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投资研究报告: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监管 过渡期缓冲调整压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4•【文号】银监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1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近年来,少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超过了30%,个别机构按揭贷款不良率接近7%。
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切实强化监管,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把握信贷投向。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和服务方向的监管,督促其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服务宗旨,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
要引导其注重发挥自身服务网络、产品体系和专业人才比较优势,继续深耕精耕农村市场;大中城市和城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扎实做好辖内“三农”服务工作、确保涉农贷款稳步增长的同时,可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城市居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走差异化、特色化、内涵式发展道路。
今年,要重点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要求,科学把握好信贷投向,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增长目标,优化信贷结构,适度压缩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全力助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
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风险管控。
一是要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高度关注中小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销售回款和现金流等情况,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提早做好中小房地产企业信贷退出安排和相关资产保全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储备企业的“名单制”管理,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
2023年四季度银行业风险提示
2023年四季度银行业风险提示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加剧,以及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银行业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为帮助银行及金融机构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提前预警风险,特别制定了以下2023年四季度银行业风险提示:一、宏观经济环境风险1. 国际贸易政策动荡:全球贸易摩擦和保护主义政策导致贸易投资不稳定,影响国际贸易环境,为跨国企业带来经营风险,也会对银行的国际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 金融市场波动:全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大幅波动,可能加剧银行的市场风险,尤其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3. 国内宏观政策调整: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贷款利率,增加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不确定性。
二、信贷风险1. 不良贷款压力增大:宏观经济放缓和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可能导致企业贷款违约风险增加,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上升,信用风险加剧。
2. 房地产市场风险:部分城市房地产泡沫化严重,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大,银行需谨慎控制房地产信贷扩张。
3. 行业风险: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不确定性增加,可能导致相关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对银行信贷业务带来挑战。
三、流动性风险1. 资金来源不确定性:外部融资条件收紧和资金成本上升,可能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加剧。
2. 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加大:市场利率波动和资产负债构成变化,可能使得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四、市场风险1. 利率风险:国际利率和国内利率波动剧烈,可能导致银行利率套利机会减少,银行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增加。
2. 外汇风险:国际贸易结算不确定性、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导致银行外汇业务风险加剧。
五、资本充足度风险1. 监管政策调整:国内外银行监管政策调整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度要求产生影响,需要银行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和调整。
2. 信贷增长引发的资本需求:若经济形势好转,信贷需求增加可能导致银行资本消耗加剧,需加强资本规划和融资安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简介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是金融监管部门用于评估金融机构在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的指标体系。
该指标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防范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金融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大额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市场波动、资产负债不匹配、信用违约等各种因素。
如果金融机构对这些风险暴露过高,将可能导致其资本不足、流动性压力增大甚至破产。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管目标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旨在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及时发现潜在重大风险:通过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对金融系统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从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调整。
2.预防系统性风险: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的设立有助于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止金融机构出现连锁反应,避免整个金融系统遭受严重冲击。
3.保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通过监管指标的设立和监测,金融机构将更加注重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确保其能够在面临大额风险时保持稳健经营。
监管指标体系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充足率:资本是金融机构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保障。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金融机构维持一定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指标可以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利润情况等来评估其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
2.资产负债匹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匹配程度直接关系到其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充分考虑到其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匹配性,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3.流动性管理:流动性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具备一定水平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赎回或其他流动性压力。
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可以评估其在面临大额风险时的暴露程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银监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
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
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
