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刍议
中小学生有没有必要见义勇为
中小学生有没有必要见义勇为?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刚公布不久,网络间议论纷纷:赞美者认为此意见稿通俗易懂,符合中小学生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孩子终身发展;批评者认为意见稿没有好好地继承和发扬旧版守则中的精华,有些条款不该摈弃。
其中对于“中小学生有没有必要见义勇为”这一条争议特别大,到底中小学生与见义勇为有没有必要搭边,这确实需要认真地分析、辨明,所谓真理愈辩愈明,没有什么不好的。
见义勇为,即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
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
见义勇为是一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的一种自觉行动,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私行为,是每个成熟公民所必备的素质。
为此国家还专门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奖励那些敢于为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贡献自己力量的人,鼓励社会传递正能量。
如果人人都见义勇为,那么见义勇为基金会就没有必要存在,问题就是随着人阅历的不断加深,人愈来愈不替别人、集体、国家着想,满脑子地都是以自我为中心,遇到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儿,是能避则避,才不管人家怎么样呢,正所谓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曾几何时,有些自私自利者,他们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感激,反而出现讹诈的现象,这样的例子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就像学雷锋做好事一样,不干反而没事,干了反而什么事儿都搅到自己身上来了,导致正义的人吃大亏,这样的例子自然会对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产生影响,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原因所在。
人们总是喜欢谈论这样做到底值不值得,殊不知,社会如果人人都不见义勇为,那么人与人之间就形同陌路,一些恶劣的行为也就会滋生,从整个社会风气来看,无疑是不利于每个人自由呼吸空气的。
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 一辩陈词
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一辩陈词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首先我方先澄清一点,见义勇为精神可嘉,我方并不反对,但是我们认为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
我们的理由如下:1、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请大家注意,见义勇为是要不顾个人安危的。
而中学生的年龄在11-19岁之间,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就算有个别已经成年也只不过是个稚气未脱的毛头小子。
所以说,见义勇为并不是中学生能够胜任的。
所以当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危险发生的时候中学生不应该是保护者,中学生应该是被保护者,这一点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规定了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方面对未成年进行保护。
同时,我们查证到了早在2003年“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等规定就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删除了,而现在最新修订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7条和第37里专门规定了“注意安全”、“珍爱生命”等条款,在第40条里更是写明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请注意是“及时报告”,而不是亲自上阵、见义勇为!2、中学生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还不具备应对危机的强大心理能力,也不具备应对危机的身体素质,贸然参加见义勇为很可能帮不了忙反而引发更大的危险,比如面对前所未见的危机时心理承受不住,导致心神失守,甚至患上心理疾病,大家都知道汶川地震时很多处在地震中的中学生也参与了救援,但是大家知道这些中学生参与救援之后有很多人患上了心理疾病吗?还有中学生面对危险时可能会因身体素质跟不上而伤害了自己的身体,甚至失去生命,有新闻报道某市有三名初一女生外出游玩时不慎掉落河中,两名高一男生闻讯后赶来救援,结果体力不支不仅没有救起落水的人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而这样的悲剧我们经常能在新闻里看到,对方辩友,面对数不尽的救人不成反害己的悲剧你们还要宣称中学生应该见义勇为吗?3、中学生没有必要见义勇为。
未成年人该不该见义勇为?
