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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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不作为研究

犯罪不作为研究

犯罪不作为研究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上争论的焦点。

(一)不作为的行为性

不作为是否为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成效并不显著。[1]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来自于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象作为那样存在身体外部动作。因而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因果行为论因为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因而难以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作出有效说明,个别学者甚至得出不作为难以称为行为的结论。[2]为使不作为归之于行为,在因果行为论中,或者是象贝林格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意思限定要素,将行为概念变通为没有的的抽象物-人的态度;或者是象李斯特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有体性要素,强调行为中的意思作用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难以坚守其因果行为论的基本立场。

目的行为论立足于人的主观目的,消极行为的机械性,对于理解行为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目的行为论主要适用于对故意行为的解释,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则难以作出论证[3].为此目的行为论提出“人的形态”(MenschlichesVerhalten )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引申出“目的行动力(finaleTatmacht)以联结作为与不作为,使之共同归属于行为。[4]这种以目的为出发点的行为理论,在目的行动力的范围内,对于故意的作为与不作为尚能作出解释,对于过失行为,尤其是过失的不作为仍然难以作出圆满的解释。行为论引入规范评价的立场,跳出了存在论的限制,为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带来了希望。在物理意义上说,不作为是”无“。但在社会意义上,只要具有社会重要性,仍然可以评价为”有“。[5]当然,过于信赖社会的规范评价,完全脱离行为的物理基础,也会使行为概念泛化,消解行为的界定机能。至于人格行为论,也对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较强解释力,但同样存在上述缺陷。[6]行为理论在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上存在这种不圆满性为控制原则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由于控制原则是以事态是否行为人可控制作为衡量标准的,因而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就没有任何必要,难怪控制原则的倡导者本身也认为这是一种激进的观点。[7]尽管控制原则从根本上使不作为的行为性不成其为一个问题,我们还是不赞同控制原则,坚持在行为理论的框架内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

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

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

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

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

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

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

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

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刑

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在道德层面上,不作

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

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下面我们举四个小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

案例一;

小偷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小偷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二:

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李四送医。路人王二麻子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路人王二麻子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致使李四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而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人王二麻子的劝阻止行为,因而,就张三的不作为而言,王二麻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二麻子属教唆犯。

案例三: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研究

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研究

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研究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而行为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所以法不仅调整人的作为,而且也调整人的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去实行的行为。

与作为相比,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上呈现出静止的状态,因此犯罪形态与犯罪情况显得更为复杂。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是需要考虑多方面条件的,而在这些条件里面,最关键的是如何判断和认定某作为义务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

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争议点也就存在于此。因此,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的认定条件,已然成为了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通过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即夫妻扶养义务涵盖了夫妻危难时的救助义务,而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也就是说,配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自杀行为,另一方就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存在恒定的信任和依赖是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一方对配偶身体健康权、生命权这类重要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或遭受损害时不实施救助的行为,就是对双方之间存在的信任和依赖的亵渎与破坏。忽视配偶的身体健康、漠视配偶的生命安全的行为都违背了社会的期待,破环了社会的和谐。

因此,夫妻关系在刑法上具有独特的意义,对于那些破环夫妻关系存续的犯罪行为均需要刑法予以干涉和规制。产生于夫妻关系的扶养义务,因得到了刑法的确认而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同样的,从夫妻关系中产生的救助义务也自然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 引言

1.1 引言

因果关系是哲学、法律、心理学等多个领域普遍讨论的一个概念。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被视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犯罪行

为与其结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而不作为犯罪也是一种特殊

形式的犯罪行为。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深入理解犯罪现象、规范犯罪行为以及界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本质、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中的

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讨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例证,

最终探讨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因果关系的探究,

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关联,进一步完

善法律规范,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正文

2.1 因果关系的本质

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关系,是一

切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表现。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扮演着

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判断法律责任和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基础。因果

关系的本质在于事件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律。按照因果

律的要求,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结果才会发生。在犯罪领域中,

因果关系体现在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与犯罪主体之间的联系。犯罪行

为的发生必然导致一定的后果,这种必然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罪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不作为犯罪是指法

