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保险合同的名称及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保险金给付等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甲方投保的人身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保险事故发生,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保险费的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期限,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保险金给付1. 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金给付的程序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划分是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的基本分类,其分类依据是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金额固定性(定额性)——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没有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问题(二)保险期限长期性(三)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保险费汇集构成责任准备金(四)承保的危险具有必然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规律性(五)保险金给付性(六)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险危险的不同: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混合(生死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特种意外伤害——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时所付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的保险。
——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死亡与伤残(二)按被保险人的多寡个人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NO39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保险人经营的利益分配利益分配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不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承保的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
无利益分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约定的保险金,不能参加承保公司的年终红利分配。
意外、重疾、住院医疗等是基础保障,在拥有基础保障后,可考虑子女教育、保险理财、养老规划等需求。
人身保险合同解读
人身保险合同解读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1.3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保障。
2.2 保险责任涵盖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身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
2.3 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缴纳方式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11 权利3.111 有权了解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和解释。
3.112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受益人。
3.12 义务3.121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相关信息。
3.12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123 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权利3.211 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权益。
3.212 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22 义务3.221 配合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3.3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31 权利3.311 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调查。
3.312 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3.32 义务3.321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进行理赔。
3.322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密。
4. 违约责任4.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导致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4.2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的,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
4.3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4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人寿保险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法律问题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于保险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事故发生或生存至期满,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寿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为保险事故。
二、寿险合同的特征✓寿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比较,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
财产保险是经济合同。
✓寿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性质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特点。
✓寿险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时即成立生效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诺成合同,当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成效。
实际缴纳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
实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且还必须缴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缴纳首期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
✓寿险合同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引例某钢铁厂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本厂职工签订了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经职工同意并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载明:保险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一)定义(二)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必须是法人✓非寿险保险公司不得兼营寿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89条(三)保险人的权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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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 告知义务,其权力主要是 同 意权。
o 由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经济利益,甚至 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 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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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之间若对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另 一方可以为自己投保,则二人存在保险 利益。若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投 保,则二人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o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告知义务和缴纳保险费。 o 投保人具有退保、贷款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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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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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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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o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相互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它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o 二)人身保险合同相对财产保险合同特 有的法律特征
n 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受民法、继承法、 婚姻法等调整)
n 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相对于诺成性合同) n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相对于财产保险的
损失补偿性)
n 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是为第三者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2017-11-14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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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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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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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须投 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须投 保人提出贷款申请, 保人提出贷款申请,保险人自动提供 贷款、贷款的目的在于垫缴保险费。 贷款、贷款的目的在于垫缴保险费。 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 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 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 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 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 自动垫缴保费期间, 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保险合同 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 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本 息。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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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要 素
4.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 2.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1)基本条款 ) (2)特约条款 ) 1)保证条款 ) 2)附加条款 )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8
案 例 :
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 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 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 年期),月交保险费30 ),月交保险费30元 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2007年 2007年5月,该单位职工傅某因交 通事故不幸死亡, 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家人带着单位 出具的证明材料, 出具的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领 保险金。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 时,发现被保险人傅某在投保时所 填写的年龄64 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 填写的年龄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 记的不一致,投保时傅某已有67 67岁 记的不一致,投保时傅某已有67岁, 超过了最高投保年龄65岁的限制。 65岁的限制 超过了最高投保年龄65岁的限制。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条款的内容 合同复效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厉克敌数次逾期不缴保险费 后又补缴,是否可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 你认为法院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谈谈你 的看法。
五、自杀条款
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 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 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 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既要预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 险,又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人身保险合同(
Tina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
(二)投保方义务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缴纳保费义务
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方的权利
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定责任免除
二投保方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缴纳保费义务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方的权利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 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 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最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 退还。
2024版保险学第四章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的种类
01
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
02
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 致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 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经济保障功能
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无论何时死亡, 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
既包含死亡保障,又包含生存保障,满期 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保险产品
01
02
03
医疗保险
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 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 出。
疾病保险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 生为给付条件,给付疾病 保险金。
护理保险
