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处罚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正良俗行为,如果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
虐待动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专家建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拟设立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虐待动物罪存在哪些争议?
一、立法不具备可操作性。
何为虐待缺乏量化的标准,相关的司法鉴定也不成熟。
比如狮子钻火圈,就很难界定狮子是否受了“强迫”、是否因此受到了伤害。
二、人类对动物的态度更多表现在道德层面上,更多靠道德的约束,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矫枉过正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中国当前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在社会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动物立法显得超前。
四、立法客观上会提高饲养和保护动物的门槛,带给动物的很可能不是保护,而是伤害。
五、对少数民族的民族传统没有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一些民族的传统娱乐方式可能消失,比如斗鸡和斗牛。
再如苗族的牯藏节是苗族最隆重的祭祖仪式,宋代至今是一项民族传统。
是否会因此消失。
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虐待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它带给被害人身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本文在阐述虐待罪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以便在日后规制虐待行为时能发挥刑法应有的威慑力,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危害性;规制;立法缺陷;建议一、虐待罪的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为公诉案件①。
二、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一)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要求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抚养关系。
首先,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考虑在内,所谓事实上的家庭成员,是指没有抚养关系,但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具有紧密联系的共同生活体的人,如保姆和雇主,徒弟与师傅②;其次,这种规定将虐待行为仅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对社会大环境中发生的虐待事件就不能适用,如“古驰虐工事件”和“幼师虐童事件”,就不能依照此项法律对施害者进行定罪和惩处。
因此,只是单纯地保护了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保护的法益较小。
(二)立案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构成虐待罪,还要求情节恶劣。
正确认识情节恶劣,必须根据虐待持续的时间长短、虐待次数的多少,虐待的动机和目的,虐待的手段和后果,以及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
我国现行刑法对此既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专门机构去鉴别,认定情节恶劣只是从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纯粹精神虐待事件时,“情节恶劣”的含义更加模糊,这无形中不仅加大了认定情节恶劣的难度,也提高了入罪的门槛。
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放纵了加害人的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由“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年人 , 医院 的看 护人 员 虐 待 病 人 , 雇主虐待保姆 ( 或 保 姆虐 待婴 幼 儿 或 老 年 人 ) , 师傅 虐 待 学 徒 , 教 练 虐 待 运动 员等 诸多 情 形 。虐 待他 人 的行 为是 否 有 必 要 以及 如何进 行刑 法 规 制 , 值 得 探讨 。在此 暂 以“ 幼 师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 可以适用 侮 辱 罪。 虽然这是 遵 守罪刑 法定原 则的 、 值 得肯 定 的 司法理 念 , 却 是 次优 之举 , 最佳 方 式是 立法 完善 。 增设 虐待 儿 童的 罪名 、 细分所谓 的 “ 职务虐 待 ” 罪名 或 者 增设 “ 虐 待被 保 护人 罪” , 要 么疏 于对其 他被
会 活动 等 。本 罪 的行 为 主体 、 对 象仅 限于共 同生 活 的 家 庭成 员 。我们 认 为 , “ 家 庭 成员 ” 不 应 作 形 式 化 的
、
虐 待行 为 的刑法规 制之 现状与 不足
( 一) 我 国刑 法 中的虐待 行 为 罪名及其 适 用限制
理解 , 限定为 户籍 意义 上 的一 家人 , 过 于 狭 窄 而且 内
文章 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5—7 O一 0 7
法学论坛
虐待 行 为 的刑法 规 制
一
由“ 幼师 虐 童案 " 引 发 的思考
张 开骏
摘
要: 现 实生活 中“ 虐童案 ” 不 是 个案 , 虐 待 他人 行 为 也 不只是 虐 童一 种 。处 在社 会 更 广 泛 范
刑法罪名 之 虐待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虐待罪简析概念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亲属关系。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的,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
3.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但故意为之。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情节是否恶劣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敬老院虐待老人怎么处罚
一、敬老院虐待老人怎么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十九中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今,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护工、护士等等具有看护义务的人,要是对老人有虐待的行为,那么在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就会构成虐待罪。
之后自然会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按照《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
即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在构成虐待罪的情况下,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话,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二、虐待遗弃老人治安管理怎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所以看虐待老人,最高五天拘留,最低警告,当然也可以进行调解。
不过被虐待有严重情节或后果,不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的,而是根据《刑法》来处理的。
罪名规定:《刑法》第261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遗弃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夫妻等)(2)被抚养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年幼、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3)情节恶劣。
(长时间遗弃、打骂等等)。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益,破坏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鉴于虐待儿童行为的严重性,我国刑法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心摧残、残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性侵犯、心理虐待以及忽视等。
其中,虐待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学校或社会机构的疏忽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已有一定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
然而,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某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
例如,对于虐待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二)处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潜在施暴者认为虐待儿童行为并不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
(三)特殊形式虐待行为的法律空白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出现了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这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首先,应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处罚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家暴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阐述。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家暴行为人应当承担因家暴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赔礼道歉《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家暴行为人应当向受害者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1)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对施暴人进行告诫,并出具告诫书。
