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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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随着中国股市的快速发展,相应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其中,限售股交易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旨在规范股市交易,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本文将就限售股交易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限售股概念限售股,就是指股份的交易受到某些限制的股份。

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公司、国家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等制定的规定所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限售股的持有人不能自由出售这些股份,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出售。

限售股通常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才能自由流通。

二、限售股交易规则1.限售期限售期通常也被称为锁定期,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后,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出售股份。

限售期通常为6个月或1年,但也有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2.解禁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就成为非限售股份,可以自由交易。

这个时期被称为解禁期。

解禁期一般会有多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期解禁的股份通常为限售股份的10%-20%,当解禁股份大量流入市场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就会相应增加。

3.限售股份流通规则限售股份在流通市场上除了必须满足解禁期时间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

(2)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披露限售股份情况。

(3)在交易之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授权。

(4)按照规定,限售股份流通的数量在其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4.限售股交易的影响限售股的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和股东。

随着限售期的结束,大量的限售股份将流入市场,容易引发市场的冲击,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限售股份的流通可能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限售股份的流通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股东也需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持股结构以规避风险。

总之,限售股交易规则在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基础上,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提高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限售股份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股东因当初的投资合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售股份即将解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市场稳定、股东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和解除限售股份的指导意见,来探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

二、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限售股份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存在一定的阻碍。

限售股份通常由创始股东、核心管理层以及战略投资者持有,而这些股东的限售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过多的股权集中情况。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份的比例,提高市场流动性,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 促进市场稳定限售股份的解禁往往会导致股票和整个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在限售股份解禁之前,市场往往会出现预期性的波动。

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以平稳市场情绪,确保股价稳定。

这样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3. 保护股东权益限售股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份转让市场的不稳定,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股份流通性,提高股东的选择权和转让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解除限售股份转让指导意见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

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

在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解除限售股份,以减少解禁对市场的冲击。

2. 定期披露解禁计划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的方式,及时告知市场有关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深证会〔2013〕 30 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六、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七、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摘要:1.创业板解禁规则简介2.创业板解禁的分类3.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4.投资者如何应对创业板解禁正文:创业板解禁规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解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受限售股股东不得转让的股份解除限制,可以自由交易。

本文将对创业板解禁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创业板解禁规则简介创业板解禁规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解禁时间,受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每6个月可以减持25%;二是解禁比例,首发原股东限售股、追加承诺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等不同类型的股份解禁比例有所不同。

二、创业板解禁的分类创业板解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批解禁,每批解禁比例为25%。

2.追加承诺限售股:追加承诺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解禁,解禁比例为100%。

3.股权激励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解禁时间和比例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36个月或48个月后解禁。

4.其他类型的限售股:其他类型的限售股解禁时间和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市场供应:解禁后,大量受限售股可以自由交易,增加了市场的股票供应,可能导致股价承压。

2.改变市场结构:解禁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进而影响公司治理。

3.影响投资者信心:解禁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股价走势。

四、投资者如何应对创业板解禁面对创业板解禁,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关注解禁公告: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解禁公告,了解解禁时间和解禁比例,以便提前做好投资决策。

2.分析解禁影响:投资者应分析解禁对公司基本面、市场供应和投资者信心的影响,以判断股价走势。

3.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摘要:
1.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2.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3.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4.结论
正文:
一、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限售股解禁是指公司在IPO(首次公开募股)或增发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司稳定运营和股价稳定,对部分股票进行限制出售的期限到期,这些股票可以上市流通。

在我国,限售股解禁的政策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二、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1.增加市场供应量:限售股解禁意味着市场上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增加,从而增大了市场的供应量。

在供求关系影响下,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尤其是当创始股东和高管减持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稳定性。

3.对投资者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做好风险控制。

三、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1.关注公司基本面: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
能力、行业地位等,以判断公司是否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2.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场环境,包括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市场情绪等,以判断股票价格的走势。

3.做好风险控制:投资者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包括设定止损点、控制仓位等,以降低限售股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限售股解禁对市场和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影响,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环境,做好风险控制,以应对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上证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一、解禁期限延长
目前创业板解禁期限为6个月,新规将延长至12个月。

这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自由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这一举措旨在减少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冲击,避免股价过度波动。

二、解禁数量限制
新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解禁期内出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10%。

