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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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指法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诉讼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典范,程序正义是其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案件中程序正义的体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探讨程序正义对美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体现1. 平等保护原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要求警方在搜查和扣押公民财产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搜查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在法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2. 公开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公开审判中受到公正审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理过程,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诉讼,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确立了名誉侵权案件中的“真实事实”原则,保护了新闻自由。

3. 当事人参与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证人,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克诉美国案”(Black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了“陪审团制度”,确保了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4. 程序保障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法庭应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戈尔诉弗劳尔斯案”(Gore v. Bush)中,确立了选举纠纷案件的程序保障原则,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三、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美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的过程和一些常见的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的民事诉讼。

一、审前程序1. 调解和仲裁在美国,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前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

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降低法庭的负担。

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2. 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包括陈述事实和诉求。

被告在一定时间内需要提出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回应,并可能提出反诉。

3. 发现程序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过程。

这包括询问、要求文件和证人证词的交换等。

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二、庭前阶段1. 调解议和和制定策略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通常会与律师讨论案件细节,并共同制定策略。

此时,调解议和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商讨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

2. 案件准备在庭前阶段,律师会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证人。

这包括整理证据、收集专家证词等活动。

律师还可能对证词和辩词进行模拟演练,以提高辩护的质量。

三、庭审阶段1. 开庭陈述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进行开庭陈述,简要介绍自己的案件观点和证据。

2. 证人证词双方律师会依次传唤证人进行证词。

证人会回答提问,并提供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经历。

3. 交叉盘问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有机会交叉盘问对方的证人。

通过交叉盘问,律师可以尝试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以争取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

4. 结案陈词在庭审结束前,双方律师会进行结案陈词。

律师会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官或陪审团将会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包括经济赔偿、合同履行或其他法律责任。

2.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上诉将引导案件进入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美国,风景]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美国,风景]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中译本,表现出译者张利民博士等同仁深厚的理论功底、专业的英文水准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译者在序言中对一些没有中文对译的专业词汇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和说名和刊物名等专有名词进行了全文翻译并标注了原文,这在目前国内已出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翻译作品中实属难得,既方便读者理解,也方便查阅原始材料。全书忠实原文,行文流畅,用语精准,翻译质量上乘。我们期待更多严谨的翻译作品出版,让中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界有机会领略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正义、以案例阐释法律精要的另岸风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强调让读者从阅读初始即对民事诉讼程序建立一种系统、整体的思考方式,强调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彼此关联,规则之间存在紧密的契合关系。全书随处可见作者参照前文规则的脚注提示,此种相互参照的注解旨在迫使读者思考问题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初学者容易对诉讼法产生机械、枯燥之印象,而本书对程序问题的研究不仅集中于技术性的操作问题,更致力于对法律规则背后原理的解读,将问题置于追求正义的更大目标之下加以考虑,从中读者也可窥视美国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
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获得公众认可的、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持的基本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设立之目的就在于民事争端能得到公正、高效和经济的解决,最终实现对私权的保护。美国民事诉讼法因其复杂的程序规则以及严密的概念术语,体现了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平等保护的精神内核以及美国司法文化的特质。
民事诉讼法被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视为第一学年最难的一门课程,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学习者来说,其规则与术语更显得晦涩难解。商务印书馆“威科法律译丛”版《美国民事诉讼法》是面向初入法学院的学生以及执业律师而著述的。作者弗里尔教授是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权威,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30余年,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本书是其代表作《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版。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先民多是为了逃脱暴政的压制而来到美洲大陆的,故而他们十分强调自由和自治,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即体现了这一精神[1].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以美国宪法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与理念为基础的,它赋予并保障了了美国人民接近司法的权利,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诉讼费用制度自然也较为强调诉讼费用的诉权保障功能。

与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不同,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审理费用(costs)[2]和律师费(fees),以下分别对其进行阐述。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及各州的法律均不相同,本文的论述以联邦法律为主,兼及一些州法。

一、审理费用的范围、征收标准及其负担(一)审理费用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应交纳的审理费用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时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此项费用在性质上与我国的案件受理费相同,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

