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的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的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叉车驾驶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 叉车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使用叉车前,必须对叉车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叉车的维护保养要按照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确保叉车的良好状态。
3. 安全防护装置:叉车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警示灯、反光镜等。
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正确使用这些装置,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4. 叉车的使用限制:叉车只能在平稳的地面上操作,不得搭载超过额定载荷的物品。
叉车在坡道上操作时需要特别小心,并且在不使用时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以免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
5. 作业场地管理:作业场地必须清晰标识及划定,避免与其他车辆或人员交叉作业。
安装相应的标志、提示牌等,便于驾驶员和其他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6. 应急预案:制定叉车应急预案,明确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的能力。
以上是叉车的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企业和驾驶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叉车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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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叉车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叉车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三、叉车安全作业管理职责1.叉车操作人员职责:(1)熟悉叉车操作规程,掌握叉车性能和安全操作知识;(2)严格遵守叉车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3)定期检查叉车及附属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保持叉车整洁,做好日常保养;(5)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叉车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叉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叉车操作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检查叉车及附属设施,确保安全性能;(4)对违章操作人员进行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5)定期组织叉车安全检查,确保叉车安全作业。
3.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叉车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2)对叉车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3)组织开展叉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对叉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叉车安全作业要求1.叉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2.叉车操作前,应检查叉车及附属设施,确保正常使用;3.叉车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超载;4.叉车装卸货物时,应确保货物平稳,防止货物滑落;5.叉车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6.叉车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确保作业安全;7.叉车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8.叉车作业结束后,应将叉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闭电源。
五、叉车安全检查1.叉车操作人员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叉车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2.叉车管理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叉车安全检查;3.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叉车安全检查。
六、奖惩措施1.对遵守叉车安全作业规定,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叉车安全作业规定的个人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叉车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叉车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叉车安全使用规定(一)检查车辆1.叉车作业前、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液,润滑油和冷却水。
2.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性能。
(1)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2)叉车运行过程中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3)叉车运行前还应检查(二)起步(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确认所载物平稳可靠。
(3)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三)行驶(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离地面高度应保持300-400mm,(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碰。
载物行驶时,如货叉升得太高,还会增加叉车整体重心高度,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并禁止高速急转弯。
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内燃叉车在下坡时禁止熄火滑行。
(6)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7)叉车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妨碍行驶的最底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
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
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件档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开倒车。
(9)禁止在坡道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四)装卸(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应贴靠档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2)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
(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辆不要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崩起伤人。
(5)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他货物或物件。
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向后滑动。
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叉车使用的安全管理,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秩序,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叉车的单位、个人,包括工厂、仓库、物流中心等各类场所。
第三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叉车的选择和采购第四条叉车的选择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叉车型号和规格。
第五条采购叉车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生产厂家和品牌,在经销商的指导下进行订购。
第六条叉车的采购要求必须通过相关的检测和验收,确保其质量合格,并保留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叉车的使用第七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叉车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载、超速、急转弯等危险行为。
第九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禁止在疲劳、酒后或药物影响下操作叉车。
