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 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3 诊断依据
3.1发病前有明确的短期内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接触史。
3.2 出现相应的靶器官中毒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3.3在病程中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
3.4器官功能障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
3.5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3.6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及同工种发病情况。
3.7参考患者生物标志物或特殊效应标志物检测。
4 器官功能障碍的判定
4.1总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可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根据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功能不全和功能衰竭。
4.2心血管功能障碍
4.2.1心血管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一项者:
7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毒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订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十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24年
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外源性化学物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四肢远端麻木、疼痛、双下肢沉重感、乏力、神经-肌电图提示可疑神经源性损害,无神经系统损伤阳性体征,经医学监护一定时间内病情无进展。
6诊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外源性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等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5接触反4诊断原意识障碍consciousness disorder
中枢神经系统对内、外环境的刺激缺乏应答的一种病理状态。
注:包括意识内容和觉醒状态的改变,二者常相互伴随出现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外源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疾病。注:包含急性中毒性脑病、急性中毒性脊髓病和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3.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GBZ/T 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8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GBZ/T 247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术语和定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原则及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作废】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
: 20XX年02月01日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852.1-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
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3.2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解读《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6-2002)规范了我国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与处理,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 71)中“接触反应”规定,本标准将原标准的“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规定接触反应一般需医学监护1 d~3 d,对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化学物者,可适当延长医学监护时间,一般不超过7 d。
二、补充了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分级指标
“昏睡”是中毒性脑病的症状之一,本标准将其补充在中度中毒性脑病条款中。依据文献报告和脊髓解剖结构和功能特点,脊髓的中毒性损伤会导致传导深浅感觉的神经束受累,因此补充了重度中毒性脊髓病的诊断分级指标。为保证分级指
标的连贯性,在中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增加了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级的指标。
本标准还增加了重度中毒性脑病分级诊断的客观依据,将出现脑部定位损害可伴有头颅影像学或神经电生理相应部位受损改变作为重度中毒性脑病的诊断指标。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9—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硫化氢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硫化氢中毒,曾发布了GB8789—1988。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急性硫化氢中毒的特点。根据硫化氢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对硫化氢引起的其他常见脏器如心、肝的损害列入标准的附录A。标准也肯定了高压氧对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治疗作用,特别是有中、重度意识障碍的病人。按GB/T16584.2—1997《职业病诊断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作文字与结构的改动。在诊断体系上与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5部分:急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和GBZ78《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相衔接,使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金陵石化公司南京炼油厂医院(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葫芦岛市锦西炼化总厂医院、安庆石化总厂卫生处职业病防治所、茂名石化公司医院。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2008-11-26 9:30【大中小】【我要纠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是指由于职业性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呼吸系统结构损伤及急性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急性呼吸系统损伤的临床表现,结合血气分析和其他检查所见,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
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部x线无异常表现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1 轻度中毒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羞明、流泪、咽痛、呛咳、胸闷等,也可有咳嗽加剧、咯粘液性痰,偶有痰中带血。体征有眼结膜、咽部充血及水肿;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性干、湿啰音;胸部X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或边缘模糊。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 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 -2002)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 化学物所引起的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临床表 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中毒性容血性贫血,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 血症;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中毒性急 性再障;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中毒性血小 板减少症;血小板功能异常;凝血酶原合成 障碍;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 量—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 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 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 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 要依据。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 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 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 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 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 合作用的影响。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 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3- 2002)
