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与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
农村宅基地的调查与地籍测量的解决措施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调查与地籍测量的解决措施分析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逐渐增长,农村宅基地成为了十分重要的土地资源。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存在着土地性质不清、用地不规范、地籍资料不全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进行调查与地籍测量是十分必要的。
一、调查问题分析1. 土地性质不清:一些农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存在不够规范,造成土地性质不清晰,无法确定宅基地的具体范围和位置。
2. 用地不规范:在农村地区,一些农户不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盲目扩张自己的土地,乱占乱用,造成宅基地和耕地、林地、草地等杂乱混杂。
3. 地籍资料不全:如今,许多宅基地的地籍资料不完整,且有不少农村宅基地没有建立相应的土地账簿和档案。
二、解决措施1. 健全管理体制: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责,加强对宅基地的划定和监管。
2. 加强农民意识:要提高农民对土地的法律意识和规范使用意识,增强他们对维护公共利益和土地资源环境的责任感。
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宅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3. 地籍测量:可通过地籍测量实现宅基地的明确界限,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土地账簿和档案,提高土地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对于那些土地性质不明、地籍资料不全的宅基地,应通过测量建立相关档案,确保土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调查与地籍测量工作,我们应综合采用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管理效能,加强跨部门协作,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用地,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情况与农村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分析1.宅基地规模有限。
由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宅基地面积有限,很难满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需求。
2.宅基地规划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宅基地规划不合理,地块分割过多,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3.宅基地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闲置、流转不畅等问题,导致大量宅基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4.宅基地权属不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宅基地的权属不明,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对策建议1.优化宅基地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合理划定宅基地面积和数量,解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需求。
2.强化宅基地管理。
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鼓励宅基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确保宅基地权属明晰。
加强宅基地权属登记工作,推进权属确权工作,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明问题,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4.提高宅基地建设质量。
加强宅基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确保农村居民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5.鼓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
通过宅基地流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6.加强宅基地规划的统筹。
在规划宅基地时,要考虑到农村发展的整体需求,合理划定宅基地的位置和数量,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总之,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存在的问题还不容忽视。
需要政府加强管理,改善宅基地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北京农村宅基地现状与政策调研的结论与建议要点
北京农村宅基地现状与政策调研的结论与建议要点北京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是农村居民基本住所的土地,具有重要的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保障功能。
为了解北京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并提出相关政策调控建议,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
根据研究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和建议:一、现状分析1.宅基地规划混乱。
部分地区存在宅基地规划不合理、超标建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农村宅基地闲置严重。
由于农村人口外流,宅基地往往呈现出大量空置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
3.宅基地使用权缺乏保障。
由于宅基地的农户面临人口流动、退休、与世无亲等问题,使得使用权面临很大争议。
二、政策建议1.宅基地规划与管理的整合。
加强宅基地规划与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确保宅基地合理规划和土地使用。
2.宅基地闲置土地资源的利用。
通过加强宅基地闲置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管理,鼓励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保障。
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与保护机制,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于已经使用宅基地且符合规定的农户,应予以确权保障。
4.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社会管理。
完善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社会管理,避免规划混乱和宅基地超标建房的情况,加强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
5.宅基地流转与交易市场的建立。
鼓励宅基地流转与交易市场的建立,推动宅基地的规范流转与交易,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综上所述,北京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存在规划混乱、闲置严重和使用权保障不足等问题。
为此,需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推动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与流转,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确权保障机制,发挥宅基地的多功能作用。
只有通过这些政策调控措施,才能实现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发展,促进农民的生活幸福感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权利(力)冲突与权利失配——土地发展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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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之 间 的 冲 突 , 以及 发展 权 空 间 配 置 要 求 与 农
民对 土 地 的 现 状权 属 分布 不 相 匹 配 的 矛 盾 。权 利
( 力) 冲 突 状 况 下 ,政 府 与 禄 民 的利 益 博 弈 造 成 农 民权 益 受损 与土 地 低 效利 用 问题 并 存 的 现 实 , 而 空 间规 划 编 制 和 实施 过 程 中 未 能 有 效 化 解 权 利 空
宅基地 审批管理 中的权利 ( 力) 冲突 与权利 失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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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 配置视 角的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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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资产的产权解析
农村宅基地资产的产权解析摘要: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农民能够无偿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国家和农民分析享有不同的产权权利,这是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界定。
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及其衍生的渐进性是现实世界中产权运行的实际规则。
本文就制度经济学原理解析农村宅基地这样一个产权界定不完全机制,详细分析其农村宅基地资产的产权问题,以及进一步探索,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产权不完全产权一、当前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政府规章,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能够无偿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基本的安居用地保障。
