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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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正文:

----------------------------------------------------------------------------------------------------------------------------------------------------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6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铁路行李、包裹运价

铁路行李、包裹运价
运费计费重量(kg)×运价率(元/kg)
尾数保留到角。
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元。
如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还需计算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o.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例6—1】某托运人在南京托运助力电动车一辆到济南,重30kg,声明价格2400元,请计算运费。
解:
1.确定运价里程:查找《客运运价里程表》,得出南京至济南运价里程为667km。
(一)确定运价里程
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1.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2.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
递减率(%)
运价率(元/(kg·km))
各区段全程运价(元)
区段累计运价(元)
1~200
O
O.00058600
0.11722
201~500
10
O.00052749
0.158247
O.275467
501~1000
20
O.00046888
0.23444
O.509907
1001~1500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24年6月1日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24年6月1日

一、适用范围

二、保价运输对象

1.保价货物:指货主托运的具有实际价值的货物,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货物。

2.不可保价货物:指铁路规定不可保价的货物,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和其他铁路明确规定的货物。

三、保价运输要求

1.货物价值:保价货物的价值以货主声明的价值为准,货主应提供合理的货物价值证明材料。

2.保价金额:保价货物的保价金额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最高不超过货物的申明价值。保价金额与实际运输费用无关。

3.保价费用:货主进行保价运输需要支付保价费用,保价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状况确定)计算,并在运费票据上明示。

4.保价责任:铁路公司对保价货物承担保价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时,铁路公司应按照保价金额向货主赔偿。

四、保价运输申报和追索流程

1.申报:货主在托运货物时需填写保价申明,并提供相关货物价值证明材料,同时支付保价费用,并在运单上明示。

2.追索:当保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或延误时,货主可向铁路公司提出保价货物追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追索申请书、保价运输合同和票据、货物价值证明材料、运单和相应的货运记录等。

3.处理:铁路公司收到货主的追索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实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如果铁路公司认为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货主并说明理由。

五、制度监督和维权

1.监督: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价运输监督制度,加强对保价运输

的管理和监督。

2.维权:货主在保价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通过申请仲裁、诉讼

等方式进行维权。

六、违规处罚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客行李的安全和顺利运输,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中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三条旅客行李包裹指旅客在乘坐火车时携带的物品,包括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等。

第四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旅客应当按照铁路规定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进行包装,确保包裹完好无损。

第二章行李包裹的托运

第七条旅客携带的行李包裹可以选择自行携带或者托运。

第八条旅客行李包裹的托运标准由铁路公司规定,并在火车站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第九条旅客托运行李包裹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并按照规定缴纳托运费用。

第十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托运处,不能迟到。

第十一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取件手续,逾期未取的行李包裹,铁路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李包裹的保管

第十二条旅客行李包裹的保管由铁路公司负责,保证行李包裹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托运单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车厢或者行李车中。

第十四条旅客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旅客可以向铁路公司申请赔偿。

第十五条旅客行李包裹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公司应当及时处理赔偿事宜。

第四章行李包裹的管理

第十六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类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顺畅。

第十七条旅客行李包裹如有特殊要求,应当提前向铁路公司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十八条旅客行李包裹采取打包方式托运时,应当确保包裹内容真实,便于安全检查。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的运输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铁路部门于2019年6月1日发布了新的铁路保价运输规则。

一、保价运输的定义

铁路保价运输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受保价运输服务合同约束,货物按照一定的价值进行保价的运输方式。保价运输可以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提供补偿保障,减少货主的损失风险。二、保价运输的适用范围

铁路保价运输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大宗货物和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品、贵金属等。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铁路保价运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三、保价运输的计价方式

铁路保价运输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两种:按货物实际价值计价和按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计价。货物实际价值计价是指根据货主提供的货物价值进行计价,货物价值越高,保价费用越高;按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计价是指根据货物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计价,运输费用越高,保价费用越高。

四、保价运输的责任和义务

铁路保价运输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货主的责任和义务。

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充足的保价运输服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损坏;对于货物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货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货物价值,确保保价运输合同的真实性;按照规定支付保价费用,确保保价运输合同的有效性;在货物损失发生后,及时向铁路运输部门提出索赔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铁路行李、包裹运价

铁路行李、包裹运价

铁路行李、包裹运价

一、行李、包裹运价的制定原理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运输条件,并参照铁路零担货物运输运价和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工具的行李、包裹运价而制定的。行李、包裹使用行李车运送,送达速度快,并有行李员全程负责运送,运输质量高,运输安全好。由于行李、包裹的特点和装载方法等因素,行李车的载重利用率低,因此,根据行李、包裹的运输条件和与其他运输工具合理分工的原则,行李、包裹运价应高于铁路零担货物运价,但低于民航行李、包裹运价。

行李运价率,根据惯例及各交通部门通用的计价办法为:每100kg·km行李运价等于1人·km的硬座基本票价,即行李运价率按硬座票价的1%计算。

行李运价率一硬座票价率×1%=O.05861×1%

=0.0005861(元/(kg·km))

包裹运价率,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则按其加成或减成比例计算,现行各类包裹运价率的比例关系如表6—1所示。

表6-1包裹运价比例表

行李、包裹的运价率采用运价区段办法,即把运价里程分成若干个区段,在同一个区段内运价率相同;同时也遵循运价率递远递减的原则,即运价里程越远运价率越低,以减轻长途旅客和托运人的经济负担。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区段、递远递减率和递减运价率见表6—2~表6-5。

表6-4行李递远递减率和递减运价率

表6-5包裹递远递减率和递减运价率

二、行李、包裹运价手工计算

(一)确定运价里程

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1.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