正方观点未成年人该不该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以救别人于水深火热之中,值得弘扬和提倡。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心智和身体发育还很不健全,如果在他人遇有危险的时候,贸然挺身而出又容易受到伤害。
那么未成年人究竟该不该见义勇为,又该如何见义勇为呢?假如未成年人不可以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时候也不应该受到鼓励的话,那么社会风气将变得无比漠然,我们又该如何弘扬正气,弘扬我们心目中的正义呢?今天我们所探讨的见义勇为实际上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行为。
认为不应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人所存在的担忧可以理解,因为见义勇为确实存在风险,可并不能因为它存在风险,就否认未成年人做出的贡献和存在的价值。
之所以说未成年人可以见义勇为主要是基于以下的3点:1.见义勇为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勇气,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它是一种美德,必须要从小培养,任何一种美德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假如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鼓励的话,那么势必会造成他们对见义勇为行为不正确的认知和接受,对他们的社会观和价值观产生负面的影响;2.我们应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勇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但这并不意味着让未成年人去见义蛮为、见义妄为,更不是让未成年人去做出一种勇敢但却忽略生命价值的行为,我们必须要教给他们一种方法,而不是单纯地、一刀切地否定他们的见义勇为;3.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鼓励,不仅包括事前的肯定和教育,更包括事后的支持和奖励。
国家通过立法来确认、保护、肯定、奖励见义勇为者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
未成年人该见义勇为,并应该得到肯定文/落落?文韬理略Youth Forum72青春期健康.学生版反方观点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它旨在引导人们在面对他人发生危险时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在面对坏人坏事时能够勇敢斗争。
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往往是十分危险的,可能会为此受伤,甚至会献出宝贵的生命。
未成年人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
50未成年人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钱辰飞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无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文|江中帆一位年仅12岁的男孩,为营救不慎落水的小伙伴,献出了自己的生命,男孩的父母想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遭拒绝。
不仅如此,少年因救人溺亡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不但无人买单,坊间还流传男孩溺亡并非因为救人。
饱受失子之痛的父母伤心欲绝,将获救者及其父母和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孩子系因救人溺亡的事实,还孩子一个公道。
不久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然而,关于如何评价和对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讨论,并未就此结束。
为救同伴,12岁少年溺水身亡钱鸿宝和郭雅琴是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周屯村村民,两人是夫妻。
夫妻俩有个儿子,名叫钱辰飞。
2015年9月1日,12岁的钱辰飞升入初中,成为一名初中生。
他阳光帅气、乖巧懂事、勤奋好学、乐于助人,深受老师和同学喜欢,备受乡亲邻里称赞。
2015年9月3日下午,正值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学校放了假。
这天,钱辰飞和同学约好下午一起看书。
临近中午,他就出门了。
根据约定,钱辰飞与同村的冯明旭、柳浩波等6名同学聚在一起看书。
午饭后,有人提议去村北的水塘游泳,得到了大家的响应。
就这样,下午两点多,6个年龄相仿的孩子来到村北的水塘。
他们先在水塘边停靠的小船上玩了一会儿,觉得不过瘾,钱辰飞和冯明旭、柳浩波等4个孩子便下了水,沿着水塘边行走,在岸边的浅水区边走边戏水,另外两个孩子就在岸边玩。
玩耍中,冯明旭脚下一滑,身体倾斜,倒向水中,开始呛水。
钱辰飞见状,立即和柳浩波上前施救。
在施救过程中,钱辰飞也滑倒跌入水中。
就这样,柳浩波在前面拉,钱辰飞在冯明旭身后推,一阵手忙脚乱之后,柳浩波终于把冯明旭拉上了岸,但钱辰飞却不幸滑入了深水区,很快就不见了踪影。
同玩的其他几个小伙伴见状,立即大声呼救。
听到孩子们的呼救声,周围的村民立即赶来营救。
关于见义勇为的讨论
龙源期刊网
关于见义勇为的讨论
作者:于洪利
来源:《作文周刊(小学五年级版)》2011年第24期
见义勇为历来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美德,在学校和家里,老师和父母都教育我们在他人遇到困难的时候要伸出援手,可有时我们帮助别人之后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那么,究竟该不该见义勇为呢?请听同学们的讨论吧!
小东:我认为小学生应当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一名学生良好品德的表现,是我们应当具有的高尚情操。
我们一个小小的帮助,对处于困境中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小李:我认为见义勇为是大人的事情,和我们小学生没什么关系。
我们小学生还是未成年人,还需要有人保护,我们见义勇为非但不能帮助对方,相反还可能会帮倒忙。
王平:我认为小学生应当见义勇为。
谁都有遇到困难的时候,谁都有不顺利的时候,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人伸出援助之手,我们会感到很温暖,于是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动力,进而战胜困难。
陈中:我认为不应当见义勇为。
现在好心没好报的例子很多。
前几天,我家邻居张叔叔救了一个在路边晕倒的老爷爷,可是老爷爷的家属却认为是张叔叔碰倒了老爷爷,非让他出医药费不可。
真是好心没好报啊!
