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数字产业化第四章产业数字化第五章治理数字化第六章数据资源和数据安全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建设数字经济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本市发展数字经济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应正品用、普惠共享、系统协调、安全有序的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着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南昌经开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南昌经开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洪府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南昌经开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18〕14号)要求,加快推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市政府决定委托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行使10项市级和115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履行委托手续。
委托部门和被委托部门应依照《南昌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委托手续。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被委托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确保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委托部门要定期对被委托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协助执法人员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使其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加大对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做到在执法过程中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操作流程。
四、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被委托部门要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委托部门要切实做好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后续监督管理,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委托职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被委托部门因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和行政赔偿等事宜,委托机关应给予协助和指导。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洪府厅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西省《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以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使该行业在实现全市经济大发展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对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的0.5%给予补偿,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80万元;对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在享受原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风险补偿。
2、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年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不断强化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服务与监管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诚信度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重点第二节审查方式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第四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洪府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洪府发[200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九日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一、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经济的基础产业。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依据《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编制《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适用于南昌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条《规划》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南昌市地质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做出总体安排和规划。
《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部分。
《规划》是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规划期为2001—2005年;展望期到2010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0年。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形势第四条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鄱阳湖的西南隅。
地理坐标东经115°27′—116°35′、北纬28°10′—28°11′。
严格财经监督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方面 的法律 、 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 均 济 增 长 速 度 与 质 量 和 效益 的统 一 ,县 人 大常 委
达 到 了预 期 效 果 。如 20 0 5年 , 计量 法 执 法 检 会 以常 委 会 会 议 的形 式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经 济 在 查 中 , 委 会 对 个 别 执 法 单 位 执 法 态 度 不 文 明 、 形势分析会议 ,听取县发 改委及财税部 门的专 常 执 法 设 施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提 出 了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 题 汇 报 , 时 分 析 计 划 、 算 执 行 情 况 与 全 县 经 及 预 有 效 促 进 了计 量 法 的贯 彻 实 施 。
严 格 开 展
对 财 经 法 律 、 规 贯 彻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和 对 计 划 、预 法
算 以 及 预 算 夕 资 金 管 理 的 监 督 . 有 效 促 进 了全 县 经 卜
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一
、
严 格 执 法 检 查 , 保 财 经 法 律 、 规 实 确 法
位
律、法规 在全 县的贯彻实施 。一是严格检查程 严 格 开 展 对 计 划 、 算 的审 查 监 督 。 是 突 出 重 预 一
2024年江西省南昌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单选、多选、判断)
2024年江西省南昌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单选、多选、判断)1、单选题(共100题)1. 以下关于职业选择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 、职业选择是个人的事,与社会发展要求无关B 、人们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但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职业C 、职业选择自由与“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相矛盾D 、树立职业理想容易导致人们在择业上不顾社会需求。
2. 考评人员考评技术方法实习时间不得少于 ( A )学时。
A 、20B 、25C 、30D 、353. 通过考查一道试题的特征参数,可以为试卷的编制提供了( D )基本的数据。
A 、资源性B 、必要性C 、准确性D 、测量学4. ( A )是国家职业标准反映的职业能力水平的梯度。
A 、等级性原则B 、实用性原则C 、可操作性原则D 、整体性原则5. 高水平的技能需要在有意识的( A )中,经过反复训练,才能巩固和提高。
A 、实践和培训B 、实践C 、培训D 、书本6.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检结果由( B )核定后公布。
A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B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C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 、国家科学技术部门7. 命题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 D )。
A 、分析职业标准----确定考核内容结构---制定鉴定要素细目表----编制试题B 、制定鉴定要素细目表----编制试题,标注试题特征参数----制定组卷计划或组卷模型----生成或编制试卷C 、分析职业标准----确定考核内容结构---制定鉴定要素细目表----编制试题----生成或编制试卷D 、分析职业标准----确定考核内容结构---制定鉴定要素细目表----编制试题,标注试题特征参数----制定组卷计划或组卷模型----生成或编制试卷8. ( A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
A 、1995B 、1998C 、1999D 、20009.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粘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洪府厅字〔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洪府厅字〔202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0号)要求,有效提升区域活力,提高基层办事能力,提高企业群众办事效率。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各开发区(新区)赋权政务服务事项35项,向各县(区)下放政务服务事项14项。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应做好下放、赋权和承接
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南昌市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35项)
2.南昌市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14项)
2020年1月15日附件1
附件2。
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期中测试卷附答案(word版)
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期中测试卷一、单项选择(每小题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请将所选选项前面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每小题3分,共54分。
)1.45年前的岁末,它开启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伟大改革,中华大地,风起云涌,春华秋实。
中国梦,从历史深处走来;历史,总在变革与解放中迸发前进的力量。
它是指()A.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C.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D.中国进入了新时代2.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己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下列新闻中能体现这一主要矛盾的是()①天舟五号货运飞船圆满完成既定任务②国庆期间旅游景区拥堵现象严重③偏远山区儿童失学辍学现象仍然存在④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3.9月13日当天,某美妆品牌眉笔贵过黄金的相关词条登上热搜,因主播不当言论,该品牌连带口碑受损,错失市场。
消费者们涌入更具性价比的传统国货美妆品牌,蜂花抓住市场机遇,推出79元套餐,销售额出现10倍暴涨。
这说明()A.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企业可以平均享有国家发展成果C.我国把支持老品牌作为中心工作D.我国经济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4.仔细观察所给图片,下列说法与之相符的是()A.创新无处不在,创新使我们无所不能B.创新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C.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科技创新强国行列D.生活因创新变得更加便捷和丰富多彩5.新一轮高考改革启动以来,各方面改革措施逐步完善,高考改革目标初步达成,也促进了教育系统内外的组织变革,推动了教育治理现代化。
