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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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简称FRCP(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是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的规则和程序。FRCP的最新版本是2019年修订的版本。

FRCP中规定了联邦民事诉讼的程序、管辖范围、文书格式、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其中一些主要规定包括:

1. 提起诉讼:诉讼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并包括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先出示证据:在一些情况下,FRCP要求原告或被告先出示某些证据,这被称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3. 发现程序:FRCP规定了关于证据收集和交换的程序,以确保双方都能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案子。

4. 上诉:FRCP规定了上诉的程序,以确保上诉程序在上级法院中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处理。

FRCP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人身伤害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等案件。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

诉讼的过程和一些常见的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的

民事诉讼。

一、审前程序

1. 调解和仲裁

在美国,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前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降低法庭的负担。如果调解或仲裁无

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2. 起诉和答辩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包括陈述事实和诉求。被告在

一定时间内需要提出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回应,并可能提出反诉。

3. 发现程序

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过程。这包括询问、要求文件和证人证词的交换等。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

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二、庭前阶段

1. 调解议和和制定策略

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通常会与律师讨论案件细节,并共同制定策略。此时,调解议和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

表商讨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

2. 案件准备

在庭前阶段,律师会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证人。这包括

整理证据、收集专家证词等活动。律师还可能对证词和辩词进行模拟

演练,以提高辩护的质量。

三、庭审阶段

1. 开庭陈述

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进行开庭陈述,简要介绍自己的案

件观点和证据。

2. 证人证词

双方律师会依次传唤证人进行证词。证人会回答提问,并提供自己

对案件的观点和经历。

3. 交叉盘问

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有机会交叉盘问对方的证人。通过交叉盘问,律师可以尝试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以争取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

4. 结案陈词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先民多是为了逃脱暴政的压制而来到美洲大陆的,故而他们十分强调自由和自治,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即体现了这一精神[1].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以美国宪法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与理念为基础的,它赋予并保障了了美国人民接近司法的权利,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诉讼费用制度自然也较为强调诉讼费用的诉权保障功能。

与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不同,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审理费用(costs)[2]和律师费(fees),以下分别对其进行阐述。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及各州的法律均不相同,本文的论述以联邦法律为主,兼及一些州法。

一、审理费用的范围、征收标准及其负担

(一)审理费用的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第5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应交纳的审理费用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时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此项费用在性质上与我国的案件受理费相同,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2)因庭外录取证言和庭审速记而支付给法院记录员的费用。此项费用与我国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似。(3)出庭证人的费用。由于美国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情况下,证人由当事人自行传唤,相应地,证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费用也由传唤该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偿付;当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时,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作为审理费用的一部分,按照诉讼费用分担的原则确定由某一当事人或当事人共同负担。(4)胜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支付的诸如文件费、复印费等小额费用也可以作为审理费用而获得补偿。(5)执行官、法庭任命的专家和翻译人员的费用也应记入审理费用之列。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

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

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根据美国

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

用权力。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

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

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

对待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教育方式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思维。它认为“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并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对法律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漠视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的盛行。因而,诉讼程序在宪法中的地位不高,而对待程序法的这一态度反过来又影响了宪法的地位。此外,宪政体制的不尽完善也损害着宪法的权威。在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中枢。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进行政府设计时,其中心目的是建立一个合理而稳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使司法机关成为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而中国宪法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仅表现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并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则无必要和适当的操作性规范以作指引。上述理论认识的模糊和具体操作制度的缺陷正是导致中国宪法权威不能树立,宪法的贯彻实施屡屡被打折扣的一部分重要原因。比如在中国当前为克服司法腐败,纠正司法不公而大力提倡的所谓“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就可能是一项需要进一步深思熟虑的制度。首先,这种监督制度导致立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介入,那么长此以往,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势必受到损害。其次,这种监督制度导致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效力可受到质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判决之后也会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因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遭受破坏。当事人因无法依据法律对法院的裁判作出适当预期,故法律的权威性无法合理“外化”。再者,人大介入法院审判工作,与司法权须由专业化人士行使的原则不符,也会导致在法院之上出现另外一个“法院”。因而,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和职能的合理分工原则就无法得到实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想改变中国宪法的不可适用性,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就必须合理地借鉴其他国家宪政制度中的优良成分,加强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规定。这有利于积极地促进中国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促进依法治国宏伟方略的早日实现。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A. 诉讼程序

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和公开的程序。双方当事人提起和进行诉讼,向对方以及非诉讼当事人取得信息以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并在公开审判中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和理由。法院作为裁判员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在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争议进行裁决;不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则由法院对事实争议进行裁议。原则上,法院的审判程序都是向公众公开的,但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秘密而命令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B. 美国的法院制度

美国的五十个州各有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系统都受理民事案件。

1.联邦法院

分布全美国,分为三个等级: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享受终身制。

联邦法院能审理由美国宪法和国会法案明文规定的争议,包括"多元性" ("diversity") 案件,例如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

2.州法院

五十个州各有自己的州法院系统,各州内的法院分为不同的等级。州法院法官或者任命或者选举产生,取决于各州自己采用的方式。

州法院可以受理对当事人有属人管辖权的任何案件,除非联邦法院对争议事项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拥有各自的民事程序规则,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简称"《联邦规则》",) 为蓝本制定的。本大纲即以联邦规则为依据。

3.哪些法院最有可能受理牵涉中国被告的争议?