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 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呼吸系统 损害的疾病。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 病诊断标准(GBZ74-2002)
是指在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过 程中,由于化学物损害心脏影响其泵功 能、自律性或传导性所致的疾病。
预防性治疗
a)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 b)妥善处理治疗矛盾。
其它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31-2002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Hydrogen Sulfide Poisoning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9-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硫化氢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硫化氢中毒,曾发布了GB 8789-1988。本标准是修订版本。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急性硫化氢中毒的特点。根据硫化氢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对硫化氢引起的其他常见脏器如心、肝的损害列入标准的附录A。标准也肯定了高压氧对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治疗作用,特别是有中、重度意识障碍的病人。按GB/T16584.2—1997 《职业病诊断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作文字与结构的改动。在诊断体系上与GBZ73、GBZ74、GBZ76、GBZ78相衔接,使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金陵石化公司南京炼油厂医院(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葫芦岛市锦西炼化总厂医院、安庆石化总厂卫生处职业病防治所、茂名石化公司医院。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A.7接触硫化氢后出现急性眼结膜炎、角膜炎参照GBZ54处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59职业性屮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78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吸人较大量硫化氢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接触反应接触硫化氢后岀现眼刺痛羞明流泪结膜充血咽部灼热感咳嗽等眼和轻度屮毒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3急性硫化氢中毒的分级以主要靶器官中枢神经系统和吸呼系统的临床表现作为主要依据,意识障碍的分级参照GBZ76。因为硫化氢可以引起多脏器损害,在中、重度中毒,除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的表现外常可伴心脏的损害或肝脏的损害,特别是心脏的损害近年报道较多,主要表现为心电图出现ST下移和T波低平或倒置、束支阻滞、室性早搏、I-Ⅱ°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或伴窦性心动过速、少数“心梗”图形,以及心肌酶谱异常。当出现心脏或肝脏的损害时其诊断分级与治疗,参照GBZ74和GBZ59处理。
A.4急性硫化氢中毒猝死率高,现场救助参照GBZ78处理。救助者应注意自身防护,这对避免多人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或发生猝死非常重要;中毒致呼吸停止者应尽量采用人工呼吸器,救助者应避免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以防止救助者发生中毒。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 Poisoning(General
Rules)
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 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Chemicals-RelatedSuddenDeath
GBZ78-2002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化学物品种;有的化学物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以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征的诊断》
摘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GBZ 77-2021)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 syndrome,MODS)的诊断及处理,此标准在GBZ 77-2021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以职业病诊断实践为基础,结合了临床各学科的新技术、新进展,增加了诊断依据,修改了各器官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对各项修订内容作了详细解读,以提高临床医师对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的认识及重视,加深对新标准的理解和执行精度。
关键词: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急性中毒;标准修订;诊断标准
急性化学物中毒病人发病急、病情变化和发展快、病情重,救治不及时可迅速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 syndrome,MODS),死亡率亦明显增加。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77-2021)完善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的统一体系,提高了临床医师对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acute toxic 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的认识及重视,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减少了多器官功能障碍的发生,减少了伤残和死亡率,对重症急性职业中毒患者的诊断治疗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效果。
近十余年来,随着临床各学科的进展、病例报道的积累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建立,特别是近年来,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系统陆续修订,为避免各诊断标准之间的冲突矛盾,2021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动对GBZ 77-2021标准的修订工作。2021年1月30日,修订后的《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GBZ 77-2021)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替代GBZ 77-2021,并于2021年7月1日实施[1]。为强化业界对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的重视和认识,加深对新标准的理解和执行精度,指导GBZ 77-2021的应用,特对GBZ 77-2021标准修订进行解读。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3-2002
【颁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8781-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一氧化碳为分布广泛的窒息性气体,接触一氧化碳的作业存在于70余种工业中。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可引起急性中毒,其发病人数与死亡人数居我国急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前列。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
