候的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二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按照这个观点,他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依……法律”。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或物之所在地等确定连结点的事实发生了改变,因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需要确定是适用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系属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三是法院地国的冲突权关系的本座应为物之所在地,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这时也会而不分动产、不动产;3.债是无体物,不占有空间,但履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提出究竟适用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因而应以债的履行地法作为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还是适用改变了的新法的问题。
解决民事纠纷的国际私法适用与程序问题

解决民事纠纷的国际私法适用与程序问题民事纠纷一直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尤其在涉及跨国交易和国际合作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民事纠纷涉及到国际私法适用和相关的程序问题。
本文将探讨解决民事纠纷的国际私法适用与程序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1. 国际私法适用问题在解决涉及多国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是首要问题。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适用原则可分为法定适用和合同适用两类。
法定适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法定适用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根据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常住地、合同履行地或纠纷发生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预测性强,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合同更具弹性。
然而,合同适用法也可能带来不确定性和争议。
对于国际私法适用问题,一些解决方案包括:(1)采用国际公约: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公约来解决适用法问题。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了适用于涉及跨国商品销售的适用法。
通过采用这些公约,可以提供一种简单统一的适用法规则。
(2)减少法律选择:对于跨国合同,可以考虑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范围。
这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律或限制适用法律范围来实现。
这样一来,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和争议的可能性。
2. 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问题除了国际私法适用问题,解决民事纠纷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程序问题。
在跨国情况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院和司法制度,这可能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
一些解决程序问题的方案包括:(1)选取适当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这样可以避免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进行长时间的辩论和争论。
(2)寻求国际调解:国际调解机构可以提供独立和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纠纷。
调解比诉讼和仲裁更加灵活和私密,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关系。
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

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第一部分国际私法第一节冲突法规范行为能力第8条享受及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当事人的本国法管辖。
如果一外国人不能以其本国法而以土耳其法行使该权力,则该外国人应受其在土耳其境内所作的司法行为的约束。
家庭权力、继承权以及涉及境外不动产的权力,不受本条款管辖。
依据本国法成立的法定年龄不因国籍的变化而丧失。
法人或社体享受或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章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地的法律管辖。
然而,如果它们有效的管理中心在土耳其,将适用土耳其法律。
合同义务第24条合同义务受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将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有若干个履行地,将适用合同履行最具特征地的法律。
如果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将适用与合同最具密切关系地的法律。
第二部分国际程序第一节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国际管辖第27条地域管辖的国内规范决定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法院地法的选择条款第31条如果无法以公共政策或专有管辖确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所含的涉外因素和所引起的合同关系,交由一外国法院管辖。
然而,如果该外国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该争议应由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管辖。
第二节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裁定的条件第38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如果:(1)依据对等原则,土耳其共和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为此目的订有协定,或如果该国家具有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法律规定或作法;(2)判决所涉及的事项不属土耳其法院专有管辖;(3)判决没有明显违背公共政策;(4)被执行人没有向土耳其法院提出抗辩,声称根据执行地的法律,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合适地传唤他,或声称根据同一法律,他没有被合适地代理或法院违法作出缺席判决;(5)土耳其被诉人没有对裁定提出异议,裁定认为,根据土耳其冲突法规范适用的法律并不适用就个人身份问题作出的判决。
裁定的通知和对裁定的异议第39条要求作出裁定的请求和开庭日期应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国际私法案件法律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流程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案件的特点入手,详细介绍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国际私法案件的特点1. 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国际私法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法律适用复杂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涉及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如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3. 跨国诉讼和仲裁国际私法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国诉讼和仲裁,需要协调不同国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4. 国际司法协助国际私法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国际司法协助,如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
三、国际私法案件的法律流程1. 确定案件性质首先,需要明确案件的性质,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纠纷。
这有助于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和国际私法原则。
2. 确定管辖权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确定管辖权是关键环节。
通常,有以下几种管辖权:(1)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签订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3)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4)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3. 收集证据在确定管辖权后,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收集可能涉及到跨国取证,需要遵守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
4. 诉讼或仲裁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1)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2)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 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判决执行的程序与实务指南

折中主义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灵活选择 适用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
外国法查明的途径
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径、当事人提供等途径查明外 国法。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处理
适用法院地法、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最密切联系原 则选择法律。
外国法的适用方式
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直接适用是指将外国法视为本国法 的一部分而直接予以适用;间接适用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 引而适用外国法。
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寻求目标国家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好地应 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应对执行异议与挑战的策略
• 分析异议的合理性: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评估异议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 准备应对方案: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如补充证据、提 出反诉等。
要求进行公证和认证。
提交申请执行书和相关文件
03
将申请执行书和相关文件提交给目标国家的执行机构,如法院
、仲裁机构等。
