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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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行业管理,实现对供热行业有效的监管,现就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城镇供热是北方城镇居民冬季生产生活的必需条件,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基本形成,改革进一步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推进了供热行业的发展。

但是,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还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加强供热监管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供热监管体系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供热安全运行,各地必须切实加强供热行业监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项目。

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数量。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次检查数量如下:1、项目达标考核检查率长春市达到20%以上;吉林市达到50%以上。

其他市(州)、县(市)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拟升级、增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3、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在建项目至少检查一项。

4、拟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5、外埠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重点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财综[2012]6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2〕60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以及与安置住房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吉建保[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10〕2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服务、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方面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建、配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廉租住房应当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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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通知 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 •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 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全省拆迁工作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 2008 年全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物业服务行业 民主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后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的通 知
2009 年 1 月 7 日 吉建城[2009]2 号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吉建城[2009]16 号 2009 年 9 月 23 日 吉建城[2009]41 号 2009 年 5 月 11 日 吉建城[2009]18 号 2009 年 8 月 25 日 吉建办[2009]73 号 2010 年 7 月 21 日 吉建城[2010]21 号 2010 年 7 月 12 日 吉建城[2010]19 号 2010 年 8 月 3 日 吉建城[2010]27 号 1993 年 吉建城[1993]15 号 2009 年 4 月 27 日 吉建村[2009]10 号 2009 年 4 月 17 日 吉建村[2009]11 号 2009 年 12 月 24 日 吉建村[2009]34 号 2010 年 3 月 31 日 吉建村[2010]8 号 2006 年 6 月 27 日 吉建房[2006]21 号 2007 年 6 月 26 日 吉建房 [2007]24 号 2007 年 8 月 10 日 吉建房 [2007]26 号 2008 年 4 月 7 日 吉建房[2008]10 号 2008 年 8 月 21 日 吉建房[2008]20 号 2008 年 12 月 23 日 吉建房[2008]31 号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吉建房[2009]6 号 2009 年 7 月 13 日 吉建规[2009]35 号 1993 年 8 月 2 日 吉建城字[1993]39 号 2004 年 4 月 20 日 吉建城字[2004]20 号 2004 年4 月23 日 吉建城字[2004]18 号 2004 年 6 月 6 日 吉建城字[2004]37 号 2004 年 8 月 2 日 吉建城[2004]36 号 2004 年 8 月 16 日 吉建城字[2004]41 号 2005 年 2 月 28 日 吉建城[2005]3 号 2005 年 6 月 2 日 吉建城[2005]25 号 2005 年 6 月 24 日 吉建城[2005]37 号 2005 年 11 月 17 日 吉建城[2005]59 号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吉建城[2005]65 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5]1090 号 2006 年 10 月 18 日 吉建办[2006]65 号 2006 年 10 月 23 日 吉热改[2006]2 号 2007 年 4 月 2 日 吉建城[2007]20 号 2007 年 11 月 10 日 吉建办[2007]75 号 吉建城[2007]26 号 吉建城[2007]27 号 2008 年 9 月 8 日 六厅局联合发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20〕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20〕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20〕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计价的工作。

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21日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为全面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原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规定及计价指引(一)既有房屋及小区管网改造工程执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1.《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不包括的定额子目,可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相应子目,其人工含量乘以系数1.16,材料和机械含量乘以系数1.05。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不适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吉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20〕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20〕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20〕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做好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改造质量水平,现就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设计要求(一)总体设计。

1.老旧小区总体设计单位应在对改造小区情况进行充分摸排的基础上,提供符合地域特色的总体设计方案,统筹协调旧有小区房屋建筑与基础设施水、电、气、热、道路、通信及环境提升改造等相关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各项指标和规划要求,经当地旧改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落实《关于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的通知》(吉建设〔2020〕2号)要求。

3.鼓励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资质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设计单位承担总体设计业务。

在施工图设计中,应统筹做好建筑节能、光纤入户、建筑消防设计、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设计、管线改造设计等。

(二)管线设计。

老旧小区总体设计单位应配合旧改管理部门对现有小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履行小区改造总体设计职责。

由旧改管理部门召集设计单位、管线责任主体单位制定改造计划方案,由设计单位依据改造计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有条件的小区宜采用直埋或入廊方式使管线入地。

二、施工图审查要求(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进行综合施工图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效能,全面建立“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筑企业智能化审批进程,现就完善“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录入范围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不含施工劳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项目)。

专业分包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添加,不得单独录入。

二、录入单位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均应对本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外省入吉企业完成入吉信息登记后,可通过企业客户端,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项目信息录入。