于老师:大家的讨论很热烈,都说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见义勇为是一个人具有高尚人格的体现,我们小学生也应当这样。
当有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我们应当伸出援手。
可是,当我们力不从心的时候,就不能去冒险,而应当请大人来帮忙。
说到底,见义勇为这种精神是我们应该具有的。
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辩论稿
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辩论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就“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这一辩题展开辩论。
我方观点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推崇的美德,但在实际行动中,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情况,量力而行。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我们在行动过程中不顾自身的安危,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例如,如果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试图跳入水中拯救溺水者,可能会导致自己也陷入危险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量力而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每个人的能力和情况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可能具备专业的救援技能和知识,而另一些人可能并不具备。
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进行有效的救援行动。
如果我们没有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强行介入可能会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和危险。
此外,量力而行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他人的困难漠不关心。
相反,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提供帮助,如报警、呼叫专业救援人员或寻求周围其他人的协助。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行动虽然看似较为保守,但却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但在实际行动中,我们应该量力而行。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安全,还能更有效地帮助他人。
让我们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能力和安全,以更加明智和负责任的方式来面对各种紧急情况。
谢谢大家!。
青少年见义勇为倡议书范文
青少年见义勇为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学校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近年来,青少年见义勇为的事迹不断涌现,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展示了青春的力量和勇敢的品质。
为了进一步引导青少年发挥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我们特发起这个青少年见义勇为倡议。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也是社会的希望,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而见义勇为正是青少年展示自己价值的绝佳途径。
见义勇为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精神。
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有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保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关注。
当我们看到他人遇到危险,面临危险时,我们应当主动伸出援手,积极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
见义勇为有时让我们面临危险,但我们要时刻以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勇敢的行动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们作为青少年见义勇为倡议的发起者,将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和价值观,邀请相关专家来学校进行见义勇为教育讲座,加强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我们将配合学校建立起完善的青少年见义勇为制度,健全激励机制,让同学们在见义勇为行动中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尊重。
希望广大青少年能够积极参与这个倡议,用自己的行动为社会贡献青春力量。
让我们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让见义勇为成为我们的共同底色!
最后,希望广大同学都能以身作则,尊重他人、守法守纪,为青少年见义勇为倡议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见义勇为辩论赛正方辩论稿
见义勇为辩论赛正方辩论稿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真是心潮澎湃,想和大家聊聊一个充满热情的话题——见义勇为。
大家有没有想过,什么叫见义勇为呢?我觉得简单来说,就是在关键时刻,不怕危险,挺身而出,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这就像电影里的英雄,或是咱们生活中偶尔遇到的“真英雄”。
说实话,这样的事情不仅让人感动,还能让我们相信,社会上还有很多温暖的东西。
先说说见义勇为的重要性。
试想一下,要是你在街上走着,突然看见一个人被欺负了,那你会选择旁观,还是冲上去帮助他呢?我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前者,心里可能在想:“这跟我有什么关系啊?我可不想惹麻烦!”可是,等你再回头看看,那个人可能正在遭受更大的痛苦,这可不就像看着一只小猫被困在树上,你却不去帮忙的感觉吗?总不能因为自己害怕,就让他一直受苦吧。
见义勇为,就是我们每个人内心那份正义感的体现,真的是很有必要的。
再说,见义勇为不是只有超级英雄才能做到的事。
我们生活中那些平凡的人,常常在关键时刻展现出惊人的勇气。
你知道吗?在某个小镇上,有一个快递小哥,就在他送货的时候,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他立刻放下手里的包,跑去扶起老人,检查伤势。
虽然这只是个小小的举动,却传递了大大的温暖。
这样的人,不正是我们心中的英雄吗?他们不需要穿上披风,也不需要光鲜亮丽的名号,只要有一颗乐于助人的心,就足够了。
见义勇为并不是盲目冲动。
咱们也要学会分辨情况。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见义勇为就是不顾一切,冲上去就好。
这样可能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危险。
比如,有时候一场打斗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可能涉及很多复杂的背景。
这个时候,咱们就得冷静,找寻更安全的方法去帮助,比如拨打电话报警,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勇敢和智慧是要结合的,绝不是一味的莽撞。
见义勇为的精神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发扬光大。
比如,在学校里,如果你看到同学被孤立,心里想着“这不关我的事”,那你就错了。
主动和他们聊天,邀请他们一起玩,这种小小的举动,就是见义勇为的一种体现。
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精神教育学生勇于正义勇敢行动