与执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保持与执行机构的联系
与执行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申请执行的进展情况,提供 必要的补充材料和说明。
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财产难以查找 等,与执行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
06
实务指南:国际民事判决执行的 策略与技巧
前期准备与风险评估
1 2 3
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环境
深入研究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以及 国际条约,以评估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 。
收集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包括判决书 、仲裁裁决、合同等,并确保这些文件在目标国 家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第一篇: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论文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冲突法律控制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
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
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
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
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与作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是体现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外基本政策与社会秩序的总概括。
因此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政治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公共秩序保留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消极的否定作用,当本国法院依照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而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二是积极的肯定作用,内国法的某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而是必须直接适用的,这就根本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是怎么规定的,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案件流程

国际私法案件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国际私法案件流程一、识别阶段识别是国际私法案件流程中的首要步骤。
在此阶段,法官或律师需要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范畴。
法律移植案例土耳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借鉴、引进、吸收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方法等,以适应本国的实际需要和发展。
土耳其作为中东地区的一个重要国家,在20世纪以来经历了多次法律移植,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土耳其在法律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移植。
本文将以土耳其法律移植为例,分析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土耳其法律移植的背景1. 土耳其共和国成立初期:土耳其在1923年成立共和国后,面临着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重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土耳其政府借鉴了西方国家,尤其是法国的法律制度。
2. 土耳其经济改革:20世纪50年代以后,土耳其开始进行经济改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土耳其政府引进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商法、合同法等。
3. 土耳其加入欧盟:1999年,土耳其正式成为欧盟候选国。
为了满足欧盟的要求,土耳其在法律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移植了欧盟的法律制度。
三、土耳其法律移植的过程1. 制定法律:土耳其政府根据移植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耳其民法典》、《土耳其商法典》等。
2. 实施法律:土耳其政府将移植的法律制度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 修订法律:随着土耳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些移植的法律制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土耳其政府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修订。
四、土耳其法律移植的影响1. 提高了土耳其的法律水平:土耳其通过法律移植,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提高了土耳其的法律水平。
2. 促进了土耳其市场经济的发展:土耳其移植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适应了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要求:土耳其通过法律移植,满足了欧盟的要求,为土耳其加入欧盟奠定了基础。
五、土耳其法律移植的启示1. 法律移植要结合本国实际:土耳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法律制度的本土化。
2. 法律移植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土耳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注重了法律制度的兼容性,确保了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The lawful system of Turkey演讲范文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The lawful system of Turkey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土耳其的法律体系。
土耳其位于亚洲和欧洲之间,是一个多元文化和多宗教的国家。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法学传统和宪法框架之上的,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首先,土耳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土耳其宪法。
土耳其宪法于1982年修订,它确立了土耳其共和国的政治和法律框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也规定了土耳其共和国三个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立法和司法。
其次,土耳其采用了一套民法体系。
土耳其民法的基础是宪法和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了土耳其国内的个人和家庭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和离婚、继承和财产法等。
此外,土耳其还有一套刑法典,规定了犯罪与刑事司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另外,土耳其还有一套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运作方式,包括土耳其国家行政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
行政法还规定了土耳其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解决程序。
最后,土耳其的法律体系还涉及到国际法和欧洲联盟法。
土耳其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之一,它也是许多国际法律文件的签署国。
此外,土耳其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它根据欧洲联盟的指导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欧洲联盟法。
总结一下,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它结合了土耳其传统和国际法律标准。
土耳其宪法为土耳其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提供了指导,土耳其法典规定了土耳其国内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土耳其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运作方式。
同时,土耳其的法律体系还涉及到国际法和欧洲联盟法,为土耳其与国际社会的互动提供了基础。
谢谢大家!。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The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The【摘要】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深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土耳其宪法、法律体系的来源、刑法体系、民事法体系以及行政法体系等方面进行介绍。
土耳其的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
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三大来源分别是法典法、习惯法和宗教法。
土耳其的刑法体系主要依据《土耳其刑法典》,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土耳其的民事法体系包括合同法、家庭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土耳其的行政法体系规范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土耳其法律体系具有严谨性和完备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特点。
未来,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土耳其、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来源、刑法、民事法、行政法、特点、发展趋势1. 引言1.1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概述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是土耳其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框架。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受各种法律文书和宪法的约束。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土耳其宪法,这是土耳其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土耳其政府的组织和职能,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还来源于法典、法规和法律规范。
土耳其的刑法体系包括犯罪定义、刑罚和司法程序等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土耳其的民事法体系则涉及私人间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合同、财产、家庭关系等领域的规定。
土耳其的行政法体系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确保政府的合法行使权力。