律规定的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特定后

果的行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同样存在着因果关系,即由于主体的不

作为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同样是法律认可的,

是判断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指标。

浅析不作为犯罪

浅析不作为犯罪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金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I
29( ) 0.下 01
浅析不作为犯罪
陈 海江
摘 要 不作 为犯 罪是 与作 为 犯罪相 对应 的一种犯 罪 形式 。 不作 为犯 罪 的核 心是行 为人 的 不作 为 , 确认 识 不作 为 的特点 正 及构 成有 助 于在 实践 中保 障人 权 , 准确认 定行 为人 是 否构 成犯 罪 , 维护社会 秩序 。本丈 从犯 罪 的行 为性入 手分 析 了不作 为 的概 念及 特征 同时对 不作 为犯 罪的认 定 进行 了初 步的探 讨 。
关键 词 犯罪 危 害行 为 不作 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8—1 10 .522 0)1330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刑法通说 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性,触犯刑事法律规 自己行为的能力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并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 其 范 , 当受 到 刑 法 处 罚的 行 为 不 难 看 出 犯 罪 的 核 心是 行 为 , 应 而不 是 行 为侵 害 了法 律 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 当 然 , 作 为 犯 罪 , 心 在于 行 不 核 人 的 思 想 或 其 他 , 克 思 曾指 出 : 我 只 是 由于 表 现 自己 , 是踏 入 现 为人 的不作 为, 马 “ 只 成立不作为犯罪还应当具备 以下客观要件 : 实的领域 ,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 , 除了我的行 ( ) 为人 负有 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一 行 为, 我足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 ” 在刑法理 论上有行 不作 为的作 为义务是 论证不作为 的原 因力及其犯罪性 的关键所 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划分 ,事实上各 国基本 刑法都是行为刑法 , 在 , 是不作为构成 的核心要素 。 同时也是不作为存在之前提 。根据传 “ 无行 为则无犯罪也 无刑罚” ,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和法律 统 的刑法理论 , 行为人特定的作为义务, 主要来 自以下几个方面 : 原则 。 1 法律的明文 规定。法律 明文规 定的作 为义务 是不作 为之作为 . 危 害 行 为 是 一 切 犯 罪 的共 同构 成 要 件 ,所 谓危 害 行 为 是 指在 人 义 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纯正不作为 中其作 为义 务都 是由法 律明文 意志或意 识下支配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动静 。 危害行 为的形式 多 规 定的。 这里 的法律规 定不 能作扩大解释 , 能理解 为刑法 明文规 定 只 种 多样 , 刑法理论将危害行 为归纳 为两利, 形式: 基本 作为与不作为。 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 刑法予 以认 可。有些 作为义务即使在一般 作为是指行为人 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 法 规中作 了规 定, 但若 刑法 中未作相应规 定的, 即使行 为人 不履行作 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 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为义务, 也不 能 以犯 罪 论 处 。 ‘ 相 应 的不作 为犯罪 与作 为犯罪 就 构成 了犯罪 的两种 基本 形 态 , 作 为 犯 不 2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 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 . 罪 的核心是犯罪行为人的不作为。 定业务的人, 都具有特 定的作 为义 磊 例如 , 司法工作 人员具有依法 不 作 为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追 究罪犯 刑事责任 的义 务, 正在值班 的医生 具有救死扶伤 的义 务。 对于不作 为的概念 , 刑法条文 中并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理论界对此 3 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或法律 行为所 产生的特 定义务。法律 . 也有不同的观点, :不作为足行为在能够履行 自己应尽义 务的情况 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 引起 一定的权利和 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 如 “ 下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中义 务 是 实施 特 定 积 极 行 为 的法 律义 务” @ 刑 法 现 为 合 同 行 为 以及 自愿 接 受行 为 。如 根据 约 定 暂 时抚 养他 人 婴 儿 的 其 :‘ 上 的不 作 为 是行 为人 违 反要 求 规 范 的规 定而 不 阻 止 构 成 要 什 结 果 发 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的义务, 将弃婴领 回家 中的人也对该婴儿负有抚 生 的行为” ‘ : 不作为, 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 定法律义 养 义 务 。 4 基于 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 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 已经 . 务,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 。 以上概念并未有实质上的差 行为人具有排 除危险或 别, 不难看 出, 从表现 形式上看, 不作为是消极 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 实施的行 为给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造成危 险时, 例如, 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 律 规 范 的性 质 上 看 , 不作 为 不仅 违 反 了禁 止 性 罪 刑 规 范 , 且 直 接 违 者防止危害发生的的特 定作为义务。 而 反 了某 利, 性 规 范 , 成立 不 作为 在 客观 方 面 应 当具 备 以下 三 个 条 起 火 灾 的 危 险 , 有 消 除 这 种 危 险 的 义 务 。 命令 负 件, 换言之具有以下三个特 征: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作为的特定 ( ) 二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 义务 法 律义 务, 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 条件 : 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 其 法律规范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 履行义务, 而不会 强求不能 的法彳£ 务, 1 义 这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 最后行 为人没有履行作为 履 行 义 务 的 人 履 行 义 务 。 至 于 行 为 人 能 否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从 行 为 人 履 的特定法律义 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 行义务 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能够履行特定义 务 不仅意味着 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 而且 二、 不作为犯 罪的理 论分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 罪。对 于不作 为犯罪 的 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 但 分类, 各国刑法学者基于不 同的标准进行 了不同的划 分, 我国刑法理 积极行为的义务, 由于某种 客观原因而不具有腥行该项义务的可能 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性或者不 具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实 际可能性 ,也不构成 不作 为犯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摘要】