(2)因庭外录取证言和庭审速记而支付给法院记录员的费用。

此项费用与我国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似。

(3)出庭证人的费用。

由于美国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情况下,证人由当事人自行传唤,相应地,证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费用也由传唤该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偿付;当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时,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作为审理费用的一部分,按照诉讼费用分担的原则确定由某一当事人或当事人共同负担。

(4)胜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支付的诸如文件费、复印费等小额费用也可以作为审理费用而获得补偿。

(5)执行官、法庭任命的专家和翻译人员的费用也应记入审理费用之列。

在美国,律师费一般不能纳入诉讼费用,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这被称为“美国规则”。

当然,该规则也存在例外,根据《规则》第54条第4款第2项的规定,当实体法确定这种费用的补偿构成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提出律师费用的请求,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1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1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 一、美国公民诉讼的概述 (一)美国公民诉讼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诉讼制度是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中发展起来的。

美国经济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了飞速发展,由于经济的畸形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地有人相继发生了许多公害事件,其中“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两起公害事件就是在美国发生。

公民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全国展开激烈的环境保护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公民除了大规模的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外,同时也要求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对公民诉讼的起诉资格有明确规定。

在公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美国参议院在1970年《空气清洁法》修订时结合国情初次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此后关于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

例如《海洋倾废法》、《噪声控法》、《濒危物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均对此有所规定。

依据这些条款规定,法院既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又对环境法律的实施以及发展有了很好的推动,从而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性质 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具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公民诉讼不是维护利益个人的诉讼,它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保护环境而提起的诉讼,所以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

诉讼实际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让政府能够对环境有所重视,对污染破坏者有所限制,法院判决的效力也不仅仅单纯指公益诉讼当事人。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关于公民诉讼条款有很多内容。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原告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原告是否可以起诉是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

对于哪些原告具有诉讼资格,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田纳西电力公司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一案中确立了“法律权利说”。

依据该学说原告要想获得起诉资格必须证明权利受法律保护或者被滥用。

之后随着公益诉讼资格的增加法院逐渐认识到无法采用”权利保护“原则。

只要求原告实际受到实际上的损害就可以起诉。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A. 诉讼程序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和公开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提起和进行诉讼,向对方以及非诉讼当事人取得信息以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并在公开审判中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和理由。

法院作为裁判员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

在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争议进行裁决;不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则由法院对事实争议进行裁议。

原则上,法院的审判程序都是向公众公开的,但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秘密而命令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B. 美国的法院制度美国的五十个州各有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两套法院系统都受理民事案件。

1.联邦法院分布全美国,分为三个等级: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享受终身制。

联邦法院能审理由美国宪法和国会法案明文规定的争议,包括"多元性" ("diversity") 案件,例如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

2.州法院五十个州各有自己的州法院系统,各州内的法院分为不同的等级。

州法院法官或者任命或者选举产生,取决于各州自己采用的方式。

州法院可以受理对当事人有属人管辖权的任何案件,除非联邦法院对争议事项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拥有各自的民事程序规则,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简称"《联邦规则》",) 为蓝本制定的。

本大纲即以联邦规则为依据。

3.哪些法院最有可能受理牵涉中国被告的争议?对中国被告提起的诉讼,一般既可以在州法院也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

通常是由原告选择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可以选择在地方性的法院,通常是州法院。

在某些情沉下,中国被告可以将案件从州法院转移至联邦法院。

这是因为联邦法官通常被认为较之州法院法官更为公允,并且,联邦法院多位于大城市,从而陪审团成员可以从一个较大的和更广泛的社区背景之中选择出来。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

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

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

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

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

首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联邦法院的事物管辖权,划分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由国会命令设立的下级法院,联邦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基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主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理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理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分不开的[1],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全面展开,诉讼法学也因与司法改革有天然联系,而成为一门“显学”。

但在素有“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本土资源是贫瘠的;所以很多研究成果,大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对外国既有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

夏登峻先生主持翻译的,美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弗兰德泰尔(Jack H ( Friedenthal)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一书,旨在为国内民事诉讼法学者搭建一个能深入地进行比较研究的平台。

