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合集下载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北京市政府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更多机会。

为了更好地指导中小企业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特制定本《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以便中小企业能够更加顺利地获取资金支持,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一、资金支持范围1. 创业创新类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初创企业的创业项目、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初创企业创业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项目。

2. 财务扶持类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息、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项目。

3. 工业项目转型升级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传统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升级等方面,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4. 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生产厂房、物流园区建设等,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二、资金申请条件1.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北京市。

2. 企业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

3. 企业必须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项目方案,并具备可行性。

4. 企业经营正常,无恶意欺诈行为。

5. 具体的申请条件以相关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规定为准。

1. 企业提交申请:企业根据需要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资金支持项目,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至相关部门。

2. 审核评审: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包括资质审核、项目可行性评估等。

3. 决策批准: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评审结果做出决策,确定是否给予资金支持。

4. 发放资金:资金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和银行等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资金发放手续。

5. 资金使用监管:企业在使用资金过程中需按照规定使用,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或用于非法用途。

北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2018年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2).doc

2018年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2).doc

2018年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朝阳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朝阳区运营的银行分行、支行除外);(二)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申报金融服务机构奖励类企业除外);(三)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四)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支持方式与标准(一)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对积极为朝阳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为符合产业政策的朝阳区中小企业提供实际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按月计算。

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连续申请贷款贴息补助一般不超过两年,单笔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贴息支持,按月计算。

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连续申请创新融资补助一般不超过两年,单笔融资贴息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市场开拓能力1.对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为开拓市场,参加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举办的国内大型展会,按照标准展位租金80%的比例予以补助;2.对中小企业为提高研发能力,与国内外著名企业、科研院所、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合作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封面)企业名称:(加盖公章)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公司负责人:固定电话:手机号:项目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电子邮箱:年月日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注:表中所填报数据、内容要准确完整。

二、绩效评价目标申报表(2021年度)三、申报单位及项目情况介绍(一)企业简介和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上年度销售收入、利税、职工人数、总资产、负债率,技术装备水平、在全国行业地位等内容。

(二)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 技术工艺水平、设备购置(附清单)等。

3. 项目投资完成及形象进度情况。

4. 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的产品产量和新增销售收入、利润和税金等。

5. 项目社会效益预测。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新增就业人数、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等。

6.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特点及行业优势更新设备(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5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表单位(盖章):6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已支持项目单位情况表单位(盖章):工信主管部门(盖章):财政部门(盖章):7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提纲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本单位已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要求,现申报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单位已认真准备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一、本单位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相关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资料一致。

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本单位将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调查和评审工作。

三、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8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填报单位:单位:万元、人注:1.表中所填数据、内容须与资金申请书保持一致,数据填报要准确。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发改[2006]14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30【实施日期】200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6〕1455号2006年8月30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精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

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须符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最新北京创业补贴政策汇总(持续更新中)

最新北京创业补贴政策汇总(持续更新中)
2018年北京创业补贴政策汇总 (持续更新中)
2018年度中关村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
1、项目名称:2018年度中关村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 2、项目申报条件: (1)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 (2)企业为创业孵化服务机构或为文化科技产业园的建设主体或运营服务管理机构; (3)入驻/孵化企业不少于10家; 3、补贴额度: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4、奖励方式:后补助 5、2018年度中关村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评估平台——凌波政通
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财务、税务、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专业信息化服务。根 据优惠额度及服务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市场售价与平台售价的差额给予50%-100%的补贴,根据考 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奖励方式:政府补贴 5、2018年中小企业信息化补助专项申报评估平台——凌波政通

2、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宽带资费补贴的服务载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平台”购买宽带服务,服务期限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G带宽 ,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云计算和超级计算服务资费的服务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商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通过“平台”,向海淀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中小微企业销售、提供免费(低费)的云计算和超级计算服务,根据服务质量及优惠幅度,按照市场售价
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1、项目名称: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2、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所申报项目领域是否符合“双创”平台+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4个领域; (2)企业综合条件在行业内具有明显优势; (3)企业具有产学研用、联合创新能力; 3、补贴额度:待定 4、奖励方式:政府奖励+资质认定 5、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评估平台——凌波政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精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组织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1、技术进步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简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京商务交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补充通知京商务交字〔2018〕69号各区商务委,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现对《关于申报2018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9号)附件1《2018年新建和规范提升基本便民商业网点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推进连锁经营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6《支持“深夜食堂”特色餐饮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和附件17《支持市内免税店和进口商品直营店发展项目申报指南》作如下修订。

一、将附件1中符合条件的基本便民商业网点“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店面装修及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支出”纳入支持范围。

