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
SMP-QA-012-00--质量受权人及转授权人管理规程
1.目的为保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受权人的行为规范,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质量受权及转授权人的管理。
3.职责质量受权人及转授权人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5.程序5.1受权人及转受权人的资质要求5.1.1药品质量受权人是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人员,应当具有牢固的药品质量意识和质量责任感,能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履行相关职责,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保证本公司生产药品的安全。
5.1.2熟悉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实施药品GMP有关规定。
5.1.3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相关中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熟悉和了解本公司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5.1.4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指导或监督公司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1.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5.1.6具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能够不断加强自身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有效提高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5.1.7须为本公司在职正式员工,外聘或退聘人员不得从事质量受权人工作或转授权人工作。
5.2质量受权人的聘用5.2.1符合质量受权人资质的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经公司法人批准并签订质量授权委托书后,由办公室负责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质量受权人备案手续。
5.2.2质量受权人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第二年经公司法人考核合格,本人同意后,由公司法人与其续签质量授权书。
5.2.3质量受权人在授权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法人有权提前终止与其的质量授权,同时上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质量受权人。
必要时,企业法人有权追究质量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质量授权人
质量授权人摘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
结合我国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
药品质量受权人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应主动参加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关键词:质量授权人(Qualified Person,QP)技能管理职责GMP目前,在国内试行的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主要有以下4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由企业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兼任受权人,这种模式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最为常见。
其优点在于受权人职务和地位较高,权威性较有保证,可以较为独立地行使质量管理权力。
缺点是这类受权人往往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产品放行等质量管理活动。
在欧洲已有30多年历史的质量受权人制度,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目前试第二种模式——由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受权人,这种模式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较为常见。
其优点在于受权人可以专注于产品放行等质量管理活动,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
缺点是这类受权人行政职务较低,其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这一点对于权力和地位通常一致的国内企业来说较难避免。
第三种模式——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受权人,这种模式出现在少数民营企业。
由于受权人被赋予了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权力,对影响药品质量的活动行使决定权或否决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出于对受权人的不信任,或担心缺乏对受权人的有效约束手段,从而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企业负责人来担任受权人。
但如此一来,质量管理就无法独立于其他管理活动,受权人制度有可能流于形式。
理想模式——受权人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专职人员,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受权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产品放行的职责,也可使质量管理相对独立。
这种模式在国外较常见,但在我国国情下如何实施,尚需进一步探讨和实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食品安全总监等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
《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纸质)版,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负责设立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培训、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为省GSP认证机构,承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有条件的市可以成立GSP认证机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其作为省GSP 认证机构,承担该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省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合法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药品经营实体。
(三)申请人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四)在申请GSP认证前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出现销售假劣药品问题。
第五条申请GSP认证的,应当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下称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以下统称申报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质量授权人制度-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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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一.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一方面,药品不良事件发生是企业主观故意违法 违规,那只是少数现象。 另一方面,大部分不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企业的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一些不懂专业的管理 者错误决策、干扰质量管理活动,质量部门的地位 低下、职责被淡化或削弱所致。 因此,树立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特别是药品质量受 权人的崇高地位和权威,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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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二.受权人制度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成 功实施
欧盟早在1975年率先引入了受权人制度。 三十多年的成功实践证明,受权人制度能有效地 保证企业各级人员自觉履行质量职责,保障药品质 量。 从欧盟推行受权人制度的初衷看,由于各成员国 的经济发展差异和制药工业水平的不一致,为了统 一药品质量放行的标准,在75/319/EEC指令中规 定各成员国推广受权人制度,它是标准化进程的重 要一步。从而实现在整个欧盟区域内药品的自由采 购和销售。
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2009年4月国家局下发了《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
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
安[2009]121号)
2009年7月省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药品生产企
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
200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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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药品质量受权人的概念及科学内涵 企业授权 受权人任职条件 受权人的职责 受权人如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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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二.受权人制度已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成功实施
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
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1。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药品质量与安全是药品监管部门和制药企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世界各国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艰难实践,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在药品管理中引入“受权人制度”,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
受权人制度已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实施200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国内外药品GMP对比调研报告》中指出,国际GMP的特点之一就是确立受权人在执行药品GMP中的核心地位。
该报告建议我国参照欧盟建立受权人制度2。
在我省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背景(一)制药企业已具备了实施受权人制度的基本能力通过实施GMP,企业对药品质量管理理念有了深入的理解,建立了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体系,培养了一大批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说企业已具备了实施受权人制度的基本能力(二)部分省市已经成功开展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从06年开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对欧盟受权人制度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并针对制药企业如何施行受权人制度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 07年6月发布了《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并按国家局的要求,开展了受权人制度的试点工作。
3)国家局正式推行受权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秩序,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009年4月国家局下发了《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正式宣布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国家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2009年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各省局可结合辖区内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扩大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推广实施范围。
