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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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新变化及2008年执行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新变化及2008年执行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解释第3号一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 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 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 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 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 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 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 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 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 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 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 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 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 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解释第3号四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 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以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 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 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8、企业合并准则
60号文件五 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 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 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 当期损益。
解释3号六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 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 协议相关的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 (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 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7、政府补助准则 解释第3号四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 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的新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的新变化

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 7 计入资本公平q
( ,)企业逊于公司制改割的 7 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前本 7 七究刑本与其 1长面价1盲的差
毫员 7 应当调整所育者本费2益;企业的子公司透行公司制改割的 7 号公司确言的汀子公司长期投粮投资成本与长
期股本安投资账面价懂的差额 7 应当调整所有者粮益 (~♂历疵'厅府已发布份爱虚空全什!fU~H1Jifl~ , ;尊"2~~旬,罗夫议审 'Jf!flJi!!
产制宵况下应有的盒辗 7 源记'拿额作为和习裴阳的资产减{自损失。这样的处理原则上不应增加因企业盒养
成悉习、子台辨。取得的被购买为可辩i人?务产公允价懂的份额而计入台并当朗和司袤的盒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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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于冻毗A 为递王所得税建产的 7 如果在购买曰且 2个月内]{,抬眼人条件的 7 应司抓人道主这所得税资产兴冲漏商
沓 7 除此之二外确内i在这所得税资产的 7 应计入主朗损益 7 不得调整商普普金额。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_基本准则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_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财政部于2014年7月23日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
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
价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定义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并提供了相关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新旧衔接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新旧衔接讲解

企业会计准那么新旧衔接讲解引言企业会计准那么是标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那么体系,它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的计量、报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开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会计准那么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从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新旧衔接方面进行讲解,帮助读者理解新旧准那么之间的差异和衔接方式。

一、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更新和衔接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更新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开展和会计实务的需要。

更新会计准那么的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以更好地满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准那么更新通常通过公布新的准那么和修订现有准那么的方式进行。

在更新企业会计准那么时,需要考虑与旧准那么的衔接问题。

这是因为企业往往在一个会计期间不会完全按照新准那么进行核算,而是需要将旧准那么的核算数据进行调整,以符合新准那么的要求。

这种衔接方式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新旧准那么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在内容和要求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计量方法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对于某些工程的计量方法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旧准那么可能采用历史本钱法计量资产,而新准那么那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法。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新旧准那么衔接时需要进行计量调整。

2. 报表格式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对于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也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旧准那么可能要求在利润表中报告特定的工程,而新准那么那么可能取消或调整了这些工程。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新准那么下需要进行报表格式调整。

3. 披露要求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对于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旧准那么可能要求披露某些特定的信息,而新准那么那么可能增加或减少了披露要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新准那么下需要进行披露调整。

三、新旧准那么衔接的具体操作企业在衔接新旧准那么时,需要进行以下具体操作:1. 评估新准那么的影响企业首先需要评估新准那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这包括对计量方法、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的评估。

评估的结果将帮助企业确定新准那么衔接的具体工作和调整范围。

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第514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第526页,明确规定: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在实务中,一般将其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

具体如下:1、财政拨款(1)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

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是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

①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明确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政策性拨款。

处理建议:该类政府补助,在有关文件上明确作为国家投入或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如港口企业的港建费分成资金返还、一些煤炭企业的环保类专项资金等,该政府补助实际中也经常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更合适。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②政府文件未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补助资金。

处理建议:这种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递延收益,并随资产折旧或摊销分期转入利润表,在文件上通常限定资金使用用途,这种补助通常是用来购买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十七章政府补助第一节政府补助概述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疡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

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弥补。

又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

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法规,它们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和报告等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看,两者存在一些共同和不同之处。

《准则》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科目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分配等。

而《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可以看出,《准则》相对更加细致和全面,科目设置更贴近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

其次,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准则》和《制度》在一些核算和计量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准则》强调了“成本匹配原则”,要求费用按照与其相关的收入发生的时间进行匹配,以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