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精神教育学生勇于正义勇敢行动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精神:教育学生勇于正义勇敢行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而这种力量的最主要源泉就来自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深处的见义勇为精神。
见义勇为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信念和品质,是培养学生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勇于挺身而出、敢于追求正义的精神。
因此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精神成为当今教育的迫切需求。
首先,作为教育者,我们应该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见义勇为的精神是一种高尚的价值取向,它突出了社会公德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内在联系。
我们可以援引一些优秀的人物事例,如雷锋、南京大屠杀的国际救助队等,向学生们传递勇敢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过生动的故事和真切的案例,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在正义面前应该勇往直前的必要性,唤醒学生的内在动力。
其次,教育机构应该提供全面而实用的见义勇为教育。
学校可以通过增设相关课程或者开展主题活动来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意识。
课程内容可以涵盖道德教育、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讲授一些实用技能,例如急救知识和自我保护技巧,来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勇气。
学校也可以组织一些模拟演练活动,让学生在真实场景中体验见义勇为的挑战和成就,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精神。
此外,家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父母和家长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他们的言传身教对于孩子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父母可以通过亲身示范行为来教育孩子勇于正义,比如在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在他人遭受欺负时勇敢伸出援手。
此外,父母还可以引导孩子阅读相关的书籍和新闻报道,培养他们对于见义勇为事迹的敬佩和追赶。
同样重要的是,社会环境的塑造对于培养学生见义勇为精神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和社区、社会团体等进行广泛合作,共同打造一个尊重正义、崇尚勇敢行动的文化氛围。
社会的认可和赞赏会激励学生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
此外,政府可以制定便利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鼓励,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动力去敢于行动、追求正义。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可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可国华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认定见义勇为称号并行不悖。
一个社会如果对孩子的义举都不敢正视和肯定,那无疑令勇者寒心,令正义蒙尘。
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中专生张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崴脚的女同学打招呼时,突见一辆轿车急转弯向人行道冲过来。
他奋力推开女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
此后,张鑫垚家人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然而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以张鑫垚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
未成年人群体心智发育不成熟,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提倡,当然无可置疑。
但问题是,不鼓励并不意味着不认可,对于现实中已发生的未成年人救人义举,我们的社会也不能忽视甚至否定,而应给予丰厚的回馈。
葫芦岛市相关部门称,他们派人专程到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请示,得到的指示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辽宁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和进行表彰。
可是据媒体去年报道,《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修订,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条款,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的规定。
也就是,按照辽宁的地方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存在年龄限制,根本没“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之说。
类似葫芦岛这样,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打入另册,并非孤例。
此前,在四川、山东等地均出现过未成年人英勇救人,事后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却难获批准的个案。
这与以往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树典型,号召学习的做法相比,无疑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认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其实是并行不悖的事。
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以及对个体的褒奖,不存在鼓励别人效仿的意图。
在许多国家,一旦出现少年英雄救人的义举,媒体追逐报道,政府部门给予嘉奖,是再平常不过的事。
例如就在今年5月,罗马尼亚一少年勇救落井幼童,获得了该国总理的隆重嘉奖。
一个社会,如果对孩子的义举都不敢正视和肯定,试图藏着掖着,那无疑令勇者寒心,令正义蒙尘。
小学生应该见义勇为辩论赛正方发言稿
小学生应该见义勇为辩论赛正方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代表正方就"小学生应该见义勇为"这个话题发言。
首先,我想强调,见义勇为并非一种特殊行为,而应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当他人遇到危难时,我们不仅有权利,更有责任伸出援手。
小学生虽然年龄不大,但同样应该履行这一公民义务。
其次,培养小学生见义勇为的品德,有助于他们健康成长,培养正义感和同理心。
当小朋友看到有人遇到困难时主动帮助他人,不仅能让他们体会到伸出援手的快乐,也能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成就感。
这对小朋友们的性格塑造、人格养成至关重要。
再者,小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有先天的善良天性和同情心理。
如果在这个阶段,能够培养小朋友们见义勇为的勇气和决心,将为他们今后的人生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
最后,我们身边就有许多小小英雄的感人事迹。
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见义勇为的可贵精神,用勇气和大无畏的精神激励了我们。
让我们共同努力,培养更多这样的小小英雄,让社会洋溢着正能量。
同学们,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
让我们从小学生这个阶段就养成见义勇为的良好习惯,用实际行动谱写生命的绚丽篇
章!