农民的宅基地在使用期限上没有限制,理论上是无偿占有,长期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权利状况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的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权利。
不同利益主体享有农村宅基地不同的产权。
对于国家方面,国家对于宅基地具有土地征收权、土地规划权、土地管理权等。
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消灭的管理和控制,国家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宅基地处分权;国家在将宅基地征收后出让,国家取得了宅基地的部分收益权。
对于农民集体方面,集体对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分配权、管理权和收回权。
农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农民集体在农民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基本上是日常管理权,不得干预农村居民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
农村集体基于农村公益建设、宅基地的闲置需要收回土地时可以行使集体权利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方面,农村居民享有的宅基地权利称为宅基地使用权,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冲突及对策——以农村土地发展权为视角
中图分类号 : F 3 0 1 .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9 1 0 7 ( 2 O l 4 ) 0 2 一O 0 1 4 O 5
发 展 权 是 对 土 地 在 利 用 上 进 行 再 发 展 的 权 利 ,它 包
的 问题 冲击 下 , 如何 实现 收入稳 步持续 增 长是政 府 、
学界 和社 会各层 共 同努力 的方 向 。本 文 以农村 土地
括空 间建筑 权 和土地 开发权 。它 是 随着 城 市化 的 出
现, 人 类提 高 了对土 地 的 利用 水 平 而 产 生 的一 种 新
第 2期
李红娟 : 论 我 国农 村 土地 权 利 冲 突 及 对 策
1 5
土地 权利 相关 问题 解 决 的一 条新 的途 径 , 农 村 土 地 发展 权制 度安 排不 但能 实现 国家 对农 村土 地 的有效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2 6
补 充和 完善 , 同 时笔 者认 为发 展 土地 权 利 制 度 亦 是
基 金项 目 : 国 家 开 发 银 课 题项 目 作者 简 介 : 李红娟( 1 9 8 1 ~) , 女, 中 国 政法 大 学 民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民法 。
主体 和 客 体 , 实 现 土 地 所 有权 和使 用权 分 离 , 强 化 使 用权 , 淡化 所 有权 ; 明确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群 体 和 收 益 分 配 机 制 , 建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发展利益,在农民与国家、企业和市民之间分配的比例,决定于农民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权力。
权力小,所分配的利益就少;权力大,所能分配的利益就多。
涉及几个问题。
一、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有关土地的发展权应当在国家手中,还是应当在农民手中?宪法规定,农村耕地和牧场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然而,在理论上有关农村土地,有两种模糊的认识,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二是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
实际上,解放以来,由于强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城市国有土地,农民从补偿、安置等方面,都没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权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和收益权力,有关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
因而,实际的农村耕地征用制度和政策与宪法有违;另外,国家控制土地的发展权,主导经济的发展,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观有违。
一些土地资源不属于国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发展并没有因土地的非国有而受到影响;相反,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土地资源在城乡、公益和非公益等之间合理得到了配置,土地利用的效率较高。
更重要的是,农民因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土地的发展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农民通过产权的交易和分配也分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利益。
因此,应当将集体的土地权力真正从制度上归还给农民,并且与土地有关的发展权应当通过市场交易在发展主体间得以转移。
lOCaLhost二、因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就应当受到限制吗?一些学者提出,市场经济也要有计划性,很重要的体现就是城市规划。
随着城市的扩大和建设,其土地利用结构要合理,土地资源的分配要合理规划分配。
进而言之,农村集体土地要由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强制征用和分配。
给农民土地方面太多和太大的权力,就会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一些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其城市并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分散而建设得一团糟;而一些土地国有制的国家,其城市也并不应土地国有而内部结构一定布局得很合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这为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改革前后的变化、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措施等多个方面展开叙述。
一、背景与意义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宅基地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已经展开。
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完善宅基地制度,进一步明确土地权益归属,增加土地流转的灵活性,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实现农村发展和农民幸福感的共同提升。
二、改革前后的变化在改革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明确,无法流转,导致农民无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限制了农村的发展。
改革后,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明确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了土地使用的灵活性。
同时,改革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还强调了承包地与宅基地的分离,使土地承包制度落地生根,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农民在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可以将承包地流转出去,获得更多的收益。
三、加强宅基地权益保护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我国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其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建立了宅基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同时鼓励农民通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实现宅基地流转和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宅基地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通过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宅基地,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流转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交易撮合服务,指导农民的流转行为。
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思考作者:孙宁张蕊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8期[摘要]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民依法获得的生活和居住场所,具有国家福利性。
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但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进城农民宅基地的荒芜性浪费、宅基地流转机制的法治环境不完善、各种“拆迁”的强制性掠夺等等,这既不利于我国有关集约用地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制约和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通过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现状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宅基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建议,对我国农民利益的切实维护、农村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巨大,尤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对农村宅基地的关注和讨论也日益激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然而,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中却呈现出一系列问题,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探索及完善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制度改革精神的深度完善,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农民的宅基地权利获得切实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这对农民“三权”自由继承转让问题提出了新的导向。
