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犯罪不作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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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作为研究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上争论的焦点。
(一)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是否为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
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成效并不显著。
[1]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来自于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象作为那样存在身体外部动作。
因而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因果行为论因为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因而难以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作出有效说明,个别学者甚至得出不作为难以称为行为的结论。
[2]为使不作为归之于行为,在因果行为论中,或者是象贝林格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意思限定要素,将行为概念变通为没有的的抽象物-人的态度;或者是象李斯特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有体性要素,强调行为中的意思作用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难以坚守其因果行为论的基本立场。
目的行为论立足于人的主观目的,消极行为的机械性,对于理解行为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目的行为论主要适用于对故意行为的解释,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则难以作出论证[3].为此目的行为论提出“人的形态”(MenschlichesVerhalten )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引申出“目的行动力(finaleTatmacht)以联结作为与不作为,使之共同归属于行为。
[4]这种以目的为出发点的行为理论,在目的行动力的范围内,对于故意的作为与不作为尚能作出解释,对于过失行为,尤其是过失的不作为仍然难以作出圆满的解释。
行为论引入规范评价的立场,跳出了存在论的限制,为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带来了希望。
在物理意义上说,不作为是”无“。
但在社会意义上,只要具有社会重要性,仍然可以评价为”有“。
[5]当然,过于信赖社会的规范评价,完全脱离行为的物理基础,也会使行为概念泛化,消解行为的界定机能。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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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4)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一)罪刑法定原则 (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结语 (56)引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
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
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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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上的不作为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在详细解析了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罪的认定标准、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不作为罪的司法实践。
结论部分提出了不作为罪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总结。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刑法、不作为、不作为罪、司法实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改革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不作为罪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某人明知应当采取行动,但故意不采取行动,导致一定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罪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体的过失或故意不作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不作为罪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其主观故意、客观责任、后果等。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不作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作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不作为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旨在探讨在犯罪领域中,不只是实际行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主观上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于被违法行为的被忽视也给予了惩罚,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可以帮助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界定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只有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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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多个犯罪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作为的积极参与者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形式——不作为的参与者。
不作为参与者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其行为或疏忽对于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法律界定、特点、影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二、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的法律界定在刑法中,不作为参与是指犯罪者未采取积极的行动来阻止或防止犯罪的发生。
这并不意味着不作为的参与者是完全无辜的,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行为,我们需要明确其法律界限,即不作为行为必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事实基础上具有客观危害性。
三、不作为参与的特点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以下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者往往以一种看似无害的方式存在,难以被察觉。
2. 依赖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往往依赖于其他犯罪者的行为或疏忽。
3.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间接的作用。
4. 主观性:不作为参与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或态度,例如轻信或放任等。
四、不作为参与的影响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不作为的行为往往助长了犯罪的发生,增加了社会的安全隐患。
其次,不作为的参与者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逃避法律责任,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最后,不作为的参与者对于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五、法律责任与处理方式针对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行为,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加大对不作为参与者的惩罚力度,以达到预防和震慑的作用。
最后,需要完善司法制度,加强证据收集和案件审查工作,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研究结论及展望本文通过对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问题的研究,明确了其法律界定、特点、影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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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共同犯罪是指由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不作为参与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其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从而为共同犯罪创造了条件或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特点、法律认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共同犯罪作为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其中,不作为参与是共同犯罪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形式。
不作为参与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间接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本文将对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与外延,探讨其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二、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特点(一)不作为参与的界定不作为参与是指行为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得其他行为人有机会或得以实现其犯罪意图。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者通常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道德义务,但其故意或过失地放弃或疏忽了这些职责或义务,从而为共同犯罪创造了条件或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不作为参与的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往往不易被察觉和发现,其危害结果往往与其他行为人的直接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
2.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通常不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不作为行为间接地为共同犯罪提供了条件或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由于不作为参与的隐蔽性和间接性,其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三、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认定(一)不作为参与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道德义务;二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放弃或疏忽了这些职责或义务;三是由于这种放弃或疏忽,使得其他行为人有机会或得以实现其犯罪意图;四是这种放弃或疏忽与共同犯罪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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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一种独特的犯罪形态,它不同于作为犯的直接性、主动性,而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呈现。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提高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导致或加重了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这种义务可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能是基于法律原则、道德伦理等推定的。
例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
2.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行为人不仅要负有法律义务,还要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则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例如,一个病重的人无法履行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可以请求他人代为履行。
3. 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导致或加重危害结果的原因。
例如,一个消防员未及时扑灭火源,导致火灾蔓延,造成严重损失。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标准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需要综合考虑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义务的认定法律义务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关键。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律义务,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法律原则、道德伦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2. 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核心。
要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客观事实出发,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推断和分析。