以上是我的一些肺腑之言,有任何疏漏和不足之处,还请老师和同学们不吝赐教。
谢谢大家!。
未成年人还要不要见义勇为
未成年人还要不要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应该说,今天继续肯定青少年中的美德,对于治疗一些独生子女惟我独尊、集体观念欠缺和社会责任感淡薄等社会疾患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长期以来,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理解就是舍己救人。
但是,我们在未成年人中肯定见义勇为精神,并不等同于同时提倡舍己救人这种做法。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心智和身体发育方面还很不健全,在他人遇有危险的时候,他们难以及时对自己直接采取救援行动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和结果作出准确的预见和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拿鸡蛋碰石头,舍身而救不了人,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永远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
因此,无论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社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来说,他们既不应当负有舍身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负有舍身救人的道德义务。
为了体现对少年儿童的关爱,也为了践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北京市修改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其本意并不在于否定见义勇为中所包含的正义、向善和胸怀他人等精神内核,而只是表明了这样一种清醒态度: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又一个好少年无谓地失去健康甚至生命。
可见,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培养方面,社会已经多了几份科学态度和理性,少了许多盲目和狂热。
不可否认,人们可能担心,对未成年人不再提倡以舍身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或许会使未成年人产生这样一种认识:我们不去舍己救人,是因为我们需要考虑我们自己。
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和认可,会不会导致他们成年以后遇事仍然首先考虑自己,以至于见义不为?应当说,这种担心有一定代表性,也不完全是杞人忧天。
它提醒我们,只是从《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去掉容易引人误解的“见义勇为”字眼,并不能万事大吉。
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从一点一滴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礼貌待人,诚信对人,不妨碍他人,从而润物细无声地塑造其胸怀他人的良好道德心理和品质。
只要孩子们具有了这样的基础,当其成年以后,他们就会见义勇为,甚至舍己救人。
见义勇为调查报告
调查题目是否应该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调查报告调查目的长期以来,临危不惧、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观念在我国传统的教育思想体系中,一直牢牢地占据主流地位,尤其是少年英雄赖宁成为十佳少先队员以后,争做见义勇为好少年的热潮更是一浪高过一浪。
未成年学生抗灾抢险、舍己救人、直面强暴的壮举比比皆是。
资料显示,《中国少年报》曾经在一个月内,接到全国14个省的34篇报道,反映17位少年儿童在抢救国家财产中壮烈牺牲。
我们敬佩孩子们危机时刻的高尚选择,他们是当之无愧的英雄。
作为成年人,我们必须看到,他们还是孩子。
面对危机,一个孩子可以去赴汤蹈火,但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更应该尽力避免让孩子去担承他们并不胜任的事,尤其是避免付出生命的代价。
要将少年儿童遇到危险情况如何处置的理念和知识全面地传授给每一个学生。
见义勇为是一种法定义务之外的社会责任承担行为,除了要求当事人具备足够的勇气和道德潜质而外,还需要具备足够的经验、体力和专业素养,而后三者恰恰是未成年人所不具备的。
为此我做了此项调查报告。
调查人XXX调查地点聊城市调查对象聊城市民调查时间2009年1月25号----2009年2月5号调查方法随机取样,在商场附近随机找到100名男性和100名女性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80份,过半,调查结果可取。
选择不应该提倡的有13份,占总数的7.2%选择现在的做法很对,应该继续实施下去的2份,占总数的1.1%选择现在的做法不对,对于未成年人应该教育他们去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应一味的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发生许多悲剧的159份,占总数的88.4%选择对此事不关心的有6份,占总数的3.3%调查心得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应该也必须提倡的,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成年人,我们不仅有责任和孩子们一样在面对危机时见义勇为,也有责任告诉他们更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专家认为,应该明确地告诉孩子们,遇到手持凶器的歹徒,可拨打报警电话,不能轻易挺身而出;碰到小孩落水和山林失火,自己不会游泳,或者无力灭火,就不要盲目下水、上山,而应大声呼叫,请周围的人帮忙;见到坏人作案,自己无力抗衡,可就近报警,有条件的也可以隐蔽跟踪,为公安机关提供有用的线索。
反对见义勇为
▲正方总观点: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应该见义勇为正方观点之一: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和勇气,是一种美德,必须要从小培养。
假如未成年人不可以见义勇为,不应该鼓励,那么辩题中彭吟的行为也得不到肯定,更别提奖励了。
对这样一个漠然的社会,怎样才能够弘扬正气和正义呢?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见义勇为理当从小鼓励和培养,难道能指望18岁的时候突然就具备了这种美德吗?正方观点之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确实存在风险,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是让未成年人去见义蛮为、见义妄为,见义勇为不等于流血牺牲,不等于贴身肉搏,报警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见义智为,也是见义勇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见义勇为的事迹中可以看到很多智斗歹徒的例子,难道智斗歹徒就不是见义勇为吗?正方观点之三:见义勇为是勇敢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态度,对这种态度当然要鼓励了。
