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详解

粮食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详解
粮食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详解

ICS 13.220.20

C 80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T1533—2013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2013 -11 -21发布 2013-12-21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3/ T1533—2013

目次

言 ................................................................................ .............................................................. II

1 范

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平面布局 .................................................................... .................................................... . 1

4.1一般规定 ...................................................................... .......................................... . (1)

4.2防火间距 ...................................................................... . (2)

4.3消防车道 ................................................................. (2)

5 结构防火 ....................................................................... (2)

5.1粮食仓库 ...................................................................... . (2)

5.2临时储粮场所 .................................................................. .. (3)

6 消防设施 ....................................................................... .. (3)

6.1消防给水 ...................................................................... .. (3)

6.2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 (3)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 ...................................... . (3)

7.1电气防火 ...................................................................... .. (3)

7.2火源控制 ................................................................. . (4)

7.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控制 .............................................. .. (4)

8 职责要求 .................................................................... .. (4)

8.1粮食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

8.2消防监督职责 ............................................................ .. (5)

DB23/ T1533—2013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怀东、刘伟、曹顺学、昌新文、陈星、杨旭坤、杨海丽、杜长海、王乃巨、吴久英、王国富、李焕喜、丁大年、安耀辉、刘杰、刘庆利、麻志伟、王树君、徐淼鑫。

DB23/ T1533—2013

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储存场所的术语及定义、总平面布局、结构防火和消防设施以及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20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 50322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粮食储存场所

粮食仓库及临时储粮场所。

3.2

粮食仓库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等丙类仓库建筑。

3.3

临时储粮场所

席茓囤、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等用于储存粮食的临时场所(一般不超过 3年)。

4 总平面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且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水平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其杆高的1.5倍。

4.1.2 粮食储存场所内应明确划分生产、储存、生活分区。粮食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与库房贴临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DB23/ T1533—2013 4.1.3 粮食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 2,三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每栋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4.1.4 临时储粮场所应明确划分储存区域,分组、分区布置。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宜大于5000t,每区

的总储量不应大于20000t。

4.1.5 席茓囤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7m。露天堆垛和简易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宜大于5m,当采用钢网挡粮

时堆粮高度不宜大于7m。

4.1.6 存在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存在飞火、烧荒等火灾危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清晰的警示牌。

4.2 防火间距

4.2.1 粮食仓库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临时储粮场所内部及与相邻建构物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防火间距,临时储粮场所应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与既有建构物的防火间距。

4.2.3 临时储粮场所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对于简易罩棚,当采用钢网挡粮时,不同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6m;席茓囤每组不应大于 2排,每排不宜超过20个,囤与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4.3 消防车道

4.3.1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的粮食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3.2 临时储粮场所总储量大于5000t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总储量为 1000t—5000t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总储量小于 1000t时可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3 简易罩棚占地面积大于1500 m 2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 2时可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3.5 库区交通道路与消防车道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中心线距离粮食堆垛外边界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保持畅通。

5 结构防火

5.1 粮食仓库

5.1.1 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2类仓库火灾危险性的设防标准。

5.1.2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承重及围护结构时,其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

5.1.3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5.1.4 粮食平房仓金属压型彩板屋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1.5 粮食仓库的仓顶、仓壁内不应采用裸露的可燃保温材料。

5.1.6 粮食平房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h的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不应大于 1000㎡。

5.1.7 粮食仓库内设置的通至粮面的爬梯宜采用钢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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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临时储粮场所

5.2.1 席茓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钢丝网或其他难燃或阻燃材料遮盖。

5.2.2 简易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雨、雪材料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

5.2.3 既有采用易燃材料围封构建的席茓囤、露天堆垛应进行改造。

6 消防设施

6.1 消防给水

6.1.1 粮食仓库、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1.2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平房仓应按丙类仓库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粮食仓库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

6.1.3 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临时储粮场总储量大于 10000t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不小于400m3;总储量不大于 10000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可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小于 15L/s。利用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

6.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6.1.5 设有市政给水管道且粮食总储量超过 100000t的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消防水鹤。

6.1.6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6.1.7 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设置等消防给水要求应符合 GB 50016、GB 50039的有关规定。

6.2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6.2.1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 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6.2.2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宜小于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的储油量不小于

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配置总长不小于 150m的水带和 2支水枪。

6.2.3 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灭火设施器材。临时储粮场所应按粮食储量每5000t配备 1具推车式灭火器,且配备数量不应少于 2具,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低于 MFT/ABC35。

6.2.4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利用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火情或异常情况。

6.2.5 消防器材的分布应合理、方便取用,并采取防雨、防冻、防晒等措施。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7.1 电气防火