而《制度》则相对简化了费用的核算方法,采用“一般认可的费用计入年度损益”的方式进行处理。

此外,在报告方面,《准则》和《制度》也有一些差异。

《准则》要求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基本财务报表,以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而《制度》对财务报表的要求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一些附注和注释的要求,以提供更加详细的财务信息。

综上所述,尽管《准则》和《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和报告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都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法规,各自具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优势。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应用这两个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以提供准确、全面、可比的财务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支持。

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和报告方法,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说明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截了当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操纵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立即所有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不管同一操纵下依旧非同一操纵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表达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要紧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第⼀章基本准则第⼀节基本准则概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指南和解释等,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具体准则、应⽤指南和解释等的制定依据,地位⼗分重要。

基本准则是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为,提⾼会计信息质量,如实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供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者做出合理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将发挥积极作⽤。

⼀、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基本准则的地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

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根据《⽴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是法律;⼆是⾏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件。

其中,法律是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

⾏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15⽇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具体准则、应⽤指南和解释属于规范性⽂件。

(⼆)基本准则的作⽤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主要如下:⼀是统驭具体准则的制定。

基本准则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对各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着统驭作⽤,可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致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doc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doc

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实务工作中,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

如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一项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双方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

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章着重讲解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的认定,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和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比较

转至当期损益。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


资本公积。
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

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

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

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

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

成本法或按照
IAS39核算相关 投资
3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比较

准则

修订事项
2.7
长期股权 被投资单位提 未涉及
投资

合并财务报表

的权益法核算
修订前
2.8
长期股权 对联营/合营企 未涉及
投资

的持股比例发

变化,但被投

单位仍然是投

单位的联营企Leabharlann 业或合营企业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比较

准则

修订事项
2.9
长期股权 按权益法核算 未涉及
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相关披露要求
修订前
德勤会计聚焦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附件
修订后
主要变化
1、长期股权投资构成联营的,应对以下各 项进行披露:(1)有公开报价的对联营投 资的公允价值;(2)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 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者不足20%的表 决
动的特定商品 计
入损益的时点
未涉及

《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化与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化与案例分析
预计到2010年左右,基本实现我国所有大 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除小 企业执行单独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外,力争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会计标准,切实解 决大中型企业之间会计核算各异和财务报 告信息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中小企业标 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5%的复利现值系数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0.9524 0.9070 0.8638 0.8227 0.7835
公允价值
➢资产的报告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 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 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 产负债表。
具体体现
➢资产计提减值减备 ➢待摊费用不得列示 ➢待处理财产损失不得列示 ➢递延资产不得列示
重置成本
2007年3月5日,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 赠的一台九成新的设备,当日办理完产权 过户等有关手续。甲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 相同的设备,市场上也无同类或类似产品 。按照目前市场价格生产该类设备预计价 格为30万元。
可变现净值
甲企业2006年12月31日库存A设备10台,单 位成本为10万元。根据与乙企业签订的不可撤销 的销售合同,2007年2月15日,甲企业应按10万元 /台的价格向乙企业提供A设备10台。2006年12月 31日,A设备的市场销售价格为9万元/台。假定甲 企业向乙企业销售A设备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 为0.06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A设备的平均运 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05万元/台。
2007年1月5日,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 批应税消费品材料,该批材料发出时的实际成 本为15万元,支付的加工费12万元(不含增 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万元,消 费税率为10%。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双方适用的税率均为17%。该批委托加工材 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2007年3月2日该委 托加工材料收回并验收入库。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证监会会计部2011年8月15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被正式批准后生效。

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变化

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变化

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变化作者:刘总理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0期一、新准则下的会计科目变化(一)保留会计科目的变化保留会计科目指新旧会计科目表中名称相同的会计科目。

新企业会计科目中,旧会计科目的保留主要是因为原会计科目所核算的会计业务现在依旧发生,变化不大,且名称与国际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基本相同。

这类会计科目主要有:“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生产成本”、“实收资本”、“本年利润”等。

虽然保留会计科目的名称相同,但少数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仍发生了一些变化。

如“生产成本”科目,该科目原来主要核算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以及完工产品和单独核算的自制半成品入库时转出的成本金额。