一般来说,基于法律传统的考虑,我们更多地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和制度。

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有些学者偏爱“求同法”,有些学者青睐“求异法”,而笔者以为二者不可偏废[2]。

如果进一步扩充理解,则表明我们不应局限于大陆法域内,而应放眼世界,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下的相同或不同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才能更好的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共同性规律。

因为“了解不同国家的不同做法,可以帮助我们跳出自己多年形成的思维惯式,换一个位置或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3]。

在这方面,弗兰德泰尔等著《民事诉讼法》一书的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为国内学者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开启了一扇明亮的窗口。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自1906年沈家本等参照日本及西欧的某些诉讼原则和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始,历经北洋、民国已成一种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东国家的民事诉讼研究成果,一直是支撑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理论来源。

相应的,此类民事诉讼法学译著在我国就显得较为丰富易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及80年代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教研室曾先后出版、编印了一套包括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论著,对了解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以其严谨的原则和灵活的实践方法而闻名。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平等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秉持着平等原则,即法庭应当对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公平对待。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它们在程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提供证据、辩护和争议。

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庭对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的公正评估。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决策,而不受任何一方的偏见或歧视。

二、公开原则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强调公开原则,也即法庭的审理过程和法庭记录应对公众开放。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司法体系的透明度,并让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有更全面的了解。

在实践中,法庭审理通常对公众开放,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比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或保护商业机密。

同时,法院的记录和文件也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的诉讼文件和判决书。

三、合理诉讼原则合理诉讼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核心之一。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在程序中受到合理的待遇,并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在实践中,合理诉讼原则体现在对案件的迅速处理以及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

法院应尽快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同时,当事人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如赔偿金或其他救济措施。

四、证据和调查原则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各方以证据为基础来支持其主张,并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证据和调查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在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各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还可以要求各方交换证据,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自己的辩护。

五、和解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

和解原则强调通过对话、谈判和调解等方式,以公平、合理和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促使各方进行和解尝试,并提供专业的调解员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5)2.1 辩诉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6)2.2 辩诉交易的历史沿革 (7)2.3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8)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9)3.1 效率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1)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13)3.3 法理学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4)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15)4.1 辩诉交易的实践操作 (17)4.2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问题 (18)4.3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改革 (20)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1)5.1 国际上辩诉交易制度的普遍实践 (22)5.2 不同法域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25)六、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批判与反思 (26)6.1 辩诉交易制度的局限性评析 (28)6.2 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和冲突 (30)6.3 辩诉交易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31)七、结论与建议 (32)7.1 研究总结 (34)7.2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35)7.3 未来研究的方向与议题 (36)一、内容概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有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相当大的谈判权力,使得许多案件以前不为人知的被告者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获释。

此制度的核心在于辩方和控方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涉及被告人同意对某些指控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包括更短的刑期、避免重刑等诱惑。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性和效率性,它减小了审判的负担,使资源得以集中于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较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辩诉交易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法庭的压力,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转效率。

针对受害方,及时地获知处理结果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闭合。

辩诉交易制度亦面临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性。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陈桂明/吴如巧【作者简介】陈桂明(1961-2010),男,江苏海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适用于美国联邦民事司法体系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其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法典化历程。

美国联邦民事司法在当前面临着诉讼迟延、诉讼费用过高等困境。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而在近些年的修改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在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发现程序等方面取得了若干进展。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的前述进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联邦/民事诉讼/发展/启示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有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以来,其对各州的民事司法就一直产生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史蒂文•苏本(Stephen N. Subrin)、玛格丽特(绮剑)•伍(Margaret Y. K. Woo)在他们所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中所指出的那样,“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尽管自生效时起已被修订多次,但仍然是今天调整联邦审判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

此外,美国的二十二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司法上均采用了实质上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形式和内容为范本的民事诉讼规则。

另外还有四个州也如法炮制,只不过是通过立法规定而非司法规定的途径。

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共有二十六个州的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联邦规则的模式……美国所有的州都受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极大影响。

