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识

计划生育知识答题一、那年开始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答: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答:上一年的10月1日到本年的9月30日三、世界“艾滋病日”是每年的哪一天?答:每年的12月1日四、“世界人口日”是每年的哪一天?答:每年的7月1日五、已婚育龄妇女的范围是多少?答:15--49周岁已结过婚的妇女计划生育的知识——基础知识1、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性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叫晚育。
2、育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给予600元奖励扶助,直至亡故为止。
4、“两为两争”是指:我为国策作贡献,我为协会添光彩,争创先进性协会,争当优秀会员。
5、“三结合”是指: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建设、勤劳致富、创建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
6、要求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后42天使用避孕套,90天内上环,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二孩后一个月结扎。
避孕药具主要种类有:口服及注射用药、皮下埋植剂、外用杀精剂、避孕套、宫内节育器。
7、计划生育“三为主”是指: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8、年龄在18周岁以上、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婚育证明》,流向省外的男性流动人口根据本人自愿办理《婚育证明》,在省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婚育证明》。
9、妇女的“五期”是指: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
10、每年的5月29日被中国计生协会定为协会活动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讲座

四、立法特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特点 1、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 2、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4、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强调严格依法行政。 6、坚持分类指导。 7、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二)、热点
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 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 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 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 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 个子女。
州条例
第十六条 再婚的夫妻,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 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 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 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 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项基本政策
我国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是在实践中 形成的。这个政策最新的表述写在2000 年的中央8号文件中,即国家鼓励晚婚晚 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合理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 育。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
三个为主
以宣传 教育为 主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生育政策的规定
省条例
第十九条 由城镇居民转为 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 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 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 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 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 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州条例
第十七条 由城镇居民转 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 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 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 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 日起三年内,可以适用本 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 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于2002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该法作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家庭计划生育服务等。
以下是对该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步:该法的立法背景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早在1953年就提出了“节育合理安排生育”的口号。
随着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计划生育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2002年颁布实施。
第二步:该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了三点基本原则:(1)计划生育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2)国家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开展普及控制生育知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3)社会各方面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家庭、晚婚、晚育和小家庭制度第三步:该法规定的政策措施(1)实行夫妻双方共同计划生育制度,不得进行超生(2)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鼓励实施一孩制,一定要控制超生(3)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操作、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等服务(4)对于独生子女家庭,鼓励实行二孩制,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步:该法规定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该法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家庭、单位等各方面要承担的责任:(1)家庭应当树立计划生育观念,互相协调,计划生育(2)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及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群众提供周到、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4)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步:该法的意义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方向和基本原则,为我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我国人口资源压力,稳定了社会环境。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 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1979年颁布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限制城市家庭的子女人数,以增长,进而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这项法律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下颁布,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遭遇了一些争议和挑战。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我国人口结构的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增长,我国的人口总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避免了过快的人口增长对资源和环境带来的压力;另因为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这对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3. 人口政策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人口政策的实施,不仅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影响,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计划生育政策下,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的“焦点”、老龄化导致的人口负担等等。
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超生罚款、性莂比例失衡等问题。
4. 增长的必要性和挑战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我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人口政策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寻找新的解决办法。
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人口政策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寻求更加合理的方式。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在当时为我国的人口问题带来了一定的控制,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找到更加合理的人口政策,解决人口老龄化、人口过少等新的问题。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对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成功和失败,也看到了希望和挑战。
只有不断地改革和创新,我们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解决当今和未来的人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我国的重要法律之一,对我国的人口政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站》基本国策新概念-国家计生委政法司法制处处长姚瑛就有关问题接受本刊记者专访