补偿被保险人因年老、疾 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 理所产生的护理费用。
02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 人约定,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 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保险标的特殊性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通过给付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 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因风险事故带来的 经济负担。
风险管理功能
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运用概率论和 大数法则等数学方法预测风险损失,实 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社会管理功能
通过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参与 社会风险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 展。
投资理财功能
一些人身保险产品具有投资理财功能, 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资产保值增值的机 会。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四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____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____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____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____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____年交、____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____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____%增加保险金额。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生病、受伤或去世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或提供医疗费用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被保险人,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个人。
2. 保险金额,合同规定的保险金数额,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保险条件时应支付的金额。
3. 保险期限,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即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4.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以换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
5. 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个人或机构。
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会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而有所不同。
在起草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受益人等关键要素,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规定。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障需求,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完整,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一、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指的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
1.2 “人身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依照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
1.3 “被保险人”指的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益人。
1.4 “保险金额”指的是乙方依约定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保障金额。
1.5 “保险费”指的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
二、保险责任2.1 甲方在乙方支付相应保险费的前提下,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负责。
2.2 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额给乙方。
2.3 本合同下所述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车祸、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所致的身体伤害。
三、保险责任限制3.1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例如故意自残、犯罪或滥用药物等,甲方将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3.2 若乙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评估与判断出现错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险费支付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保险责任。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5.1 本合同的起始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日期为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5.2 如乙方丧失保险标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费用。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七、附则7.1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经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有效合同副本。
7.3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式文本,如有争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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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本章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典型案例♦本章小结♦主要名词♦本章自测题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达到以 下目标:1、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征、种类; 2、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些常 用条款; 3、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主体间的 权利、义务;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合同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面临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或生活困难等威胁,为了消除或转移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往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这样,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从而既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由于人的寿命或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也不存在不足额保险,更不存在重复保险。
另外,在很多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每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而不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不确定最高给付限额。
如养老年金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限无法确定,因此只约定每期领取金额,而一般不约定最高限额,领取保险金的次数及总额只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知道。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
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是无法从经济上衡量其实际损失额的。
以伤残为例,伤残可能会使一个收入和地位都很高的人变得一贫如洗,身无长技。
要想精确计算伤残给一个人带来的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被保险人可以持有若干份保险单,并可依这些合同分别取得保险金。
如果事件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还有权按照有关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当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例外,如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不仅可以采取约定给付方式,也可采取补偿方式。
因为医疗费用的发生是确定的,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类似。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确认。
这是由保险标的不同决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
保险期间可分为交费期、领取期两个阶段,有些情形交费期长•而领取期短,有可能交费三十年而到期后一次领取全部保险金;有些情形交费期长,而领取期也长;有的险种无论在交费期内,还是在领取期内,都给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保障;有些险种交费期就是保险保障期;而有些险种在交费期内段有保险保障,只有在领取期才享有保障。
这些都是由具体险种、不同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的。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在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单一的,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提供保障,如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等。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承保某一单位内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合同,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二)按照保险期间分类,可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如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持续到被保险人死亡。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
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只持续几个小时甚至更短。
(三)根据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的分类方式。
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可分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存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保险合同;以及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均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种。
年金保险合同属生存保险合同中的一种。
2•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也称疾病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死亡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它包括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疾病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致残、致死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它包括普通伤害保险、特种伤害保险、寿险附加伤害保险等。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保险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
也就是说,除合同总论中提到的任何保险合同中都应具有的主体间相互权利、义务外,它还有法律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内容。
一、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
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囚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估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由于涉及此条款的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经过长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厂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困难,这样往往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引起纠纷后,也很难处理。
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和便于解决纠纷。
《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由此看出,保险人在投保人不屈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保险人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了时间上的限制。
即自签订合同之后的二年内,保险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超过二年以后,保险人则失去这一权利。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
其他方面则要靠保险合同来进行特别约定。
二、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而设立的。
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根据我国法律,此条规定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合同,还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逾二年的有效合同。
年龄误报时保险费(或保险金)的调整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尚未发生或期限尚未到达时,发现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及时进行调整,发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尽早通知投保人补交过去少交的保险费或按原交纳的保险费数额调整保险金额。
发现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应予以及时清算并退还投保人。
其二,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或期限到达时,发现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如果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保险人应该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如果由于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将多领的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三、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一般情况下,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
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
为了防止上述原因造成保险合同失去效力,也为了巩固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合同里,一般规定有三十至六十天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日期。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法定宽限期为六十日,如合同中有其他有关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另外,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有两种结果:第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第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减少,保险合同的其他条件不变,投保人也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四、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