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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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文(3篇)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文(3篇)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文

固体废弃物是指产生于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无用或废弃物质,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泥、废渣、废矿渣、废橡胶、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木材、废金属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法律法规的基础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当前,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制度应当紧密结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

二、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

1.依法设立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2.实施居民固体废弃物分类制度,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物、有害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收集;

3.推行单位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区分处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物,并实施垃圾减量措施;

4.制定固体废弃物投放管理规定,明确投放口设置、投放时间和投放事项。

三、固体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管理

1.建立固体废弃物收集公司,明确收集点、收集时间和收集范围,规范收集流程和操作流程;

2.推行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机制,设立不同类别的收集容器,便于回收和处理;

3.加强对固体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洒漏、不污染,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固定装置;

4.强化对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的管理,规范中转站的选址、建设和运营,严禁固体废弃物倾倒和泄露;

5.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标准,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生产能力的提升,生产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也越来越多。固体废物的排放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介绍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法律法规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其中包括了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程序、责任主体、处置方式等规定。

3. 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程序

3.1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生产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类别和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常见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收集固体废物时,生产企业应配置相应的储存容器,保证固体废物不外溢、不扩散,并且储存容器应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

3.2 固体废物的储存与运输

生产企业应将分类好的固体废物储存在指定的储存场所中,储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清理和消毒。

运输固体废物时,生产企业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并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其他物质混运,以防交叉污染。

3.3 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回收利用

生产企业应选择合法的固体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废物的处置。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回收利用,将其输送到相应的回收处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专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该法于1995年通过,2005年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安全。

首先,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农业废弃物等,其中一部分固体废物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地下水和空气中,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饮用水的安全以及空气质量的健康状况。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尤为重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方法,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根据该法,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别处理。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废物应当进行环境友好型安全处置,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该法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投入,改善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同时,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固体废物处置、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或者违反规定影响环境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境法中的固体废物处置标准

环境法中的固体废物处置标准

环境法中的固体废物处置标准固体废物处置标准是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本文将从固体废物的定义、分类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固体废物处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并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废渣、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等。根据其来源、性质和处理方法的不同,固体废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和废气,如金属废料、废塑料、废纸张等。

2. 农业废弃物:主要由农田、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组成,如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

3. 生活垃圾:指城市和农村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食品残渣、纸张、塑料袋等。

4. 建筑垃圾:由建筑施工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废砖、废石材、废旧家具等。

以上是常见的固体废物分类,每种类型的固体废物都有其独特的处理方法和标准。

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壤污染:一些固体废物中含有有害物质,当这些废物被排放到土壤中,会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并可能对农作物生长和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 水体污染: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和废渣中的重金属等物质会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破坏水质,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3. 空气污染:废弃物的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构成威胁,加剧大气污染问题。

4. 生态破坏:固体废物的破坏和堆积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危险废物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3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一)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弃弃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4条安全部职责

(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各部门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四)负责在网上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

(五)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六)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处理台账。

第5条产生固体废弃物部门职责

(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负责本部门

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临时储存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1. 引言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日常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

切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固体废弃物,各国纷纷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2. 国际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2.1 国际法律法规

在国际层面上,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固体废弃物

的管理。例如,巴塞尔公约是为控制跨国界的固体废弃物转移而制定的,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2.2 配套政策和标准

除了法律法规,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标准来指

导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这些政策和标准通常包括废弃物分类、再利用、回收利用、处置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南。

3. 我国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3.1 法律法规

我国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3.2 配套政策和标准

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标准来促进固体废弃物

管理的落实。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固体废物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固体废物的分类工作。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的设计、运营和管理标准,以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4. 固体废弃物管理的重点内容

4.1 废弃物分类

固体废弃物分类是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减少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固体废弃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物、厨余垃圾等。分类后的废弃物应该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范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范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范

一、引言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无法再利用的物质,其管理

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为了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保护环境,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

业机构、居民社区等。

三、固体废弃物分类与收集

1. 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厨余

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分类标准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各单位和个人应设立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设施,以便将不同类别的固体废弃物

