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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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董事会 (25)

第一节董事 (25)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监事会 (35)

第一节监事 (35)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党的基层组织 (38)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45)

第一节通知 (45)

第二节公告 (46)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50)

第十三章附则 (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经**市确认的原**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01年3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及2017年12月25日应分配利润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集团转股债权所对应的资产,及其2017年12月25日对公司的新增转股债权所对应的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公司股东名称、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出资额:16239.67万元

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3.54%。

出资时间:2017年12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注册地址:

出资额:

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6.46%。

出资时间:2017年12月25日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定期报告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利益相关方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煤炭为主、多业并重的发展方向,走集约化、专业化、集团化的综合发展道路,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管理及咨询;煤炭的开采(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销售、深加工和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咨询;建筑、矿山、环保、市政工程的承包及安装施工;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维修、销售及租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研发及销售;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煤炭、化工行业人员技术培训;房屋租赁、仓储服务;进出口业务。”(公司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方式,拓展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X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x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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