本文围绕刑法上的不作为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在详细解析了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罪的认定标准、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不作为罪的司法实践。结论部分提出了不作为罪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总结。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

刑法、不作为、不作为罪、司法实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改革建议、研究方向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不作为罪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某人明知应当采取行动,但故意不采取行动,导致一定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罪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体的过失或故意不作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不作为罪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其主观故意、客观责任、后果等。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

准也受到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不作为罪的相

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提高司法

效率。通过对不作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

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不作为问题,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旨在探讨在犯罪领域中,不只是实际行为的

犯罪行为,也包括主观上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不作为犯罪的

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于被违法行为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指法律上规定公民或机关应当采取某种行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未履行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权益采取敷衍态度或者完全忽视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实际上是对人们的一种责任意识和社会义务的体现。遵守法律,保护他人的利益不仅是一种行为道德,更是一种法律义务。有些情况下,如果因为个人的不作为而给他人带来了伤害,这种不作为就会形成犯罪行为。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认识。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不作为犯罪是指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采取的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未履行的情况。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三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公民或者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行为或者措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实际生活中,不作为犯罪通常包括拒绝救助、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漠视环境保护、放任事故发生等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给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作为犯罪已经被纳入了刑法的规范范围,并且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拒不救助被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了对于其他情况下的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对实施主体、构成条件、法定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作为犯罪的社会意义。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公民和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促使其加强责任意识,保护他人的利益。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应该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却故意或者疏忽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虽然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治安中较为普遍,但是其与因果关系的关联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针对不作为犯罪与因果关系展开探讨。

我们来看看不作为犯罪与因果关系的共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是明确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职责但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毁坏、敲诈、哄抢等犯罪,公民有义务尽力救治伤者或者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被害人,不尽力救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我国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有所强调的,即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不尽力救治导致损失者加重损害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这就表明了不作为犯罪与因果关系的确存在。

我们来探讨不作为犯罪与因果关系的争议。不作为犯罪与因果关系之间的争议主要在于如何界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界定主要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某一结果的发生,例如蓄意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某一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中介环节。在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界定通常较为复杂,因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多为不采取行动,直接导致的结果往往也是某种损害或疏忽,具有一定的间接性。不作为犯罪与因果关系之间的争议主要就在于如何准确地界定因果关系,并非所有不作为犯罪行为都可以明确地界定出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件
来自百度文库
故意
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
在一些情况下,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不作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不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
不作为犯罪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可能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义务、能力和结果三个要素。
构成要件
实践中,对不作为犯罪的定罪主要依赖于司法解释和判例。
司法实践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以及如何区分不作为犯罪与其他犯罪是司法认定的难点。
认定难点
不作为犯罪的司法认定
与作为犯罪的比较
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违法行为,而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两者在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和处罚程度上存在差异。
纯正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02
自然人
不作为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刑事违法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自然人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特殊主体
在一些特定的不作为犯罪中,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OC)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OC)

