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2010】564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和备案工作流程
1.2.4.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 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
08规范规定: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 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的确定与两个因素有关: (1)项目特征的描述以及清单子目下定额项目 的组成; (2)主材的价格。
认真学习08规范的相关内容,清楚每一个清 单子目下有几个定额项目,其次结合工程的 实际和经验最终确定每一个清单下的定额子 目进行组价。 建议参考省造价站发布的《广东省安装、市 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进 行项目组价。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08规范附录规定的内 容,项目特征的表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 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 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 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项目特征提示 描述的内容一定要描述清楚,文字描述不要有歧 义,。 (2) 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满足项目 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 ××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 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性负责。招标控制价的设立责任由招标人承 担,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师对控 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就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从以下几方面 谈谈:
1.如何提高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 . 编制质量
1.1 提高编制质量的意义 1.1.1 利于招标人有效控制投资 1.1.2 利于投标人合理编制报价 1.1.3 利于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
1.2.8 写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除了明 确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外,重点 要对设计不明确、不详细的地方做说明 .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
粤建管函〔2005〕51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漏的,招标人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规范最高报价值编制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规定设立最高报价值,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评标时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确需进行技术标评审的,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进行商务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
四、规范评标程序和方法(一)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报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1、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2、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报价值的;3、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的;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或报价低于规定费用标准的;5、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的;6、任何报价出现负数的;7、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的。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备案中公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须知
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备案中公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须知2008-10-299:31:31来源:本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8]967号文)精神,我站对最高报价值备案中公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最高报价值公布函(详见附件一)中单列;二、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均应按穗建筑[2008]967号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对公开招标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工程投标最高报价值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竟价;对邀请招标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最高报价值公布函公布的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90%,不参与竟价,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四、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如下费用:1、按子目计算的费用;2、按系数计算的费用;3、平安卡费用。
五、市政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如下费用:1、按子目计算的费用;2、按系数计算的费用;3、施工围栏的费用(暂定价,按实结算);4、平安卡费用。
穗建筑【2010】564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2010-5-19 15:58:01 来源:市城乡建委穗建筑[2010]56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的设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以及其它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应当设立招标控制价。
施工邀请招标项目设立招标控制价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招标控制价的设立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四、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及机械台班指导价格等设立。
五、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将设立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设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办公窗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五份;(二)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三)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书电子文档一份,包括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以及相关说明等;(四)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加盖招标人印章)一份;(五)负责编制的造价员及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份。
2010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投标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
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网址:网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月日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单位名称):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联系电话:(010)58933262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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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册采用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申请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2本次资格预审(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家.
质量标准: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一致)
信誉要求:
(1)诉讼及仲裁情况
(2)不良行为记录
(3)合同履约率
项目经理资格:专业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1)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1]1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1.20【实施日期】2011.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建质函〔2011〕1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促进全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厅于10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35号),组织开展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总体情况本次检查的内容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检查的范围为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检查分为三个阶段:企业自查、各地组织抽查和我厅组织督查。
据统计,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组织抽查在建项目1083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共发放整改通知书382份,停工通知书23份。
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使存在的质量隐患和通病问题得到消除。
我厅于11月29日至12月3日,对深圳、珠海、韶关、清远、湛江、阳江、中山、江门、汕头、潮州10个城市进行了督查,抽查了30项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工程15项、公共建筑工程11项、市政桥梁工程4项,发出执法建议书4份,责令4个工地停工整改(情况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发布者:wxjc 发布时间:2010-12-7 阅读:414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广州房建与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确定的规定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确定正式投标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招标内容合理设置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应为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对招标内容中资质要求不低于一级的项目,应通过择优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少于12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对招标内容中要求资质不超过二级(含不分资质等级的招标项目)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第五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
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条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负责资格预审,资审委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择优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择优条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穗建筑[2010]60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择优条件的通知(穗建筑[2010]60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提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建委、发改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择优条件通知如下:一、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取不少于12名的正式投标人,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12名的除外。
二、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招标择优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三、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方法、标准以及正式投标人的数量等内容,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等级不作为择优加分的内容。
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内容、投标报名条件、投标资格审查条件、择优方法和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但招标人纠正已发出的招标公告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被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除外。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人员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通过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资信和市场行为信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及时反馈建设工程主体各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GZZB2010-007-2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重要提示1.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IC卡、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以免出现企业IC卡以及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不足的情况。
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
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大部分信息直接取自投标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
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造成其资格审查通不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
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
(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4.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请各招、投标人在编制与填报工程量清单时认真阅读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的相关内容。
5.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单位内设置的查询点,接受投标单位关于资格审查和废标及相关情况的查询。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查询联系人,应保持其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
投诉时须提交相关的查询资料。
6.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的主持人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清楚相应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标单位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穗建质2010-574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的,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未按照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的规定检测合格的,或未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0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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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
通知
2010-5-19 15:58:01 来源:市城乡建委
穗建筑[2010]5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的设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以及其它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应当设立招标控制价。
施工邀请招标项目设立招标控制价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招标控制价的设立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四、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及机械台班指导价格等设立。
五、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将设立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设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办公窗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报送资料包括:
(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
(三)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书电子文档一份,包括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四)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加盖招标人印章)一份;
(五)负责编制的造价员及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份。
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备案。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将其编审依据和过程详细记录专项存档备查。
六、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7日前报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市造价站办公窗口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招标控制价,报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济标及技术标部分(各一份)
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
八、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设立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情况,并将结果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53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工程地区:受理编
注:本表一式五份,市造价管理站存档一份,招标人和编审单位各存一份,另两份由招标人分别报送广州市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如修改招标控制价,需在“招标人”栏中填写相关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