像自由诉辩、广泛的合并、宽泛的证据开示等在今天都不仅仅是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诉讼规范,而且同时也存在于全美绝大多数州法院体系中。

”[1]不难看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美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实际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理解与掌握对于深刻了解美国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也赋予了本文剖析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这一行为以重大意义。

(三)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三)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三)胡震远三、诉讼合并对当事人的效力(一)当事人合并的效力如前所述,联邦法院对许可性当事人合并采用了非常宽松的解释标准,只要对当事人公平,就可以通过自由的解释以促成诉讼范围的最大化。

与此相应,规则也给予地区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增加当事人来塑造案件,如果合并将导致一定的迟延、不公或花费,法院可以驳回许可合并的申请。

如果合并被准许,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上也享有自由的权力: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无需对获得或防御所有的救济都享有利益,法院可以依原告的权利,支持一个或更多的原告的请求,也可以依被告的责任,针对一个或更多的被告作出判决。

强制性当事人合并与许可性当事人合并有所不同,因为它更侧重于考虑案内外主体的救济是否完整以及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强制性合并的案件总是在寻求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划一的纠纷解决方案,这在逻辑上更要求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统一。

(二)当事人合并不当的救济联邦法院对于当事人是否合并作出一项决定后,当事人被赋予充分的程序权利进行救济:如果不服可以选择就该程序问题提起中间上诉,也可以待案件实体判决后一并上诉。

不过,上级法院在对此类上诉的审查上会根据错误合并(misjoinder)[4]还是不准合并的区别作出不同的回应。

根据《规则》第21 条的规定:“错误合并当事人不是驳回诉讼的理由。

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依申请或依职权以正当的条件增减当事人。

”当然,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强制合并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错误合并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联邦法院的管辖缺陷。

为此,法院可以决定采取某种程序方式以弥补缺陷。

比如,使破坏异籍管辖权的某个必要的当事人脱离诉讼,但是错误合并不能以取消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方式来解决。

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缺席就只能意味着驳回诉讼。

在错误合并的救济中,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欺骗性合并(fraudulent joinder)。

由于一些实际的原因,[5]原告总是喜欢州法院,而被告则青睐于联邦法院,因此欺骗性合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

美国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的步骤与策略

美国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的步骤与策略

美国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的步骤与策略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庭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明确的步骤和策略,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诉讼过程。

本文将介绍美国民事诉讼的步骤和一些常见的诉讼策略。

一、立案和起诉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和起诉。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诉状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正式文件,其中包括起诉理由、要求法院采取的行动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法院会核实诉状内容,并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二、答辩和发现阶段被告在收到传票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可以选择不予答辩,或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答辩阶段,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和相关文件,这称为发现。

发现阶段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自己的辩护做准备。

三、庭前会议和调解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庭通常会安排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法庭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预审会议,旨在解决一些简单的程序问题,或者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

和解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策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费用和时间上的浪费。

四、准备庭审和呈堂证人如果无法在庭前解决纠纷,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是双方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的过程。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呈堂证人并进行交叉盘问。

准备庭审和呈堂证人是诉讼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材料,并且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理据。

五、判决和上诉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判决。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掌握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裁决决定。

根据判决结果,原告和被告可以选择是否上诉。

上诉是诉讼策略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当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

六、执行和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告,但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执行是迫使被告履行判决的手段,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如拍卖财产或找到其他形式的补偿来实现。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它强调的是法律程序本身的重要性,认为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以美国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探讨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本身公正、合法,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法律程序应当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

2. 透明性:法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诉讼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合法性:法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结果合法有效。

4. 及时性:法律程序应当高效便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美国法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1. 辛普森案件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及其男友。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程序正义原则,成功为辛普森辩护。

他们通过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揭露警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陪审团对案件产生怀疑,最终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

2. 奥斯卡·洛佩斯案件1992年,美国少年奥斯卡·洛佩斯被控绑架、强奸和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洛佩斯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洛佩斯的指控,使其获得自由。