1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概述1.1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概念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化”政策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所谓农村宅基地,就是说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主要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经没有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民集中居住”中土地财产权益侵害问题论文
论“农民集中居住”中土地财产权益的侵害问题摘要: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民集中居住在各地陆续展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对农民财产权益侵害的现象,本文在对侵害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造成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土地财产权益侵害;原因分析;解决路径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9-02“农民集中居住”,其本质是通过农村宅基地复垦与农民集中居住而进行的一种土地发展权转移,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被拆迁农民三者的切身利益。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活、生产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以简单行政命令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强行的、违规的“集中居住”行为不仅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倾向,还侵害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造成很多隐患。
本文试从农民集中居住政策推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论证、对策探索等角度探寻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合理路径。
一、现状概述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发展权流转推进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通过私下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半强制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按较低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获取土地后,又高价卖出,既损害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又无形中造成农民间接财产损失,即农民需支付更高价购买新房,损害事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剥夺农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成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徐荣海律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经营城市的主角定位已经越来越强化,特别是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在不断强化的同时也在走向异化。
所谓异化是指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诸多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由违规走向违法甚至开始与农民争利。
其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中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模糊和虚化设置以及土地二手市场的巨额利益诱惑。
回顾历史才能更好的认清现在及面向未来。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历史遗留下的土地政策的设计理念和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有很深的关系,而这种偏差只有在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过程中才能够寻找到答案。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断调整的过程,笔者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为发展变化的主线,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农民私人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第二阶段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第三阶段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反映了我党在不同时期对农民问题的认识水平,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对赖以生存的土地的迫切要求。
第一阶段——“农民私人所有,家庭自主经营”。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纲领》提出“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场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共有”。
这是党的土地政策思想的最初体现。
因为中国共产党属于外源性政党,在建党初期,我党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尚不充分,对中国革命的内容和方向,完全是按照共产国际的指导、指示来制定,所以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不符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归社会公有”指导思想,这完全是一种苏联模式的移植。
但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这些偏差逐渐得到了纠正。
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认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资格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尊重历史原则:在认定宅基地资格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历史习惯,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有序原则:制定明确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格权的认定过程规范有序,防止出现混乱和纠纷。
动态管理原则:对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民及时进行调整和退出,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户籍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生活。
家庭条件: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每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得超标准申请。
无房或危房情况:对于无房或危房的农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特殊贡献:对于为农村发展、公益事业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公示与公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内进行公示,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公示与公评结果作为资格权认定的参考依据。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公示与公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或审批过程中,需在村内公示栏公示申请及审核情况,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的权益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背景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城市化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变迁,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难点。
本报告旨在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其现状和问题。
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同时,我们还深入到农村地区,与农民代表和宅基地管理部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获取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
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土地证书不完备:部分农村宅基地缺乏土地证书,导致权属不明确。
这主要是由于历史因素和管理体制转变带来的问题。
2. 宅基地流转困难:因为宅基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
这给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 土地征收与拆迁: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面临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风险。