这一限制将有效遏制大股东集中解禁,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三、解禁公告要求
新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解禁前至少提前30个交易日公告,披露解禁计划、解禁数量、解禁时间等信息。

这将有助于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

四、解禁后流通股份比例要求
新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股价波动。

总的来说,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新规也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符合更高的市场标准。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

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创业板解禁新规。

如需更深入
了解,可以看看四字财经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001]

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001]

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部分条款的公告为适应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我司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乙方(证券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更改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2楼,法人代表更改为:徐丽峰二、第一条的词语释义,客户改为“甲方”,证券公司改为“乙方”。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甲方已经详细了解和充分掌握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已听取了乙方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四、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的:(1)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2)在乙方及与乙方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3)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4)证券投资经验不足;(5)缺乏风险承担能力;(6)有重大违约记录;(7)是乙方的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者关联人;(8)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情形。

五、增加:第四条第三款(三)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六、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2006年6月1日制定,2008年12月17日修订)为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业务流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治理方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当限售期满时,相关股东可托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包括追加承诺的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阻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和之后做出的追加承诺;(三)关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七)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

三、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本备忘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所公司治理部,公司治理部由信息披露操作员统一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操作员联系方式为:林冬梅,联系: 25918137李海红,联系: 25918124联系: 82084014(三)信息披露操作员完成登记工作后,将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关的监管人员审核。

限售股解禁规则

限售股解禁规则

限售股解禁规则限售股解禁规则是指上市公司股票中被限制流通的股票,在规定时间内解除限售,成为自由流通股票的一种规则。

这种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股票规则之一,其作用不仅对上市公司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整个股市的稳定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1. 提高市场流动性限售股主要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中,被公司或者股东自愿限制流通的股票。

而这些股票大部分是属于大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等人,这些人持有的股票数量是非常庞大的。

在一定时间内限售的限制期限一到,即可成为自由流通股票,就可以正常交易,这就和其他的股票贸易一样进行交易。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短期内,股票的交易量和流动性是非常大的,而限售股的解禁将大量股票增加到市场,相当于从保险箱中翻出一大笔现金注入市场中,这对于扩大市场交易量和流动性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2. 优化上市公司结构由于限售股股东的稳定性比较高,他们往往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

而在限售股解禁后,大股东、高管等人将有更多的股票流入市场,公司股权结构也将得到改善。

限售股解禁本质上是一种变相减持的方式,可以让公司高层和大股东逐渐减持,降低对公司的控制权,增加其他股东的话语权。

3. 规范股票市场限售股解禁规则是为了规范股票市场而设计的。

在限售期限内,对大股东、高管等股东持股量的限制可以规避这些股东在限止时抛掉股票所带来的突然压力。

而在解禁后,因为市场上的大量股票流转所带来的增长情况,大股东、基金管理人等人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进行策略性减持,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小股价压力,避免大量供给引起的股票价格下跌。

1. 针对公司规模的解禁规则在中国证券法规中,对股票的流通和交易行为也做了详细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的规则是必要的。

对于中小企业,限制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也可以对规模较大的公司实行分批次解禁,降低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限售股的解禁应当按照确定的解禁意向书进行,这意味着限售股的解禁应该在公司股东会方面得出共识,得到股东的一致决策后方可实行。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AAAAA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企业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的《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告知函》,本人/本企业已知悉函件中关于本人/本企业持有贵公司的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及承诺事项,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的信息本人/本企业确认无误。

本人/本企业兹委托贵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本人/本企业对被委托人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期限:自《股东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涉及事项。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期间,如因本人/本企业股份出现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转托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情况导致股份解除限售失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特此函复!
个人/本企业:
年月日。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一、上市公司股东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1、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期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再融资限售期认购股份的股东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不得转让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限售期收购人收购完成后12 个月不得转让上市重大资产重组限售期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的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 个月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不得转让大股东减持限售期、数量限制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 通过非公开买入的也适用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禁止减持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禁止减持董监高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禁止减持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禁止减持董监高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中小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12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2、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股东类型信息披露要求所有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上市流通前 3 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中披露减持意向,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国证监会2013 年11 月30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5%以上的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低于5%但变动未达到5% 的需要发布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方式,预计6 个月内减持5%以上的,应在首次出售 2 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创业板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方式,持股变动1%的应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除了遵守上述限制以外,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避免:1、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3、窗口期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 15〕51 号)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