3. 奥斯卡·斯宾塞案件2006年,美国黑人男子奥斯卡·斯宾塞被控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斯宾塞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陪审团中的种族歧视现象。

法院最终判决重新审理此案,保障了斯宾塞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正义的作用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司法公信力:公正的程序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3. 维护社会稳定: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动法治进程: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与启示引言: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是指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进行司法处理的一种制度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民事活动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美国在未成年人民事司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制度框架、特点和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早期美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劳动和婚姻等方面存在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程序较为模糊。

直到20世纪初,美国开始对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进行法律体制改革。

在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美国各州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儿童法庭,统一处理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

此后,美国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逐渐发展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和规定。

1974年,《未成年人司法法》正式通过,为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各州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框架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儿童法庭和相关机构、程序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

1. 儿童法庭和相关机构:儿童法庭是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儿童法庭通常由专门的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同时配备相关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各类未成年人辅助机构,如监护人处、儿童保护服务中心等,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2. 程序规定: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程序规定非常严格,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程序公正。

例如,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可以由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申辩,庭审过程中可以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提供辅助等。

此外,法院还会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和干预,确保庭审结果的公正有效。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及其启发(上)关键词:美国法/一起诉讼/许可归并/强制归并/错误归并内容提要:一般一起诉讼所具有的降低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和幸免矛盾裁决的特点反而是医治司法权威滑坡的一剂良药。

比较而言,美国在这方面的体会和观念值得咱们学习。

尽管美国强制归并制度中有关必要的当事人和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分类标准未必能有效地移植过来,可是对强制归并作出区分,而且尽可能幸免因无法归并而驳回诉讼的理念却值得重视。

这种通过引入诉讼、介入诉讼和一起诉讼进行整体衔接的制度及其清楚明确的制度目的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美国一起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辗转曲折的进程,初期美国民事诉讼法在专门大程度上继受了英国的日耳曼血统,[1]一般法令状制度极大地限制了诉讼的归并,纠纷不能一次性解决,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于是《费尔德法典》应运而生,该法典拓展了一般法程序中主体归并的规定,可是费尔德本人厌恶法律的灵活性,因此该法典没有采纳衡平法院最重要、最突出的特质,包括宽泛的当事人归并。

这些问题后来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以下简称《规那么》)中取得了改善。

在诉辩制度中发生的这些改变使一般法的裁决更具有延展性,也使诉讼程序从古老的形态束缚下解放出来。

[2]只是,1938年规那么中一些诸如“一起利益”、“必不可少”等抽象的术语缺乏概念,容易引发歧义。

1966年,《规那么》经历了重大修订,人们抛弃了抽象的术语,使法官的注意力从纯技术性的权利义务上回归到每一个案件本身。

新规定区分归并可行和不可行两种情形,别离列举了法官作出判按时须考虑的具体因素,并进一步表达了鼓舞主体归并的用意。

联邦最高法院的顾问委员会在注解中说道:“纵使法院错误地决定在利害关系人缺席的情形下继续诉讼,也可不能剥夺法院对经适当送达的现有当事人作出裁判的权利,但裁决的约束力仅限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3]这使适当事人强制归并的适用范围取得了更大程度的拓展。

下文将以现行规那么和判例为依据,对美国当事人归并的具体制度进行介绍。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思考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不仅体现了其法治精神,也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本文试图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将关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参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需求。

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本文将强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又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制度允许公民或团体代表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体的权益,更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共环境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广泛的原告资格:美国的环境法律通常不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设定严格的资格限制,只要公民能够证明其受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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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

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

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

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

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

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

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

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

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

——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C.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限制
D.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法官权力的一种机制)
3.美国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宪法第三条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拥有联邦法律(包括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游泳认定联邦和州法律违宪并撤销的权力。

美国总统任命九名大法官并得到参议院批准实行终身制。

国会(宪法第三条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设立联邦法院的权力)设立了联邦地区法院(94个全美)和专门审理从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的联邦上诉法院。