对中国被告提起的诉讼,一般既可以在州法院也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通常是由原告选择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可以选择在地方性的法院,通常是州法院。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1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1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

启示范文

一、美国公民诉讼的概述

(一)美国公民诉讼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诉讼制度是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中发展起来的。美国经济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了飞速发展,由于经济的畸形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地有人相继发生了许多公害事件,其中“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两起公害事件就是在美国发生。公民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全国展开激烈的环境保护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公民除了大规模的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外,同时也要求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对公民诉讼的起诉资格有明确规定。在公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美国参议院在1970年《空气清洁法》修订时结合国情初次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此后关于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例如《海洋倾废法》、《噪声控法》、《濒危物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均对此有所规定。依据这些条款规定,法院既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又对环境法律的实施以及发展有了很好的推动,从而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性质

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具有自己的特色。美国公民诉讼不是维护利益个人的诉讼,它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保护环境而提起的诉讼,所以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诉讼实际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让政府能够对环境有所重视,对污染破坏者有所限制,法院判决的效力也不仅仅单纯指公益诉讼当事人。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关于公民诉讼条款有很多内容。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原告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上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形式,一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形式。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经历过曲折的历程,立法、实践和学术上对其关注起伏不定,本文通过叙述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试图对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微薄建议。

标签: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完善

一、域外陪审制度历史变迁

“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是陪审制度的起源地,随后在中世纪欧洲的少数封建制国家得以继承,在资本主义社会得以盛行。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虽然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过来的。

(一)英美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法兰克王国的调查制度通常被认为是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直至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最初陪审团制度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为了加强王室对全国的管理与统治,随后陪审团制度又被引进刑事案件的审判之中,并有了刑事审判中“小陪审团”之说。至17世纪中期,民众更加维护和保存已被司法化的陪审团。18世纪是陪审制度的鼎盛时期,19世纪前几年,陪审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当时刑事诉讼法律的残酷性。19世纪中期后,陪审制开始出现衰弱迹象。19世纪后期陪审制度状况更加惨淡,此时国家颁布实施了多项法律法规进一步使得陪审团从昔日巅峰跌落下来。

虽然美国陪审制度是从英国陪审制度传承而来,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民主陪审制度”的美国陪审制度是在对“贵族陪审制度”的英国陪审制度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初开始,陪审团的审判权力有所下降,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有了一定限制。20世纪70年代后,简易陪审制的兴起和刑事案件中采取不一致裁判的原则导致陪审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电影《民事诉讼》观后感

电影《民事诉讼》观后感

观《民事诉讼》有感:法律到底能否实现正义?

很早以前就听过这部电影,豆瓣上列举它为法律人必看20部影片之一。故事叙述了一位当红律师,因接手一水污染案件而失去了一切;但与此同时,他才有机会认清法律真义及生命价值。他在一无所有的窘境下,继续研究该案,上诉时间长达八年,最后终于胜诉。

他砸下大笔经费,花引无数精力研究此案,然而却不如预期。为此他失去了名利,失去朋友,失去了一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他才看清楚法律的价值及人性的真义,不屈不挠继续上诉。长达八年的诉讼,终于蠃得胜诉,为成受害者家属期望,两大集团赔偿6940万元作为清理伍本镇水源的经费,并创下新英格兰州史上金额最巨的环保案件。当然影片里面,最终是完美大结局,经过主人公不折不饶的精神,终于赢得诉讼。

但是,法律真的能实现正义么?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必须给正义下一个定义。关于何谓正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名家都有过探讨。最早对正义问题都过系统论述的当属古代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古希腊的哲学家的论述问题都有两个视角。第一个视角是自然法的视角,任何制定法符合自然法,遵守这样的法律,便是正义,反之则是非正义;第二个视角是人的视角,强调人的德性,拥有德性的人,就拥有了正义的品德。其中,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最为详尽,他把正义划分为了普通的正义和特

殊的正义,这种正义不仅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而且要符合社会上公认的一切道德标准。特殊的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现代哲学家思想家罗尔斯出版的《正义论》曾经在学界引起过很大的反响。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包含的原则有二: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别原则。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