二 、 适 用 范 围 不 一 样
《 口 与 计 埘 生 育 法 》 是 人
国 莩 击 律 , 与 一 般 击 律 相 同 ,适 用 于 中 华 凡 民 共 和 国 仝 境 和 所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套 民 ; 各 省 、 区 、 市 的 计 划 生 育 奇 倒 属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 即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寺 定 , 解 决 当 地 存 在 的 募 倬 凡 趣 6 三 、 《 口与计 划 生 育法 》 的有 关规 定较 为 原则 , 人 而 地 方 计 划 生 育 法 规 必 须 根 据 这 些 原 剥 噩 法 的 基 本 精
以 看 出 , 这 种 担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 口与 计 划 生 育 击 》 与 地 方计 划 生育 条 侧 的 区 人
剐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十 方 面
一
记 者 : 该 法 的 颁 布 施 行 对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 尤 其 是 农 村 的计 划生 育 工作 将产 生 什 么样 的影 响々 姚 瑛 : 《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 的 颁 布 实施 , 对 计 凡
议 表决通 过 ,于 20 年9 1 02 月 日起施 行 一 《 口与计 划 生 人 育 法 》首 次 以国家 法律 的形 式确 立 了计划 生育基 本 国策 的地 位 ,它 的颁 布 实施 是我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事 业 发展 史 上一个 重要里 程碑 ,是做好 人 口与 计划 生育工 作最 根 奉 的保障 和最有 力 的推 动 。对 于加快 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制 建 设 ,全 面 提 高人 口与 计 划 生 育 工作 的 管理 服 务 水 平 ,促进人 口 与经济 社会 协调 发展 和可持 续 发展 必将 产生 重大 而深 远 的影 响 :为 了帮 助广 大读者 准确 、全 面 地理 解这部 新 法律 , 日前 ,本刊 记者 就大 家 关心 的有关 问题采访 了 国家计 生委 政法 司法 制处姚 瑛处 长。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计划生育是指通过政府的调控,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的幸福与福利。
为了有效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各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解读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其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
一、计划生育的背景和意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效果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五、计划生育的影响与挑战六、其他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七、未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方向结语一、计划生育的背景和意义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的幸福与福利。
在人口过快增长的情况下,资源的紧缺和环境的恶化将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压力,因此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成为当务之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中国对计划生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职责和人民的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计划生育权利、禁止进行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等内容。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效果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中国人口数量的控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的人口总量达到了14亿左右,相比于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人口数量可控制在10亿以下,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
例如,对于单独两孩家庭的优惠政策、边境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
这些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使得计划生育政策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五、计划生育的影响与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使得中国能够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社会福利和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问题一直是国家发展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人口问题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人口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于1980年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旨在规范和保护家庭婚姻关系。
在婚姻法中,也涉及到了人口控制的内容。
例如,我国规定男女结婚应当年满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一方有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等。
这些规定都与人口控制有着密切的关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
该法旨在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益。
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计划生育的宣传普及、家庭和个人应履行的生育责任、计划生育措施等。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措施和补偿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我国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
这些文件旨在明确人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中共中央关于顶层设计检查组有关情况的通报》,该文件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推动人口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人口普查法人口普查是了解国家人口发展情况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法》于202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人口普查的目的、对象、终身保密原则等内容,保障了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人口普查的数据将为国家科学合理地制定人口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以上几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法规与人口控制有关。
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优生优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意见》等。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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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概述 • 计划生育核心法律解读 •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与监管 • 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1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概述
CHAPTER
计划生育政策背景
人口快速增长
20世纪70年代,中国人口快速增 长,给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带来
主要内容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制定具 体的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措施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 务网络、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 彻落实。
03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与监管
CHAPTER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机构及职责
公民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也可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法律援助
对于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 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赔偿与补偿
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 予赔偿或补偿。
谢谢
THANKS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平等原则,不得因性别、民族、地 域等因素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依法行政原则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02 计划生育核心法律解读
CHAP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这表明中国将通过法律的形式稳定现行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中国一项长期、基本的任务。
目前有13亿人口的中国推行计划生育已近30年,但除了宪法中的原则规定外,一直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
新出台的法律将结束中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此举意义非凡。
这部与每个中国人息息相关的法律出台历经23年,前后起草、论证30余稿。
最后通过的文本共7章47条,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鼓励与保障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这将是中国人口事业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这标志着中国计划生育已经开始从行政强制为主导向以群众的满意程度为第一标准的新阶段转变。
这部法律无论从制度完善还是从制度关怀的角度,都能明显感觉到一种非同小可的进步。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背景。
讲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背景,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是,它是二三十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验的结晶;二是,它是现实依法行政提出的客观要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粗算一下,大致经历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大体经历了这么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党和国家的动员号召。
第二阶段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导。
第三阶段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范。
截止到现在,我国31个省市区大体上都有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中,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了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还是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一个红头文件。
第四阶段是经过几年的努力,在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按道理讲,计划生育既然是基本国策,它从一开始就应该有一部国法来规范。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它的出现是对人口问题的审慎思考和科学应对的结果。
那么,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是什么?它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一、背景1. 人口增长压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人口的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过快的人口增长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生活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 自然资源枯竭:人口的增长会导致资源的消耗加剧,对有限的自然资源造成进一步压力,比如可耕地、水源、能源等。
3. 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过快的人口增长使得各地资源的负担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4. 社会保障负担:人口过多会导致社会保障负担加重,如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压力增大。
综上所述,人口问题的凸显使得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成为必然选择。
二、意义1. 人口总量控制: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对人口总量进行控制,使得人口增长处于合理的范围内,降低过快人口增长所带来的各类问题。
2. 优化人口结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帮助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新生儿的质量,促进人口素质的提升,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减少人口过多造成的资源消耗,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有效降低资源紧张程度,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社会稳定与公平: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人口过多造成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改善社会公平具有积极作用。
5. 提升社会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教育水平的提高,为国家建设人才强国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明确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我们可以看到其作为国家政策的重要性。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不仅仅是简单地控制人口总量的问题,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升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需要。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支持和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为构建人口平衡、资源充裕、社会和谐的美好家园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法2016

