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八章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共53页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破产法概述适用范围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驳回破产申请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合同履行决定权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债务人相关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7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七)第六单元取回权【考点5】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P291)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1)可以取回的情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取回的情形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1)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3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78)(2014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A%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11)(2009年多选题)3.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011年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原制度)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9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九)第九单元破产债权【考点2】债权申报的要求(P295)(2008年多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0.委托合同(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A.破产受理时尚未到期的债权B.破产受理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答案】ABC【解析】(1)选项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选项B: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选项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选项D: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题库: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答案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题库: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司以自有的办公楼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银行对该公司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债务,银行就全部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C.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清偿银行的债务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D.如果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关于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B.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C.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并要求企业承担安置资金、解决就业等问题D.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也要求提交职工安置方案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下列关于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B.李某因违规驾驶而受到行政处罚,可以担任管理人C.对于任何破产案件,具有相应资格的个人都可以被指定为管理人D.管理人的指定是随机的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C.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关联企业对外享有的一笔劳务费D.对关联企业的一项无担保债权提供了质押担保5.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下列行为不可以撤销的是()。
A.无偿转让财产B.以自有的财产为担保向银行贷款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6.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
一、单项选择题第一章经济法的本质、概念和地位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A.德国)。
2、1964年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在(D、前捷克斯洛伐克)颁布。
3、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A、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4、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5、资产阶级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两大类,按照这一标准,经济法属于(C、“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6、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C、社会责任本位)。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7、根据(C、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不包括(D.责任)。
9、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B.社会组织)。
10、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权利的是(B.用益物权)。
11、关于作为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成果,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12、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分类,经济债一般不包括(A.合同财产债)。
13、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经营协调法律关系的根据是(C、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
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4、下列企业中,不属于按照企业的财产责任性质划分的是(D、中外合作企业)。
1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转机条例》,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原因是(D、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经营性亏损)。
16、以下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征的是(B.采用合伙制或者公司制的形式进行经营)。
1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C、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18、根据《转机条例》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责令其停产整顿。
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B.一年)。
19、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有权依据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有收益必须(C、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06)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306)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B.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担C.由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无须预交D.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平均分担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A.事实清楚B.标的额不大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因抢劫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甲B.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C.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乙D.正在担任债务人财务顾问的丙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的限制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其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支付水费、电费B.支付劳动报酬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个别清偿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选择题1. 企业破产清算中,清算方案由下列哪个机构或个人制定:A. 企业所有者B. 破产管理人C. 破产法院D. 财产评估机构答案:B2. 以下关于破产顺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破产清偿顺序是优先清偿国家及其他优先清偿债权的顺序,后级债权得以清偿前级债权及不具优惠条件的债权;B. 破产清偿中,一定将公共利益债权置于个人利益债权之前;C. 破产清偿中,一定将破产申请人的优先清偿债权置于其他各类债权之前;D.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C3. 以下关于破产风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破产风险是指企业不能按照债务人的约定及时履行债务而陷入破产清偿的风险;B. 破产风险是一种市场风险;C. 破产风险可以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来预防和控制;D. 上述说法都正确。
答案:D二、简答题1. 请你简述企业破产的含义及破产的程序流程。
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因负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无力继续经营,致使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进而导致企业破产清偿,其破产清偿程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破产申请: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破产。
当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一般会被限制处置财产,同时破产管理人也将被指定。
(2)破产财产评估:评估财产清单的目的在于确认债务人的财产,包括非货币债权,同时判断大小债权的范围及优先顺序。
(3)破产清偿: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破产财产清偿中,优先清偿的债权得以清偿,后级债权得以清偿前级债权及不具优惠条件的债权。
最后根据法定顺序,分配剩余财产。
(4)破产分配:破产分配中,将破产财产清偿的金额按照优先顺序分配给债权人,如破产清偿的金额不足以满足清偿需求,则该剩余部分无法处理。
2. 请你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指定的人员,其职责和义务包括:(1)代表破产申请人或者破产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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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2019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11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10分的题目来自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题型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2019年
试卷一
2019年
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案例分析
题1题10
分
1题10分1题10分1题10分1题10分
合计11分11分11分11分11分本章分为十五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部分内容;(2)新增了《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部分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破产申请
【考点1】破产原因(★★★)(P308)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5.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