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省为单位,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的会谈工作,通报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研究协商各类平台贷款的整改措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09•【文号】银监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
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当前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
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2•【文号】银监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把严守风险底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逐步有序缓释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一)加快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理。
督促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履职评价,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
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三)健全联防联控风险化解机制。
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绘制辖区风险地图,确定风险监管重点地区,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定期分析监测区域风险变化及趋势,及早预警提示。
积极推动由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联扶、联防、联控的风险化解机制。
(四)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督促其切实计提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
强化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加强跨境危机管理和处置协调。
风险管理试题及答案
风险管理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A、20B、15C、5D、10正确答案:D2、下列选项中,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表述,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不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B、合伙人可以用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C、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D、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正确答案:A3、下列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的表述,错误的是()。
A、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对经营活动承担的风险有首要、直接的责任B、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重点发挥对风险进行系统性、规范化管理的作用C、前台客户,交易等业务团队是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识别、评估、缓释和监控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D、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要履行好监督评级等职责正确答案:A4、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基本职责。
原则上,对于资产规模()亿元以上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的提名任免需事前报省联社备案。
A、300B、400C、l600D、500正确答案:D5、风险管理报告按报送时间以及报送内容的不同分为综合报告和()报告。
A、项目B、预警C、专题D、行业正确答案:C6、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利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A、80%B、90%C、100%D、110%正确答案:C7、下列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错误的是()。
A、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B、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C、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D、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正确答案:A8、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银行风险防控情况报告范文(通用3篇)
银行风险防控情况报告范文(通用3篇)1. 银行风险防控情况报告篇1按照xx银监分局转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的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明确董事长是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制定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部门和人员。
针对指导意见中所列十大类风险,组织开展覆盖各个业务条线的全面自查。
对于重大违规和案件风险,要一查到底,对相关机构、违规人员和领导人员严格问责。
坚持边查边改,按照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的原则,关注重点风险点并严查,消除一批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报告如下:一、信用风险管控方面:(一)摸清风险底数:我行严格落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的反应资产风险状况,密切关注重点领域可能会产生的信用风险,我行暂未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暂计划第三季度开展测试。
(二)严控增量风险:我行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单一客户授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集团客户授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的标准授信,加强授信管理;加强授信风险审查,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度授信、多头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三)处置存量风险:目前我行采用司法途径和政府合作等方式追偿、处置存量不良贷款,通过追加担保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处置存量贷款、缓释潜在风险、化解担保圈风险,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四)提升风险缓释能力:我行将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增加利润留存,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强风险缓释能力。
二、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方面:(一)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治理架构。
本行建立了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风险合规部、计划财务部。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年初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发文。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正式文件相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匿名客户的认定上),给了更长的过渡期(匿名客户给了一年半至2019年底),市场所面临的冲击相对更小。
1、什么是大额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因为将大量资金投资于某项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而使其面对的风险敞口较大。
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事件出现,银行所受的影响也就比较大,所以监管要规定银行将资金投向某一个客户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并且让所有资产的风险可见、可控。
根据过去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的钱喜欢集中在两个地方,一个是信贷方面集中在大型国企央企,另一个投资方面集中在同业。
所以大额风险暴露主要的监管指标就是三个: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
2、为什么要推出大额风险暴露?有三个原因:一是为了避免信贷过于集中。
我国银行授信的时候出于风险、中间业务往来、关系维护等各方面的考虑,容易向大国企、央企等企业倾斜,导致信贷资源分布过于集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较大。
二是避免多层嵌套。
虽然银行授信也是相关监管指标限制,而且对于一些明显限制的领域比如房地产、城投等银行也存在监管规定,但这些客户要么能提供更高的收益率,要么是优质客户,能够给银行带来存款、其他业务等,所以当这些企业在耗费了其在银行的信贷额度或授信后还有资金需求时,有些银行为了继续放钱给这些企业,会将资金通过同业或者表外等各种通道多层嵌套,规避监管。