(2)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虐待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导读:1、虐待罪。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虐待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家暴问题在法律上面如何认定1、一般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负责举证,有证据就可以认定。
虐待罪若干问题讨论
虐待罪若干问题讨论提要:虐待罪作为一种产生于家庭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的规定缺乏完整性不利于司法实践关于虐待罪的处理。
虐待罪的发生与其他一些犯罪产生了关联性,如何进行认定。
虐待罪的法条规定是否恰当。
这些问题非常具有认知探讨的价值。
关键词:虐待罪;家庭成员;虐待罪与遗弃罪;虐待罪的法定刑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李希慧老师的刑法各论教科书上对虐待罪的定义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或强迫作过度体力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此笔者认为虐待罪就是行为人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故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本概念出发结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笔者对虐待罪的特征做如下理解:1.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如男女平等的权利、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学界对虐待罪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①虐待罪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受害人的人身权利;②本罪既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也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身体健康;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所要确立和维护的是民主、平等、和睦、互有权利义务的家庭制度,平等权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同时虐待行为往往都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和心理的创伤,所以虐待罪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以上四种观点大都存在疏忽和遗漏。
笔者认为,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虐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罪名 之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简析概念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行为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健康权。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富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构成本罪,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虐待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情形。
4.2 本罪与相近罪的区别4.2.1 与虐待罪的区别4.2.1.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虐待罪的主体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2.1.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五有关法律规定5.1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的任何形式的身体、心理和性质的伤害和虐待,包括打骂、饥饿、虐待、性侵犯等。
虐童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它摧毁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成长,而且也危害了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因此,对虐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
一、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的依据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法律武器。
刑法规定了何为犯罪,定义了各种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处罚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应当依法定罪,有罪判罚。
而虐童行为在伦理和法律上具有极为严重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受到严格的刑法规制和打击。
二、虐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虐待儿童是指非法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行为,属于犯罪。
虐童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规定。
虐童行为违反了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和违法的行为。
2、危害严重。
虐童行为对儿童身心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会造成儿童的创伤、残疾甚至是死亡等不可逆转的后果。
3、利用弱势地位。
儿童是一个群体中最为弱势的一类人,他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比成年人更大程度的脆弱性和依赖性。
虐童行为的犯罪者利用了儿童的弱势地位和无法自卫的情况,对其进行攻击和伤害。
4、社会影响广泛。
虐童事件会引起社会上对犯罪者的谴责和对受害儿童的同情,会对社会上的道德观念和法制建设产生广泛的影响。
因此,虐童行为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打击。
三、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虐童行为的打击和惩治措施。
虐童行为被视为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法律机构打击虐童行为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儿童罪、寻衅滋事罪、伤害罪、强迫猥亵、侮辱罪等都可以被用来指控虐童行为。
虐待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虐待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家庭成员之间应该是和睦融洽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而子女则要赡养老人。
在一些二婚家庭中,有的父母会对非亲生子女进行虐待,严重的还会导致子女的身体发生伤害,这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
那么虐待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家庭成员之间应该是和睦融洽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而子女则要赡养老人。
在一些二婚家庭中,有的父母会对非亲生子女进行虐待,严重的还会导致子女的身体发生伤害,这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
那么虐待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虐待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二、虐待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
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
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虐待罪
B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 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 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的行 为,应判为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
D.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 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 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 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 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 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郭沟村狼洞沟组村民陈莲英(82岁)与其 丈夫生育二男五女,陈莲英丈夫去世后其跟随儿子贾进发一同生活。 2007年6月份以后,被害人陈莲英在其女儿家轮流生活。2007年 11月陈莲英身患偏瘫,生活不能自理,12月被告人贾进发将其母 亲接回共同生活,期间贾进法对其母亲经常进行打骂,对陈莲英生 活未悉心照料,致使其母亲于2008年6月27日死亡。经河南省南 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头部、颈部、胸腹部、 左手背、左肘部损伤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分析应系钝性外 力作用所致,综合尸体检验所见,上述损伤非致命伤,尸表及内部 脏器无窒息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全身脏 器未见明显疾病,故可排除重大疾病死亡;左膝关节、右小腿中上 段外侧处损伤表现为皮肤水泡、周围组织红肿、符合高温损伤特征; 综合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分析,陈莲英符合多器管功能衰竭死亡。
同学们觉得在这则案例是犯了什么罪?