7.1.1 粮食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电气设计、安装、验收标准。

7.1.2 粮食仓库内除照明外不应安装其他动力电线路或设备,引入库内的电线应穿金属管保护。动力线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设施。

7.1.3 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严禁在库内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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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电气开关、熔断器应符合安全规定,严禁采用铜、铝、铁丝代替熔丝(片),电闸箱、配电柜和电器设备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7.1.5 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

防破损措施。

7.1.6 机动车进入库区时,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储粮区,并距粮食储存场所30m以外。严禁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7.1.7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管理。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7.1.8 电气设备安全检测每年不应少于 1次。

7.1.9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GB 50057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7.2 火源控制

7.2.1 粮食储存场所应实行严格的火源管理,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7.2.2 粮食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7.2.3 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按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7.2.4 库区内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7.2.5 严禁在粮食储存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秸秆等易燃、可燃物。

7.2.6 遇有 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7.3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控制

7.3.1 易燃、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限量储存。

7.3.2 易燃、可燃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仓库和临时储粮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

7.3.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7.3.4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宜过于集中,严禁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7.3.5 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8 职责要求

8.1 粮食储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8.1.1 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建立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符合储存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

8.1.2 应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实行昼夜24h值班制度,每班每台消防车至少应配备1名司机及 3名专、兼职消防队员。专、兼职消防员应经

常开展灭火业务训练和预案演练。

8.1.3 应对职工、临时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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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应加强对消防车、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装备器材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严禁损坏、挪用、圈占、埋压。

8.1.5 应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在粮食收购、烘干、入库期间和遇有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现场巡逻看护。

8.1.6 发现火灾隐患时,应指定人员、限定时间、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1.7 粮食储存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8.1.8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向有

关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8.2 消防监督职责

8.2.1 粮食收购旺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粮食储存场所的监督检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预案并组织灭火演练。

8.2.2 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有义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群众不得在粮食储存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新版防火规范

新版防火规范的变更内容和难点分析 附录A A.0.1.1 坡屋面的建筑高度: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术语、符号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2.1.2裙房:高层主体投影之外 2.1.3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3 厂房和仓库 3.3.10 物流建筑:当以分拣、加工为主时,按厂房定性;当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 主要功能时,按仓库定性。储存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分区可增加3倍。 3.4.7 U形或山形厂房两翼间的防火间距(也应包括口字型):当占地面积小于最大 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时,防火间距可为6m;否则,应按两栋间距计。 5 民用建筑 5.1-5.4 建筑分类、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5.1.1 建筑分类 住宅:27m以上二类,54m以上一类 公建:24m以上任一层>1000㎡,高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一类 注2:宿舍、公寓防火按公建规定 5.2.6 >100m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减小 5.3.1 防火分区:高层均1500㎡,地下设备用房1000㎡ 注2:裙房设防火墙分隔时,防火分区可按多层 5.3.4 设有双自动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 在高层内,≤4000㎡ 在多层内,≤5000㎡

在单层或仅在多层的首层内,≤10000㎡ 在地下,≤2000㎡ 5.3.6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具体详条文) 5.4.7-9 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在四层及以上时,应≤40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四层及以上时,应≤200㎡ 5.4.10 住宅与其他功能的合建建筑:当防火分隔完善时,住宅和非住宅的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执行。如多层商业和高层住宅。但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等,应按总高度的公建来确定。(看条文说明) 5.4.11 商业服务网点:任一层≥200㎡,应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应≤22m,室内楼梯,按1.5倍计。(看条文说明) 5.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设在一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5.4.17 公用厨房应明确燃料类别。液化石油气应设单独瓶组间且≤1立方。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5m 5.5.3 多层、高层楼梯间宜通至屋顶 5.5.5≤200㎡的地下设备间或≤50㎡的其他地下室,可一部楼梯或一个疏散门。 >200㎡的地下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做第二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 5.5.8 三层及以下的公建设一部楼梯的条件,由500㎡改为200㎡,由100人改为 50人。 5.5.9 地上和地下当防火分区≤1000㎡时,均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借用 口的宽度≤30%的所需宽度。 5.5.13 设封闭楼梯间的多层公建范围:医疗、旅馆、老年、娱乐、商店、图书馆、 展览、会议等建筑,不论几层均应封闭楼梯间。其他建筑≥6层应封闭楼梯间。 多层敞开式外廊建筑可不必封闭楼梯间。 5.5.15 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高层和多层改为一致):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国家粮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 (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 (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粮油仓储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研究制订异常情况干预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协调整治储粮安全隐患; (五)组织检查粮油出入库质量和管理情况,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六)审批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对通风、熏蒸等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粮食安全储存守则—【安全资料】.doc

