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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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实施细则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管理

各项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惩戒处分。

一、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一)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

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晔、打闹、发出怪异声响、

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的。

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

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

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

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受伤的。

9.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作伪证的。

10.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二)个人的不良行为

1.上课不专心。

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3.迟到或旷课、逃学。

4.考试作弊。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

6.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7.其他个人不良行为。

二、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的惩戒方式有如下八种:

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

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课堂隔离。指将学生从正常课堂学习秩序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违纪的行为。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不得被赶出教室,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3.剥夺某种权利。被剥夺的权利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

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

4.没收物品。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

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5.放学后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进行

教育,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

6.警告和严重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

的惩戒批评方式。

7.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升学或工作的实质性障碍。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8.停学和停课。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两节以上,半天以内,须经教导主任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批准权在分管校长。一天以上的则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決定。

教师有权实施1-5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6-8项惩戒形式。

学生如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的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制度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学生的惩戒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三、惩戒实施流程

(一)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言语责备、课堂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物品处分,由责任教师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況当场实施,处分决定由学生学习小组记录,并报知班主任老师。所没收的物品由班主任保管,并在适当时候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回。

2.放学后留校处分,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协商決定,并报请教导主任同意,学生留校期间,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教师

必须同时陪伴,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回家。班主任教师为责任教师时,要与另一位班级任课教师协商。

3.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教师提议,报学校教导处批准、备案。

4.记入学生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交书面调査材料及处分意见,经学校教导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5.停学和停课处分,由班主任提交书面调査材料,经教导处和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1.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1)言语责备、课堂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物品处分,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一般不提倡告知学生家长。如确需告知家长,责任教师需与班主任教师协商。

(2)放学后留校处分,除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外,一般需要口头通知学生家长。

(3)警告和严重警告、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停学和停课处分,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

(三)申诉和复査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

2.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处分決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査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決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査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査決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超出申诉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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