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
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
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
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具体又有二种情况:(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
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
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从而影响定量刑。
所以,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十分重要。
罪量刑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也有人称为积极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称为量消极错误。
由于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对定罪量刑的的误认定罪量刑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量刑。
质与危害程度,因而既不影响定罪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 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以后将其绞死,但 未待甲实施绞杀的行为时,乙由于过量服用安眠药 而死亡。要认定这一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 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 的故意。对于上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且有实行的故意,则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 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 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 导致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 发现患者是自己从前的情敌,遂产生了杀人 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这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问题。
小结
Hale Waihona Puke 以上讲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我国刑法传统 上对认识错误的划分。其实关于认识错误的学说是很多,现 在也存在不少有争议的。大体还有如下两种划分标准比较流 行: 张明楷: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对象 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不同的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违法阻 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陈兴良:罪体要素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手段错误, 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和罪责要素的认识错误(违法性 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错误)
关于抽象认识错误有如下两种学说: 抽象符合说:在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 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 故意犯的既遂。关于抽象符合说又有不同的 主,大多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 法定符合说: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在原 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参考书目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汇总课件
根据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刑法认识错误可分为假想非犯罪、 假想犯罪、禁止错误和手段错误。
刑法认识错误的意义
指导定罪量刑
刑法认识错误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于判断行为人 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 重要意义。
保障人权
刑法认识错误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总结词
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判断标准
详细描述
主观主义原则主张,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刑法认识错误的情 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来决定其刑事责任。
客观主义原则
总结词
以行为对客观事实的影响为判断标准
详细描述
客观主义原则认为,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 准。在刑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但如果其行为对客观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汇总课件
目 录
• 刑法认识错误概述 • 事实认识错误 • 法律认识错误 • 刑法认识错误的处罚原则 • 刑法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
01
刑法认识错误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刑法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 为是否违反刑法,以及行为所产生的 结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认识与 客观实际不相符的一种心理状态。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错误认识 ,即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实际上是合法的。例 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携带的物品是违禁品,但实际上并 非如此。
禁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存在错误。
禁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存在错误,即对自己 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误解。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 成盗窃罪,但实际上盗窃罪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壹概述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贰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种。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
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我国的刑法理
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3)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叁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
2.打击错误
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
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
犯罪既遂处理。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原则上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高的,则应认定为重罪的未遂。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肆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裁。
在学习和理解刑法的过程中,人们可能会有一些错误的认识。
以下是一些相关知识点,可能会引发人们对刑法的错误理解。
1.刑法只关注罪犯的处罚,而不关注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一些人认为刑法只是用来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工具,而忽视了其重要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既有清晰的制裁规定,也包括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的规定。
2.刑法的目的只是保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法确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这不是它唯一的目的。
刑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护个人的权益,例如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等。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刑法追求社会中公正的实现。
3.刑法只适用于公民,不包括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
刑法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职位。
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同样受到刑法的约束。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刑法能够制约他们的权力并保护公共利益。
对于国际犯罪来说,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在全球范围内追究国际犯罪责任。
4.刑法只关注犯罪事实,不考虑犯罪动机。
刑法不仅关注犯罪行为的事实,还考虑犯罪行为的动机。
犯罪行为的动机在判断罪行严重程度以及量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谋杀的刑罚可能因杀人动机的不同而不同。
刑法还考虑了法益的评估,即对于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5.执行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报复。
刑法并非仅仅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基于法律的原则和公正的需要。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制裁罪行来实现公正,使罪犯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的其他目的包括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6.刑法是不变的,无法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法律环境。
刑法是一个活动的法律领域,不断修订和发展。
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刑法也需要随之调整。
例如,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刑法需要对网络犯罪、数据保护等新形式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7.刑法只涉及到犯罪行为,不包括犯罪的思想。
刑法不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犯罪的思想。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
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
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
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
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4、行为差误问题。
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
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 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 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 与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 而需要认真研究。
二、认识错误的分类
刑法学上的认识可以分为两类: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 另一种客体 3.行为实质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 的理解 4.工具的错误 如误把假药当毒药来毒杀他人,按犯罪未遂处 罚。不能犯未遂 5.因果关系的错误(四类)
(1)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 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 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例如:某甲开枪射杀乙,乙受伤后掉入水中溺死, 甲误以为乙是被其所杀。又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 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 人是被摔死的。这时,行为人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 责任。笔者认为,认定这些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 题,只要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 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 明确认识。笔者认为对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论处。
第一,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即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 正确的理解。
2.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 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 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 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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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
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
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第二,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使用的工具(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成立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存在错误认识。
一般包括:第一,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
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