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一)总体要求。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
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
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2•【文号】银监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扶持政策,持续改善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小微企业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当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还存在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信贷投放、产品销售和服务收费不规范,内部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现有监管政策,逐条梳理,加强整改,全面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
要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业务上主动减费让利,不得延长融资链条,变相抬升融资成本。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要根据本机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客户群体。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今后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必须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
银监发〔2014〕36号 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2014-07-23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银监发(2011)59号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
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
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摘要:自201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与扶持政策,以实现小微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因此,从提升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增设金融服务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六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关键词:融资成本;税收优惠;融资担保中国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005-02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0号建议的答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0号建议的答复尹晓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思考和建议》收悉。
感谢您对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已成长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力军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大力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贵州银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按照银保监会工作要求,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提质”持续发力,抓政策落实,强化监管引导,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等一列措施,持续提升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一、强化政策引领,压实监管督导贵州银保监局积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逐步提升。
(一)以“两增两控”目标考核为抓手,落实监管成效。
督促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单列信贷计划,全年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
日常监管通过按月监测、定期通报的方式督促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考核任务。
2019年,全省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1.27%,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有贷款余额的户数达47.32万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银监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
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023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
小微公司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一、必答题1.按照惯例,小公司的流动资产速动比率( A )为最佳。
A 等于1B 大于1C 小于1D 越大越好2.银行在( B )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立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长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公司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A 银监局B 法律法规C 人民银行D 本行规定3.小公司的竞争优势是一种( B )。
A 技术优势B 比较优势C 垄断优势D 创新优势4.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算,核算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算应以(B)为主。
A 电话访谈B 实地调查C 间接调查D 外部调查5.银行应充足运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公司贷款上引入贷款利率的( A )机制。
A 风险定价B 自由竞争C 双方协商 D最大收益6.银行应创新小公司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着重建立和完善小公司授信( D )。
A三项机制B 四项机制C 五项机制 D六项机制7.银行开展小公司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A)原则。
A 四只眼睛 B两只眼睛 C单人调查8.在小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可以准确地反映它的基本价值观、信念或行为,以及行为准则的观念,就是小公司的( C )。
A.基本原则B.基本准则C.经营理念D.基本方针9.根据新的公司划分标准,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 C )A 100 1000 B 200 2023C 100 2023D 200 100010.小公司授信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合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 ABC )等方面满足小公司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A金额 B利率 C期限 D品种11.根据新的公司划分标准,对于批发业而言,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 A )A 5 1000B 10 1000C 5 500D 10 50012.根据《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小型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的意见》规定,专项金融债所相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公司贷款,在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后,计算“小型微型公司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当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做为主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在本行(社)开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信贷;工、中、建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做好资金调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
三、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
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时,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
要在符合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各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要注意扶持中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把加速中西部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与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
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
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
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两种贷款渠道分别统计和报送申贷获得率数据。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力度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各银监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动经济转型,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加强正向激励,督促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在差异化竞争中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大型银行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切实践行社会责任。
(二)引导中小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只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严格遵循“四单原则”。
五、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服务网点向老少边穷地区、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以及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xx 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当前我国经济开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积极推动群众创业、万众创新。
xx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鼓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机制等“六项机制”建立,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专营机构单列信贷方案、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那么”。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方案,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方案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年中调整信贷方案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构造,用好增量,盘活存量。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机构体系建立,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
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立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效劳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效劳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施任务和工作方案(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全力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不动摇,将我行的服务重心下沉,进一步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基础设滋建设创新,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风险控制,培养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尽职免责制度,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门槛。
二、推进措施(一)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加大走访力度一是利用好县里召开的银企对接会做好产品宣传和金融服务,了解民营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推荐我行现有民营和小微企业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支农支小力度,高效解决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二是成立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工作小组,行领导带头走访企业,通过走访县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绿色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全面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摸清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原因,掌握企业生产发展各方面、各阶段的资金需求。
(二)加大小微企业投放力度,完成“两增两控”指标任务我行下一步计划将“两增两控”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列入全年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力度。
我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枠**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额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施监测的通知》(银保监办发【****】55号)等小微金融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银行从业继续教育—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网络培训测试答案
银行从业继续教育—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网络培训测试答案1.银监会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目的仅仅是控制风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客户经理应对小微企业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和相关信息核实。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小微企业资产与实际控制人家庭资产高度关联。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4.客户从银行贷款后可自由支配,不需要银行进行资金用途监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小微企业营销不是盲目的,要先发现和识别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客户经理在收集客户信息时,权威第三方凭证的可靠性大于客户口述。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借款合同生效后,如果银行怀疑证明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有权提前中止合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8.第三方担保可以作为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非信贷经营岗位的员工没有义务参加银行贷后管理工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银行产品可以利用名称吸引客户,赋予产品一个好名称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以下哪项不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原则?•A实地眼见原则•B市值原则•C谨慎原则•D利润最大化原则正确答案:D12.客户经理在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调查时,以下哪项行为不属于明显的瑕疵?•A没有分析企业的淡旺季•B没有深究客户的贷款目的•C没有了解借款人的民间负债•D查看企业的银行流水账单正确答案:D13.下列哪项不是客户经理电话邀约客户时的技巧?•A要有明确的、对客户有利的借口•B直接推荐产品•C预定人选采用“二选一”的方式•D借力正确答案:B14.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下列哪项做法是错误的?•A客户在忙,就稍等片刻。
•B客户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客户经理与客户讨论贷款事宜。
•C请客户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资料,以便尽早获得贷款。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
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银行二部 2013年8月29日)银监会将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强调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二是进一步完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
《指导意见》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
三是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并且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推进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
四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
五是争取多方政策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外部环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客户信息安全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1号法规部 8月15日)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消除风险隐患。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建设和责任落实。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定牵头负责部门,积极组织协调行内各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
重新检视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系统,重新评估各类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三是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审慎评估与第三方机构的各项合作。
加强外包环节客户信息保护,在合同中明确客户信息保密和访问控制要求,防范外包服务活动中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银行一部 2013年7月31日)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针对一些银行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提出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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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
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
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
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
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的满足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
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1〕7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银监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和正向激励措施。
六、各银监局应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工作,拓宽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
获准发行此类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债项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持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其量身订做特色产品,并全面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
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
要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还款方式和抵质押方式,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有序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
务。
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在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先试先行”的指导思想,稳步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模式、新产品、新渠道。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
大中型银行要继续以“四单原则”为指导,把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做精、做深、做出特色,并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和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促进竞争,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九、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有关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
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督导,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年度总结。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各银监局应在监管工作中落实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小微企业风险状况的监测和提示,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二、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密切合作,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征集体系、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作用,规范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和收费定价行为,引导和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利用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担保费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足、用好财政、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十三、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工作。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持续宣传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经验和成效,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四、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督导与总结。
各银监局要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督导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
对于当年未能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的银监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进行重点督导。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将上一年度全辖或全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总结,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银监会,前述各行应同时将总结抄送相关的机构监管部门。
总结内容包括当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成效、面临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对有关部门的政策建议。
十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季报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数据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3〕94号)中有关各银监局报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客户覆盖情况的规定不再执行,其余规定不变。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国银行分行)。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