一、总则

为了规范铁路货运保价制度,保障货物运输利益,提高货运效率,保持良好运输秩序,特制订本规章。

二、保价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价标准。

2.公平保价,对同一种货物、同一线路,实行统一保价标准。

3.合理保价,考虑到货物种类、距离、数量等因素,制定适当的保价标准。

4.依据运输方便,经济、安全为原则,确定货运保价。

三、保价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中的一切货物,包括散装货物、集装箱货物等。

2.不适用范围

(1)免保价货物:国家规定免保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章。

(2)其他情况。

四、保价的标准

1.保价标准按每吨每公里计算,根据货物种类、线路距离等因素确定。

2.不同种类货物的保价标准,由铁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公布。

3.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情况,按照规定赔偿标准计算。

五、保价的计算方法

1.保价的计算方法

(1)货物的保价=货物数量(吨)× 运输距离(公里)× 保价标准(元/吨.公里)。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根据实际损失量计算赔偿金额。

2.保价的结算方式

(1)运输结束后,货主可凭运输单据向铁路部门办理保险理赔。

(2)铁路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保价的执行

1.货主在确定运输货物时,应根据货物性质、价值确定是否需要保险。

2.货主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应填写保价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保价费。

3.铁路部门在接到保价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货物保价信息,并向货主确认。

4.铁路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2015)319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2015)319

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行包、货物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保价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保价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行包、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与铁路局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办理保价运输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仅在合资、地方铁路管内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保价运输时,所在地铁路局应与其签订保价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运输责任划分、理赔清算、收入分成、安全防范、争议处理等内容。

地方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保价运输时,可按国铁委托地铁代办的形式办理,也可按比例分成,由所在地铁路局与地方铁路协商确定。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比照地方铁路办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总公司运输局(营运部)设运输保价管理机构,负责总公司保价运输管理(含国际联运),组织开展保价品牌创建和保价营销策划;指导、监督行包、货物损失调查、处理和赔偿工作;指导、监督保价投资和保价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等。

第六条铁路局在货运或客运管理部门设置保价运输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在直属车务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设置保价运输管理人员。

国境站所在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国际联运保价运输工作,其他铁路局应在保价管理机构内指定人员负责。有关国际联运保价货物损失调查处理受总公司国际合作部指导。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物资保价运输方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治理,保证物资运输安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是铁路内部对物资保价运输工作的差不多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方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物资运输规程》、《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方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保价运输治理

第三条为全面做好物资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物资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物资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治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咨询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打算等治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负责经营治理代理铁路物资运输保险工作;

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

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物资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

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觉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讲解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讲解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行李包裹运输行为,保障旅客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铁

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行李包裹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和安全的原则,提供

优质服务,满足旅客和托运人的需求。

第四条国家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行李包裹运输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保障运输安全,防止行李包裹损失和损坏。

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条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当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

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第六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出售。旅客应当持有效

车票办理行李包裹托运手续。

第七条行李包裹票是运输行李包裹的基本凭证。行李包裹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包裹重量、包裹体积、运费、运输路线、托运日期、托运车站、到达车站、托运人签名等。

第八条旅客自带的被褥、衣物、个人阅读书籍、残疾人车厢等旅行必需品,可按

行李托运。乘客可在乘车范围内凭有效车票不限次数托运行李和残疾人车厢。

第九条行李中不得放入货币、凭证、珍贵文物、金银首饰、档案资料等贵重物品,以及国家禁止运输的任何物品或危险品。

第十条行李包裹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

中不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行李包裹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规定或者包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72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72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

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表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表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乘客的行李安全,规范行李包裹的装载和运输,根据我国铁路运输法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使用铁路客运列车进行行李运输的乘客。

第三条行李包裹指乘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和个人财物。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行李包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

第五条乘客的行李包裹应当经过合理包装,保证其在运输过程中不脱落、漏失、污损或者损坏。

第六条列车车站、乘务员和客服人员有权对乘客的行李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列车的行李装载和运输安全。

第七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工作人员的指引,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行李包裹的托运和装载。

第八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行李包裹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托运行李包裹规定

第九条乘客可以选择将行李包裹进行托运,托运行李包裹应当符合车站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

第十条乘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填写相关托运单,详细描述包裹内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如有贵重物品应当特别注明。

第十一条乘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按照车站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托运费用。

第十二条乘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接受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在安检合格后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三条乘客托运行李包裹应当提前到达车站进行办理,确保按时装载到列车。

第十四条乘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按照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指引,将包裹放置在指定区域,确保装载安全。

第十五条乘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装载到指定的车厢和位置,不得私自放置或改变装载位置。

第十六条乘客对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负有保管责任,不得私自打开包裹或擅自改动包裹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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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2条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车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支付保价费。

第3条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托运人应以全批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保价。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已发生的运输费及其税款。

第4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行李包裹时,应在“行李包裹托运单”声明价格栏内填记保价金额。保价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5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

第6条为全面做好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工作,铁路局结合自局情况,在客运处内设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由局内调剂解决)负责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7条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保价运输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保价运输业务。

二、负责制定与实施有关保价运输的规章、制度、措施。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工作,做好保价运输工作。

三、负责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及赔偿诉讼工作。

四、负责运输过程中行李包裹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计划等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包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权限、期限等事项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9条要做好保价运输的安全防范工作,保价运输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对于整车贵重物品要派人看守并押运(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10条贵重的行李包裹,车站、列车人员要重点监护,值乘警务人员对装运上述物品的行李车,沿途要进行巡视,在站装卸作业时要做好防护。

第11条行李包裹保价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按铁财〔1991〕80

号文件办理。

第12条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监

察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检查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办理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

二、有权检查保价费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漏收、错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行包安全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检查记录(格式附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六、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铁路局可根据自局具体情

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14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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