新版GMP已经把质量受权人作为企业关键人员之一;今年《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也要求在新证的副本中注明质量受权人4。
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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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我国现行GMP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由企业负责人 直接领导.如果企业负责人不履行自己的质量保证的 义务,质量管理部门是无法有效地履行质量管理的工 作的。即没有权力。
因此,树立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特别是药品质量受 权人的崇高地位和权威,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三.在我国实施受权人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部分省市已经成功开展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 在国家局的指导下,广东、安徽、湖北、陕西、广
西、海南、河北、江苏、江西、宁夏等省已经分别制定 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或暂行规定,为实施受权人制 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了受权人制度本土化的有序进 行和健康发展。
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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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7
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内容提要
§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背景 § 药品质量受权人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 北京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基本情况 § 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意义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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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第一章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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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背景
一方面,药品不良事件发生是企业主观故意 违法违规,那只是少数现象。
另一方面,大部分不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企 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一些不懂专业的 管理者错误决策、干扰质量管理活动,质量部门的 地位低下、职权被淡化或削弱所致。
因此,树立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特别是药品质 量受权人的崇高地位和权威,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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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广东质量受权人
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法〔2007〕118)(2007年6月20日)1、《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评定标准共41项。
2、结果评定:(1)缺陷项目≤20%,符合《办法》。
(2)缺陷项目>20%的,不符合《办法》。
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6月20日以粤食药监法〔2007〕118号发布自2007年7月20日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受权人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
(一)制药企业已具备了实施受权人制度的基本能力
通过实施GMP,企业对药品质量管理理念有了深入的理解,建立了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体系,培养了一大批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说企业已具备了实施受权人制度的基本能力
(二)部分省市已经成功开展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
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受权人具有很高权威性
受权人是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必然在企业中具有极高权威。当企业要在药品质量方面做出决策,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如产品召回时,必须充分尊重并听取受权人的意见。树立受权人的权威,也即是树立了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的权威。
(三)受权人工作具有很强专业性
(2)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科学内涵
药品质量受权人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五个关键词:
独立、权威、专业、体系、团队
(一)受权人具有独立性
这是受权人最核心的内涵。
受权人的工作必须是保持相对独立的。行使质量管理职责不受其它因素干扰、不向其它因素妥协。它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受权人制度实施的根本目的。
我省受权人任职条件
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v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7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v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
1.我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背景
药品质量与安全是药品监管部门和制药企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世界各国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艰难实践,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在药品管理中引入“受权人制度”,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转授权工作管理规定
1.目的:建立药品生产质量转授权管理规定,规范转授权双方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范围:适用于公司转授权双方人员的工作权限范围。
3.职责:被转授权人、质量受权人。
4.依据:根据《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质量受权人经申请报告企业法人批准,将部分或全部(特殊情况下)质量管理权限转授给公司合格的管理人员,被转授权人根据受权人授予的权限,履行其职责。
4.1部分转授权:4.1.1每批物料放行的批准转授予公司质量部经理:每批物料进厂后,经仓贮人员对外观验收合格后请验,由质量部取样进行全检,全检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单,经化验主任审核无误,被转授权人审核批准放行。
4.1.2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工作转授权予质量部经理负责完成。
4.2全部转授权:当公司质量受权人因事未能履行生产质量管理职责时,将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权予GMP办公室主任。
转授权时质量受权人签署临时转授权书(转授权书及通知范本见附后),写明转授权起止时间等有关事项,并由GMP办公室下发通知相关部门。
5.被转授权人必须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确保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6.被转授权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与权限:6.1.1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企业质量受权人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6.1.2协助质量受权人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内本编码:SMP-Q-63-01 药品生产质量转授权工作管理规定第 2 页共 2 页职权限范围工作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7.对于超出授权权限范围的,被转授权人无权干预和自行处理,需上报质量受权人审批决定。
8.企业质量受权人对被转授权人员的工作有监督的权利,对被转授权人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9.被转授权人必须对质量受权人负责,对所转授的权限工作认真负责。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03年5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事项适用《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应当符合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鼓励发展以下药品生产的政策执行:(一)各类新药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科技转化产品;(二)新型给药系统制剂及新型辅料、中药现代化新产品;(三)海洋类药物、基因工程类药物、β-内酰胺类(重点为头孢类)抗生素原料药、核酸类原料药;(四)传染病防治药物、抗肿瘤药物、艾滋病治疗药物、计划生育药物;(五)放射性药品;(六)全部外销的出口创汇产品或接受境外制药企业委托加工全部返销境外的产品。
第五条新开办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医用氧GMP补充规定》以及《广东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
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使用中药材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可以是自然人。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办人的基本情况,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所需基本条件如水源、水质、电力容量等情况,原料、菌毒种、工艺技术来源等情况和是否符合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情况说明;(二)前项所涉及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凡证明文件均要求报送复印件供留存,下同),如申办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设立外资企业批准书、拟办企业情况的各类证明文件、新药证书或新药研究临床批件、新药技术转让合同书等;(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批表》一式3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二)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第四条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下列单位之一:(一)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二)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三)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委托检验:(一)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掌握委托项目检验技能的人员;(二)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自查制度)企业作为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管理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明确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点监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辖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重点监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除省、市重点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和报告。