在层层同业的渠道中,监管很难穿透,不容易识别风险。
三是整治同业乱象,避免资金空转,引导同业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有些银行通过发行存单募集资金,投资于金融资管产品进行无风险套利,这些资管产品在此后又将资金投向银行的同业存单等资产,从而出现了资金从银行来又回归银行的空转现象,还有部分银行也利用货基虚增存款等。
3、有什么影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文件有四处不同,整体来说,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
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进行现场检查, 但检查项 目的确定和计划安排在事前未充 分沟通, 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 造成重复检查、
重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2.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除上市银行 外, 我国其他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不够充分的, 有些
2.没有针对不同银行和不同地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点来 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结构和规模
近些年来,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 在防范银 行业风险、 促进银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中国当 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 题, 特别是在中国加人WTO后, 银行业市场 日 益开放, 如何通 过健全银行业法规体系, 改进监管理念、 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银 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
大意义。 一、 当前银行业监管中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目 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有巧部, 金融法规有40多部, 人民银
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0多件。尽管我
均存在较大不同, 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银行机 构的业务特点及规模也存在不同, 相应的主要风险点也不同。 但 目前的现场检查项 目安排往往采用“ 一刀切” 的方法 , 一个 检查项目同时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全国范围的运动式检查, 其结果是对风险高的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 风 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 力度过大, 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四 )监管合力没有形成 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 银行业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和内部 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三 )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您浏览的《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正文如下: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X〕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X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大额风险暴露的调研报告
大额风险暴露的调研报告大额风险暴露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大额风险暴露的情况,包括其产生原因、影响范围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以便提供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减少大额风险暴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向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发放问卷,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讨论,以获取准确的数据和原始资料。
三、调研结果根据调研数据和实地访谈,总结了以下关于大额风险暴露的情况:1.大额风险暴露的主要原因(1)企业经营不善: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市场变化快,以及缺乏长期战略规划等原因,导致经营陷入困境,进而产生大额风险暴露。
(2)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完善:部分金融机构在提供大额贷款或投资的过程中未加以充分评估和把控,导致资金风险暴露。
(3)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往往伴随着大额风险暴露,例如货币政策的紧缩、经济下行压力等,都可能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暴露。
2.大额风险暴露的影响范围大额风险暴露的影响范围较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经营:大额风险暴露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2)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面临大额风险暴露时,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3)就业和社会稳定:大额风险暴露可能导致企业裁员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对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3.预防大额风险暴露的措施为了减少大额风险暴露对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影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制度和机制。
(2)加强监管和监察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察,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大额风险暴露。
(3)提高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通过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大额风险暴露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四、结论与建议根据以上调研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结论:大额风险暴露是由企业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完善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的。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银行风险分析报告]一、引言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
然而,金融风险也随之而来,对银行的稳定经营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现状并提供相应对策,本报告将进行全面的银行风险分析。
二、宏观环境分析1. 经济状况分析当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增长转换方式、结构调整的压力日益加大。
这些因素对银行业务运营产生了重大影响,风险程度需加以关注。
2. 政策环境分析政策环境是决定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政府近年来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于银行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金融法规的修订将对银行风险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三、内外部风险评估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银行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我们通过对银行贷款业务和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了信用风险的程度。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银行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和利率市场等。
我们对银行各类投资和交易业务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以及相关市场因素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在经营业务中资金流出或流入速度不匹配而导致的风险,该风险直接影响银行的运营能力。
我们对银行的流动性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在内部运作和管理中产生的风险,包括人为错误、系统错误等。
我们分析了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评估了操作风险的潜在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风险管理建议基于对银行风险的综合评估,我们提出了以下风险管理建议:1. 加强风险识别和监测能力,及时掌握风险动态。
2. 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银行内部运作效率。