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

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理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理

理论与实践:美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典范

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分不开的[1],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全面展开,诉讼法学也因与司法改革有天然联系,而成为一门“显学”。但在素有“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本土资源是贫瘠的;所以很多研究成果,大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对外国既有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夏登峻先生主持翻译的,美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弗兰德泰尔(Jack H ( Friedenthal)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一书,旨在为国内民事诉讼法学者搭建一个能深入地进行比较研究的平台。

一般来说,基于法律传统的考虑,我们更多地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和制度。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有些学者偏爱“求同法”,有些学者青睐“求异法”,而笔者以为二者不可偏废[2]。如果进一步扩充理解,则表明我们不应局限于大陆法域内,而应放眼世界,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通过比较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下的相同或不同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才能更好的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共同性规律。因为“了解不同国家的不同做法,可以帮助我们跳出自己多年形成的思维惯式,换一个位置或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3]。在这方面,弗兰德泰尔等著《民事诉讼法》一书的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为国内学者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开启了一扇明亮的窗口。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自1906年沈家本等参照日本及西欧的某些诉讼原则和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始,历经北洋、民国已成一种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东国家的民事诉讼研究成果,一直是支撑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理论来源。相应的,此类民事诉讼法学译著在我国就显得较为丰富易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及80年代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教研室曾先后出版、编印了一套包括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论著,对了解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4]当前书市上流行的,也仍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著述,如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狄特•克罗林庚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日本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三月章著《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以及最近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以其严谨的原则和灵活的实践方法而闻名。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平等原则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秉持着平等原则,即法庭应当对所有参与诉讼

的各方公平对待。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它们在程序上都享有平等的

权利和机会来提供证据、辩护和争议。

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庭对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的公正评估。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决策,而不受任何一方

的偏见或歧视。

二、公开原则

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强调公开原则,也即法庭的审理过程和法庭

记录应对公众开放。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司法体系的透明度,并让公

众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有更全面的了解。

在实践中,法庭审理通常对公众开放,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

比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或保护商业机密。同时,法院的记录和文件

也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的诉讼文件和判决书。

三、合理诉讼原则

合理诉讼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核心之一。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在程序中受到合理的待遇,并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在实践中,合理诉讼原则体现在对案件的迅速处理以及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法院应尽快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程序。同时,当事人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如赔偿金或其他救济措施。

四、证据和调查原则

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各方以证据为基础来支持其主张,并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证据和调查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在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各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庭还可以要求各方交换证据,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自己的辩护。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2011-08-29 10:04:14

陈桂明/吴如巧

【作者简介】陈桂明(1961-2010),男,江苏海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适用于美国联邦民事司法体系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其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法典化历程。美国联邦民事司法在当前面临着诉讼迟延、诉讼费用过高等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而在近些年的修改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在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发现程序等方面取得了若干进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的前述进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联邦/民事诉讼/发展/启示

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有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以来,其对各州的民事司法就一直产生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史蒂文•苏本(Stephen N. Subrin)、玛格丽特(绮剑)•伍(Margaret Y. K. Woo)在他们所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中所指出的那样,“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尽管自生效时起已被修订多次,但仍然是今天调整联邦审判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此外,美国的二十二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司法上均采用了实质上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形式和内容为范本的民事诉讼规则。另外还有四个州也如法炮制,只不过是通过立法规定而非司法规定的途径。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共有二十六个州的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因此,在美国,一场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但如果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就可以从州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三)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三)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三)

胡震远

三、诉讼合并对当事人的效力

(一)当事人合并的效力

如前所述,联邦法院对许可性当事人合并采用了非常宽松的解释标准,只要对当事人公平,就可以通过自由的解释以促成诉讼范围的最大化。与此相应,规则也给予地区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增加当事人来塑造案件,如果合并将导致一定的迟延、不公或花费,法院可以驳回许可合并的申请。如果合并被准许,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上也享有自由的权力: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无需对获得或防御所有的救济都享有利益,法院可以依原告的权利,支持一个或更多的原告的请求,也可以依被告的责任,针对一个或更多的被告作出判决。

强制性当事人合并与许可性当事人合并有所不同,因为它更侧重于考虑案内外主体的救济是否完整以及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强制性合并的案件总是在寻求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划一的纠纷解决方案,这在逻辑上更要求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统一。

(二)当事人合并不当的救济

联邦法院对于当事人是否合并作出一项决定后,当事人被赋予充分的程序权利进行救济:如果不服可以选择就该程序问题提起中间上诉,也可以待案件实体判决后一并上诉。不过,上级法院在对此类上诉的审查上会根据错误合并(misjoinder)[4]还是不准合并的区别作出不同的回应。

