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认定证明
备注:*为必填内容。
编号:
公司经自行申报,认定为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
签章:日期:
(注: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则提供原件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