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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法目的
(二)为什么加“安全”两个字 1、2004年立项时的背景,决定借鉴《铁 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经验 2、通过时考虑已经立项名称和政府工作 重点,可以引起重视
二、适用范围
一、不适用 1、专用公路 2、军事运输适用公路 二、参照适用 村道 三、其他适用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政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管理机构 (四)其他 二、执行主体 (一)公路经营企业 (二)养护单位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一、行政强制一)登记 (二)线路交叉 (三)完善行政许可 (四)明确违法行为 (五)武装力量参与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二、建筑控制区 (一)划定主体 (二)划定原则 (三)划定时间 (四)划定效力 (五)建筑控制区外的管理事项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三、公路规划控制区 (一)《公路法》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 (二)《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
三、关于授权与委托委托 (一)现状 (二)交通运输部的态度
四、基本原则
一、逐步满足需要 二、落实责任主体 三、加强突发事件应对 四、公众参与
五、废止与生效
一、生效 二、废止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共20条,主要是从静态角度规定了两 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公路法基础上明确六 个保护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二是在六个区 域基础上新增加了几个区域。 公路法规定的六个区域是:路产三 个(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 保护区。
第一部分:总则和附则
总则共9条,附则3条。 主要规定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目的 一是立法目的 与依据,二是适用范围, 与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体法律地 位以及责任,四是基本原则; 位以及责任,四是基本原则;五是生效与 废止。 废止。
一、关于立法目的
(一)为什么叫“保护”,不是“管理” 1、如果是《公路管理条例》变成了公路法的实 施条例,容易和已经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叉,而且可能变成1987年《公路管理条例》 的修订 2、这次不调整规划、建设、收费等问题,主要 解决路政管理和养护的问题,如果是《路政管理 条例》容易变成《路政管理规定》的升级版本 3、路政本质是保护,养护也是保护的一个方面
第三部分 公路通行
二、载运危险物品 三、超载遗撒问题
第四部分 公路养护
共12个条文,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养护职责的界定; 二是养护资质制度; 三是养护涉及各方的具体职责; 四是公路报废。
第四部分 公路养护
一、养护职责 (一)《公路法》规定 (二)《条例》的补充
第四部分 公路养护
二、养护资质 (一)主要理论 职能界定 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二)国务院要求 (三)主要制度以及适用范围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四、公路安全保护区 (一)《公路法》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 (二)《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五、新增加的几个区域 (一)危险源安全距离区 (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控制区 (三)禁止采砂区 (四)疏浚作业控制区 (五)桥区
第三部分 公路通行
共14个条文,主要规定车辆动态使 个条文, 个条文 用公路的三大问题:超限、运输危险物品、 用公路的三大问题:超限、运输危险物品、 超载遗撒。 超载遗撒。
第四部分 公路养护
三、养护具体职责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 (三)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 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构 (五)武警交通部队 (六)公众责任
第四部分 公路养护
四、公路报废 (一)报废原理 (二)报废制度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共14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 行政 行政强制和行政 行政强制 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 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
第三部分 公路通行
一、超限问题 涉及的理论: 车辆制造、运输和公路的关系 这一理论的答案是 一是合法性 二是科学性 在这个理论基础上确定合力和环环相扣
第三部分 公路通行
(一)生产 (二)销售 (三)登记 (四)改装 (五)货运源头 (六)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政府
第三部分 公路通行
(七)路面:公路管理机构 1、标志变更义务 2、合法超限的许可 3、违法的治理 固定和流动相结合
补充·细化 创新 补充 细化·创新 细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体会 张柱庭
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况
一是制定概况 起草于2004年,2011年2月2月16日国务院 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共6章77条。 二是《条例》 二是《条例》性质 是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56条,主要 立法权限是:(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 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结论: 结论:补充·细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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