答案:虐待罪。
同学们觉得这种方法对不对?
答案:不对。
1.个人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采中,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应判为 A.行贿罪 B.向单位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以上答案都不对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儿童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当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和照顾。
然而,虐待儿童的行为却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概念及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指家长或监护人等在照顾过程中,采取侵害儿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行为可划分为生理性虐待(如殴打、饿饿)、心理性虐待(如言语辱骂、精神压抑)和社会性虐待(如剥夺受教育和医疗救助权利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60条关于家庭成员之间虐待的条款中。
然而,该条款仅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进行规定,对于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
2. 法律适用范围有限:现行法律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进行规定,对于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缺乏有效规制。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虐待儿童行为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
2. 司法处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立法方面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儿童法律,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等。
2.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畴,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
虐待中故意伤害行为对虐待罪的超出与吸收.doc
虐待中故意伤害行为对虐待罪的超出与吸收作者:罗猛蒋朝政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根据吸收犯的原则,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故意伤害行为自然吸收轻度的殴打虐待行为。
虐待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虐待罪不再另行定罪,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屡次殴打李某。
在2010年7月至8月的一个多月里,张某多次殴打李某。
据证据证明,其中最重的一次是在8月10日,张某对李某拳打脚踢。
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直到李某倒在床上为止。
同年8月12日,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0月19日,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据法医证明,导致李某死亡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
一、本案观点对本案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该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方面并非出于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害人李某是在被张某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
被害人之死并非张某的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以虐待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案表现为张某长期虐待李某导致其死亡,但是医生的证言证明威胁被害人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
造成该种伤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脱离了虐待罪的范畴。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系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根据吸收犯理论,故意伤害罪吸收虐待罪,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
该种观点认为,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纳入虐待罪评价的是长期、连续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殴打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评价的是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某次或者某几次行为,两种行为泾渭分明,应当分别评价。
虐待儿童如何判刑
一、虐待儿童如何判刑(一)若被虐待儿童是家庭成员的,则行为人构成虐待罪。
其刑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若被虐待儿童非家庭成员,而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则行为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其刑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儿童如何判刑二、虐待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目前刑法罪名中没有虐待儿童罪,但是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构成要件有:(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
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虐待罪如何处罚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虐待罪如何处罚导读:1、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虐待罪如何处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二、虐待罪认定标准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一段时间以来,虐童事件频频曝光,关于虐童行为如何处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同时虐童行为应如何从刑法角度加以规制,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虐童是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依照现有罪划立罪,难以凸显该行为的社会危害,儿童迫切需要刑法保护。
文章将列举了虐童行为的立法现状和社会危害性,虐待儿童罪入刑可行性分析、增设虐待儿童罪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虐童事件;刑法保护;规制第一章引言近年来,网络频繁曝光多起虐待儿童事件。
在17年11月22日晚,有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
这距离携程托管亲子恫”教师喂食儿童不明物品,将孩子推到在椅子上";的事件仅仅不到半月,又一桩"虐童事件";陷入公众视野。
本课题主要通过结合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虐童行为的有效规制途径,以期有效惩治虐待儿童的行为,加大儿童权益保护力度,为儿童创造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
第二章关于虐童行为的立法现状2.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存在三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规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次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诚、制止。