不断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因为()A.目前我国教育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B.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增进人类的福祉C.教育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D.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6.2023年8月29日,华为mate60 Pro宣布正式上线,备受关注。
在美国对华为等中国企业发动技术封锁和制裁的背景下,在中国芯片产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危机下,华为能够国产化7纳米的芯片,体现了中国芯片行业的科技实力。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洪府厅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感1、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有力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与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密切相关。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更加适应我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需要。
2、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2005年修正)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3.31•【字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3月2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2002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患病、失业、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生育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社会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本局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统计局2014年10月29日南昌市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统计局《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和省统计局《江西省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重要改革举措,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创新引领,提高统计制度反映新形势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充分发挥统计指标体系的引领导向作用。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发展的有利环境和有利时机,推进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数据采集和加工处理方式的现代化,不断推动统计生产力的发展和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
(二)坚持整体设计的原则合理配置和统筹使用各种统计资源,统一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模式和统计业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能。
将所有面向企业单位、住户以及个人的调查内容统筹考虑,在规范统一的基础上,设计出既满足各方统计需求,又方便调查对象填报,全面、高效的统计调查制度。
按普查周期对普查与常规年定报进行一体化设计,保证统计调查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衔接性。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南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完成国家和省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提高统计制度方法的整体性、统一性、互补性和可操作性。
将统计设计与现代信息、网络、数据库和元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有机结合,提高统计工作效能。
充分考虑基层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工作条件,有效减轻基层及调查对象负担。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4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在本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教育、市政公用部门和供电、邮政、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4年江西省南昌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
2024年江西省南昌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1、单选题(共100题)1. 对国家题库运行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是( A )。
A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B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C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D 、鉴定所站2. 职业技能鉴定的命题技术,在内容上以( D )为基础。
A 、鉴定要素和组卷模型B 、命题技术逻辑程序C 、试卷摸板和组卷模型D 、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3.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坚持亲属、师生、师徒(C)。
A、协作制度B、互助制度C、回避制度D、监督制度4. 技术标准与技术支持系统包括: ( C )。
A 、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培训大纲与培训教材、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系统B、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系统、国家题库与鉴定指导C、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培训大纲与培训教材、国家题库与鉴定指导D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系统、培训大纲与培训教材、国家题库与鉴定指导5. 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建立( A )要主动听取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A、特有工种鉴定站 B 、特有技能鉴定站C、职业技能鉴定站 D 、职业工种鉴定站6. 如果用符号表达职业、工种和岗位的关系,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
A 、职业≥工种≥岗位B 、岗位≥工种≥职业C 、工种≥职业≥岗位D 、职业=工种=岗位7. 以下哪项( C )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基础。
A 、劳动力市场快速运行的需要B 、企业生产资源配置追求公平的需要C 、职业培训成果质量检验的需要D 、人力资源回收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8. 在( A )中首次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
A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B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C 、《关于进一步搞好技工培训工作的通知》D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试行)》9. 1994年3月,原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颁布了(C)。
A、《职业技能鉴定规定》B、《工人考核条例》C、《规业资格证书规定》D、《劳动法》10. 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A)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洪国资字〔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国资字〔2017〕62号委机关各处室、外派监事会:经委4月10日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2017年5月24日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切实做好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国资监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发[2014]6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14]20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洪财行[2016]18号)、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外侨办关于印发《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洪财行[2014]15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财行[2014]21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各处室)。
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委机关本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认真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合理需要。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南昌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二十天,在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开算。
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市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查阅。
南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公共服务及财经信息等。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南昌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昌市市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很多人对它的规定内容不是很了解。
那么它的规定内容都有哪些?结合下文了解一下吧。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市、县(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审查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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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时还应当提供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对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实施。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依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六)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计划草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计划终结前完成下期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80813(颁布时间)
20081001(实施时间)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文号)
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2008年6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年8月1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1(级别)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讦划和五年规划的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法制信息网(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工作会议,并于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议落实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本年度上一阶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的第三季度。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后,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计划进行部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