第十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道或闯红灯,确保与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十一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保持警惕,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禁止随意发出声音或使用手机等干扰操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叉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修理和处理。
第十三条叉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保持叉车的良好状态和工作性能。
第十四条叉车的使用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叉车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叉车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叉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第十七条叉车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叉车使用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其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叉车的使用单位必须对叉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叉车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叉车属于厂内作业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2.叉车使用范围仓库、罐区、各生产车间及生产区域内道路;叉车停放位置为罐区西侧叉车车库内。
3.叉车应固定专人负责驾驶和车辆维护保养。
开车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安全、完好,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液压管路有无漏油、断裂,门架升降是否灵敏,刹车、灯光、转向是否可靠。
4.叉载物重量不能超出额定载荷和载荷中心距特性的规定,不允许叉载重量和重心不清楚的物件。
5.叉取、堆放货物时,门架应处于垂直状态,并使重量均衡地落在左右货叉上。
对于堆码不整齐、头重脚轻货物不得使用叉车装卸、叉运。
6.在坡道上叉取、堆放货物时,不应使叉车顺坡投入或侧向倾斜作业。
7.在门架处于最大倾斜位置叉取货物时,后退要缓慢。
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货物,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的不准开车,提升货物时必须刹车后进行,严禁边行进边提升货物。
8.向高处叉取或堆放货物要注意不要与管架、平台及高处的其它设施相碰,严禁急刹车或快速起步。
9.装卸、叉运易燃、易爆、腐蚀和毒害等危险品以及使用挂桶器装卸、叉运大桶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货物的稳定状态,作业必须小心谨慎。
10.叉车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叉车排气管阻火器的完好状况。
在现场作业前,应巡视作业场所是否安全,作业中若遇跑料或危险气体浓度较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1.在叉车作业过程中,驾驶人员要经常查看叉车运行作业场所有无人员、物品妨碍叉车运行,防止叉车运行中碰到人员和其他物品,确保作业安全。
12.无论何时,叉车不准带人,货物或托盘上有人时,不准作业。
无论叉货与否,叉车必须低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
13.叉车叉起货物时,不准从人身体上越过。
叉车货叉升起后,任何人不得进入货叉和货物的下方。
14.在发动机未熄火的情况下,驾驶员不得离开叉车。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叉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将叉车交给别人驾驶。
关于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叉车安全管理,保障叉车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叉车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叉车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叉车操作行为,确保叉车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成立叉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叉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叉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叉车操作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监督叉车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四)定期检查叉车安全状况,确保叉车安全运行;(五)对叉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第六条叉车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叉车操作证,并经过专业培训;(三)熟悉叉车操作规程,掌握叉车安全知识。
第三章叉车操作安全第七条叉车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操作前,检查叉车状态,确保各项功能正常;(二)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行驶;(三)叉车行驶时,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避让行人;(四)装卸货物时,确保货物稳定,避免货物滑落;(五)叉车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六)遇紧急情况,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叉车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注意事项:(一)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二)禁止酒后、疲劳、带病操作叉车;(三)不得擅自改装、拆卸叉车;(四)不得在叉车内休息、饮食;(五)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四章叉车维护保养第九条叉车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定期对叉车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叉车处于良好状态;(二)及时更换磨损、损坏的零部件;(三)定期对叉车进行清洁、润滑,延长叉车使用寿命。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条发生叉车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立即报告叉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叉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叉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叉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叉车使用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1.使用叉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职责,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叉车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行为和设备。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
2.科学合理。
依据设备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4.综合治理。
兼顾设备设计、制造、运行、维修等全过程。
5.法律依据。
遵守国家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
第二章叉车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叉车的安全要求1.使用叉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叉车。
2.叉车使用过程中,应当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叉车的安全装置1.叉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如安全带、闪光灯等。
2.叉车的安全装置应当保持完好、正常工作。
第七条叉车的日常检查和维护1.使用叉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计划,定期对叉车进行检查和保养。
2.检查和保养应当包括车辆结构、机械部件、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等方面。
第八条叉车的操作培训1.使用叉车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叉车。
2.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常识,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九条叉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1.叉车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属管理部门。