土耳其法律体系的特点包括法治原则、独立的司法系统和权力分立。
未来,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福祉。
2. 正文2.1 土耳其宪法土耳其宪法是土耳其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结构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土耳其的第一部宪法于1924年颁布,历经多次修订和更新,目前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土耳其宪法确立了土耳其为一个世俗、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总统、议会和法院等三大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运行方式。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精简版)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徐青:土耳其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是由于它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先进法律体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体系和系统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国家。
土耳其法律系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之所以说它独一无二,是因为它的历史、宗教、文化介于传统和现代、先进与落后之中。
法律体系的先进程度和适用性,要和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协调。
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不同之处,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兴趣。
穆斯林;现代法律;宗教在土耳其为加入欧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时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个方面与欧洲的生活方式的冲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
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和冲突在土耳其显得更加强烈,不论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法律,都在这里得到强烈的印证。
土耳其不但地处欧亚两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从亚州中部往欧亚大陆迁徙的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都不断受到中西各个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冲击。
它目前所处的位置和状况,都有使我们对土耳其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个地处欧亚两洲,大部分领土位于小亚细亚的亚洲国家,国土78万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
伊斯兰的准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绝对重要的地位,对他们而言,很久以前伊斯兰教义不仅仅是一种宗教教义,同时也曾经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运用。
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兰教的同时,也把它作为法律在将近400年的历史中慢慢被接受了. 15世纪,土耳其人建立了军事封建的奥斯曼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广大地区适用伊斯兰法。
从9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土耳其在进入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并且开始定居,接受伊斯兰法律也成为了必然。
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国中,特别是影响中亚历史的奥斯曼时期的政治机构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们特别研究的。
在安纳托利亚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国之前,奥斯曼帝国时代的法律和行政设置结构对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奥斯曼时期的法律结构对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来讲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奥斯曼时期结束为止,几乎都是单纯的伊斯兰特征,在300多年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改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
第一部分国际私法
第一节冲突法规范
行为能力
第8条
享受及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当事人的本国法管辖。
如果一外国人不能以其本国法而以土耳其法行使该权力,则该外国人应受其在土耳其境内所作的司法行为的约束。
家庭权力、继承权以及涉及境外不动产的权力,不受本条款管辖。
依据本国法成立的法定年龄不因国籍的变化而丧失。
法人或社体享受或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章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地的法律管辖。
然而,如果它们有效的管理中心在土耳其,将适用土耳其法律。
合同义务
第24条
合同义务受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将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有若干个履行地,将适用合同履行最具特征地的法律。
如果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将适用与合同最具密切关系地的法律。
第二部分国际程序
第一节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国际管辖
第27条
地域管辖的国内规范决定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法院地法的选择条款
第31条
如果无法以公共政策或专有管辖确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所含的涉外因素和所引起的合同关系,交由一外国法院管辖。
然而,如果该外国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该争议应由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管辖。
第二节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
裁定的条件
第38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如果:
(1)依据对等原则,土耳其共和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为此目的订有协定,或如果该国家具有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法律规定或作法;
(2)判决所涉及的事项不属土耳其法院专有管辖;
(3)判决没有明显违背公共政策;
(4)被执行人没有向土耳其法院提出抗辩,声称根据执行地的法律,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合适地传唤他,或声称根据同一法律,他没有被合适地代理或法院违法作出缺席判决;
(5)土耳其被诉人没有对裁定提出异议,裁定认为,根据土耳其冲突法规范适用的法律并不适用就个人身份问题作出的判决。
裁定的通知和对裁定的异议
第39条
要求作出裁定的请求和开庭日期应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请求的决定应在审查后按简易程序的规定作出。
对方当事人只有在根据本节的规定缺乏作出裁定的条件,或者他提出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部分或全部执行,或者执行出现了障碍时,才能对请求提出异议。
法院的决定
第40条
法院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地执行判决,也可以决定驳回要求裁定的请求。
该决定将置于外国法院判决的下面,并由法官签字、盖章。
执行和撤销之诉
第41条
已裁定执行的外国判决将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执行。
关于准许或驳回裁定请求决定的撤销之诉行为受一般规定的管辖。
撤销之诉中止执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43条
变成终局的或已获得执行效力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被执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以请求书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的地方法院提出。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那么,被执行人在土耳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若不适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若再不适用,被执行人可被没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
请求书和程序
第44条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在请求书后以与对方当事人同样的数量,附具下列文件的副本:
a.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正本或经过认证的副本;
b.已变为终局并已获得执行效力的裁决书的正本或经过认证的副本;
c.上述a和b中提及文件的经过认证的译本。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应类推适用第38条(a)款、第39条、条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
拒绝的理由
第45条
若遇下列情形者,法院应驳回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求:
a.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在主合同中没有订入仲裁条款;
b.如果该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的一般道德;
c.如果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按土耳其法律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
d.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员面前得到合适的代理,并没有明示接受已进行的行为;
e.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获得选择仲裁员的合理通知或者被剥夺了陈述案情的可能性;
f.如果根据当事人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或条款所适用的法律,该协议或条款无效,或若没有协议,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该协议或条款无效;
g.如果仲裁员的选择或仲裁员遵循的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一致,或若没有协议,与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相抵触;
h.如果仲裁裁决处理的争议没有在仲裁协议或条款中被预见,或该裁决包含超越仲裁协议或条款范围的决定(就裁决的该部分而言);
i.如果仲裁裁决根据它被提交的法律,或根据作出地国家的法律,没有变为终局或没有获得执行效力,或者已被作出地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撤销。
上述d、e、f、g、h及i项下的举证责任应在被执行人。
第三部分最后规定
生效
第47条
本法应在颁布后6个月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