粮食安全储存守则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 1.入仓作业准备 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 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 用量3~5 g/m2 3~6 g/m3 0.1~0.2 g/m3 0.1~2 g/m3 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 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 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 4.环境巡查 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 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一、定义: 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 3、回车场: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5、消防车道: 供建筑消防时消防车辆出入使用的车道称为建筑消防车道 二、消防登高面的设置意义及设置标准(部分地方规定):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具有使用功能的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1、上海“住宅设计标准”对回车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面规定: (1)回车场:

新版防火规范方案和旧规的区别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X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国家标准粮油储藏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制说明

《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制说明 1 前言 《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依据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要求,为适应我国植物油库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而制订的标准。 《植物油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设计规范》是我国唯一有关植物油库建设、设计的标准,植物油库安全生产在以上标准中虽有反映,但不能满足需求。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植物油库无论从储备规模、储备方式还是生产设备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内油脂年人均消费量已由不足10公斤上升到14公斤左右,植物油厂的加工能力也由日处理原料几百吨,扩大到几千吨,与这种消费和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植物油厂的配套油库一般在几万吨,中转油库的规模也达到万吨以上,在人口集中的大城市和主要港口,油库的规模更达到了10万吨以上。油品运输也已由铁桶装改为以油罐车为主,运输方式由陆路运输为主变为水路、陆路并举,特别是大吨位油罐车的出现,使油库的物流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储运和流通方式的变化,库容的不断增大,油库的安全生产成为重中之重,但是我们尚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较为系统的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管理上形成空缺,给生产带来诸多不便。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本着规范生产和管理的目的进行《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写,主要包含植物油库安全生产和操作两个方面的内容。 2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粮食局2008年粮油标准修制订计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负责,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东海粮油(张家港)有限公司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准。本项目计划编(-Q-449)。 3 主要工作过程 为使编制的标准能够适应植物油库安全生产需求,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的领导下,起草单位成立项目组开展工作。收集和查阅我国植物油库及安全生产及国内大型油脂企业相关资料,并对取得的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项目组在充分交流和讨论的基础上,于2008年8月形成了《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项目组重点与国内多家大型油脂加工企业、储备油库、科研设计院、大专院校和专家进行沟通与交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在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送审稿。 2009年11月,经过粮标委组织的专家讨论,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之后编写组重新对内容调整并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并再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植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 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储粮[2005]31号 各分公司、北方公司: 为了充分发挥现代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和科学储粮技术效用,合理烘晒整理入库粮食,减少储存期间水分损失,改善储粮品质,根据有关承储库实仓试验情况,总公司组织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和技术专家,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程》所定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是指在采取必要管理技术措施条件下,保证粮食安全度夏储存的水分值。储存该水分粮食度夏,应采取相配套的储藏技术操作规程。对于粮食入仓水分,各分公司可根据辖区储粮条件合理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部分地区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调高后,中央储备粮收购质价及计量核算等相关政策不变。 三、对于实际入仓水分高于国标规定的,粮食数量以折合为国家标准水分后的数量为准。中央储备统计、保管等相关帐目,均以折合标准数量记录,储备粮专卡同时记录折合标准数量和实际入仓数量;对于实际入仓水分不高于国标规定的,以实际入仓数量为准,不再折算。高于国标规定水分粮食折算时,按以下水分标准折合:小麦12.5%,玉米14.0%,籼稻1 3.5%,粳稻14.5%,东北、华北地区大豆1 3.O%,其他地区大豆14.0%。