2.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保证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叉车事故的调查处理1.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叉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叉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叉车的安全管理,防止叉车事故的发生,保护使用人员和物品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叉车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叉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叉车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管理、法治原则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叉车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驾驶证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叉车的构造、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点以及事故处理等。
第五条叉车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叉车的操作规程,不得超过叉车的载重限定范围,不得酒后驾驶叉车。
第六条叉车使用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随意脱离驾驶位,离开叉车。
第七条叉车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叉车的状况,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私自修理。
第八条叉车使用人员在操作叉车时应保持警觉,注意周围情况,确保安全。
第九条叉车使用人员在使用叉车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车距,避免与其他车辆、人员和设施发生碰撞。
第十条叉车使用人员在停车时必须切断电源,拉手刹,设置防滑垫,确保叉车停稳。
第三章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叉车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每天使用叉车前,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轮胎、液压系统等。
第十三条定期对叉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叉车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四条检修叉车时必须切断电源,拉上手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维修叉车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必须对叉车进行试验和检查,确保叉车运行正常。
第四章叉车操作区域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叉车操作区域必须设置明确的标志和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叉车操作区域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杂物和易燃品。
第十九条禁止在叉车操作区域内堆放障碍物、遮挡视线或阻碍叉车操作的物品。
第二十条叉车操作区域必须设置合适的道路标线和安全警示标牌,防止车辆发生碰撞。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叉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一切使用叉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叉车,是指机动载货设备。
第四条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叉车使用者有权享有使用叉车的权力,同时应承担使用叉车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叉车使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第七条叉车使用管理应有人负责,履行主体责任。
第八条叉车使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隐患。
第九条叉车使用管理应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叉车使用管理应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叉车使用管理中的纪律,规章制度应健全。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追究责任。
第二章叉车的配备和维护第十三条叉车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叉车。
叉车的配置应根据工作强度、作业环境、工作岗位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选择叉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叉车的承载能力要适合工作需要;叉车的尺寸要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叉车的操作人员要根据不同的叉车类型和工作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叉车的配备应遵循安全、可行的原则。
叉车应配备备用轮胎和其它备件。
第十六条叉车的维护应定期进行。
包括检查叉车的润滑情况、燃料情况、轮胎情况等。
第十七条叉车的维修应及时进行。
发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叉车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叉车的安全装置应完好无损。
使用中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十九条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叉车使用和维护记录,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叉车操作人员的资质管理第二十条叉车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视力、听力和反应能力;具有叉车操作技能,通过叉车驾驶培训及合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叉车操作人员应持有叉车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叉车操作培训。
第二十二条叉车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叉车操作人员应遵守叉车使用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十四条叉车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
一、目的为了加强叉车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叉车驾驶人员及叉车使用人员。
三、叉车安全管理制度1.叉车使用单位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牌照挂于车牌指定位置。
2.叉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叉车工作前必须观察周围情况,先鸣笛示警,后起步。
4.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
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0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5.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
6.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7.起步应平稳,变换前后方向时,应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8.叉车在转弯、后退、狭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况下行驶时,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都应减速慢行。
除紧急情况外,不宜使用紧急制动。
9.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10.不得单叉作业和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11.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方可行驶。
12.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应确保冷却水、机油、电池水充足,定期检查油、电、刹车系统是否正常。
四、叉车操作规程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
2.驾驶叉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起步时,应缓慢加油,保持车辆平稳。
4.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观察周围环境。
5.叉装货物时,应确保货物平稳,避免倾斜或掉落。
6.在叉车行驶过程中,严禁离岗、串岗、睡觉或酒后上岗。
7.叉车在转弯、后退、狭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况下行驶时,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8.叉车在装卸货物时,应确保货物与起落架紧密接触,避免货物滑落。
9.叉车在行驶过程中,严禁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10.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确保货物安全。
关于叉车安全操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叉车安全操作管理的若干规定1、叉车司机在行驶时必须严格按照《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2、起步前应观察四周情况,确定安全后鸣笛起步,违者处罚50元。
3、叉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将货叉升的过高,货叉低端距地高度应保持在300-400毫米,门架需后倾,违反一次处罚50元。
4、叉车严禁载人,叉腿上严禁站人,违者处罚100元。
5、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撞。
违者发生事故均由本人承担事故损失,并处罚100元。
6、叉车司机在作业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罚款100元。