新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废止了“自制半成品”科目,其业务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因此,“生产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即原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包括单独核算已经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内容,而在新会计科目体系下,该科目包括自制半成品的业务内容,需引起注意。

(二)会计科目名称调整的变化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主要指为使会计科目名称更加明了和准确,“指南”对原会计科目名称中的字、词进行增减修改而形成的新会计科目。

这类科目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原科目为现金)、“材料采购”(原科目为物资采购)、“贷款”(原科目为委托贷款)、“应交税费”(原科目为应交税金)、“销售费用”(原科目为营业费用)等。

由于这类会计科目的关键字、词未变,核算内容变化不大,会计人员准确使用相对容易。

(三)弃用(废止)会计科目的变化弃用的会计科目指未出现在“指南”内容中的会计科目。

这些科目包括“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跌价准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其他应交款”、“补贴收入”等。

这些会计科目因不能满足现在和未来的会计核算需要,与国际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弃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

新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主讲老师:景辉背景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和国资委下属企业集团近年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出版了2010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新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之一—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容(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二)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四)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放的现金股利或股利,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六)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七)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如何处理?1.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2购买方在购买日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在购买日,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相关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相关因素,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恰当的分类。

购买方应当根据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混合工具的分拆等存在的相关条件进行复核、评价,判断是否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在购买日作了修订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都是我国会计规范的重要文件,对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从会计科目的角度,对《准则》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会计科目设置1.《准则》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独立且灵活,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模和经营特点可以进行调整,允许有适当的变动。

2.《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对固定,主要以《制度》给出的会计科目表为基础,不太允许进行调整,对企业的适应性较差。

二、科目名称和编号1.《准则》对于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都较为详细,并通过科目的分类和分级,将会计科目的编号与财务报表科目相关联,便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整理。

2.《制度》对于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整理不够明确,几乎没有进行科目的分级和分类,导致科目编号与财务报表科目之间的关联性较弱。

三、会计科目的数量1.《准则》的会计科目较多,涵盖了大部分的财务和经济业务,可以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的需求。

2.《制度》的会计科目相对较少,一般仅包含常用的会计科目,对于特殊企业的会计事项可能存在不完全的情况。

四、会计科目的分类1.《准则》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等,便于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2.《制度》对会计科目的分类相对简化,主要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其他综合收益类等,没有进一步进行细分。

五、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1.《准则》对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较为灵活,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科目操作方法和核算办法。

2.《制度》对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相对固定,企业需要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较少灵活性。

六、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1.《准则》对会计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有具体规定,对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2.《制度》对会计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的规定相对简略,内容较为概括,可能不够清晰。

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一、收入会计准则的变化2024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会计准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原来的获取实质上的控制权作为确认收入的基础,改为获取实质经济利益的确认,强调收入与收现金之间的关系。

新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点、确认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得企业会计报告更加真实、准确。

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变化2024年6月1日起,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金融工具》,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借贷准备金》,对企业金融资产的分类、计量、准备金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新准则引入了预计信用损失模型,要求企业在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时,预期未来的信用损失,并及时计提相应的准备金。

这使得企业会计报告更加准确和稳健。

三、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变化2024年1月1日起,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准则性资产减值》生效,取消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资产减值》,更加注重资产减值的风险提示和风险识别,对企业资产的减值进行更加周全的核查和计提。

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定期的资产减值测试,并在发现迹象时进行敏捷的确认和计提。

这使得企业会计报告更加真实和可靠。

四、租赁会计准则的变化2024年1月1日起,新的租赁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租赁准则》,对企业租赁合同的认定和会计处理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新准则要求企业将所有租赁合同归入资产负债表,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分别分类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处理。

这使得企业会计报告更加透明和准确。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和租赁会计准则等方面。

这些变化都旨在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透明度,使其更好地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

