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台籍员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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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非陆籍员工适用)

甲方(用工单位):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保屯路221号

实际经营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3栋907室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鸿图\张英泰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3栋907室(邮编:200233)

乙方(劳动者):吴沛瑾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紧急状态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与乙方关系: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合作称作“双方”,单独一方称作“一方”):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11 年1月 1 日起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法

定的终止条件见《劳动合同法》第44条。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乙方完成该工作任务以为判断标准。

(二)工作年限

双方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乙方实际入职之日起建立,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

也自乙方实际入职之日起计算。

(三)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所列情形,均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判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通缉在案者;

3、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4、未满16周岁者;

5、曾经被本公司或其相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者;

6、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者;

7、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

8、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9、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0、无故拖欠公款尚未清偿者;

11、考核不合格者;

12、工作理念和态度与公司文化冲突者;

13、

第二条工作地点、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安排从事部门岗位工作。乙方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标准,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要求、考核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亦或根据甲方的工作实施地点的变更而变更。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技能、工作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发生产业结构、经营产品结构、业务流程、组织机

构设置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

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

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或者职位业

绩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4、

第三条劳动保护:

(一)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二)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即工时制为工作时间,乙方在此获知了甲方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时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

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

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不提倡乙方的加班行为。甲方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乙方需要加班时,应事先向部门主管进行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乙方自愿延长

劳动时间的行为。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非约定工作时间或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从事非本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所约定的岗位工作内容,视为值班。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

1、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基本工资(约

定加班工资)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职务奖金及周六加班费不低于元/月。

(二)津贴及奖金:午餐津贴:;通讯费津贴:劳健保津贴;

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三)业务部门之员工利润抽成规定,须另行签署营销利润提成约定书,该约定书作为劳

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项下所述乙方工资均指税前数额,包括乙方根据国家及工作地规定应承担的

个人所得税及各类法定社会保险等款项。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将依法为乙方代扣代缴该等款项。

(五)甲方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并通过向乙方的工资银行卡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工

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退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六)乙方对当月工资数额有异议时,应在当月工资转入其银行卡帐户起7日内向人办资

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对当月数额认可。

(七)乙方工资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其他员工)讨

论或向其披露有关工资事项,违反者(议论他人薪水与被议论者)将扣罚半个月薪

水,但与人力资源部主管讨论除外。

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合同期内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保险费津贴,由乙方在台湾自行缴纳劳健保。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假等带薪假期,并按国家有关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乙方享有每年次每次天(含休息日及节假日)的年假用于返台之用,且甲方提供乙方一年次返台的机票费用(须在自然年内结清)。乙方年假必须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及甲方的休假管理制度,否则视同乙方自行放弃年假。

(五)乙方须同意签署台籍员工返台休假特别规定书,该规定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六)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为乙方提供法定福利之外的其他额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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