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以下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标准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解析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解析地质灾害评估技术是指对地质灾害的发生潜力、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科学定量评估的一种技术手段。
它是地质灾害预防和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预防和降低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的破坏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应用价值。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如下。
1.数据准确性:地质灾害评估需要基于准确的地质、水文、地形等数据进行分析和推断。
因此,收集和整理正确、完整的数据是地质灾害评估技术的前提条件。
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2.多学科交叉应用:地质灾害评估需要综合运用地质学、地貌学、水文学、气象学、工程力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通过多学科的交叉应用,可以全面、准确地评估地质灾害的发生潜力和影响范围。
3.模型建立与验证:地质灾害评估涉及到复杂的自然地质过程和工程综合因素。
为了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估过程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模型。
模型应基于准确的数据和理论基础,通过实地观测和数据验证,确保评估结果可靠和准确。
4.定量化与标准化:地质灾害评估应力求定量化和标准化。
通过量化分析地质灾害的各项指标,如灾害发生频率、规模、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灾害的风险和危害程度。
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有助于评估结果的比较和统一5.可视化与信息化:地质灾害评估结果的可视化和信息化处理是提高评估效果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
通过地图、立体模型、遥感影像等方式将评估结果直观地展示出来,有助于决策者和公众的理解和决策。
6.前瞻性与适应性:地质灾害评估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变化,针对性地进行评估和预警。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机构和群众,为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7.经验总结与案例研究:地质灾害评估需要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研究,总结出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规范。
不断完善和改进地质灾害评估技术,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数据准确性、多学科交叉应用、模型建立与验证、定量化与标准化、可视化与信息化、前瞻性与适应性、经验总结与案例研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b5E2RGbCAP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p1EanqFDPw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1 / 23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DXDiTa9E3d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TCrpUDGiT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5PCzVD7HxA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jLBHrnAILg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知识考试题纲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课程内容: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要求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范条例4.各主要土地利用项目的评估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1.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2.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闽国土资综[2004]149号国土资发[2004]69号(主要内容)一、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如何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三、谁来评估?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四、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五、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附件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时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1.什么地方是地质灾害易发区?2.什么是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1.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或确定重要性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2.如何确定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或确定复杂程度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谁来评估?评估者的认定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1.2.3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首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高精度的地质灾害数据。
这包括地质工程勘察数据、地形图、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等。
这些数据对于了解地质构造、地下水情况、土层性质等影响地质灾害形成的关键因素至关重要。
其次,评估过程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模型。
评估模型应包括完整的评估指标和相应的评估方法。
评估指标通常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包括地质构造、地下水位、地下水压等;动态指标包括降雨量、斜坡位移速率等。
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类。
定性评估基于经验和专家判断,主要通过判断灾害潜势和危险性等级来进行定性分析。
定量评估则通过建立数学模型,采用数学统计、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分析各因素的权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量化地质灾害危险性。
第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建立适当的风险评估体系。
风险评估体系是评估过程的核心,其目的是综合评估地质灾害概率、危险性和暴露度,从而评估相应的风险。
风险评估体系应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型等。
评估指标应包含灾害概率、危险性、暴露度和风险等因素。
评估方法应根据具体地质灾害类型和特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统计分析法、空间插值法、模型模拟法等。
评估模型则应能够综合分析评估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计算出相应的风险等级。
最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考虑时间和空间尺度。
地质灾害是时间和空间尺度巨大的自然过程,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尺度的因素。
时间尺度包括预测、预警和快速评估等不同阶段,需根据不同的时间尺度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
空间尺度包括点尺度、面尺度和区尺度等,评估需根据不同尺度的灾害特征采取合适的技术方法,如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高精度的地质灾害数据、科学的评估模型、合适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及考虑时间和空间尺度等。
这些技术要求能够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灾害防治和灾害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地质灾害评估规范要求及其应用
地质灾害评估规范要求及其应用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早已被深刻认识到,为了提前识别和减缓灾害的潜在威胁,地质灾害评估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就地质灾害评估规范的要求以及其应用进行探讨。
一、地质灾害评估规范要求1. 评估目的和背景地质灾害评估的目的在于量化灾害风险,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评估背景包括地质环境、工程背景和社会背景等。
2. 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可以是某一具体地区、工程项目或者特定种类的地质灾害。
评估范围应明确界定,包括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
3. 评估方法和指标评估方法应科学可行,并且基于客观数据和合理假设。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定量评估和半定量评估。
评估指标应涵盖灾害的概率、强度、规模和影响程度等方面。
4. 评估结果及其可靠性评估结果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并且准确反映地质灾害的风险。
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应通过合适的统计方法或者灾害案例验证得出。
二、地质灾害评估规范的应用1. 工程项目筹划阶段在工程项目的筹划阶段,地质灾害评估规范可用于确定工程的合理位置和规模。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选择相应的工程措施并优化工程设计。
2.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地质灾害评估规范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避免在潜在灾害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重要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设置。
3. 灾害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地质灾害评估规范为灾害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制定合理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计划,减少潜在灾害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4. 保险和金融领域地质灾害评估规范在保险和金融领域也有广泛应用。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为相关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评估,量化灾害损失,并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
5. 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地质灾害评估规范的应用还包括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