二、将附件1中附表1的便利店网点支持标准第1款调整为“1。

对于同时搭载蔬菜零售、早餐服务和针头线脑等日用品的网点,补助金额不超过网点年租金的50%及除租金外其他实际投资的50%之和(需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对于不满足同时搭载蔬菜零售、早餐服务和针头线脑等日用品的网点,补助金额不超过网点年租金的30%及除租金外其他实际投资的30%之和(需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

”将附件1中附表2的升级改造投资起始时间调整为2017年1月1日以后。

三、将附件2中的支持条件第3款调整为“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装修、软硬件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支持。

”四、将附件16中的支持条件第1款调整为“‘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和特色商圈项目由投资主体自主申报,需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特色元素较为显著,具有较好的业态结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商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商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8]40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09
【实施日期】201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
投资补助的通知
(京发改[2018]4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5〕40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2号)要求,为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放大作用,加快补齐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短板,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投资补助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1.投资补助重点支持提供蔬菜零售、早餐、便利店(社区超市)、洗染、理发、家政服务、末端配送(快递)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及其配套服务(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以及提供以上便民商业服务的社区商业e中心、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2.投资补助对象原则上应为申报项目的经营主体。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且为新建或在建项目。

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北京市登记注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方向本次征集储备项目重点方向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

项目要为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精尖产业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协同能力提升,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二、申报条件(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参照上述办法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4.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5.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京商务函字〔2018〕1084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函字〔2018〕1084号各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重点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6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新兴服务出口和鼓励重点服务进口等4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

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8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电话:57587755,57587776
附件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补充申报(一)2012年5月份获得批复的项目计划如果无法在本年度内完成,请各项目单位2012年12月15日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书面项目计划终止申请。

(见附件1)(传真:65250518,电子邮箱:*************.cn)(二)未列入2012年度项目计划但已经在本年度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登陆“中小资金”申报系统()提交项目计划申请(无须提交书面材料,申报系统开放日期:2012年12月1日9:00时-12月15日24:00时),项目计划批复结果将于12月底在“中小资金”申报系统上公示。

二、最后一批资金拨付申请(一)受理时间2012年5月份及12月份申报项目计划并获得批复的项目单位请按规定时间申报(终止的项目请勿网上提交)。

网上及书面申请材料报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月10日(申报系统开放日期:2013年1月1日9:00时-2月10日24:00时)。

(二)资金拨付受理部门项目单位请将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报送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注册地在以下12个区县之外或申报“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以及团体项目的单位,请将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报送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大厅(地址: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南三环方庄桥西北角)12、13号窗口,联系电话:87211057;申报材料邮寄无效,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订此申报指南。

具体如下:一、支持方向(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1. 2018年重点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

2. 2018年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 2018年重点支持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2. 2018年重点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服务奖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单户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适当奖励。

单个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

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建设补助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奖励项目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条件(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且融资租赁年化手续费(服务费)率不高于2%。

(5)新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户数占全部新增融资租赁企业户数的50%以上。

(6)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1)申请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期末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3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小微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2)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小微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建设补助项目(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参照上述办法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5)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中小企业。

6)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7)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者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能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3)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5)对具备下列特征基地,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①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②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定位、主导产业明确、集聚度高的基地;③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源代码、云平台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6)项目建设目标(或规模)须明确,具备考核条件。

新建、扩建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入驻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

7)基地用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出租的面积及公共创业服务的面积之和占基地建筑总面积的比重超过50%;8)项目建设地点明确,原则上项目占用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若项目涉及租赁场所,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等,或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项目手续齐备: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还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10)项目投资内容应明确、合理,与项目建设内容匹配,项目投资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配套服务面积及设备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②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服务奖励项目申请服务奖励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按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具备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资格。

(2)窗口平台提供中小企业服务,原则上应符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中关于服务功能的有关要求,原则上服务种类不少于3大类,且每大类服务功能涵盖服务产品数量不少于3种。

(3)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带动服务资源能力,能够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4)能够与枢纽平台形成协同互动,积极响应枢纽平台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指导,定期填报有关信息系统、上报服务数据。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除外)。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各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运营或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目标的,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92号)的要求,开展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等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项目竣工运营1年后,项目绩效目标未达成,除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比例收回相应中小资金外,收回资金不得低于如下标准:绩效目标完成不足50%的,应收回全部中小资金;绩效目标完成50%(含)但不足80%的,应收回不低于20%的中小资金;绩效目标完成80%(含)以上,且投资基本完成的,可不收回中小资金。

采取前补贴方式的中小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93号)的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一;(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三)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三;(四)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