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3. 主观方面的考量主观方面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_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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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解析 (6)2.1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 (6)2.2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7)2.2.1 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 (8)2.2.2 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9)2.2.3 行为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 (9)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本特征 (11)3.1 行为方式的特殊性 (12)3.2 法律效果的间接性 (13)3.3 违法性的判定难题 (15)四、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6)4.1 主体条件的限定 (17)4.2 客体条件的考量 (19)4.3 动机条件的分析 (19)五、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司法适用 (20)5.1 司法认定的难点与挑战 (22)5.2 司法适用的策略与方法 (23)5.2.1 归纳推理法的应用 (24)5.2.2 类推适用法 (25)5.2.3 刑法规则的补充与拓展 (26)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完善 (27)6.1 立法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29)6.2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建议 (30)6.2.1 明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31)6.2.2 完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效果 (32)6.2.3 加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预防与惩治力度 (34)七、结论与展望 (35)7.1 研究成果总结 (37)7.2 研究不足与局限 (38)7.3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9)一、内容简述《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是一本深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现象及其法律问题的学术著作。
本书从理论到实践,全面剖析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的挑战。
在理论层面,本书首先界定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指出其不同于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危害性。
作者详细阐述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作为义务以及造成危害结果等要素。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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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即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历来是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而在这其中,不作为参与问题,即在共同犯罪中某成员的“不作为”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特点、责任认定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特点(一)不作为参与的界定不作为参与,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某成员在明知其他成员实施犯罪行为且具有帮助、教唆或协同之可能性时,未能采取行动予以制止或防止。
该不作为行为并非出于主动的自愿,而往往是因疏忽大意或未能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
(二)不作为参与的特点不作为参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观上的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其他成员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客观上的可预防性,即行为人具有采取行动预防或制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三是结果上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共同犯罪的最终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不作为参与的责任认定(一)责任认定的依据认定不作为参与者的责任,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在主观上,需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及其实施的具体行为。
(二)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即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要考虑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同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分析证据,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后果及处理建议(一)法律后果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者,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参与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减轻、免除或从重等不同处理结果。
(二)处理建议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二是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和责任认定;三是强化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是加强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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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与传统的作为犯相比较,它所展现出的隐蔽性、间接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性使得其在法律界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争议。
在深入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定义和构成要素,还要深入探讨其法律责任和处罚原则。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法律规定应履行某种积极行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未能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本应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却选择以消极的方式不予履行,使本应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
与真正的不作为犯(如不救助犯罪)不同,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上有所不同,如民法上的作为义务等。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一)主体要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主体是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刑法中,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由法律规定或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二)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核心。
行为人应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但未能履行,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这里的“行为义务”往往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某些先例判例等。
(三)危害结果要素危害结果是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依据。
当行为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如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这种危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的不作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法律解释与责任认定(一)法律解释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的规定;最后,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认定在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责任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即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故意或过失),又要考虑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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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法律性质、责任认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通过对不作为参与的理论基础、案例分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多个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除了作为的共同犯罪外,还存在一种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形式。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未履行,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认定和处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围绕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作为参与的理论基础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即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未履行该义务,从而与他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法律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职务要求、先前行为等。
当行为人未履行这种义务时,便构成了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三、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法律性质不作为参与的界定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法律义务;二是行为人未履行该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性质上,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与作为的共同犯罪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即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不作为参与的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作为参与的认定过程、责任划分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不作为参与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五、不作为参与的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是不作为参与的核心问题。
在认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法律义务来源、未履行义务的主观心态、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区分共同正犯和不作为帮助犯的责任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建议针对不作为参与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不作为犯罪的认识;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作为参与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三是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不作为参与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能力;四是要确保司法独立,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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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种法律现象,近年来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道德上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与真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履行特定职责的犯罪)相比,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因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导致犯罪结果,而是在某种情境下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负有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
这种义务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源于公共道德的约束。
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救助者对受伤者的救助义务等。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未能履行。
这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特征之一。
如若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则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未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因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因救助者未及时救助导致受伤者死亡。