评估结果可供研究者参考,深入探究灾害形成机理和预测方法。
同时,科学普及可以提高公众的灾害风险意识,并倡导科学防灾减灾的观念。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灾害评估与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灾害评估与规范要求地质灾害评估是地质勘察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起着重要作用。
在地质勘察阶段,对于工程所处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是确定工程可行性和采取相应防灾措施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地质灾害评估的方法及规范要求。
一、地质灾害评估的目的及意义地质灾害评估旨在评估地质勘察工程所涉及区域的潜在地质灾害风险,判断工程建设或开发中可能遭受的灾害类型和程度,为工程设计和防灾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评估地质灾害,可以充分了解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减少工程风险与损失。
二、地质灾害评估的方法地质灾害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调查、遥感技术、数值模拟和经验推断等。
实地调查是评估地质灾害风险的基础,通过观测现场地质情况、采集样本和掌握地质构造特征等,了解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和发展趋势。
遥感技术结合卫星图像和空中摄影,能够实现大范围地质灾害的快速监测和评估。
数值模拟方法通过建立地质灾害发生的物理模型,模拟地质灾害的过程和影响。
经验推断依据历史数据和类似工程的经验,通过统计分析和专家评估,对地质灾害进行评估。
三、地质灾害评估的规范要求地质灾害评估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为地质灾害评估的一些规范要求:1. 中国国家标准《地质灾害分类与分级》(GB/T 17292-2008):该标准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分类和分级,为地质灾害评估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国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GB 50275-2009):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地质灾害评估的方法与要求,对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提供了指导。
3.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地质灾害调查规范》:该规范对地质灾害调查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等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 国际上常用的地质灾害评估方法,如FEMA(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的HAZUS(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系统)、OAS(欧洲地震灾害潜在性评估)等也可以作为参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5.评估范围与级别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5.5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一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5.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分为三级。
见表5—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5—13.8.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5-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5-2注:每类5 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3.8.2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5-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5 -35.9 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6.技术要求6.1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婿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6.2 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6.3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客,作出概略评估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7.1 地质灾害调查的重点应是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7.1.1 在相同地质环境务件下,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工段,将是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应为调查的重点。
7.1.2 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冲沟,应为调查的重点。
7.1.3 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的范围,应做为调查的重点。
7.1.4 在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上分布范围,可做为调查的重点。
7.1.5 对线状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调查的重点。
7.2 地质灾害调查内容与要求7.2.1 崩塌调查一、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二、崩塌区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水的活动情况。
三、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及编绘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图。
四、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和地震情况。
五、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地貌、岩性、构造、地质、采矿、爆破、温差变化、水的活动等。
六、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7.2.2 滑坡调查一、搜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并调查分析山体地质构造。
二、调查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圈定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要素;并查明滑动带部位、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的组成和岩土状态,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分析滑坡的主滑方向、滑坡的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分析滑动面的层数、深度和埋藏条件及其向上、下发展的可能性。
三、调查滑带水和地下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
四、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
五、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宜摄影或录像。
六、调查当地整治滑坡的经验。
7.2.3 泥石流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
井应调查下列内容:一、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
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分布和储量。
三、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隋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及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四、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
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五、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
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六、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
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七、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并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八、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九、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经验。
7.2.4 地面塌陷调查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
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分别查明下列内容:岩溶塌陷:一、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区内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及岩溶水环境条件。
二、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形态、规模、分布密度、土层厚度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
三、地表、地下水活动动态及其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
四、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五、调查岩溶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段。
采空塌陷:一、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性、结构等。
二、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室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四、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五、采空区附近的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六、搜集建筑物交形及其处理措施的资料等。
7.2.5 地裂缝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
二、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地下水开采等)。
四、发展趋势预测。
五、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7.2.6 地面沉降调查主要调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不包括自于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地面下降。
主要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来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
着重查明下列问题: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笫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