不能因为见义勇为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而否认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恰恰应该教会未成年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加强自我保护的方式方法,自我保护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见义勇为是要告诉他们有勇气去面对困难,这两者当然不矛盾。
如果一个少年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回到家只能对父母说“对不起,我错了,下次再也不敢了”,这难道就是愿意看到的现象吗?难道“见义不为,看到违法犯罪先逃”的少年儿童,就是所要求的未成年人吗?▲反方总观点: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反方观点之一:鉴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往往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不能进行合理的预见,也难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让本应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无异是以卵击石。
尽管辩题中的彭吟精神可嘉,可是也应看到,见义勇为的行为使他头部受伤,甚至险些影响记忆、影响高考、影响一辈子。
反方观点之二:对国家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社会来说,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明天;对学校来说,未成年人是学校的希望;而对家庭来说,未成年人则是家庭的快乐,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遏制违法犯罪、提升社会全民的道德素质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而未成年人处在人生道路的成长阶段,个体能力、生活经验、判断是非的能力都是十分的有限,更谈不上具备助人脱险和与犯罪分子作正面斗争的能力。
法律规范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切实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这就要求全社会行动起来,坚持科学、理性的态度,不要过度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合理的“见义而为”,在法律与道德中体现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思考一、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见义勇为是一种具有高度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道德情操的体现,也是一种敢担当道义、不顾个人安危的高贵品质。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所要大力倡导和弘扬的一种美德。
1.《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介入点提出的一些论述,这主要涉及侵权人自身和受益人: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学者们以此为依据推定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损害推定人侵权人的过错,这还是基于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犯,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根据民法上“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侵权人不用承担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受益人适用公平责任。
学者们据此提出了其存在的三种弊端,即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救助受益人不成功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时,损害得不到赔偿;二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人身损害程度大于所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范围,损害得不到完全赔付;三是受益人没有赔付能力的。
2.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目前我们国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都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涵盖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
见义勇为不该是成人的专利
见义勇为不该是成人的专利2014-11-14中专生张鑫垚舍己救人身负重伤,然而因未成年,当地有关部门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称号。
近日,发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的一件好人好事在温暖人心的同时,也让很多人充满了遗憾。
(11月13日中国新闻网)网上针对未成年人该不该取得“见义勇为”称号的讨论一直都在继续,新闻中提到因舍己救人负重伤的未成年好少年张鑫垚能否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政府相关部门鉴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提倡也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出于对孩子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另一方面,这样会不会消弱“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仍值得商榷。
