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代办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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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代办委托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电话: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所住地:

营业执照号:

房屋拆迁代资格证书号:

根据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要求和旧城改造需要,市城投公司《(189)号合同》委托赤壁卫国拆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对市安监局92号地块的金厦支行土地83.4平方米进行收储及6户农行职工的住宅进行动、拆迁工作。目前甲方地块可进入“招、拍、挂”阶段,由于市安监局院内还有少部分住户的《土地证》尚未收回,拆迁还建协议书未签,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实施完成本合同约定地块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拆除工作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实施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1、实施征收补偿拆除房屋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2、甲方委托乙方将安监局地块范围内手持《房屋产权证》的住

户(共50户),签订《拆迁还建协议书》。

3、《土地证》没有收回的住户进行收证和动迁工作。

4、甲方委托乙方将安监局地块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并将

垃圾清理干净。

第二条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拆除工作的期限

乙方完成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拆除的全部工作。负责对市安监局院内的未交土地使用证的户进行收证动迁,从协议签订之日起50天内将《土地证》收齐,并在60天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三条具体委托事项

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1、负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和《承诺书》6条的条款约定完成所有的征收剩余

《土地使用证》收齐上交全部动迁工作。

2、组织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依法依规上岗。

3、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动员,按照甲方提供的房屋征收安置补

偿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以甲方和市旧城区

改造的名义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4、组织动员被征收搬迁、退房并实施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

属物,依法排除任何干扰或妨碍征收的行为并将被拆除的废

旧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

第四条征收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每户按城投打包价人民币肆千元结算委托乙方作为动迁

工作费用,包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征收拆迁动员、与被

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组织动员被征收人搬

迁、退房并实施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排除任何

干扰或妨碍征收的行为。将安监局地块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拆除

干净,被拆除的废旧材料作为清理垃圾的费用。

2、按照经甲方验收确认的乙方最终完成的实施征收补偿拆除房

屋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上述委托征收补偿拆除费用。

3、房屋拆除后的废旧建材残值抵乙方拆除废渣清场费用,甲方不

再另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和报酬。

4、乙方进场之日,甲方预付给乙方启动资金伍万元。

5、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事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

方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征收委托包干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

付任何额外费用。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乙方协助下办理合法征收手续,按照《承诺书》

六条的约定与拆迁户进行补偿,及时支付征收委托方费用和

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在动迁过程中的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

加快本项目的进展。

3、本合同征收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因安

全事故造成的全部人身、财产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

担任何安全责任和义务。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

方承担支付,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范围依法、优质高效地

完成全部征收工作。

6、乙方应当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行科学规范施

工,严禁违法拆除和违章施工。自觉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的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相关规定

1、乙方应当按照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统一标准和合同

约定的内容以及期限确保按期完成征收工作,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的,由乙方自己承担。

2、乙方应当及时将拆除的废旧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

3、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视为乙方完成的全部征收义务,结

清余下的合同价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或本项目规划发生变更的,甲方可对委托事项进

行调整直至终止本合同。因甲方原因需终止合同,双方按已

实际发生的征收进度计算支付费用。

2、因政府政策或本项目规划发生变更,甲方必须提前10天通知

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对委托内容进行调整直至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双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或更正合同。

4、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且无法完

成其余剩下工作,则甲方只需支付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且实

际支付费用50%,其余50%的费用作为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无需支付给乙方任何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损

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八条合同生效条款

1、本合同空格手工书写之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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