三、录入内容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相关信息。

其中: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录入单位可填写、可补充、可申请修改;各方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主体自行填写,其他主体无权填写本单位之外的信息。

所有录入项目,均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为唯一识别码,并以单体(单项、单位)工程为录入的基本单位,即每个单体(单项、单位)工程填报一张登记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吉建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发〔2012〕14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不具有规划选址管理权限。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选址审查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运管线等建设项目;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7日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补市县政府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应纳入吉林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

第四条奖补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开工进度快、工作效果好的市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吉建保〔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7〕8号白山市、白山市江源区、东辽县、龙井市、和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2017年,经各地政府申报,并报请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确定全省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2164套。

现将任务计划(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要按照《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及省里有关规定,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全力推进项目落地、资金筹集、房屋征收征地等工作,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严格掌握开工统计口径,实现“6月底开工率达60%以上、9月底开工率达100%”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不得缩减建设规模减少实际建设套数。

严格执行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准建设。

做好政府集中购置住房及新建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屋工程同步建成,按时回迁入住。

三、加快推进棚改贷款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研究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调国开行、农发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加快贷款授信审批和发放进度,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附件: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分解表(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吉建管〔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管〔202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决防止施工现场发生聚集性疫情。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4日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持续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方舱医院、方舱隔离点)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舆情管控工作,坚决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疫情,特别是聚集性疫情和负面舆情。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常态化疫情常态化防控体系。

1.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D级城市危房排查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房[2013]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D级城市危房排查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房[2013]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D级城市危房排查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D级城市危房排查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房〔2013〕10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D级城市危房排查鉴定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危房鉴定工作统一由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请各地根据排查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1:吉林省D级城市危房排查鉴定指导意见第一条全省各地区危房自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保障我省危房改造的顺利实施,尽快尽早安置百姓正常生活,按照国务院关于危改房的统一部署及省政府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鉴定工作由省里统一安排,全面检测,以确保申报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申报为D级的建筑排查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次排查鉴定主要对安全性(危险性)进行排查鉴定。

第四条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应统一存档备案。

第五条以下建筑可重点排查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1.老旧房屋,反映有险情的,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2.违章违规建造;3.改变使用用途、加层或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的房屋;4.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5.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条下列房屋一般可直接鉴定为D级:1.碱土(碱土与石头)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房屋;2.木柱、灰条内填塞草泥作为主要受力结构的房屋;3.碱土做顶,用黄泥做砌筑胶结材料的砖房;4.土坯墙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房屋;5.砖瓦结构房屋建设年代久,多处出现结构裂缝,冻胀变形严重,屋架与承重墙体交界点多发腐烂现象,房屋整体有较明显倾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房[2011]3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房[2011]3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房〔2011〕30号)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质量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质量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厅委托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对在本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质量进行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抽查和专家评审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

二、对在报告年度抽检中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绿色。

对报告年度抽检优秀的机构和相关估价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资质有效期内报告抽检连续优秀的机构,在资质续期核准审查时免检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在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中有一份报告不合格的机构,列入动态跟踪监督范围,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橙色。

机构应加强内部整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并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中有两份报告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红色。

机构应在下一年度向省房协专家委员会申请,从专家库中聘请一名专家为指导估价师,履行技术指导、报告审核和质量监控的职责;未经指导估价师签字,不得出具报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吉建安〔2017〕5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吉建安〔2017〕5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吉建安〔2017〕5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今年自开复工建设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扭转当前被动局面。

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安函〔2017〕19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白山松水安全行”活动的通知》(吉安委办〔2017〕51号)的统一部署及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经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交叉互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7年6月20日至7月15日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各市(州)联合交叉互检,检查组随机抽检所检地区项目,省住建厅随时督查的形式进行。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听取各市(州)“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检查各级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影像资料及检查档案。

(三)实地检查。

检查以建筑施工现场为主,每个市(州)检查3个项目,抽查1-2个县(市),每个县(市)检查2个项目,所检地区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清单,检查组随机抽取被检项目。

项目部简要介绍施工现场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检查组进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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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
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安居[201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安居〔2011〕1号)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广大回迁安置居民“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创建和谐、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回迁安置居民生活质量,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切实解决好广大回迁安置居民“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棚户区改造进程和改造成果。

为加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后管理,创造和谐、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回迁安置居民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府保障与救助相结合,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低保家庭补助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回迁安置居民中的低保、优抚等特困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供暖费补贴,切实解决这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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