7、严禁超速行驶,空车时速度应控制在5km/h,装载货物时速度应控制在3km/h,违者发生事故均由本人承担事故损失,并处罚100元。
8、服从调度的工作安排,严禁消极怠工,无故脱岗、危险作业、不服从指挥,违者处200-500元罚款。
二次停岗,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酒后驾车,如发现饮酒后上班则当天直接停岗,按旷工处理,并处以500元罚款,如二次再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吃、拿、卡、要,如查证属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2000元罚款。
11、叉车司机在卸货时不得与供应商或送货驾驶员发生争执、口角,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二次停岗,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12、叉车司机在作业时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0元。
13、每天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如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叉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并处以200元罚款。
14、每周对叉车进行一次卫生清洁,如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将处以50元罚款。
15、严禁野蛮操作,装卸货物时要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等其他物件,以免蹦起伤人及将货物抖落;卸货后要将货叉降至正常的位置后方可行驶;违者发生事故均由本人承担事故损失,并处罚200元。
16、叉车载物高度遮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开叉车:倒车时要发出倒车信号,转向时必须时刻注意车后轮胎的摆幅,车速要平稳,观察前后有无行车及来人;违者罚款100元。
2023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2023叉车安全管理制度2023叉车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三条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
第四条叉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条严禁酒后驾驶。
第六条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区域。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检查车辆(一)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
(二)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1.车辆外观是否保持良好。
2.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是否加足。
3.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4.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三)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四)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第九条起步要求(一)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二)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
(三)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
(四)起步必须缓慢平稳。
第十条行驶(一)公司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二)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三)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
(四)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
(五)叉车在行驶时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叉车操作员资质要求1. 叉车操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操作证书。
2. 操作员必须熟悉叉车的结构和性能,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 叉车操作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二、叉车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 在使用叉车前,必须对叉车进行日常巡检,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检查叉车的液压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确保其完好无损。
3. 检查叉车的轮胎、悬挂系统和起重装置,排除潜在故障隐患。
三、叉车操作安全规范1. 在操作叉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和防护鞋。
2. 叉车操作员必须对操作环境进行认真观察,确保没有人员和障碍物。
3. 操作员必须正确地调整座椅和靠背,并系好安全带。
4. 操作员在行驶时必须保持正常的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5. 在行驶过程中,操作员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四、叉车装载安全规范1. 在装载货物前,必须确保货物的重量、尺寸和稳定性合适。
2. 货物必须正确堆放,严禁超高、超宽或超重装载。
3. 在装载和卸载货物时,必须使用合适的起重装置,并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
4. 货物必须平稳地放置在货叉上,并加以固定,防止滑落和倾倒。
五、叉车行驶安全规范1. 在行驶过程中,严禁将叉车发动机熄火或关闭油门。
2. 在通过交叉路口和弯道时,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示意。
3. 行驶时必须保持安全的视野,严禁将货叉抬得过高,以免遮挡视线。
4. 在行驶时严禁超越其他车辆或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六、叉车停放安全规范1. 在叉车停放时,必须选择平坦的地面,并确保停车制动器可靠。
2. 停车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并拔下钥匙。
3. 在停车时,必须将货叉降低至地面,防止滑动或坠落。
4. 叉车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区域,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七、事故处理和报告1. 如果发生叉车事故,操作员必须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
2. 操作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进行相关调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质监[2012]123号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质监〔2012〕123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特设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
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叉车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一、目的为规范叉车管理和作业,确保叉车的机动性能、安全操作和行驶,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XXXXXXXXX成品库、原材料库房的叉车司机。
三、叉车定置停放要求1、叉车在下班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定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2、违反定置停放要求的,一律对叉车司机处罚50元;累计三次者,追加处罚叉车管工、叉车属辖单位负责人50元。
四、叉车日常禁止行为1、禁止叉车司机驾驶叉车前往员工餐厅就餐。
2、禁止非叉车司机驾驶人员操作叉车。
3、禁止叉车司机在没有申报维修之前私自拆卸叉车。
4、禁止酒后驾驶叉车。
5、禁止叉车载人作为交通工具。
6、禁止叉车刀上带人作业及人站在叉车刀上升降操作。
7、禁止在叉车操作或运行中打手机、听MP3等一切影响视线、听力的行为。
8、禁止叉车出厂。
9、禁止叉车叉运成品油、纸箱等时摩擦地面前进。
10、违反以上禁止规定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情节严重或累犯者,给予辞退处理。
五、叉车操作要求:1、叉货时货叉须全部插入卡板下面,直到货叉根部,并使卡板均匀地放在货叉上,请勿偏载,不准单货叉作业。
2、在装卸和铲运货物过程中,要注意货物堆垛是否平稳、牢靠、分布均匀,托盘是否完整、安全。
铲运体积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绑、扎牢、缓慢起落。
禁止搬运未固定或松散堆垛的货物,禁止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物品。
3、堆垛货物时只允许在水平位以最小的倾角堆垛,叉货提升超过2米时,不要倾斜门架。
4、起升货物前需略作停顿,确定无障碍物后再起升。
货叉举升时,严禁人员在货叉下站立或作业。
5、载着货物的状态下,请勿进行急速的货叉上升、下降操作,以及门架前、后倾斜操作。
6、货叉绝对不能做升降台使用,禁止在货叉上带人作业。
特殊情况,经部门主管、安全主管确认后,可采用专用辅助工具进行升降作业。
7、禁止在升起的货叉上直接卸货。