四、法律责任及司法实践应用(一)法律责任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其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二)司法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及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同时,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危害结果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明确了其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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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因未能积极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从而导致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随着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深入,对于法律义务及其违法的后果研究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特征、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旨在为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研究者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导致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在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地未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进而对他人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二是这种未履行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的损害。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以下特征:1. 行为人具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2. 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3.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4. 行为人的未履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损害;5.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依义务来源分类:包括法定义务不作为犯和约定义务不作为犯;2. 依行为人主观状态分类:包括故意不作为犯和过失不作为犯;3. 依危害程度分类:包括重大危害的不作为犯和一般危害的不作为犯。
五、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主要涉及刑法、民法等领域。
在刑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因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在民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因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导致的民事责任。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法律解释和定罪量刑。
六、结论本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和特征,阐述了其核心要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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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律学领域中,不作为犯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形式,对于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的严格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而不真正不作为犯则是这一概念中的一个重要子集。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法律解释,以期为法律界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未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义务。
这种法定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或先前行为等。
(二)行为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即明知自己有法定义务而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
(三)行为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四)危害结果: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是由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的。
四、法律解释研究(一)法定义务的认定法定义务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行为人的职务、先前行为、法律规定等都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定义务的依据。
此外,还需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等因素。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等因素。
同时,还需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确保危害结果是由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法律解释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同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结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形式,在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犯罪形式的本质和特点。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7974275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7c.png)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即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作为的积极参与者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不作为参与形式。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因而构成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者的角色和行为方式具有其独特性,对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分析其特点、类型及法律责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作为参与的概述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者,是指本应承担一定的积极行动义务,但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未能履行其职责的个体。
与积极行为的参与者相比,不作为参与者因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难以察觉,但其在犯罪中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了犯罪的完成,因此对其法律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作为参与的类型及特点(一)类型1. 监督型不作为参与:指在共同犯罪中担任监督、管理职务的个体,因疏忽或故意未能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加剧。
2. 协助型不作为参与:指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某种原因未能积极行动,而是选择了不作为。
3. 默认型不作为参与:指在他人犯罪行为发生时,明知其行为违法但未制止或报告,选择了默认或沉默。
(二)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较为隐蔽,难以被察觉和证实。
2.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间接作用,但往往对犯罪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3. 责任认定复杂性:由于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特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往往较为复杂。
四、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基础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义务来源,如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上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者需根据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备上述义务来源。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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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现象的成因和预防控制
背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指的是某些人在职责范围内明知应该采取行动,但是出于种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正性,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研究目的:通过深入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现象的成因,寻找预防和控制的方法,以促进社会治理和公正性。
研究内容:
1. 国内外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文献综述。
2.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因分析:
(1) 概念界定和分类方法。
(2) 制度因素分析。
(3) 人性因素分析。
(4) 社会文化因素分析。
3.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1) 加强政策制度建设。
(2) 强化监管力度。
(3) 增强官员道德理念。
(4)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法。
通过查阅海量研究文献,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并借助案例分析法解析其成因和预防控制的路径。
预期结果:本研究将形成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因和预防控制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提供借鉴和参考价值。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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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背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因职务不作为、懒散怠惰、推诿扯皮、违规侵占等行为,导致国家权力受损、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一种犯罪行为。
原本只是一种行政责任,但在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讨论。
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一核心概念上的争议主要有哪些?这些争议的根源在哪里?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争议,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执法目标?
研究内容:
1.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本质及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2.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
3.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4.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司法实际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5.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方法:通过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律条文和学术观点,思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争议及其对刑法执法目标的实现带来的问题。
预期结果: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建设性的思路,为刑法执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
同时,也可以为深入研究刑事犯罪和司法制度的问题提供参考。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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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xx年xx月xx日contents •不作为犯罪的概述•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不作为犯罪研究的展望与建议目录01不作为犯罪的概述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并因此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在该义务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1 2 3不作为犯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与作为犯罪相比具有不同的因果关系和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合同、自愿承担或其他形式的承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通常比较复杂,需要证明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纯正不作为犯罪指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在该义务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指行为人负有道德或自愿承担的作为义务,在该义务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指行为人持有某种物品或资源,并负有对该物品或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该义务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持有型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的区别02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自然人不作为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刑事违法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自然人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特殊主体在一些特定的不作为犯罪中,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
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件故意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在一些情况下,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不作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不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不作为犯罪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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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尊敬的指导老师:
