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式法学教育的实践与评价标准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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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式法学教育的实践与评价标准问题的研究

作者:敖妙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11期

[摘要] 临床式法学教育借鉴了医学院临床教学的模式,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临床式法学教育具有学习场所的开放性,教学方式的灵活性、生动性,培养模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等特征。临床式法学教育既有助于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心、职业道德,又有助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既能够满足培养法科学生就业的需要,又有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政策。应把临床式法学教育与其他传统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的符合科学化和专业化的教育模式,从而更好地培养高等院校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关键词] 临床式法学教育实践教育评价标准

“临床式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一些法学院,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1]临床式法学教育明显异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后者仅仅只是满足于向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立法文件内容的讲授。而“临床式法学教育”中学生不再是通过“听”来学,而是在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通过接触和实际参与真实案例,在“做”中实践,应用和反思法学理论和现行立法。而且,参加“临床式法学教育”项目的学生可以进而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掌握和案件当事人或法律程序的其他参加人接触时获取信息和引导会谈的能力。同时,还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研究、写作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因此,本质上,临床式法学教育是一个让法学专业学生学会如何从法律实践中获知的教学方法。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书本,注重课堂理论教学,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而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教师不可能教给学生今后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况且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学校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四种形式:案例讨论、审判观摩(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这些实践教学模式的采用,表明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已经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实际上,这些

实践模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而且,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也不是特别理想。[2]

1.案例讨论模式。在课堂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向学生提供一些疑难案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讨论、辩论,发表不同意见,从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这种模式也仅仅能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感性上的认识,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缺乏切实的可操作性。

2.审判观摩模式。即通常所说的法院旁听,学生作为旁观者旁听、观看一些案件。这种模式的教学效果并不太理想:一方面,这些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使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学生所看到的庭审过程也容易被遗忘。

3.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这种模式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它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培养学生法学专业综合能力素质,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对学生审判程序的训练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是,模拟法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模拟法庭中的案例往往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在理论上比较典型的案例,缺乏真实案件的突发性和鲜活性,很难引起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其二,模拟法庭由学生来扮演各种角色,像演戏一样,缺乏真实感,慢慢地学生就会变得没有激情。其三,一个运作良好的模拟法庭,需要有完善的保障机制。而在很多高校里,没有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或是模拟法庭的设备并不齐全,缺乏必要的模拟法庭管理制度。

4.毕业实习模式。毕业实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模拟法庭的不足,它可以确保学生接触实际生活中鲜活的东西,是一种培养学生操作能力的好方法。但是,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实习期限太短,学生不能亲临一个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往往是接触办案刚刚进入角色,实习就结束了,很难达到实习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四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必须引进新的实践教学形式来进一步完善。

二、临床式法学教育的实践

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国外现代法律教育有较大不同,比如美国耶鲁、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日后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这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开展临床法学教育可以极大地改变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以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病,有利于贯彻素质教育的方针。注重对学生临床式教学指导,如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解、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使学生在亲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其所学知识得以灵活运用,实际能力得以提高,获得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实务性业务技能。

临床式法学教育模式确定后,如何很好地实施临床教学成为关键。配套的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均需认真设计,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革探索和完善,使之更适应于实现临床式法学教育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

1.在课堂教学设计上采取的做法:

(1)在时间安排上。全学期18周,安排课堂教学16周,最后2周作为学生临床式教学总结、交流、评价和考核时间;

(2)在教学内容上,以学习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方法为主要内容。教师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与当事人互动,教师只起到指导的作用。因为学生亲自接触案件,更具有发言权。此时老师的指点只能是作为“听者”的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不存在共同的标准衡量双方的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老师对学生的观点不会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3]

(3)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以角色扮演、实案练习、讨论交流、模拟情景、分析评价、课堂游戏及课后作业等训练方式,切实进行实务能力的训练,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机的结合。最好是随时安排教师值班,有事办事,无事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一些实例或虚拟案例,把锻炼学生和为社会服务与理论总结提高相结合,把案例和法学理论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使学生得到比较系统的锻炼。[4]

(4)在成绩考核上,除平时课堂讨论、发言、参与等表现及作业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外,期末每位学生都要写出“临床式法律教育学习总结报告”,并在课堂上报告、交流,由教师作出考核、评价,结合平时成绩,最后评出该课程的课堂学习成绩和学分。

2.在实践教学设计上的做法:

(1)在实践教学形式上,临床式法学教育课中,每班分成5-6个小组,每组5-6人,指定1名有协调能力的学生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2)时间安排上,每周规定一个固定没有教学安排的时间,每个小组轮流到法援站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其他小组自习。另外每周六上午、下午和周日半天时间安排3个小组轮流到法援站进行法律援助服务。这样,一学期18周,72次法律援助服务单元,每组每生可以轮流9-10次参加实践活动,为临床学生提供更多受教育受锻炼的机会。

(3)现场指导方面,聘请富有律师工作经验的1名教授、副教授或讲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现场指导教师,使每组学生都能得到十分具体的现场指导,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完成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而且也使学生更多地得到律师执业能力的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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