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措施。
建议与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土地证书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土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化。
2. 制定宅基地流转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条件和程序,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的发展。
3. 加强土地征收拆迁保护: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结论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以及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明晰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难点,需要进行改革与破解。
具体来说,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属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产权归属不清、界限不明,造成了很多纠纷和争议。
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需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权属体系,明确产权界限并进行登记,以保障宅基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规划管理问题。
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管理体系不完善,规划标准不够统一,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因此,需要进行宅基地用地规划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规划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目前,很多农村宅基地由于长期闲置或者无人居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充分利用宅基地资源,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鼓励农民将宅基地进行流转和出租,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土地的使用效益。
四是财政支持问题。
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巨大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规划、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资金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宅基地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破解以上难点,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建立全面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确产权界限和权属关系。
其次,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完善用地规划标准和审批程序,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再次,要鼓励农民对宅基地进行流转和出租,通过市场机制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最后,要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改革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专业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实现宅基地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为农民提供更加稳定、安全、高效的住房条件。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点在哪里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点在哪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这项改革的关键点究竟在哪里呢?首先,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归属是关键之一。
在过去,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关系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部分宅基地的权属证明不完整,甚至存在争议。
因此,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全面的调查摸底,清晰界定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为后续的改革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这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确保每一块宅基地都有明确的“身份”,让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拥有合法、稳定的产权保障。
其次,保障农民的宅基地资格权至关重要。
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其宅基地资格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这意味着要明确资格权的取得条件和认定标准,防止资格权被随意剥夺或侵占。
同时,要建立动态的资格权管理机制,适应农村人口流动和变化的实际情况。
比如,对于因进城落户而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保障;对于新增农村人口,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赋予其相应的宅基地资格权。
再者,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也是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流转。
这不仅能够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能为农村发展引入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
但在流转过程中,必须要设置严格的条件和规范,防止宅基地被过度开发和非法买卖,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另外,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可或缺。
过去,农村宅基地的布局较为分散,缺乏统一规划,导致土地浪费和基础设施建设困难。
改革过程中,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建设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新建宅基地符合规划要求,房屋建设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还有一个关键是完善宅基地的退出机制。
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一些宅基地闲置荒废。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涉及到众多关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下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产权保障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清、产权争议等。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在产权保护方面下大力气。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的归属、转让和保护机制,加强土地登记和登记档案管理,确保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府还应加强对宅基地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让农民能够依法维权,确保产权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突破一些重点问题。
首先是突破农村宅基地规模限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规模限制较为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扩大和集约化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推动宅基地规模限制的放宽,让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其次是突破农村宅基地用途限制。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以居住为目的,限制了农民对宅基地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允许农民将宅基地用于农业经营、农村旅游、乡村特色产业等其他用途,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发展。
最后是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许多限制,使得一些企业和农民无法充分利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放宽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鼓励宅基地的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到诸多关键问题,其中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是重中之重。
只有在产权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够突破一些重点问题,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若干思考作者:邢成存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2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保障的基本制度,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的权益,可以在宅基地自建住房,自由地处置和支配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享有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特点首先,宅基地具有人身依附性。