“;然而这些规立中并没有涉及到如何防控、如何查处甚至如何善后等带有动态感的法律链接,也没有配套的相关监护体系和操作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2.2关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局限性对于虐童行为而言就现有的刑法只能涉及到四个罪塔,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
虐待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与虐童行为最为贴近,然而主体的特泄性却使得只有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虐童行为能够适用此罪而非家庭成员间的虐童行为却被排除在外。
家庭暴力——虐待篇
问:本案中是否应当追究孙某犯罪
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答:孙某在婚后长期虐待配偶刘某,手 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了刘某残疾,其 行为已经不属于自诉犯罪,为维护妇女的 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的定义
• 虐待是一种行为, 是一个人以胁迫 的方式控制另一 个人的一种行为 模式。
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告诉的才处理。(二)犯虐待家 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被害人告诉的限制。
这里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即本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
案例
• 2004 年10月,孙某(男)与刘某(女)经 人介绍相识恋爱,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婚 后初期,孙某也较体量刘某,夫妻感情尚 可,但自2006年春节期间孙某出车祸左脚 致残后,开始性格暴烈,经常对刘某进行 辱骂和殴打。2006年4月,孙某酒醉回家, 因刘某未倒好茶水,便用木棒将刘某打伤, 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4月20日, 刘某不堪忍受孙某的虐待,向人民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
• 本案中孙某在婚后长期对配偶刘某残忍地 进行虐待,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手段残酷, 造成刘某伤疾,使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 害。按照《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已 构成虐待罪,并且已经不是自诉犯罪,而 是公诉犯罪。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妇 女的权利和利益,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 儿童。
虐待罪的定义
• 虐待罪是指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 恶劣的行为。这 里说的“家庭成 员”,是指在同 一家庭中共同生 活的成员(即本 案中的孙某与刘 某)。
动物权益虐待动物的法律后果
动物权益虐待动物的法律后果动物权益:虐待动物的法律后果动物是地球上的重要一员,与人类共同生活并且在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令人悲伤的是,虐待动物的行为在世界各地仍然存在。
为保护动物的权益,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律来惩罚虐待动物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虐待动物的法律后果。
一、虐待动物的定义和形式虐待动物是指对动物实施残忍或不人道的行为,导致其痛苦、伤害甚至死亡。
虐待动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虐待宠物:虐待家养宠物,包括殴打、虐饲、遗弃等。
2. 不合理的饲养:对农场动物或实验动物进行不人道的饲养方式,如拥挤、不卫生等。
3. 非法猎杀:非法捕杀或贸易濒危动物及珍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4. 动物斗殴:非法组织或参与斗鸡、斗狗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二、虐待动物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虐待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动物的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罚款、拘留甚至监禁。
2. 民事赔偿:虐待动物的行为还会引发民事纠纷,受害动物主人或利益相关者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3. 社会声讨:虐待动物的行为在社会上受到极大谴责和批评,可能会导致个人声誉受损,并且在社交媒体等平台被曝光。
4. 禁止养动物:虐待动物的人可能被法院判决禁止一段时间或终身养动物,以保护动物福利。
5. 刑罚升级:在某些情况下,虐待动物行为严重的人可能面临刑罚升级,例如被判处特别恶劣待遇动物的罪行。
三、国际和地区的虐待动物法律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法律框架来进行保护和制裁。
以下是一些国际和地区的例子:1. 美国:美国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Animal Welfare Act),涵盖了宠物、农场动物以及实验动物的保护。
2. 欧洲联盟:欧洲联盟通过《欧洲联盟禁止饲养动物虐待法令》(EU 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 Animals)对农场动物的饲养和屠杀方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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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处罚
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一、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虐待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
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
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
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
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
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
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
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
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凡发生了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
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
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依本条第三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
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
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
以提起公诉。
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虐待案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一种,所以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但如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了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个时候就会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也就是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然后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刑事侦查,之后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