3. 健全风险管理团队,培养专业人才,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 积极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暴露度。
5. 加强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加强合规管理,遵守监管政策,减少法律风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信托函〔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统筹规划信托监管工作,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
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管理办法
附全文: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对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工作的思考作者:虞伟健来源:《中国内部审计》2019年第12期[摘要]大额集中度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信用风险对商业银行冲击巨大。
银保监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8年4月24日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及信用风险提供了制度依据。
农村商业银行在当前经济下行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防范集中度风险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农商行 ; ;大额风险 ; ;管理额集中度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国际上,因商业银行过度授信而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倒闭的不乏其例。
为有效防范大额集中度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发布《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借鉴国际银行业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8年4月24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及信用风险提供了制度依据。
总体来看,绝大部分农商行按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建立了管理架构,即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明确了牵头管理部门。
但随着农商行授信品种的不断丰富以及授信额度的逐步增加,集中度压力和风险渐渐加大,集中度风险已成为农商行不容忽视的挑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一)主要问题1.牵头部门推进力度不够。
由于大额风险暴露牵涉风险管理、授信、金融市场、计划财务、合规等部门,一般情况下,农商行将风险管理部作为开展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
而在日常工作中,风险管理部门往往尚未建立有效运行机制,使得农商行在防范集中度风险及有效推进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等方面尚存欠缺。
2.对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指导、监督乏力。
总体而言,农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集中度风险普遍较为严重。
银行行业政策与监管环境
银行行业政策与监管环境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行业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行业政策和监管环境。
本文将以中国的银行行业政策与监管环境为例进行探讨。
一、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是指通过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整体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其主要包括:1. 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需确保自身资本充足,以抵御风险并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综合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2. 杠杆率限制:为了防范金融杠杆效应对银行业风险的传导,中国采取了杠杆率限制政策。
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同业市场集中度以及银行资产质量情况所规定的水平。
3. 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需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规模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压力。
4. 风险暴露限制:为降低系统性风险,银行需遵守监管机构设定的风险暴露限制,控制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之间的交易风险。
二、资本监管政策资本监管政策旨在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其风险暴露,并确保其业务和经营风险的可持续性。
在中国,资本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 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暴露,计算其资本充足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 资本管理要求:银行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资本进行综合管理,包括核算和报告资本,制定资本计划和资本筹集计划等。
3. 资本补充措施:当银行资本不足时,需采取相应的资本补充措施,包括通过股权融资、资产处置等方式增加资本金。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是指银行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的政策要求。
中国的银行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主要包括:1. 风险管理框架: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环节。
银行业重点领域风险排查报告
• 如果发现我行客户充当票据掮 客的,要冻结其授信额度。
融资性票据
• B\分行不能仅看贸易背景 表面合规,重点要关注保 证金来源和开票后资金流 出流入的合理性。
• 要结合客户实际经营情况, 分析其资金需求,判断融 资结构是否合理。
• 对于有融资性票据嫌疑的 客户,要进一步筛查融资 性票据套取资金的真实用 途。
风险分类
➢ 分行结合担保链上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担保链成因等因素,对担保 链进行初分。
➢ 总行结合逾期/欠息、不良以及分行确认的风险客户在整个担保链上的风 险暴露程度,对初分结果进行修正。
全行担保链风险分类情况 单位:亿元
后两类担保链主要分布在XX5家分行, 合计业务占比超过X%。
风险分类
担保链数量
重点领域风险排查、风险预警 要点和排查方法
风险管理部
1
宏观经济形势及监管政策导向解读
1
世界经济调整尚未结束, 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产业 和订单对外转移行加快, 对出口导向型批发业、航 运业的不利影响加剧。同 时,批发业也是去年我行 风险最集中暴露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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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投资研究报告: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过渡期缓
冲调整压力
事件:2018 年5 月4 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全面、统一的监管标准。
将有效防控银行业授信集中度风险,抑制同业乱象。
市场关注点:基金是否算作匿名客户,进行总额控制。
从文件整体思路来看,对于可识别基础资产,且底层资产较为分散的投资类产品,可将单只产品视作非同业单一客户,无需进行总额控制,认定较为宽松。
对于定制基金而言,可识别底层资产,调整压力不大。
此外,从基金的披露原则来看,前十大重仓证券是定期披露的(每季度),或可划分为可识别基础资产的产品。
且只要第一大重仓证券的风险暴露低于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即可直接将此产
品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只需满足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15%即可,无需纳入匿名客户进行总额控制。
这也是我们认为,正式稿较征求
意见稿更为宽松的原因之一。
相比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略有放松。
1)细化资产管理产品及资管证券化产品的监管要求,放松对底层资产分散、小额投资的限制。
A)对于可识别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足够分散(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资管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
品,可将产品本身视作交易对手,适用非同业单一客户的监管要求,只需满足单只产品的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15%即可。
B)对于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但单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可不纳入匿名客户的统
计范围,无需进行总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