计划生育法2016引言计划生育法是指一国或地区为控制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旨在通过控制人口增长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人口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突出,各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制定相关的计划生育法。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自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
2016年,中国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始于1970年代,当时由于人口过快增长给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政府为了缓解这种压力,并控制人口增长,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要求每个家庭限制生育的子女数量,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经过几十年的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取得了显著成果,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中国人口的快速衰老,劳动力资源短缺,这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也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出现了很多“独生子女族群”、性别比例失衡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决定对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内容2016年修订的计划生育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育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后享有生育权利的基础上,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对于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时间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的政策进行合理安排。
2. 计划生育措施: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这包括实行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等措施,并规定了强制节育、有条件的优生优育等特殊情况下的生育管理措施。
3. 负面影响的防治:计划生育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防治负面影响的措施。
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计生复习题

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公布,于2002年9月1日日施行。
2、2010年我国总人口要控制在14亿亿内。
3、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4、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5、已办理再生育指标的夫妻,如果确定不再生育,可到女方所在单位可街道领取1000元退二胎指标奖金。
6、遗弃、残害女婴是犯罪行为。
7、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8、家庭中,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9、城镇居民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
10、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1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1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2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5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13、育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4、人口素质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
1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育龄夫妻应当依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17、育龄妇女是指18-49周岁的所有妇女。
18、成年人到外地打工需办理身份证、本人合法婚姻证件。
19、妇女的“五期”是指:月经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
20、“母亲节”是每年五月的第二星期日。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上通常认为,一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D )以上者为老年型人口。
A.4% B.6% C.7% D.9%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D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工作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26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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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评析法学论文内容提要任何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必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
文章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对我国从以基本国策推行到依基本法律推行计划生育,从而制定专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家立法历程作了必要的梳理和总结。
文章还联系实际,对国家立法过程中若干备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生育政策的立法表述、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确立、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国策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001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重要法律。
它首次将我国推行二十多年之久的基本国策终于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结束了有国策而无国法(这里指国家基本法律)的历史。
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对制定该法的立法背景作一扼要分析,对立法过程中若干备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一介绍与评析。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
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
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1、经济背景(因素)分析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中国内地的人口总量达到12.76亿1。
虽然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但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大,总人口仍然在以每年1000万左右的速度增加,长期存在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6亿方能实现零增长。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
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21世纪中国人口的继续增长与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
虽然中国的土地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但是适合居住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很有限,人口分布极不平衡。
中国的耕地面积仅占世界总面积的7%,却养活着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
中国耕地面积只有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而印度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5%,人均耕地是中国的两倍;美国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0%,人均耕地是中国的9倍;中国的粮食产量居世界第一,人均粮食占有量却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一。
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将继续扩大,中国的人均粮食占有量长期维持在不足400公斤的低水平上。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中国还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困难。
目前,全国每年有近2000万青年人进入劳动年龄。
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达到1。
2亿人,到2005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超过1。
5亿。
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坚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才能使劳动力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
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国家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
从1992年开始,生育水平降至并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经过近30年的工作,我国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思想已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已被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为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为综合治理我国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地方立法,难以完成这一重任,必须由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
此外国家立法也具有较好的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基础。
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70年代末,前后起草、论证30余稿,为新一轮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8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西藏、新疆制定了政府规章),计划生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逐步纳入正轨。
广大干部、群众迫切要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既对依法治理计划生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广大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法制环境。
国家立法具有坚实的工作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坚持深化改革,从工作的指导方针、改革思路、管理机制以及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际背景分析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人权及人口问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截止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签署的人口问题国际文件主要有: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1984年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关于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等。
我国政府在签署这些公约和文件时,申明中国将在不违背宪法有关计划生育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国际公约、文件所载的义务。
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体现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和保护。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认真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改进和提高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水平,履行对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承诺。
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树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全面参与国际事务,国家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立法具有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支持和理解。
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过程述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走过了一条由依靠政策到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到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门法律的漫长道路。
1978年3月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从1982年起,我国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由于当时不具备制定计划生育专门法律的条件,国家只是在通过制定有关婚姻、收养、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母婴保健等相关法律时,增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条款,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又对该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
为了加快计划生育法制建设,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从地方立法来说,为适应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自1980年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
我国的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20多年来立法论证工作始终没有间断过。
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0年。
邓小平曾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
在此期间,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8稿,原拟提交1980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与婚姻法同时讨论,但因条件不够成熟,决定暂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