8、违反以上规定的,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累计三次者,追加处罚叉车管工、叉车属辖单位负责人50元。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叉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叉车进行货物运输和搬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叉车的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叉车应具备相关使用手册和操作资质,对叉车操作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叉车使用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操作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叉车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叉车的技术状态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叉车安全运转。
第七条叉车使用过程中应设立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包括叉车的使用计划、作业流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确保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的全面实施。
第八条叉车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叉车操作员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和整改,严厉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第九条叉车使用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叉车操作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条叉车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事故和故障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叉车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在另行制定的操作规范中明确。
第二章叉车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条叉车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证书,且身体健康,无酒驾、违章驾驶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叉车的操作人员要熟悉叉车的结构、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叉车的操作人员要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包括检查叉车的状况、确认操作区域和路径、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五条叉车的操作人员要合理安排叉车的装载和卸载,确保货物稳定和平衡,避免货物的损坏和意外摔落。
第十六条叉车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如有障碍物和不明物体要及时清除或报告,确保操作区域的安全通畅。
叉车使用管理规定及细则
叉车使用管理规定及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叉车的使用管理,确保叉车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叉车的管理1.叉车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使用权归相关部门。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或转让叉车。
2.任何人不得将叉车用于非正常的工作范围或工作环境。
3.叉车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性能和安全达到标准。
4.叉车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需更换零配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叉车的操作人员1.叉车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驾驶证,并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叉车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3.叉车操作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并与周围环境保持充分的注意力。
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照指定的叉车行车路线行驶。
5.操作人员禁止饮酒、吸烟或服用药物,以免影响判断和反应能力。
四、叉车的使用安全1.叉车必须按规定的负载限制来运输物品,不得超重或过载。
2.叉车行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并确保仓储货物固定在货叉上。
3.行驶过程中不得超速、猛刹或急转弯,以免造成翻车或货物掉落的危险。
4.叉车行驶时必须确保前方通畅,并避免与行人和其他车辆相撞。
5.叉车在运输过程中,禁止乘坐人员站在货叉上,以免发生意外伤亡。
五、叉车使用的其它规定1.叉车使用完毕后,应将熄火、松开刹车,并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2.不得在叉车周围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物品,以确保叉车的安全使用。
3.每次使用叉车前,应检查刹车、转向和灯光等部件是否工作正常。
4.叉车在停放时,必须拉起手刹并关闭电源开关,以防止误操作或电源耗电。
5.叉车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时,必须开启前后灯光以提高工作安全性。
六、叉车的培训与考核1.公司应对叉车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确保其了解和掌握叉车的操作技巧和安全规程。
2.叉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3.定期进行叉车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安全知识培训,以保持其技能的提升和更新。
七、违规处理办法1.发生重大事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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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制造许可)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
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型式试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改造维修单位)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附带资料)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进口叉车销售)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
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禁止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叉车使用
第十条(使用登记)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二)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登记变更)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注销)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遗失补办)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
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
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档案)叉车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维护保养)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转场)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叉车作业人员(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叉车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九条(租赁单位)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使用单位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承租单位)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承租单位租用上列禁止承租的叉车作业的,将按使用上列叉车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安全管理)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专业公司管理。
被委托的专业公司将作为使用单位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专业公司是指本身从事叉车维修保养工作,并愿意受理叉车托管业务的单位。
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验)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使用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使用、销售、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定义)本规定所称“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有个体工商执照),包括叉车所有者或者受叉车所有者委托,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包括业主、实施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方和承租方等。
第二十六条(叉车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第二十七条(解释)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