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正式)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车间生产、设备维护、员工培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本原则、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日常检查等。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手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4. 科学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员工的安全义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1. 领导责任:小型露天采石场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都应当履行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员工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
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
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一)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
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露天采石场安全培训讲课提纲一、学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重点: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二、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及原因1、物体打击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道县“5.13”事故案例)。
2、坍塌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
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原桃川所城刘和顺采石场掏底开采,发生上部岩体坍塌事故,造成一作业人员死亡。
)3、高处坠落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008年1月2日,夏层铺文富采石场作业人员在准备处理松石过程中,未将安全绳系牢固就作业,固定端脱落导致作业人员坠落死亡。
2008年9月17日,潇浦镇圳景采石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坠落死亡。
)4、爆破伤害《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019年整理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 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采石场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5.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三、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 采石场应当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采石场应当合理布局作业场地,确保作业场地平整、宽敞,作业通道畅通。
3. 采石场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振动等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4.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防洪、防雷、防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
四、设备安全管理1. 采石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采石场应当为设备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采石场应当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设备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
4.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作业安全管理1. 采石场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规程,并监督从业人员遵守。
2. 采石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规程。
3.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4. 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300米。
对可能危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为了保障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1、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摆放在显眼的地方。
2、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换证、注销、申请延期等手续,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合法经营。
二、定期安全检查1、每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安全、挖矿作业过程和设备保养情况等方面。
2、每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环境检查,重点检查噪声、尘土污染情况等。
3、每季度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主要负责人职务素质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主要负责人全面掌握安全管理知识。
三、生产安全保障1、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生产,严禁违章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所有工人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相关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经过检修和保养后方能使用。
四、应急处置1、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设备和物质,以及完备的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与处罚1、各级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以上就是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管理检查工作有所帮助,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采石活动的合法和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大型采石场、中型采石场、小型采石场等。
第三条采石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并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采石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采石场应当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权一致的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做好岗前培训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灭火设备等,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保护职工的安全。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六条采石场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操作培训等。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采石场应当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
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修订]安监局第39号令
0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000第39号000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0 00局长骆琳000二○一一年五月四日000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0000第一章总则000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000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000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000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000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000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0000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000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0000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目的本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露天采石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采石场从事工作的员工和访客。
1.3 责任主体1.3.1 采石场负责人应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1.3.2 采石场员工应认真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并参与相关安全培训。
1.3.3 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采石场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1.4 安全目标1.4.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4.2 减少财产损失。
二、安全生产管理2.1 安全培训2.1.1 采石场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安全培训活动。
2.1.2 所有参与采石作业的员工应参加、合格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安全培训。
2.1.3 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时,应按照要求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2 作业动态监测2.2.1 采石场应设置作业动态监测系统,对作业区域进行实时监视,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2.2.2 监测系统应配有声、光、电等报警装置,能及时发出警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2.3 安全设施保障2.3.1 采石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紧急逃生通道等。
2.3.2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2.4.1 采石场负责人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
2.4.2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4.3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采石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2.5 协作与沟通2.5.1 采石场员工应加强协作与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维护安全。
三、人员安全防护3.1 个人防护用品3.1.1 采石场负责人应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3.2 安全操作规程3.2.1 采石场负责人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安全操作的执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解读解析
( 二 ) 承包管理安全。新增承包作业规定 ,“ 承 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 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 ) 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进一步明确,“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 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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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相关证照失效的处理措施 新增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处理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 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 可证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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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
新增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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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小型露天采石场重新规定为“年生产 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 单位;”原规定是“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 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 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 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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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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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碎方式。新增“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 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 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规定。 (五)铲装作业。新增机械铲装作业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 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六)安全距离。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 最小距离从30米增至大于300米。新增距工作台 阶与碎石加工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工作台阶 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 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颁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502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范文(二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范文一、引言随着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采石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采石场的开采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常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概况小型露天采石场通常位于山区或者丘陵地带,其规模相对较小,但风险不容忽视。