整个美国在地理上被划分为13个巡回去,12个设立各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第13个成为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享有专属的上诉审理管辖权。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范围:源于联邦法(宪法,条约,联邦制定法和规章)的案件,当事人来自不同州的案件与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异籍案件),美国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和联邦最高法院任命方式相同。

还有若干个专门的联邦法院,如破产法院,索赔法院等。

3.美国州法院体系
大部分州和联通系统的司法部门相近。

90%的司法实务由州系统解决。

基于本州宪法,各州设有审判法院,中间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少于9个)。

州法官是基于选举而非任命产生,任期固定但相当长,是否连任取决于职业记录。

4.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对某些都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而言,原告可以做自己选择,但被告请求移送;有时,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富裕联邦法院对某些案件(专利,破产,托拉斯,商标和著作权)享有专属管辖权。

此外还有具体规定在哪一个法院诉讼的“审判地法”。

5.程序规则
州或者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范本或者大量借鉴。

各州有包含程序性规定的州制定法,发展了自己在程序法领域的普通法。

每一法院都有一些地方性规则以调整技术问题。

此外,还有独立的联邦和州的民事证据规则。

6.诉讼制度,基本价值及其与文化的联系
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相互对抗的目标。

总体而言,这些目标可以排列如下:平和的解决和终止纠纷;效率;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社会准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预见性;提高个人尊严;增加政府和社会所需要的正当性与安定性;为公民提高参与管理国家的机会;有助于法律的发展与完善;限制或提升权力。

7.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诉讼规则可能只是体现了人们为追求一个纷繁复杂,民主,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而付出的代价。

该制度同时也是美国发展历程的写照,从中可以看到这个国家自建立之时就不信任政府,同时,国家也建筑与自由与安全,平等与个人进取心,理想主语与现实主义,个人与团体以及民众与其代表等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并未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

第二章对抗制与法律职业
1.对抗制
对抗制不仅是一种审判理论,它同样是英美视法律制度为对国家权力予以重要限制的政治理论的写照。

根据“正当程序”,“平等保护”这些根本性权利,对抗制程序提供了法院挑战政府并民主地主张被保护的权利的机会。

对抗制与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自由和公开竞争的实质性权利相一致。

其潜在的不公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负担起昂贵的律师费用。

Discovery程序趋向于抵消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隐瞒和保留,有助于补救双方律师技能上的悬殊。

2.法律职业——律师
美国原告律师收费:“胜诉酬金制”(即使原告是穷人,律师也有经济上的动因来接案);
被告律师收费:小时计酬。

3.法律职业——法官
州法官的任命方式:党派选举,州长任命,提名委员会任命。

通常有固定任期。

联邦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方式:美国总统提名该职位的候选人,得到参议院的确认。

并经过代表两个党派的律师团体的审查。

宪法第三条赋予其终身制的保障,只有因严重的行为不端才能通过弹劾(众议院弹劾,由参议院听审)而被免职,不能因为其裁判不得人心而被弹劾免职。

3.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民事程序改革
整体而言,这些改的表现出对诉讼程序的收紧和对通往法院之途径的限制的增加:绝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即被解决,并且是在最低限度的成本之内。

A民事司法改革以加强对案件的司法管理为特征。

法案:一项有效的诉讼管理计划应当包括:提供个性化和具体的管理以区别对待案件;司法人员早起介入对案件诉讼进程的计划和安排;司法人员与双方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定期交流;在适当案件中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

B修正民事诉讼规则来限制Discovery程序,缩小了诉讼初期披露要求。

C.集团诉讼
5.美国律师的社会影响
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视美国律师为美国民主地关键所在。

法律的精神作为“一种有效的矫正方法,对调整民治政府的短视,无秩序和多数主义压制的趋向”提供了最大的保障。

美国律师和私人的额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将继续成为事实广泛的社会政策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章美国民事诉讼的历史背景——普通法,衡平法和权力
第四章一起美国民事案件的诉讼始末
第五章像美国律师一样思考:证明责任与诉辩状
第六章审前程序和discovery程序
第七章动议和即决判决
第八章合并与集团诉讼
第九章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
第十章审判与陪审团
第十一章终局性,上诉和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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