在刑法学领域中,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历来是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对不作为犯进行系统研究,是19世纪以后开始的。威斯特法是最早的研究者,他认为,用不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进行犯罪,这一论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以后,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取得可喜的成果。但是,在研究不作为犯时,我们会遇到的问题便是:对于不作为的概念是什么,它与作为如何区别,以及不作

为的作为义务的根据是什么。不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就无法做更进一步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因此,很多学者开始了艰苦的理论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分歧很大。因此,对上述问题做探讨,不仅是刑法理论进步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应用的需要。

本文主要分以下几部分:

1.不作为的概念问题。在德日刑法学理论中,对不作为的研究多是从形式逻辑上下定义。这样的定义,有着简单和直观的特点,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国内学者对不作为的探讨多是从实质入手,与德日刑法学者的定义方法相比较,都强调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成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该定义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其局限性也是非常的明显。对于什么是作为义务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有的学者认为是特定义务,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和社会所需要的义务。因此,笔者在总结上述定义方法优点和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方法,即不作为是负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使法益

受到损害的行为。这样的定义方法是科学的,避免了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上的不足。

2.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

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

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不

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

乏等等。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而后果则是

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

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

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

来量刑量罚。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

社会责任等问题。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一方面,国家应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研究

不作为犯罪研究

浅析不作为犯罪

摘要:不作为犯罪研究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大难题,曾有刑法学家把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比作为缠绕学者的一个“幽灵”。在中外刑法史上,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早就存在了,因不作为而被处罚最早可见于古罗马法,在我国秦代则有“吏见知不举,与同罪”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的开端是19世纪,刑法学由于受自然科学分析方法的影响,在分析不作为中提出了不作为没有原因力的争议。相对于国外刑法学中不作为犯罪理论的研究,我国不作为犯罪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近年来一些论著相继问世,但其中不少课题仍尚未展开或争论不休。不作为犯罪的研究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不作为犯罪的立法规定尚不明确,致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感到棘手,甚至错误定性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只有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理论,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不作为犯罪立法上的不足,才能有效地规范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处罚,真正实现不冤枉无罪的人,不漏掉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因此,研究不作为犯罪对我国刑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司法实践;

一、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一)不作为的概念

目前刑法理论上的通说是:行为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但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的定义观点众多,主要有以下几种: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亦指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孽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B r o a d Di s c u s s Co mmu y 博 论 社 区
浅谈不作 为犯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王素 斐 河 南省 漯 河水 利技 工学 校
摘要 : 不作为是犯 罪行 为的一种形式, 不作为构成犯 罪需要 满足 其构成要 件。 不 作为犯 罪在 生活 中 呈增 多 趋 势, 其危 害性很
行 为表 面 上 是 静 止 不 动 的 , 行 为是 通 过 消 极 的 形 式 表 现 出来 , 即
的义 务 来 源 , 而 不 必 要求 先 行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的 性 质 。 即 先行 行 为
不仅 包 括 违 法行 为 , 还 应 当包 括 合法 行 为 。 例如 , 成 年人 李某 与 云
大, 为了 生活的安康 , 需引起 人们的警惕。
事贡 任 。
1 . 行为人 有义务作为
不 作 为 犯 罪 以作 为义 务存 在 为 前 提 。 其 义务主 要 来 源 于 三 方
面:
关键词: 不作为 犯罪 构成要件
不 作 为是 犯 罪 行 为 的 次 要 形 式 , 但 随 着 社 会 竞 争 的 日趋 强 烈 和 社 会 矛 盾 的 日趋 复 杂 化 , 不 作 为 犯 罪 在 我 们 的 生 活 中 呈 增 多趋 势 , 其 危 害 性 很 大 为了让 不作 为 犯 罪 远 离 我们 , 让 生 活 更

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现状

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现状

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的总则中,对于不作为犯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刑法中对不作为犯没有作出规定,也不等于不处罚不作为犯。