第七条(结果应用)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应用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改善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状况。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规定
有权参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过程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质量受权人的权利
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不受任何干扰和阻力。
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退货品和废品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责和处理。
有权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推进药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等指导原则。
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
质量受权人的职责与权利
02
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计划、监督生产环境的合规性、审核药品生产工艺流程等。
加强产品投诉和不良事件处理能力
结语
06
03
质量授权人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研究成果总结
01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对提高药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02
实施质量授权人对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进一步深入研究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了解药品检验检测方法和标准,能够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管理与监督
04
建立质量受权人注册和备案制度,确保质量受权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高度的诚信和责任心。
对质量受权人进行注册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和背景,确保其具备担任该职务的能力和素质。
药品质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药品质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与合理性,特授权如下人员为药品质量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委托人信息:
•姓名:[委托人姓名]
•职务:[委托人职务]
•住址:[委托人地址]
•联系方式:[委托人联系方式]
授权人信息: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
授权内容:
1.负责公司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药品生产、质控、质量检验等相关
工作;
2.负责协调与监督生产、质量检验等部门工作,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3.参与药品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和处理;
4.提出药品质量改进意见,保障药品质量持续改进;
5.履行公司其他颁布的有关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授权期限: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书面通知终止期限。
其他事项:
1.授权人有权随时撤销授权,被授权人亦有权随时辞职;
2.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授权委托书以示确认。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
编号:[授权书编号]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授权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一、授权背景为加强本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授权书。
二、授权内容1. 被授权人作为本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被授权人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
3. 被授权人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4. 被授权人有权对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5. 被授权人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审批,确保变更不会对药品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6. 被授权人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7. 被授权人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管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8. 被授权人有权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提高药品生产质量。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授权条件1. 被授权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2. 被授权人须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等相关标准。
3. 被授权人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五、权利与义务1. 被授权人有权按照本授权书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2. 被授权人须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等相关标准。
3. 被授权人须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确保药品生产质量。
4. 被授权人须定期向授权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
5. 被授权人须参加授权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终止授权1. 被授权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授权单位有权终止授权。
质量授权人制度
一、目的:为保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有效实施,规范质量受权人的行为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聘为质量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管理。
三、责任者:质量受权人、质量转受权人四、制度:1. 概念1.1 质量受权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企业授予的药品质量管理权利,全面负责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1.2 质量转授权人:是按转授权形式接受质量受权人全部或部分职责的质量管理人员。
2. 质量受权人资质条件要求2.1 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 年以上(含5 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接受过与生产产品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2 熟悉、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掌握并实施药品GMP 的有关规定。
2.3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4 为人正派、责任心强,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5 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熟悉和了解本企业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GMP 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6 必须为本公司全职员工,身体健康;外聘人员不得从事质量受权人工作或转受权人工作。
2.7 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8 具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能够不断加强自身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有效提高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3.质量受权人的聘用、授权和受权的管理3.1 公司必须根据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考核,从本公司符合质量受权人条件的人员中确定质量受权人,要对照质量受权人条件择优选拔,把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技术过硬的管理人员选拔到质量受权人岗位,真正树立药品质量管理权威,发挥质量决策作用。
3.2 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受权人双方签订《药品质量授权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药品质量授权书》、《药品质量受权人信息报告表》及质量受权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质量受权人培训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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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6月20日以粤食药监法〔2007〕118号发布自2007年7月20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受权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3.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
4.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
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八条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三)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四)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五)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六)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七)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八)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九条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 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企业全职员工;
(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的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
授权书格式文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和加具意见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加具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十二条备案材料应包括:受权人名单、授权书副本、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体检证明、受权人培训证明等。
备案书格式文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授权书副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受权人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受权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受权人可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转授权。
经法定代表
人批准后,受权人可将部分或全部的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但受权人须对接受其转授权的人员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企业应用文件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
受权人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
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因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
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