四、各分公司要指导辖区有关承储库点切实做好粮食安全储存管理工作。同时,参照《规程》要求,继续开展偏高水分粮食实仓储存试验,进一步总结验证辖区内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标准,完善操作规程,为今后总公司制定企业标准提供依据。粮食实仓储存试验相关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附件: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二O 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 (试行) 1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各地区主要粮食品种安全储存水分、储藏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 1.2本规程适用于各地对不高于安全储存水分粮食的储藏管理。 1.3储存本规程所定水分粮食时,承储库应具备规程规定的仓储设施设备和质检仪器设备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库点,不能储存该水分粮食。 2引用规范、规程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l 350—1999稻谷 GBl 351—1999小麦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要点讲解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工业建筑耐火等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的独立甲、乙 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 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火灾时不会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与消防登高场地 一、定义: 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就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得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她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 3、回车场: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4、3、2条中得第三条规定: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道路得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得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②当尽端式道路得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得回车场地: 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得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条中得第三条规定: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得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得回车场地;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 长度超过35m得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得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得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条中得第三条规定: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得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3、5条中得第三条规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得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新规范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新规范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在这期间很多消防验收中遇见的种种新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同时也是我司售后中经常碰到的客户问题,以下总结了10条消防新规范中的变动,都是消防验收的重点: 一、主机 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单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二、水泵,风机 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三、回路 单个回路所带点位不能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四、模块 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箱里。 五、大楼 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六、消防联动24V电源 无论距离有多远,在现场用万用表测量,电压不能低于22.8V,如低于此数,应在现场另加24V电源。 七、施工人员穿24V电源线时 应穿耐火型铜芯线,就是NH开头的线,截面不低于1.5平方毫米,信号线可以降低要求,用阻燃型的,就是ZR开头的。 八、火灾时 普通动力电,自动扶梯,排污泵,康乐设施,厨房用电等应立即切断;而另外的正常照明,生活水泵,安防系统,客梯等,应延迟切断或者手动选择性切断,以利于人员疏散。 九、厂家编联动关系时 不应再用一个探头来联动消防设施,应用该区域内的任两个探头或者任一个探头加任一个手报来联动启动。 十、以后的住宅楼 住户内入口处的1.3~1.5m处,都应装家用的独立报警系统,在卧室及厨房内应设置烟感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

粮食安全储存守则

附件1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国家粮食局 2016年10月 — 3 —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 4 —

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 1.入仓作业准备 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 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 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 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 用量3~5 g/m23~6 g/m30.1~0.2 g/m30.1~2 g/m3 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 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 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 5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消防登高场地规范

消防车道设计要求 高层(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设计要求: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 一般消防车的长度均大于或接近10m,高度近4m,宽度近2.5m。 消防登高面

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功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7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安全出口。 8、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x8m。 9、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没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染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10、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 生态消防通道基层设计要求: (1).地基土应分层夯实,密实度应达到85%以上:属于类同淤泥层的,应先抛填块石或换填连沙石并碾压至密实,密实度应满足一般混凝土消防车道基础的承重要求(注:参照当地消防车通行设计标准)。 (2).设150mm厚砂石层。具体作法为:中粗砂20%、20—35mm直径碎石70%,泥土10%混合拌匀,摊平碾压至密实(或当地连砂石也可以)。消防车道的碎石层、石粉稳定层做法应参照当地消防车道设计标准。 (3).设置80mm厚稳定层(兼作养植层)做法为:60%的小碎石、10%粗河砂、30%泥土并加入适量的有机肥,翻拌均匀,摊铺在经碾压密实的承重层上,碾压密实、即可作为植草板的基层。 (4).如果在基层上撒上少许有机肥,人工铺装植草板,外形尺寸可根据消防通道选择适应的产品类。 (5).完成植草板铺装后应在草格的凹槽内铺填略高于草格6mm种植土。 (6).在植草板种植土层上铺草皮或撒草籽,铺草皮时需将草皮压实于植草板面层土上,浇水养护待草成活后车辆即可通行。

消防规范要点新规范

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一、概况 本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14章,365条,其中强条41条。 二、设计参数 1.火灾起数: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1起火灾设计,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2起火灾设计。多栋建筑,按最大的两栋各1起,单体建筑,按一半体量各1起。 2.住宅消防 住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不在按层数划分,而是按高度划分。多层住宅高度21米以下不设消火栓系统,小高层住宅21~27米、二类高层住宅27~54米,(18层),一类高层住宅大于54米(18层以上) 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位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三、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水池。(强条)必须做消防

水源时,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水量、水质的技术措施。 2.(强条)严寒、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3.市政两路供水的条件(任何一条不满足均视为一路供水): A.市政给水长应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B.1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 C.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3.消防水池(强条): A.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泵吸水管以下的容积无效) B.应设就地水位显示,并再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C.应设溢流和排水,并应间接排水。 四、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三条性能线) 2.消防水泵选择: A.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附件1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国家粮食局 2016年10月 — 0 —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 1 —

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 1.入仓作业准备 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 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已感染害虫的粮食— 2 —

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 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 3 —

粮食安全储存守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27 粮食安全储存守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粮食安全储存守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 1.入仓作业准备 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一、定义: 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 3、回车场: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2.5m; 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 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 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5、消防车道: 供建筑消防时消防车辆出入使用的车道称为建筑消防车道 二、消防登高面的设置意义及设置标准(部分地方规定):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具有使用功能的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1、上海“住宅设计标准”对回车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面规定: (1)回车场: 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2)消防车道: 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可与高规 4.3.1对照) ①应沿建筑群设置环形消防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②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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