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2023年解禁股新规
2023年解禁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解禁方式:限售股解禁是首次公开发行(IPO)时部分股份锁定和在二级市场回购后持有流通股所形成的解禁。对于非公开发行方式购买的股份,设置了一定的限售期,期满后即解除禁售。
2. 解禁时间:新规要求上市满三年的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5%。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不存在限售股份的,可以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3. 扩容安排:对于解禁的股份数量,新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不存在限售股份的,可以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于发行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小型公司,新规允许其发行可交换债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债券利率,并适当延长债券期限。
总的来说,解禁股新规的实施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减少限售股解禁对市场的冲击,增强市场的稳定性。
新规实施后,将有助于解决解禁股所带来的问题,如市场波动、投资者信心不足等。具体而言,新规的实施可以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基本面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降低市场对解禁股的恐慌情绪。同时,新规也将有助于公司更好地管理融资规模和成本,避免过度融资对市场造成冲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解禁股新规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市场反馈来评估其效果。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市场环境、投资者情绪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对解禁股的市场表现产生不同的影响。
总的来说,2023年解禁股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融资结构,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并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基本面。同时,也需要关注市场环境和投资者情绪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限售股融券新规
限售股融券新规
2019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上市公
司股份解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限售股融券业务进行了新规定。
根据新规,限售股融券业务将由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开展,不再需要事先报备。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限售股融券业务。
同时,证监会规定了限售股融券合约的期限不得超过限售股解禁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说,融资方在购买限售股融券时,必须保证该限售股在融资到期前已经解禁。
此外,新规对限售股融券业务的监管要求也进行了升级。证券公司要求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融资方与质押方的资金和股票券商账户相互独立。同时,证券公司也要对融资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资金实力和交易能力。
总的来说,限售股融券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限售股融入市场的管理和监管,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3.03.18
•【文号】深证会〔2013〕 30 号
•【施行日期】2013.03.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
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摘要:
1.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2.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3.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4.结论
正文:
一、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限售股解禁是指公司在IPO(首次公开募股)或增发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司稳定运营和股价稳定,对部分股票进行限制出售的期限到期,这些股票可以上市流通。在我国,限售股解禁的政策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二、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1.增加市场供应量:限售股解禁意味着市场上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增加,从而增大了市场的供应量。在供求关系影响下,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尤其是当创始股东和高管减持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稳定性。
3.对投资者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做好风险控制。
三、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1.关注公司基本面: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
能力、行业地位等,以判断公司是否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2.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场环境,包括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市场情绪等,以判断股票价格的走势。
3.做好风险控制:投资者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包括设定止损点、控制仓位等,以降低限售股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限售股解禁对市场和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影响,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环境,做好风险控制,以应对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7.01
•【文号】上证发〔2015〕64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
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5〕6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
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如何理解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 我打个比方
如何理解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我打个比方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限制了流通性的股票可以借入资金进行融资,从而增加其流动性。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金融工具,主要用于帮助股东解决限售股解禁期间的流动性问题。接下来,我会通过一个比方来解释这个概念。
假设有一位名叫小明的股东,他持有一些限售股,这些股票由于限制了流通性,在一定的解禁期间内无法自由买卖。小明原本计划在股票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他需要在解禁期前获得一笔资金。这个时候,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就起到了作用。
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的基本原理是将限售股作为抵押品,借入资金用于融资。具体而言,小明可以将他持有的限售股作为质押,在借款人和借款机构之间进行交易。借款机构会根据限售股的市值和风险评估,给予小明一定的融资额度。小明在获得资金后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使用这笔资金,比如投资其他领域或解决紧急资金需求。
在融资期限内,小明需要向借款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同时必须满足借款机构的要求,比如加入风险管理措施,如设置风控平仓线和
警戒线来控制风险。当融资期限到期时,小明需要按照合约规定的要求还款。
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限售股的流动性,满足股东的紧急资金需求。同时,对于借款机构来说,它们可以利用限售股作为抵押品提供融资服务,从中获取利润。这个过程也促进了股市的流动性和融资的发展。
然而,限售股融券能转融通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作为股东进行融资可能会面临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因为在限售股融券转融通期间,股价可能会发生变化。其次,借款机构需要对限售股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认为限售股的风险较高,可能会限制借款额度或提高利率,给股东带来额外的成本和压力。
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会
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会尊敬的股东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次特别股东大会是为了讨论和决定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事宜。在开会之前,我先简要说明一下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所谓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是指合伙企业原本对某些股东股份的流通进行了限制,到了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条件之后,这些限制将会被解除,股东可以自由交易股份。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流通股份的稳定性和自由度,增加股东的权益保障。
在合伙企业中,有一部分股东持有的股份被限制了流通,这种限制可以是时间限制,也可以是特定条件限制。在限制期内,这些股东无法进行股份的买卖,无法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但同时也给某些股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限制。
