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晋察冀边委目前施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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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察冀边委目前施政纲领
(一九四0年八月三十日公布)
为巩固与发展晋察冀边区,坚扔敌后抗战,为根据本党中央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计、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及国民政府抗战建
国纲领与边区实际情形,提出目前施政纲领,愿与边区各党各派
各界各族同胞共同实行之。
(一)亲密国共合作,坚持团结抗战,坚决保卫与发展边区,肃清一切破坏团结抗战破坏边区的特务、奸细、托匪、妥协投降派。
(二)摧毁敌伪政权,没收日本帝国主义的财产充作对日战费。
(三)扩大边区人民子弟兵,充分保障其给养和经常的人员。
瓦解敌伪军,争取伪军反正,优待敌军俘虏。
(四)实行全民武装自卫,广泛武装人民,开展群众游击战争,并逐渐实现义务兵役制。
(五)澈底完成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各级民意机关及政府机构,在民意机关和政府人员中,争取并保证共产党员占三分之
一,其他抗口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占三分之二,边区一切人民只
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参加政府工作。
(六)一切抗日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及居住自由,非依政府法令及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给
人以逮捕、禁闭、游街及任何侮辱人格,名誉之行为,以保障人权。
(七)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人民除每年缴纳一
次统一累进税,及对外贸易时之出入口税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
另以任何名目勒索或罚款;在减租减息后,佃户须依约纳租;
债户须依约偿付租息,一切契约之缔结,均须双方自愿,契约期满,任何一方均有依法解约之权。
(八)实行有免征点和累进最高率的统一累进税(以粮租钱
三种形式缴纳),整理出口税或征田赋,废除其他一切捐税,非经边区参议会通过,政府不得增加任何捐税。
整理财政,建立严格
经济制度,肃清贪污浪费。
(九)肃清境内敌寇伪币,巩固边币,维护法币,平衡边币流通,健全边区银行机构,活跃边区金融,严格统制外汇。
(十)发展农业,积极垦荒,防止新荒,扩大耕地面积,保护并繁殖耕畜,改良种子、肥料、农具等农业生产技术,有计划的开并、开渠、修堤、改良土壤。
发展军事工业及公营矿业、制造业
和手工业,奖励合作社与私人工业,争取工业之自给自足,杜绝
日货。
发展森林、牧畜业及家庭副业。
发展商业,保证境内正当
贸易之自由,严格管理对外贸易,禁止必需品出境,及非必需品
入境,取缔奸商,反对投机操纵,调节粮食和物价。
(十一)设立专门机关,切实救灾治水,并发挥高尚的民族友爱的互助精神,以县区或村为单位,建立大众互助的储蓄互相救
济组织。
提倡清洁运动,改良公共卫生,预防疾病灾害。
(十二)普遍实行二五减租,保证地租不得超过总额千分之
三百七十五,利息不得超过一分,如因借贷期满无力偿还而押出
之土地,应依法清理。
抗战义务之负担与组织,应力求合理化。
(十三)减少工作时间,实行工业部门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人实际工资,实行半价物工资制,改良劳动条件和工人待遇,提
高工人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安置失业工人,雇主不得违约解雇,女工生产前后例假五星期,工资照给,禁止使用青工、女工、童工从事妨害身体健康之劳动,并保障同工同酬。
(十四)保障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及家庭地位之平等,妇女依法有财产继承权,男女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姻婚与一
夫多妻制、反对蓄童养媳、溺婴儿、危害青年发育的早婚恶习,严防沦陷区敌伪淫乱恶风侵入边区,树立优良的家庭教育,养成儿
童的优良的生活习惯,实行孕妇、儿童保健。
(十五)减轻敌寇蹂躏区域同胞之负担,力求保护其生命财
产及政治权利,反对敌寇绑架、奸淫、勒索、强抽壮丁与奴化教育,抚恤被敌寇惨杀同胞的家属,凡因被迫一时错误触犯汉奸治
罪条例之分子,准其自新,对死心塌地的汉奸严予惩办。
(十六)认真优待抗属,抚恤抗日烈士遗孤,及伤员残废。
(十七)严厉镇压汪派、托派、汉奸,对罪大恶极的大汉奸之土地财产,专署以上各级政府应依当地群众之要求,即依法没收
之,对反共派顽固派、伪军宫兵之财产,不得宣布没收,全家逃亡敌区的汉奸嫌疑犯之土地财产由政府暂管,待其重回边区抗日
时,发还之,所有上述之被没收及暂管之土地,应由政府低价出
租与农民,或分给被日底摧残之农民,或充作优待抗属田地。
对
汉奸审判须依确实证据,其未参与汉奸活动之家属,不得株连,
该家属财产仍须依法保障,汉奸犯不服初审判决时,得上诉至边
区最高审讯机关。
(十八)在提高国民文化水准及民族觉悟的目标下,实行普
及的义务的免费的教育,建立并健全学校数育,至少每行政村设
一小学,每行政区设一完全小学或高小,每专区设一中学,高小
及中学应收容半工半读生,建立并改进大学及专门教育,加强自
然科学教育,优待科学家及专门学者,开展民众识字运动和文化
娱乐工作,定期逐步扫除文盲。
(十九)保护知识青年,救济沦陷区流亡学生,分配一切抗日知识分子以适当工作,提高小学教员的质量,改良小学教员的生活。
(二十)边区各民族应相互尊重生活风俗及宗教习惯,在平
等基础上亲密团结抗战,在民主选举中,应予回、蒙、满、藏同胞以
优待,对其贫苦无以为生者,特予救济。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八月卅日公布
根据一九四0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中华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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