我选择的课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以下是我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在当前的社会中,不纯正不作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人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的行为,这一情况不仅会导致组织的低效运营,而且也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的现象,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分析和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使组织中的员工能够秉持诚信、勤勉、有责任感的职业道德,从而提高组织的效率、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三、研究内容
1.不纯正不作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2.不纯正不作为引起的影响及其原因。
3.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的危害,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和信誉问题等。
4.提出有效的组织与员工管理策略,包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制等。
四、研究意义
1.提高员工意识和素质,减少不纯正不作为的现象。
2.改进组织和员工的道德水平,提高组织效率。
3.减少不纯正不作为带来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五、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2.问卷调查法。
3.实地调研法。
六、研究预期结果
1.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2.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的危害和影响,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意识。
以上是我的开题报告,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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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如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往往以积极对抗的方式甚至暴力手段实施危害行为,而谈不上消极的表现。
同样道理,有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既是“身体静止”,或者“不为身体动作”,也有所不妥,因为不作为在许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身体动作,甚至激烈的动作,如前所述的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是如此。
事实上,只要行为表现为消极,身体静止,其形式必定为不作为,而当行为表现为积极、动作时,则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一定的法定义务,从而进一步判定行为是作为抑或不作为形式。
分析比较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定义的上述各种论述,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见解。
其科学性在于:第一,将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限定为法律义务,从而将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义务排除在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之外。
第二,将法律义务进一步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反映了作为义务同一般法律义务的不同。
第三,将“能够实行”特定法律义务作为不作为的要素,正确地揭示了履行特定义务地可能性是不作为不可缺少地条件。
二、不作为犯罪的种类不作为犯罪的种类划分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两分法。
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如有的论著认为“一种足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作为不能构成,理论上称之为‘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有由不作为构成,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通常为作为犯罪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不纯正不作为犯’”[3]其二,四分法。
划分为:一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二是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三是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是不能单独成立,只能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不作为。
[4]其三,三分法。
未单独对不作为犯罪分类,而以作为和不作为形式为标准,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第二类只能以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第三类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
[5]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两分法与三分法是比较可取的,而四分法颇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四分法明显存在两处错误:第一,将”只能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不作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独立的一种,有悖于分类标准的统一性。
不可否认,有的不作为只能在共同犯罪中存在,这是客观事实。
但是,对不作为犯罪的分类,只能针对单独犯罪而言。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虽然因共同犯罪的复杂属性有特殊性,但无论如何,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仍有赖于单独犯罪中的不作为特征,其不作为本身并不能自成一类。
第二,认为一种犯罪“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实际上是对不作为的误解。
持这种观点者的理由是,这类不作为犯罪的共同点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刑法规定地作为义务,而实施这些不作为犯罪时又采取了某种积极作为的形式。
[6]笔者认为,这种理由站不住脚。
从根本上讲,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是相互对立的概念。
任何实现已然的犯罪行为,它要么由作为构成,是作为犯罪:要么由不作为构成,是不作为犯罪。
三、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及其性质的主要依据。
[7]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我国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种是三来源说。
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第二种是四来源说。
认为在三来源说的三个义务的基础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还包括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三种是五来源说。
认为在三来源说的三个义务的基础上还包括行为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下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另外日本学者认为法令、合同、无因管理、条理、习惯(包括先行行为、所有人管理人的场合、财产上交易的场合、习惯的场合)均可构成不作为的义务。
[8]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根据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一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也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
如《宪法》规定纳税人有纳税义务,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等,同时这些义务又在税法、婚姻法中得以具体化: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非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但必须同时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即对这些特定义务的违反又触犯了刑法的,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可否作扩张的解释呢?理论界对此是存在争论的。
有人主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严格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有人则认为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再从法律的精神观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亦成为作为义务。
笔者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作严格的解释,否则“极易误导,使人误以为基于伦理、道德、宗教或社会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义务,或就公序良俗之评价标准,而认定之防止义务,均属基于法律基本精神观察,而具有之法律防止义务……显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有违。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某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义务。
例如,游泳池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
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负担的指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指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力、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如果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了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时,就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见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况:1、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随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当这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时,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2、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
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自愿承担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以双方的合同为条件,也不以签订合同为依据,只要行为人自愿担负了某种义务,就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因此造成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就要承担法定义务。
这种自愿行为必须是建立在受托人自愿承担义务的基础之上,而且受托人必具有履行自愿承担义务的能力。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呢?理论上主要的争论在于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是否限于违法、有责行为,也不限于作为,但合法、正当行为于不作为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又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分析。
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这是个相当复杂、存在困惑的问题。
其结症在于:如果说犯罪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则一般违法行为甚至合法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似不合理;如果说犯罪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那么许多犯罪将会由一罪变为数罪,比如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如果肯定行为人有救治的作为义务,那么行为人不予救治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就可以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这亦有所不妥。
有学者在论及不作为杀人问题时指出,先行行为应限制在过失导致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之范围内。
但未进一步给予理由。
这个问题值得理论上进一步研究。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点第一、间接性: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无须加入自然力或他人的行为。
而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是间接的,它往往借助于某种自然力或他人的行为,在行为人不作为时,危害结果因其他的原因已存在着发生的可能。
而正是由于这种可能,使特定义务人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那么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某种自然力或他人的行为共同招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间接的,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系统中,存在着行为人的不作为以外的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必要条件,它是必不可少的,缺少它,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就不会存在,不作为犯罪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主观性:不作为因果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特征,这种主观性既表现在法律对因果关系范围的限定上,又表现在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能力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上。
前者与作为义务相联系,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成立以法定的作为义务为条件,将无法定义务的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排除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