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会计准则变化,并相应调整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以确保与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10.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 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11.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2.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 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3.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 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 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
3、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 4、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原有的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
例如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 5、体现了重要的特殊行业有关的准则
金融、保险行业、油气开采、农业等 6、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控制,防范利润调节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存货”、“金融工具”准则并不适用该条款 7、财务报表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具体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原准则: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 标准。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 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 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 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 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新准则以取得被投资方所 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投资的初始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 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以及发行的权 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变迁历程、最新发展与启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变迁历程、最新发展与启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变迁历程、最新发展与启示作者:周怡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4期周怡摘要:会计作为沟通商业信息的桥梁,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回顾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变迁的历程,以期能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实施工作。

关键词:会计准则;准则变迁;国际趋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迅速发展,会计作为一项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6 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随着“互联互通”、“一带一路”新战略的实施,势必会掀起新一轮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潮,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融资规模必将有所提升,这为我国的会计行业、会计人才带来了机遇与挑战。

本文回顾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变迁的历程,以期能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实施工作。

一、1992年颁布“两则两制”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而会计作为交流沟通商业信息的重要桥梁,进行会计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强。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不仅推动了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也进一步坚定了会计制度改革的信心。

当有学者提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与国际接轨的构想之初,传来不少质疑和反对的声音,说他们是在搞“资本主义”。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坚定了会计改革的信息,澄清了会计改革的迷惑。

我国财政部于1992 年11 月正式发布“两则两制”,即《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 项行业财务制度。

1993 年7 月1日,“两则两制”正式在全国实施,在中国有着40 多年历史的财务会计制度宣告终结,掀开了我国会计史上崭新的一页,同时,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92年颁布的“两则两制”,规定了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统一标准,自此我国的会计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巨大转变,即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

2010讲解与2008讲解的比较

2010讲解与2008讲解的比较

总体说明:1下划线是《讲解2010》与现行规定均对某个事项进行了规范,但规范的原则存在较大差异。

2“序号”以企业会计准则的序号为基础,以该准则内的差异顺序列示。

如2.2表示CAS2的第二个差异。

3涉及准则讲解的内容索引,在相应部分前的括号内标明,如(P21; C2.2.4.4)。

其中,P21 指相应讲解的第21 页,C2.2.4.4指相应讲解的第二章第二节的四(四)。

其它索引,以黑体+斜体直接在该部分内容前标明,如2.6的现行规定的“财会[2009]16号第二(十)条”。

4CAS 10 企业年金基金,CAS 25 原保险合同,CAS26 再保险合同三个准则的讲解部分没有进行比较。

5以下20个准则相关的讲解没有实质变动:6本比较表仅列出有关章节的主要差异,以期有助于项目组同事尽快了解《讲解2010》的重要修改内容。

本资料并非是对《讲解2010》和现行规定(包括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准则、指南、解释、讲解(2008)及相关财会文件)全部差异的汇总,因此不可仅依据本资料提供专业意见或处理某个具体问题。

项目组同事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详尽阅读《讲解2010》原文,同时一并考虑准则、指南、解释及相关财会文件所阐述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1 FOR INTERNAL USE ONLY2 FOR INTERNAL USE ONLY3 FOR INTERNAL USE ONLY4 FOR INTERNAL USE ONLY5 FOR INTERNAL USE ONLY6 FOR INTERNAL USE ONLY7 FOR INTERNAL USE ONLY8 FOR INTERNAL USE ONLY1中国新准则的现行规定及IFRS (IFRS 3.53) 均规定,合并中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讲解2010》沿用了《讲解2008》的规定,没有按照《解释4号》修改原讲解,也与IFRS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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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转自中国会计视野)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

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

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

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

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

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

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

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

需关注。


4、
披露
(1)
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
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
过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

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


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

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7、过渡
(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

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
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

(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2、
或有对价
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

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

(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

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3、
递延所得税
2010版指出,对于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不符合条件而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如果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商誉,除此之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2008版对于购买日后确认的此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此问题应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五条的重申和强调。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例如同一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此问题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进一步澄清,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该两条之间存在的不一致。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应当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并进行披露。

(该新增要求是根据自2009年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7A、27B段的内容而新增的。

在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基本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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