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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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清欠办•【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冀清欠办[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冀清欠办[2009]5号)各市建设局、清欠办,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近一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投诉明显增多。

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全力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将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是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

今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管理。

在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中,都要突出防范拖欠的工作内容。

要重点抓好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跟踪、施工许可时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以充分发挥这几个关键环节对防范拖欠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市清欠、建设部门要于2009年7月份,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对已经产生拖欠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切实加大督导解决力度,督促施工企业限时支付。

涉及拖欠工程款的,要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但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问题但又不积极配合解决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相关政策结果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相关政策结果

省、市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文件汇总2016年07月11日目录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4〕19号 (3)Ⅱ、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5〕20号 (7)Ⅲ、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 (10)Ⅳ、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文号:冀建市〔2014〕19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2014年5月5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标准向银行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企业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各企业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一)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缴纳;(二)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万元部分按8%,200万元以上部门按5%。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不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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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冀政办字〔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冀建工〔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春节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衔接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内容,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制度的再部署、再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建筑用工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建项目按月足额发放率达90%以上。

(二)全面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冀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一)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预储金的具体划转方式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域含所辖县施行;五、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年,工资保证金届时将予以取消;现阶段,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的工资支付情况为准,建设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在我省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为准,在项目施工期间,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该项目已经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七、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八、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2004]1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8【实施日期】2004.1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04年12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目前,我省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期完成清欠目标任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清欠的目标、范围和标准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市[2003]5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12.22
【实施日期】2003.1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建市〔2003〕598号2003年12月22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建筑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农村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建
筑业,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的主力军,为建筑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建设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严重,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冀建传真〔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冀建传真〔2015〕3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决定召开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2015年1月15日下午报到,16日上午开会,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石家庄市中国大酒店(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与自强路交叉口东行)。

二、参会人员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华北石油管理局清欠办主任和主管局长。

三、会议内容(一)各地汇报2014年清欠工作、交流工作经验;(二)总结全省全年清欠工作,部署近期重点任务。

主要是督导各地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和做好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工作。

四、其他事宜(一)请各市认真准备书面材料,一式40份,报到时交会务组。

重点总结2014年清欠工作,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落实、全面排查、信访案件处理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材料控制在2500字以内。

同时上报2014年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清出全省建筑市场的案件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请各市将参会代表回执(附后)于1月14日上午下班前,报我厅市场处。

联系人:张晓龙电话:*************136****8256邮箱:****************许献英(中国大酒店)136****3078附件:全省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代表回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1月1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冀建办市[2014]259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的通知(冀建办市〔2014〕259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省住系统下一阶段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2014年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14年6月17日下午报到,18日上午开会,会期半天。

地点:石家庄市太行国宾馆(白楼宾馆,中山路维明大街交口)二、会议内容1、交流工作情况;2、宣贯《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3、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参会人员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住建局主管局长1人和建筑市场监管处(科)、清欠办负责同志各1人,华北石油管理局矿建处负责同志1人。

四、其他事宜1、请各市认真准备书面发言材料,一式40份,报到时交会务组。

发言材料字数在2500以内,内容围绕全面履行本部门职责,重点介绍在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完善制度措施、开展劳务管理信用评价、建立与人社部门合作机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处理信访案件、惩治严重拖欠企业、指导所辖区县工作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2、请各市将参会代表回执(附后)于6月16日下班前,报省厅市场处。

联系人:刘欢电话:*************137****1918邮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6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发文字号】冀建传真[2016]7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1.14【实施日期】2016.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冀建传真〔2016〕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清理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农民工赴省进京上访讨薪问题呈高发态势,且重复访增多,拖欠数额大,讨薪方式激进,持续时间长。

年末临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上访、投诉将进入高发期。

为贯彻落实赵克志书记在八届省委第43次常委(扩大)会议上的指示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和《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冀保农薪〔2016〕4号)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结合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防控目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认真谋划、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力做好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地要明确防控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力争实现“三减少一下降两确保”,即欠薪案件同比减少,被拖欠人数同比减少,被拖欠金额同比减少,因欠薪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赴省进京大规模集体上访,确保2017年春节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群体性案件妥善处置。

二、全面开展排查,做好防控工作即日起,各地要迅速开展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市[2003]59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3.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3]597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产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中,对拖欠工程款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建筑市场供需失衡、投资体制市场改革滞后、市场机制不完善、建设领域信用和法规体系不健全、主体行为特别是业主的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愈演愈烈。

截止2002年,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累计147亿元,拖欠工程款的影响深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6个百分点,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更为突出,分别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45%和25%,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意义,把抓好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今后几年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项综合治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力争从明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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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

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

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
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专题说明。

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二、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明确专项条款。

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

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督导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按期预缴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订清理、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建立健全有关拖欠记录、统计、披露和通报等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各级交通、水利、
建设、教育、卫生、司法、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四)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专业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

行业协会要制订完善行约行规和从业行为规范。

本意见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或报酬。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各类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型基金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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