农民可以根据生存的需要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设住房及附属设施,上级组织通过审核之后向本村村民批准宅基地,非本村村民及城市居民无权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设施,政府无偿提供给农民宅基地用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体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公益性和福利性。
再次,宅基地使用权在时间上没有限制。
国家级法律并没有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时间限制的,只要农民申请到宅基地就可以自建住房并传承给后代,没有被依法收回是可以长久使用的。
另外,农民是宅基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集合体。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农民是组织的一员,即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以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一)农村宅基地闲置严重,利用率低下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和经商,造成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严重滞后。
同时,由于宅基地无偿使用、无限期使用以及收回无补偿或补偿少的情况,造成进城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就无法收回宅基地进行整体规划开发,使得农村的宅基地利用率低下。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交易严重,违规交易矛盾重重城市居民为了满足住房的需求可能在就近的农村选择开发住宅用地。
但是,国家不允许城市居民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在缺乏法律保护下,一旦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就会失去约束,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引发重大的矛盾。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首先,国家并没有出台明确允许农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章制度,缺乏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支配方面的保护。
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与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
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与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宅基地产权逐渐成为模糊产权,在中国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围绕宅基地利益的竞争日趋激烈。
本文在对宅基地模糊产权、土地发展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方实质上竞争的是土地发展权权益,并且建议国家限制政府权力,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拥有宅基地发展权,有相应的转让权和抵押权。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模糊产权;产权经济学;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近年来,随着迁村并点、宅基地换房、农民集中居住、拆村并院等农民“上楼工程”的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受到各方重视。
由于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宅基地利益涉及到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方,按照现行国家法规和政策,各方都有自己的宅基地权益,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围绕宅基地利益的竞争日趋激烈,其本质是土地发展权权益的竞争。
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对现行宅基地制度下的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做一个初步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逐步成为模糊产权(一)模糊产权与公共领域汪丁丁认为,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公共领域”的概念起着主要作用。
①罗必良进行拓展分析,认为无论是在所有权层面还是在产权层面,都存在所谓的5类“公共领域”:(1)由于物品存在多种属性,其中部分属性由于交易费用或技术的限制,无法得到充分的界定从而形成巴泽尔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纯技术层面的“公共领域Ⅰ”;(2)技术上可以界定,但法律界定或司法成本太高,会导致物品一部分有价值的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法律层面的“公共领域Ⅱ”;(3)以政府名义占有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相当于将稀缺资源的有价值属性在国家范围内置于“公共领域”——法律歧视制造的”公共领域Ⅲ”;(4)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以后,当所有者实施所有权带来的收益弥补不了成本的损失时,所有者会自愿放弃一部分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所有权而将其留在“公共领域”——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公共领域Ⅳ”;(5)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以后,所有者即使在法律上可以实施但因为政府限制被迫放弃的部分产权也留在了“公共领域”——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公共领域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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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与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宅基地产权逐渐成为模糊产权,在中国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围绕宅基地利益的竞争日趋激烈。
本文在对宅基地模糊产权、土地发展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方实质上竞争的是土地发展权权益,并且建议国家限制政府权力,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拥有宅基地发展权,有相应的转让权和抵押权。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模糊产权;产权经济学;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近年来,随着迁村并点、宅基地换房、农民集中居住、拆村并院等农民“上楼工程”的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受到各方重视。
由于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性,宅基地利益涉及到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方,按照现行国家法规和政策,各方都有自己的宅基地权益,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围绕宅基地利益的竞争日趋激烈,其本质是土地发展权权益的竞争。
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对现行宅基地制度下的土地发展权权益竞争做一个初步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逐步成为模糊产权(一)模糊产权与公共领域汪丁丁认为,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公共领域”的概念起着主要作用。
①罗必良进行拓展分析,认为无论是在所有权层面还是在产权层面,都存在所谓的5类“公共领域”:(1)由于物品存在多种属性,其中部分属性由于交易费用或技术的限制,无法得到充分的界定从而形成巴泽尔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纯技术层面的“公共领域Ⅰ”;(2)技术上可以界定,但法律界定或司法成本太高,会导致物品一部分有价值的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法律层面的“公共领域Ⅱ”;(3)以政府名义占有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相当于将稀缺资源的有价值属性在国家范围内置于“公共领域”——法律歧视制造的”公共领域Ⅲ”;(4)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以后,当所有者实施所有权带来的收益弥补不了成本的损失时,所有者会自愿放弃一部分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所有权而将其留在“公共领域”——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公共领域Ⅳ”;(5)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以后,所有者即使在法律上可以实施但因为政府限制被迫放弃的部分产权也留在了“公共领域”——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公共领域Ⅴ”。
罗必良认为,所谓模糊产权,就是一种由政府有意制造的“公共领域Ⅲ”和通过限制行为主体能力的“公共领域Ⅴ”。
②(二)农村宅基地产权模糊化的过程1949年以来,农民宅基地产权权能逐步被限制,农民宅基地权利受保障程度逐步降低,国家宅基地管理逐步严格。
1.农民宅基地产权权能的逐步限制1949-1961年,在法律上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充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宅基地可以买卖、出租、出典等方式流转,宅基地可以继承。
其中1958-1962年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公社将农民的宅基转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1962-1978年,国家将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划给集体,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交易方面,国家限制了宅基地所有权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和出租。