分开收集。

3. 可回收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质量,以便进行再利用或

回收利用。

四、固体废弃物储存与运输

1. 固体废弃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2. 应确保固体废弃物储存和运输容器的密闭性和稳定性,避免泄漏和散落。

3. 有害废物应单独存放,并采取专门的运输措施,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五、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1. 固体废弃物处理应优先考虑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应建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场等,以确保

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

3. 应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

要求。

六、固体废弃物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固体废弃物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协调机制。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一般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设施。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应遵循分类收集的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种类

和数量。

第八条收集危险废物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明

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签。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运输

第九条运输固体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实行分类运输,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漏、溢出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运输固体废物应制定运输计划,明确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应急措施,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法,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

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

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

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

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

(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

(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

(一)放射性废物;

(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

(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

(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

(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

(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废弃物的管理,使固体废物的处置规范化。

2、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3.2各部门按规定分类投放储存固体废弃物。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4、工作程序

4.1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

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2根据公司的生产产品的过程,可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处理方式分可回收和不可回

收。

4.3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4.3.1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各部门根据分类清单,将固废物按类别暂放在指定区域或垃圾

桶。

4.3.2指定的清运负责人定期将固体废弃物送往公司指定集中存储地点。

4.4固体废弃物的存放

4.4.1对不同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

4.4.2存放容器或区域需设置标识,避免发生乱倒、乱放现象,造成环境污染。各部门负

责本区域的收集与标识, 生产部负责集中存放地的设置与标识。

4.4.3安环科指定专人监督管理,进行严格标识,分类存放,防止发生废弃物乱堆及洒落

现象,保持地面清洁。

4.4.4固体废物存放收集应防止雨淋、散扬。

4.5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5.1废弃物的处置原则:

a.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问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b.处置过程中,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c.对于办公耗材或其它废料,首先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是否由供应商回收。

d.处置情况要建立台帐,加以记录和统计。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公司要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要做好固体废物的监测和登记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做到废物来源清晰、产生量明确、处置情况记录详实,确保废物管理可追溯。

第五条公司要定期进行固体废物危害性评估,对危害性废物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废物对人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第六条公司要根据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处理方式,将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其他废物三类。

第七条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再利用或重新加工成为新产品的废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废物。公司要设置相应的回收设施,定期组织废物回收工作。

第八条有害废物是指对人体或环境具有危害的废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涂料等。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有害废物收集储存区,定期组织有害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理。

第九条其他废物是指既不属于可回收物,也不属于有害废物的废物,包括餐厨垃圾、纺织品、木材等。公司要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区,定期组织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要组织员工进行固体废物分类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分类意识,确保废物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固体废物收集与储存

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置固体废物收集点,并明确标识,保证员工可以方便地将废物投放到相应的收集点。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三篇)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三篇)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总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二、废弃物分类和减量

1. 废弃物分类

(1)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材料,建议实行分类回收。

(2)有害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废弃医药品等有害物质,必须进行专门处理。

(3)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垃圾等湿性垃圾,建议通过垃圾桶分类收集。

(4)干垃圾:包括纸巾、塑料袋等干性垃圾,建议通过垃圾桶分类收集。

2. 废弃物减量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弃物减量的认识。

(2)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使用产品的使用。

(3)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三、固体废弃物收集和运输

1. 固体废弃物收集

(1)建立健全的废弃物收集系统,确保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

(2)定期清理垃圾桶,并配备适当的盖子和密封容器,防止垃圾外溢和二次污染。

(3)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分类收集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2. 固体废弃物运输

(1)建立健全的废弃物运输网络,确保废弃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2)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运输过程中,禁止废弃物外溢或泄漏,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运输并进行清理。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1. 废弃物处理

(1)可回收物应当经过分类后,由专门的处置单位进行收集、分类和回收利用。

(2)有害物质应当由专门的处置单位进行收集、分类、储存和处置。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确保环境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制定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

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机构设立在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2.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范围

1.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理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废物、生活废物等。

2.管理范围包括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四、管理措施

1.固体废物的分拣和分类。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和分拣处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得到相应的处理。

2.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密封和防漏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泄漏和污染环境。