解除限售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解除限售可以提高流通股份的稳定性。限售会导致股份的流动性降低,股份长期停留在某些股东手中,这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解除限售可以使流通股份增加,提高股份流动性,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解除限售可以增加股东的权益保障。限售期内,股东无法自由卖出股份,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解除限售可以使股东有更多自由的选择和决策权,增加股东的权益保障,提高股东的满意度。
最后,解除限售可以增加合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限售会限制股份的流通,这样可能导致一些有能力的投资者无法参与进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解除限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场,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在这次特别股东大会上,我们将就解除限售的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大家可以就以下问题进行交流和表达意见:
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整理-2.22
1、根据《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
三十四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可用税后利润收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用以奖励给员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实行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披露本期回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和累计库存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第五节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第四十条“(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规定对报告期内实行股权激励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第四十二条“(三)年度报酬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14
•【文号】深证上〔2023〕957号
•【施行日期】2023.10.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3〕95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限售股融券 违反公司法
限售股融券违反公司法
限售股融券是指将限制流通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借款
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然而,限售股融券的实施可能涉及到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存在违法的风险和问题。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探讨限
售股融券的违法性,从而进一步认识和关注这一问题。
首先,限售股融券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限售股份的规定。公司法明
确规定了限售股份的性质和限制流通的条件。限售股东在一定期限内
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变相减少其持股比例。然而,
通过限售股融券,限售股东将其限制流通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借款融资,此举违反了公司法对限售股份的约束,使得限售股在违规的情况
下进行了部分流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其次,限售股融券也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东平等权益保护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平等权益,包括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盈
余分配权等。然而,通过限售股融券,限售股东可以利用其股份的价
值作为融资工具,获取更多的借款,增加其投资收益,而其他股东却
没有这样的机会。这种差异对股东的平等权益造成了不公平的对待,违反了公司法对股东平等权益的保护原则。
此外,限售股融券还可能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内部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然而,限售股融券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增加了公司内部决策的不确定性。一旦限售股东通过融资手段取得了更多的债务,其在公司内部的影响力可能进一步加大,从而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违背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要求。
最后,限售股融券还可能存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公司法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禁止。通过限售股融券,限售股东可以利用其控制的个股价格波动,进行市场操纵,并在内幕交易中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公司法的规定,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限售股融券政策
限售股融券政策
限售股融券政策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限售股的监管,防止大股东的道德风险,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避免大股东通过限售股出借等方式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暂停限售股出借:为了防止大股东在限售期内通过出借限售股来锁定利润,甚至与做空机构勾结恶意融券做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和权益,监管部门采取了暂停限售股出借的措施。
2、调整融券业务规范:在融券新规正式施行后,券商对照新规要求,调整了融券业务规范并通知客户。具体来说,券商需要采取措施对融券业务合同进行“打补丁”,以符合新的监管要求。
总的来说,限售股融券政策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券商来说,他们需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调整融券业务规范,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规。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了解这些政策,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20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以下为《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全文。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操作实务刍议
持 股 份 后 的余 额 ) 比例 未 达 到 上 市 公 司总 股 本 的 5 ; 股 本 的 % 总
超过 1 O亿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 有 控 股 股东 在 连 续 三 个 会计 年 度 内 国 累计 净 转 让 股 份 的 数 量 未 达 到 5 0 0 0万 股 或 累 计 净 转 让 股 份 的 比例未 达 到 上 市公 司总 股 本 的 3 %。
份 不 包 括 : 述 存 量 股 份 因送 股 、 增 、 股 而 孽 生 的股 份 ( 上 转 配 含解
对 于存 量 股 份 被 质 押 的 , 要 在 减 持 前 办 理解 押 手 续 , 需 依据
《 券 质 押 登 记 业 务实 施 细 则 》 证 ,由质 权 人 向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提交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改 革后 公 司原 非 流 通 股 股 份 的 出售 , 自改 革 “
登 记 结 算公 司对 质 权 人 提 交 的 解 除 质押 登 记 申请 材 料 审 核
通 过 后 , 受 理 日 日终解 除质 押 登 记 , 于下 一 交 易 日向质 权 人 于 并 出具 解 除证 券质 押 登 记 通 知 。 质 押登 记 解 除 的生 效 日以 解 除 证 券 质押 登 记 通知 上 载 明 的 质押 登 记 解 除 日为准 。
易 系 统 解 除 限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 《 券 异 常交 易 、证
限售股解禁规则
限售股解禁规则
限售股解禁规则是指上市公司股票中被限制流通的股票,在规定时间内解除限售,成为自由流通股票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股票规则之一,其作用不仅对上市公司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整个股市的稳定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1. 提高市场流动性
限售股主要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中,被公司或者股东自愿限制流通的股票。而这些股票大部分是属于大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等人,这些人持有的股票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在一定时间内限售的限制期限一到,即可成为自由流通股票,就可以正常交易,这就和其他的股票贸易一样进行交易。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短期内,股票的交易量和流动性是非常大的,而限售股的解禁将大量股票增加到市场,相当于从保险箱中翻出一大笔现金注入市场中,这对于扩大市场交易量和流动性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2. 优化上市公司结构
由于限售股股东的稳定性比较高,他们往往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而在限售股解禁后,大股东、高管等人将有更多的股票流入市场,公司股权结构也将得到改善。
限售股解禁本质上是一种变相减持的方式,可以让公司高层和大股东逐渐减持,降低对公司的控制权,增加其他股东的话语权。
3. 规范股票市场
限售股解禁规则是为了规范股票市场而设计的。在限售期限内,对大股东、高管等股东持股量的限制可以规避这些股东在限止时抛掉股票所带来的突然压力。而在解禁后,因为市场上的大量股票流转所带来的增长情况,大股东、基金管理人等人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进行策略性减持,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小股价压力,避免大量供给引起的股票价格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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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
(6)融券卖出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关联人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