根据《规则》第21 条的规定:“错误合并当事人不是驳回诉讼的理由。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依申请或依职权以正当的条件增减当事人。”当然,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强制合并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错误合并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联邦法院的管辖缺陷。为此,法院可以决定采取某种程序方式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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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C.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限制

D.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法官权力的一种机制)

3.美国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宪法第三条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拥有联邦法律(包括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游泳认定联邦和州法律违宪并撤销的权力。美国总统任命九名大法官并得到参议院批准实行终身制。

国会(宪法第三条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设立联邦法院的权力)设立了联邦地区法院(94个全美)和专门审理从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的联邦上诉法院。整个美国在地理上被划分为13个巡回去,12个设立各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第13个成为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享有专属的上诉审理管辖权。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范围:源于联邦法(宪法,条约,联邦制定法和规章)的案件,当事人来自不同州的案件与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异籍案件),美国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和联邦最高法院任命方式相同。

还有若干个专门的联邦法院,如破产法院,索赔法院等。

3.美国州法院体系

大部分州和联通系统的司法部门相近。90%的司法实务由州系统解决。

基于本州宪法,各州设有审判法院,中间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少于9个)。

州法官是基于选举而非任命产生,任期固定但相当长,是否连任取决于职业记录。

4.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对某些都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而言,原告可以做自己选择,但被告请求移送;有时,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富裕联邦法院对某些案件(专利,破产,托拉斯,商标和著作权)享有专属管辖权。此外还有具体规定在哪一个法院诉讼的“审判地法”。

5.程序规则

州或者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范本或者大量借鉴。各州有包含程序性规定的州制定法,发展了自己在程序法领域的普通法。每一法院都有一些地方性规则以调整技术问题。

此外,还有独立的联邦和州的民事证据规则。

6.诉讼制度,基本价值及其与文化的联系

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相互对抗的目标。

总体而言,这些目标可以排列如下:平和的解决和终止纠纷;效率;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社会准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预见性;提高个人尊严;增加政府和社会所需要的正当性与安定性;为公民提高参与管理国家的机会;有助于法律的发展与完善;限制或提升权力。

7.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诉讼规则可能只是体现了人们为追求一个纷繁复杂,民主,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而付出的代价。该制度同时也是美国发展历程的写照,从中可以看到这个国家自建立之时就不信任政府,同时,国家也建筑与自由与安全,平等与个人进取心,理想主语与现实主义,个人与团体以及民众与其代表等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并未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

第二章对抗制与法律职业

1.对抗制

对抗制不仅是一种审判理论,它同样是英美视法律制度为对国家权力予以重要限制的政治理论的写照。

根据“正当程序”,“平等保护”这些根本性权利,对抗制程序提供了法院挑战政府并民主地主张被保护的权利的机会。

对抗制与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自由和公开竞争的实质性权利相一致。

其潜在的不公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负担起昂贵的律师费用。Discovery程序趋向于抵消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隐瞒和保留,有助于补救双方律师技能上的悬殊。2.法律职业——律师

美国原告律师收费:“胜诉酬金制”(即使原告是穷人,律师也有经济上的动因来接案);

被告律师收费:小时计酬。

3.法律职业——法官

州法官的任命方式:党派选举,州长任命,提名委员会任命。通常有固定任期。

联邦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方式:美国总统提名该职位的候选人,得到参议院的确认。并经过代表两个党派的律师团体的审查。宪法第三条赋予其终身制的保障,只有因严重的行为不端才能通过弹劾(众议院弹劾,由参议院听审)而被免职,不能因为其裁判不得人心而被弹劾免职。

3.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民事程序改革

整体而言,这些改的表现出对诉讼程序的收紧和对通往法院之途径的限制的增加:绝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即被解决,并且是在最低限度的成本之内。

A民事司法改革以加强对案件的司法管理为特征。法案:一项有效的诉讼管理计划应当包括:提供个性化和具体的管理以区别对待案件;司法人员早起介入对案件诉讼进程的计划和安排;司法人员与双方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定期交流;在适当案件中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

B修正民事诉讼规则来限制Discovery程序,缩小了诉讼初期披露要求。

C.集团诉讼

5.美国律师的社会影响

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视美国律师为美国民主地关键所在。法律的精神作为“一种有效的矫正方法,对调整民治政府的短视,无秩序和多数主义压制的趋向”提供了最大的保障。

美国律师和私人的额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将继续成为事实广泛的社会政策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章美国民事诉讼的历史背景——普通法,衡平法和权力

第四章一起美国民事案件的诉讼始末

第五章像美国律师一样思考:证明责任与诉辩状

第六章审前程序和discovery程序

第七章动议和即决判决

第八章合并与集团诉讼

第九章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

第十章审判与陪审团

第十一章终局性,上诉和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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