3.固体废物的储存。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储存时,应遵循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容器的选择、储存场所的布置、防火防爆措施等。

4.固体废物的处理。固体废物的处理应采用环保的方法,通过焚烧、填埋、回收等方式进行,其中焚烧和填埋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5.固体废物的处置。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包括防止废水和废气的排放,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五、监督和执法

1.监督机构应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处罚措施

1.对违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关停停产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

单位。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鼓励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与收集

第五条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种类、数量和处理方式,将其分为

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并进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单独收集、运输、利用、处置。

第七条有害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堆放、填埋。

第八条可回收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固体废物运输与利用

第十条固体废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

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利用应当采取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废物利

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置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固体废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制度旨在促进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类管理:固体废弃物被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不同分类,实施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2. 政府管理:政府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进行组织、监管和协调,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3. 收集和运输:建立废弃物收集体系,确保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被准确收集,并进行安全、高效的运输。

4. 处理和处置:推广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如焚烧厂、填埋场等。

5. 推广知识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和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6. 责任追究: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通过制定和实施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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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处置规定

1 公司的固体废物可分为两部分:

1.1 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1.2 不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2 具体处置办法:

2.1 设立固体废物收集场,区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个。

2.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丢弃时,要分类放置,便于相关部门清理,然后集中处置。

2.3 在固体废物区,不能堆放液体废物。

2.3 丢弃时要注意堆放整齐,不要再次造成污染。

2.4 制定废物堆放的期限,及时清理,以免污染环境。

二、报废电池处置规定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1.1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1.2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1.3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1.4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2 具体处理方法:

2.1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2.2 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2.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2.4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2.5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时,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

2.6 在对废电池进行处置的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3 减少废电池污染的方法:

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三、危险废物处置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指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a)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b)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相关定义

a).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b)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c)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d)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e)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公司符合危险废物标准的物质包含:

a) 废矿物油,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a.1 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a.2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a.3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a.4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如: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冷却油。

b) 废乳化液,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

b.1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b.2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b.3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b.4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化废液;

如:废皂液、乳化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剂、润滑剂、拔丝剂。

c.3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c.5 废水处理污泥。

f) 废有机溶剂,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其他废有机溶剂.

f.1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

g) 其他废物。

g.1 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

g.2 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

g.3 废水污泥、液态废催化剂、污染土壤、研究,教学,等开发中产生的废物等。

4. 具体要求

a) 所有危险废物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便于集中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最终处置。

b)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c)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d)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e)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f)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g)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mm以上的空间。

h)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i)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j)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k) 制定合理堆放期限,及时清理。

l) 交给环卫部门时,应在外包装上标明“危险废物”等字样。

前言

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和人生安全,顺利完成各项工程任务的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重视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常抓安全制度执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生产设施。为了使公司安全工作有章可依,在QES-P-024《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QES-P-025《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QES-P-023《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QES-P-007《员工培训程序》、QES-P-004《职务说明书》等管理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作成以下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规定,各部门按本规定贯彻执行,并依据本规定分解作成各部门特点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最高管理者(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对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必备条件负法律责任;

1.2 对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法律责任;

1.3 对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决策事宜负法律责任;

1.4 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性负领导责任;

1.5 对公司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的充分性负领导责任;

1.6 对公司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负领导责任。

2 最高管理者助理(主管安全生产的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

2.1 负责协助总经理策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事宜;

2.2 负责协助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调研;

2.3 负责总经理委派的安全生产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3 管理者代表(安委会执行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3.1 对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负全责;

3.2 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必备性、合理性负责;

3.3 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运行负领导责任;

3.4 对公司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负全责;

3.5 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全责;

3.6 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负责;

3.7 对公司挪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专项资金负领导责任;

3.8 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行为的处罚不当负责。

4 总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4.1 对公司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的有关事项负领导责任;

4.2 对公司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3 对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负领导责任;

4.4 对劳动组合不合理、不能胜任岗位的员工没有及时调整或培训负监管责任;

4.5 对安全专业管理岗位、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配置、培训、考核负领导责任;

4.6 对办理工伤保险及作业高危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办理法律规定的其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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