首先,我国刑法分通过规定大量的混合构成的犯罪,将许多常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犯罪规定出来。所谓混合的犯罪构成的犯罪,指在某一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作为和不作为均构成该罪。例如我国第1 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便是其中一例。该规定以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均可构成。后者的“故意包庇”显然是违反为义务的不作为。像这种将实践中常见多发且犯罪性相同的行为放在同一罪名中规定的情况,在我国刑法是极常见的,如刑法第114条的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48条的报复陷害罪,第182条的虐待家庭成员罪,第187条玩忽职守罪等。这些犯罪中,均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其次,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为例,对于遗弃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以及如何判定不作为的杀人罪和不作为的遗弃罪,此规定仍稍显不够明确。对于上述疑虑,结合本文前面对不作为犯的理论阐述,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的关于不作为犯立法的理念和技术,如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律规定之防止义务的,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同样认为是犯罪”,并且将此条规定放在刑法总则中,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应列举出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但分则无具体罪名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如增设前面所述的“见危不救罪”等,如此,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对不作为犯作出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从而解决不作为犯的矛盾与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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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

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如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往往以积极对抗的方式甚至暴力手段实施危害行为,而谈不上消极的表现。同样道理,有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既是“身体静止”,或者“不为身体动作”,也有所不妥,因为不作为在许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身体动作,甚至激烈的动作,如前所述的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是如此。事实上,只要行为表现为消极,身体静止,其形式必定为不作为,而当行为表现为积极、动作时,则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一定的法定义务,从而进一步判定行为是作为抑或不作为形式。

分析比较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定义的上述各种论述,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见解。其科学性在于:第一,将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限定为法律义务,从而将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义务排除在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之外。第二,将法律义务进一步限定在“特定”的范

围之内,反映了作为义务同一般法律义务的不同。第三,将“能够实行”特定法律义务作为不作为的要素,正确地揭示了履行特定义务地可能性是不作为不可缺少地条件。

二、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划分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两分法。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如有的论著认为“一种足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作为不能构成,理论上称之为‘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有由不作为构成,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通常为作为犯罪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不纯正不作为犯’”[3]

其二,四分法。划分为:一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二是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三是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是不能单独成立,只能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不作为。[4]

其三,三分法。未单独对不作为犯罪分类,而以作为和不作为形式为标准,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第二类只能以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第三类既可以作为形式,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犯罪。[5]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两分法与三分法是比较可取的,而四分法颇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四分法明显存在两处错误:第一,将”只能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不作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独立的一种,有悖于分类标准的统一性。不可否认,有的不作为只能在共同犯罪中

存在,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对不作为犯罪的分类,只能针对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虽然因共同犯罪的复杂属性有特殊性,但无论如何,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仍有赖于单独犯罪中的不作为特征,其不作为本身并不能自成一类。第二,认为一种犯罪“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实际上是对不作为的误解。持这种观点者的理由是,这类不作为犯罪的共同点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刑法规定地作为义务,而实施这些不作为犯罪时又采取了某种积极作为的形式。[6]笔者认为,这种理由站不住脚。从根本上讲,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是相互对立的概念。任何实现已然的犯罪行为,它要么由作为构成,是作为犯罪:要么由不作为构成,是不作为犯罪。

三、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及其性质的主要依据。

[7]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我国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种是三来源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第二种是四来源说。认为在三来源说的三个义务的基础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还包括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三种是五来源说。认为在三来源说的三个义务的基础上还包括行为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

义务、在特殊场合下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另外日本学者认为法令、合同、无因管理、条理、习惯(包括先行行为、所有人管理人的场合、财产上交易的场合、习惯的场合)均可构成不作为的义务。[8]

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根据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包括一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也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如《宪法》规定纳税人有纳税义务,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等,同时这些义务又在税法、婚姻法中得以具体化: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非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但必须同时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即对这些特定义务的违反又触犯了刑法的,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可否作扩张的解释呢?理论界对此是存在争论的。有人主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严格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有人则认为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再从法律的精神观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亦成为作为义务。笔者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作严格的解释,否则“极易误导,使人误以为基于伦理、道德、宗教或社会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义务,或就公序良俗之评价标准,而认定之防止义务,均属基于法律基本精神观察,而具有之法律防止义务……显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有违。”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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