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农民住房出卖、出租而转移。
1986-1996年,国家进一步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因规定不具体,实践中连带影响了农民住房的抵押。
1997年至今,在宅基地交易方面,国家限制了宅基地所有权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出租和抵押,进一步限制了农民住宅的交易对象,而且宅基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
2.农民宅基地权利受保障程度逐步降低1949-1961年,除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民宅基地与房屋被“一平二调”得不到保障外,农民宅基地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
1962-1985年,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要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得到保障。
1986-1996年,部分宅基地开始得不到有效保障,如超面积宅基地、空白宅基地与闲置宅基地可能被集体收回。
非农业户口居民(包括华侨)在农村的房屋消灭后,如果没有得到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的批准,其宅基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在宅基地使用代价方面,一度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
1997年至今,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了超面积宅基地、空白宅基地和闲置宅基地等得不到有效保障外,集体可以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宅基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经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
3.国家宅基地管理逐渐严格1949-1961年,宅基地的规划管理没有涉及。
1962-1978年,在宅基地申请方面,社员建新房免费取得用地,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在宅基地规划管理上,要统一规划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
1979-1996年,在宅基地申请方面,一是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二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的审批。
在宅基地规划管理方面,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从1982年开始,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有偿取得宅基地。
1997年至今,在宅基地申请方面,除了之前的规定外,审批权力一律上收到县级政府,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宅基地申请前和批准后要将情况张榜公布。
在宅基地规划管理方面,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或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住宅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在宅基地交易管理方面,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
(三)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模糊性分析现行宅基地制度的规定是:宅基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宅基地使用权限制交易对象和限制交易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权还可能被农民集体依法收回。
即使农村村民将房屋出租、出卖给本集体成员,他再也不能申请宅基地了,这间接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交易。
农民集体通过宅基地集并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也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在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农民和农民集体都在设法通过交易实现宅基地资源的交换价值。
但政府将宅基地资源的有价值属性在国家范围内置于“公共领域”——法律歧视制造的“公共领域Ⅲ” ,只能作为农村住宅用地,不能象国有建设用地那样进行房地产经营,而且不能抵押获取资本。
宅基地产权主体完全在法律上可以实施这些交易并且有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法规政策的限制,他们被迫放弃的部分产权留在了“公共领域”——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公共领域Ⅴ” ,只能自用、出租,不能出卖给本集体之外的成员,不能抵押。
除此之外,因为农村居民点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宅基地产权主体自住或者出租住房时,不会盖更高的房屋。
因为带来的收益弥补不了成本的损失,宅基地产权主体会自愿放弃一部分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所有权而将其留在“公共领域”——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公共领域Ⅳ” ,不会像国有建设用地那样进行高层房屋的建设。
目前的宅基地产权已经成为模糊产权。
(四)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化有助于强化政府的宅基地处分权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模糊化有四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农民集体供应宅基地的权力弱化,政府的审批控制了宅基地的供应,只有政府的审批,才是申请人取得新增宅基地的合法方式;二是农民宅基地处分权的弱化,农民一般只能占有、使用宅基地,转让宅基地就要受到政府控制;三是加强了农民集体对于宅基地的处分权——收回宅基地的权力,而收回之前要经政府批准,与宅基地制度设立时要求集体保护农民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大相径庭;四是在农民新建、翻建、改建房屋时,强化了政府的宅基地规划权、管理权。
这四个方面,让农民集体和农民对于宅基地都没有独立的处分权,从宅基地的审批供应,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到宅基地的收回或者征收,这些至关重要的权利处分环节,基本上是政府代表国家掌握。
因此,宅基地权利的下一步演化,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这些是否合法,全系政府决定,“小产权房”的禁止就是证明,哪怕就是利用存量宅基地。
二、地方政府宅基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本质——土地发展权转移(一)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发展权转移1.土地发展权1960年代末,美国政府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上,仿照英国的做法,设置土地发展权,建立了土地发展权制度。
所谓土地发展权,就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由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原有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
创设土地发展权后,其他一切土地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以目前已经编定的正常使用的价值为限,即以依法取得的既得权利为限。
至于此后变更土地使用类别的决定权则属于发展权。
③土地发展权的基本观念是发展土地的权利,是一项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2.土地发展权转移美国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并通过两种制度运行,一是土地发展权转移(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简称TDR);二是土地发展权征购(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简称PDR)。
1961年,美国学者杰拉尔德•劳埃德(Gerald L loyd)首先提出土地发展权转移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转移由土地使用受限制的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上的土地发展权转让给受让人,土地发展权受让人因此获得土地发展权并支付对价。
土地发展权受让人将购得的土地发展权与自己土地上的土地发展权叠加,可以对自己拥有的土地进行额外的开发。
土地发展权转移采用市场机制,其功能在于保护优质农地、环境脆弱地等。
(二)地方政府宅基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背景1978年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同时耕地也快速流失,在粮食安全的压力下,1998年重修《土地管理法》,其核心是土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将征收土地审批权收归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但是世纪之交农地的大规模非农化,促使中央政府一方面调整省级以下土地管理体制,而且设立土地督察机构,另一方面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反复强调要实行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在中央政府的严密控制下,地方政府开始寻求新的发展空间,目光转向了以宅基地为主体、面积16.55万平方公里的农村居民点。
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这些政策为地方政府通过农村宅基地拆迁和复垦来产生额外的建设用地指标,以满足当地城市发展和工业区建设的用地需求提供了新途径。
在现有约束条件下,地方政府开始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成都的“拆院并院”试验,重庆的“地票交易”改革,天津的“宅基地换房”改革,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