GBZ23-2002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吸入较高浓度一氧化碳(co)后引起的急性脑缺氧性疾病;少数患者可有迟发的神经精神症状。部分患者亦可有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煤气、煤炭、交通等生产活动中因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引起的急性中毒者。生活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诊断亦可参用本标准。长期接触低浓度一氧化碳能否造成"慢性一氧化碳中毒"至今尚有争论,不属于本标准的应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有肝、肾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的职业史和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伴恶心、呕吐或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脱离接触后短时间消失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
a) 步态蹒跚;
b)轻度意识障碍,如意识模糊、嗜睡状态、朦胧状态;
c)轻度中毒性肝病;
d)轻度中毒性肾病。
5.2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gbz 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doc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钡化合物为化工原料,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如防护不当,短期内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可引起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的急性中毒,并可有早期症状不明显而发生突然死亡者。
为有利于中毒的早期诊断和治疗,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在总结国内临床实践经验和分析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医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Barium Poisoning
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是指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短时间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而引起的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大量钡化合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灼伤或破损的皮肤进入肌体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钡化合物所引起的其他疾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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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及处理。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A.2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别诊断。重点是:a)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
b)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c)估计的吸收剂量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如患者性别、年龄、健康及营养状态、过敏体质等。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致病毒物品种不够明确,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试验或毒理试验等,以提供诊断依据。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以获得病理诊断,且有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A.3 分级标准
A.3.1 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对分级抢救、指导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A.3.2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参考致病毒物的毒性,可分为三级、二级或不分级。
A.3.3 轻度急性中毒为急性中毒诊断的起点,由于本标准覆盖面广,故不可能提出具体诊断指标,应用时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来定,亦可参考本标准的各有关分标准。
A.3.4 如临床表现达不到诊断起点,可根据情况诊断为吸入反应、刺激反应等。
A.3.5 在抢救的最初阶段,可根据患者当时主要临床表现,结合可能发生的病情进展,进行初步分级诊断,便于紧急处理。在多人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时,分级处理是重要的组织及医疗措施。
A.3.6 急性职业中毒最后诊断(包括分级诊断)应在患者医疗告一段落时、出院时或死亡后才评定。
A.3.7 诊断的命名:应包括中毒性质、类型、严重程度、致病化学物品种等。主要靶器官损伤及严重程度、并发症、后遗症等亦应列入。
A.4 现场抢救
现场抢救是抢救工作中第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现场抢救可为进一步治疗赢得时间,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做到现场抢救妥善、快速、有效、成功,其关键是抢救者有应急能力,受过合格的训练,并有必需的设备,故平时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在发生多人急性中毒时,应成立临时抢救指挥组织,短期内控制现场环境及混乱状况,维持秩序,紧急妥善分别处理重危病人、一般病人和接触者。
这样分级处理各有重点、特点,又能相互紧密联系,及时调整,便有限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作用。
A.5 病因治疗病因治疗是抢救中的去除病因的主要措施;A.5.1 防止毒物吸收:根据情况采用各种措施,以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或防止毒物继续吸收。这些措施有的虽较简单,但及早清除,比毒物吸收人体内发生毒作用后,再采取排毒、特效药物或其他治疗的效果大,对机体的损害小,投入的人力、物力少,故决不可因是一般的抢救常规而忽视,应及早认真实施。
A.5.2 排除体内已吸收的毒物及其代谢产物:a)金属络合剂的合理应用;b)血液净化疗法:其仪器、方法等不断更新,进展很快,可根据毒物品种及特性,选择合适方法,早期应用。
A.5.3 特效解毒剂:有指证者尽早应用。
A.6 对症治疗针对毒物已引起的损害采取防治措施,不论有无特效解毒剂,对症治疗在抢救中占十分重要地位。
A.6.1 消除或减轻主要系统或器官的中毒病变如脑水肿、肺水肿或肝、肾损害等,以控制病变恶化,促使病情好转。
A.6.2 非特异性拮抗药物是指糖皮质激素、含巯基药物及抗自由基药物等,这类药物对很多毒物所致的损害有一定的拈抗作用,但并非特异性,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使用。
A.6.3 维护机体内环境平衡:在急性中毒时,维护水、电解质、酸碱平衡,预防和及时纠正缺氧状态,都是十分重要的治疗措施,以创造一较良好的环境,促使受损害的脏器恢复。
A.7 支持治疗支持治疗是通过各种措施,以提高机体的抵抗力。
由于发生急性中毒,往往使病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震动,心理上受到刺激、创伤,也可能产生种种思想压力,对治疗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应做好心理治疗,以减轻其精神压力,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充分配合医疗措施,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这在多人中毒时尤为重要。同时要对家属做好思想工作,便在整个病程中能配合,协作。重危、昏迷病人的家属思想工作尤为重要。这些工作要医院有关方面、有关组织等共同协作,才能顺利进行。
A.8 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是根据中毒品种毒作用的特点,结合临床表现等加以分析,预见到病情可能的变化,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其发生或减轻其严重程度,阻止恶性循环形成。如有治疗矛盾时,根据客观病情,分析各种治疗措施的利弊,妥善处理。合理的预防性治疗在控制病情发展上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要结合病情有的放矢。
A.9 其他治疗中医中药在急性中毒治疗中,能发挥很大的作用。除一些药物如丹参、菌枝黄等已有应用的经验外,其他可根据辨证论治原则来施行。
护理工作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是抢救成败的关键,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护理工作质量。
A.10 总的治疗原则人体是一有机整体,急性中毒时虽某一系统或器官的病变较突出,但都是全身性疾病;各系统、器官的病变也必相互影响,因此在整个病程中,必须以整体观来指导治疗。治疗方案应根据临床表现结合各种检查来制定,切勿单单依据一项检查结果来决策。病因、对症、支持和预防性治疗,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诊断、治疗的临床思维,既要有原则性,又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