采石场的作业过程主要包括采石、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爆破、机械作业、交通事故等多种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制采石场的管理者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将其落实到相关工作人员身上。
他们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如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
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3. 加强场地管理对采石场的场地进行规划和布置,确保通行道路畅通,并设置明显易识别的标志和警示牌。
同时,要保持场地的整洁和清晰可见,防止堆放杂物和垃圾。
4.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采石场内的各类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5. 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采石场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全面的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爆破作业安全知识、机械操作技能、应急逃生等。
6. 强化危险源管理采石场内存在众多危险源,如爆破物品、机械设备、高处作业等。
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危险源管理措施,明确危险源的识别、管控、防范和应急处理等方法。
7.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操作和施工质量。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一、安全管理制度1. 采石场立即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
2. 采石场应建立健全与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 采石场应建立起逐级负责、下级负责、监督检查、协助指导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4. 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5. 建立日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二、安全管理措施1. 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3. 实施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报告、解决。
4. 加强职业卫生保护,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测系统。
5. 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生产环境安全管理1. 加强采石场作业场所的安全建设,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操作的安全可靠。
3. 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生产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确保采石场作业场所的通风、照明、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善,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四、劳动防护管理1. 根据不同作业环境和工种的特点,提供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 对危险场所和工序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做好隐患的提示和防范工作。
3. 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对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病情。
5. 进行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建立相应的有害物质管理台账。
五、安全事故预防管理1. 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进行岗前安全技能考核。
3. 加强对关键设备的监控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4.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露天采矿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种情况的露天矿山和采石场(以下简称矿山)。
第三条矿山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权。
第四条开办矿山,应当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批准的规模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山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长(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各职能机构人员和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对各自业务规模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承包人进行矿山承包经营时,应当履行矿山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在,各矿山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认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和乡镇矿长的安全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炸药安全管理的前提和爆破作业人员。
第八条各矿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先采后采、贫富兼顾”的原则。
根据规划正式开采时,要停止滥挖,不分贫富,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
第九条在下列地点停止采矿和采石:。
(一)铁路、一级公路、河流、堤坝及其养护规模;(二)港口、机场和国防工程设施划定的区域内;(三)国家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一次广播线路;(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主要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挖掘。
第十条矿山必须按照从上到下的开采顺序,分为水平台阶进行正规开采。
严禁无分段从下部切割。
第101条矿井的台阶高度、台阶坡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符合矿石和岩石的性质、采矿方法、爆破方法以及采矿、装载和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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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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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6040-15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
(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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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条件差,事故多发,绝大多数开采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开采方法落后。
大部分采石场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非正规开采方法,装备水平低,多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没有基本的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采石场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
1、物体打击
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
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坍塌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
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3、高处坠落
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高处坠落事故
发生的主要原因。
4、爆破伤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但不少采石场为了减少凿岩量,还能获得更多的产量,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而且为了节省爆破器材用量,采用过短导火索;扩炮时缩短扩炮时间,药包和孔壁发生摩擦撞击、孔内温度过高等原因而早爆酿成事故。
另外,扩壶爆破大块率高,许多崩落下来的岩石尺寸过大,必须进行二次爆破,如果爆破作业人员不规范操作,往往产生大量的飞石,造成更多爆破事故的发生。
二、采石场安全开采的对策及措施
(一)安全生产对策及措施
1、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生产
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
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开采方案,并严格按照开采方案生产,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地形条件千差万别,采石场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爆破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
这种开采方法稳定可靠,综合效益高,爆破后多为碎石,且坡面角符合要求,安全性能好,震动波小,飞石少,效率高,作业人员劳动强度低,一般不用二次爆破,节约成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对那些确因生产规模、地形条件和开采矿种等因素限制既无法实施正规化台阶分层开采,也不能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技术的采石场,则可以采用浅孔排炮安全小平台开采技术。
采石场要立足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目标,加快淘汰扩壶爆破和掏底开采,注重安全
经费的有效投入,引进科学先进的开采技术,选用合适的穿孔设备完善和优化爆破工艺,改进铲装运输方法,促进采石场科学化、规范化开采技术方法的实施。
3、提高机械装备水平
大多数小型采石场机械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方式,采面下作业人员较为集中,一旦危险出现,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
采石场应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人工作业工序,采用机械运输和装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改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加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大多数采石场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缺少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多年不年检、不更换,早已失去了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作用。
采石场经营者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防噪耳塞、防尘面罩、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设立和加强机械、
电器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二)安全管理对策及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大部分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方式落后,缺乏安全管理人员。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采石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采石场采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石场经营者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强化落实实施,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点和岗位,严格监督检查,奖优罚劣,杜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所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
采石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进行安全管理;采石场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机动车辆驾驶员、电工、焊工等也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
另外,采石场负责人要根据生产进度、新设备的使用、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等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对新从业人员和换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4、注重有效的安全投入
采石场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加之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忽视对自身安全采取应有的保障,从而埋下事故隐患。
有效的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采石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标志、隐患
治理、工伤保险、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更新、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科学、合理地注入有效的安全生产经费。
只有满足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条件,才能确保安全,为经营者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
5、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采石场要制定出内容详细、完备、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模拟演练,教会从业人员掌握自救互助常识,一旦事故发生,从业人员面对险情能够处险不乱,从容不迫地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拨打救助电话,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尽最大的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并经常实施演练,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综合素质,增强事故防范能力,为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从人员素质上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小结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从业人
员的安全意识低、违章操作等以外,主要原因是采石场经营者违章指挥,仍然采用“一面墙”不分台阶扩壶爆破崩落的开采方式,这是造成露天采石场安全条件差,事故多发原因的本质所在。
另外,采石场机械化装备水平低,采面下作业人员密集,矿山层层转包,掠夺性开采等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采石场经营者在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按正规开采设计方案生产,合理、有效的投入安全资金,逐步使生产现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以保护和尊重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为己任,坚决杜绝和抵制违规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蛮干等现象,逐步建立起采石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既能在经济利益方面取得长足可观的经济效益,又能在安全生产方面确保长期稳定的生产安全,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利双赢的目的。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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