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置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7.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置结果;6.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限售股政策

限售股政策

限售股政策限售股政策是指对公司上市后股东持有的一定数量股票实施限制出售或转让的政策。

这种政策通常是由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自身制定,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稳定股票价格、防止股价大幅波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

一、限售股政策的背景限售股政策的出现与公司股票上市制度的建立密切相关。

当一家公司决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在证券市场上市时,既需要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也需要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为了避免上市后股东抛售大量股票导致股价大幅下跌,限售股政策应运而生。

二、限售股政策的目的1. 保护公司利益:限售股政策可以防止大股东或重要股东在短期内抛售大量股票,从而稳定公司股价,避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2. 稳定股票价格:限售股政策可以减少流通股票的供应量,减缓股票价格的波动,降低市场风险,为公司和投资者创造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

3. 维护市场秩序:限售股政策可以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限售股政策的实施方式1.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可以对股票实施限售期,即在一定时间内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票。

这可以防止大股东快速抛售股票,维护市场稳定。

2. 增发限售:当公司进行增发时,可以对新增发行的股票实施限售,以防止投资者在短期内抛售增发股票,造成股价大幅下跌。

3. 高管、员工持股限售:为了激励和约束高管和员工,公司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实施限售,以确保其长期稳定持有,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

四、限售股政策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1. 市场影响:限售股政策减少了流通股票的供应量,降低了流通性,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上涨或波动减小。

同时,限售股政策也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跃度和投资者参与度。

2. 投资者影响:对于公司股东来说,限售股政策可能限制了其对股票的自由处置权,减少了流动性,影响了投资策略和资金流动。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限售股政策可能降低了股票的流通性和买卖机会,增加了投资风险。

总结起来,限售股政策是一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稳定股票价格、维护市场秩序而实施的政策。

科创板限售股解禁规则

科创板限售股解禁规则

科创板限售股解禁规则
近期,随着科创板企业上市时间的推移,相关的限售股解禁规则也开始引起市场的关注。

科创板限售股解禁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限售股解禁时间
科创板的限售股解禁时间主要包括两个阶段:首次解禁和后续解禁。

首次解禁指的是自公司上市日起满六个月,该公司限售股份即可进入解禁期。

后续解禁则是在首次解禁后每满三个月,该公司的部分限售股份即可进入解禁期。

二、限售股解禁比例
科创板的限售股解禁比例也是有规定的。

在首次解禁期,公司的限售股份最高可解禁50%;在后续解禁期,公司限售股份最高可解禁30%。

三、限售股解禁方式
科创板的限售股解禁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开市场交易;二是非公开转让;三是协议转让。

四、限售股解禁对市场的影响
科创板企业限售股解禁对市场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

一方面,限售股解禁会增加市场的流通股份,从而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压力;另一方面,限售股解禁也可能会给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机会,从而促进市场的活跃。

总体而言,科创板限售股解禁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促进科
创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投资环境。

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

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

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
近日,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项新规,即《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旨在帮助证券股票投资者更好地投资参考。

《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
将以限售股解禁减持为重点,提出了新的减持管理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保护。

《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首先提出,股票投资者可以在解禁减持前,即把本金投资的限售股转换为表内股票,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报价的解禁减持申请。

新规要求解禁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解禁价格,不得低于最后调整价格。

此外,如果解禁减持的股票数量超过总发行量的20%,价格需要调整到低于最后调整价格的20%。

另外,《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还要求,解禁减持股票的减持和
平衡补偿过程,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形成市场价格等待波动,以及损害市场公平性的情况发生。

此外,《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还规定,解禁减持过程中,对于
受影响的投资者,如果出现损失,应当作出相应的恢复措施。

如果这种损害是解禁减持过程中因发行方、解禁者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引起的,应当根据索赔的责任赔偿投资者。

最后,新规还规定,解禁减持行为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解禁减持完成后,应当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操作的及时报告,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公众披露减持结果,以便投资者和公众作出充分评价和参考。

总之,《限售股解禁减持新规》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加
强对解禁减持的监管,减少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其中,新规旨在促进市场伦理风险的防范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有效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提升证券市场管理水平,并最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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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
(6)融券卖出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关联人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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