对于本新闻事件,多数网友表示了对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支持,网友们认为见义勇为是不分年龄大小的,也有网友提出“如果在孩子年少时不倡导见义勇为,那么还能指望他长大后维护社会正义,制止不当之风?”对于笔者来说,“见义勇为”只是一种称号,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受伤或者牺牲的未成年人能否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鼓励和最大补偿才是最重要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没有被评为“见义勇为”称号,是否有权利享受到和成年人同等的国家奖励和补助政策?就拿新闻中的小英雄张鑫垚来说,仅几个月时间,自家拿的医疗费就有30余万元,而当地政府仅仅是出于同情才拿出1万元的救助金,这岂不是杯水车薪、让人心寒?!显然,有没有被评为“见义勇为”称号受到的待遇是相差很大的。
同样的付出却得不到同样的补偿,试问以后还有哪个家长愿意鼓励孩子争做好少年?政府又怎能平息公众对不公平待遇的质疑?当今,能够在危难之时,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好少年不乏少数,可以说这与他们家庭和学校良好的教育不无关系。
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情有可原,但是不能否定,因为人性本善、保护同类是出于本能,这个无关成年还是未成年,笔者认为生命诚可贵,没有多少人真正是为了“见义勇为”称号、为了得到什么补偿才去舍己救人,更不用说那些心智仍不健全的未成年人了。
见义勇为辩论
见义勇为辩论第一篇:见义勇为辩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
第二篇:见义勇为见义勇为2010年7月的盛夏,如火的太阳炙烤着大地,路旁的柳树被太阳烤得垂下了头,村上的知了叫个不停,空气仿佛被凝固了,大地就像一台蒸笼,闷得人透不过气来,大人小孩全都躲在家里,不敢出门,唯有本村青年杨生,在树下乘凉,由于工作的劳累,睡意正浓,朦胧之中突然听见不远处,滇池岸边传来了小孩呼喊救命的声音。
这时青年杨生不顾劳累疲惫,直奔呼喊声的方向,到滇池边只见古城村的几个小朋友在滇池边洗澡,其中一格小朋友溺水,在水中拼命的挣扎,其他的小朋友被吓呆了,手足无措站在岸边着急的呼喊救命。
杨生见状奋不顾身一头跳进水里,朝向溺水的小孩游去,用尽全身力气将小孩救上岸边,小孩重新获得了生命。
当确认该小孩没有大碍时,杨生同志却悄然离去,没有留下任何线索,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是本村青年杨生所为。
杨生本人平常为人正直,心地善良,虽然貌不惊人却做出了惊人的举动,这一消息很快传遍了全村及周围的村庄。
提起他的事迹,人人竖起大拇指,说他是全村青年学习的楷模,是见义勇为的榜样,是全村的英雄,值得我们学习。
第三篇: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安全与尺度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安全与尺度8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从特约记者招聘中心了解到由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原条例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适宜,新《条例》中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8月3日《沈阳晚报》)站在教育角度,出于“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考虑,删除“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当然确实不无道理。
依据我国《教育法》,“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但换一个角度,站在“未成年人保护”视角,考虑到未成年心智并不成熟的特殊性,为减少避免见义勇为可能蕴含的安全风险,特别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显然又是合理必要的。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一面是弘扬美德的教育需要,一面又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需要,那么,未成年人之于“见义勇为”,究竟是否应予鼓励?如果要想能充分兼顾平衡上述两方面的合理需要、避免可能发生的偏颇,在笔者看来,恐怕不宜简单一概而论,仅仅回答“是”或“否”,还需进一步具体分析“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不同现实情况。
一方面,要具体分析“见义勇为”的不同现实情境。
应该意识到,依据“见义勇为”的一般定义——“在法定职责义务之外,维护非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利益”,现实中的“见义勇为”范围,其实是相当广泛的。
不仅包括那种安全风险很大的“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式“大义大勇”,其他许多看似显得很平常、安全风险很低的“小义小勇”,其实同样也属于“见义勇为”范畴,比如,帮助那些深陷困境者报警或求医。
而面对这些安全风险系数明显不相同的具体“见义勇为”情境,是否应鼓励未成年人为之,势必应有不同的具体回答,前者显然不宜盲目鼓励,而后者则不妨予以鼓励。
见义勇为之花应该在心池中绽放
见义勇为之花应该在心池中绽放见义勇为之花应该在心池中绽放见义勇为之花应该在心池中绽放1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于蕊齐。
我方认为,小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但绝不是无所作为,所以我方观点是:小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但应该有所作为。
下面,我将分两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方面:小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
首先,小学生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太全面,有些时候,我们对一些复杂的状况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如果我们鲁莽的采取行动,可能使事态向更坏的方向发展。
其次,小学生的身体还相对弱小,不仅无法完成见义勇为,而且还会给自己带来伤害。
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拿鸡蛋碰石头。
”这也就是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手册中把“见义勇为”删掉的根本原因。
第二方面:我们应该有所作为。
首先,我方认为,见义勇为的这种精神是值得提倡的。
我们不能漠视危害公众的行为,而是应该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采取量力的行为。
比如说,可以及时向老师报告,向大人寻求帮助,也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用智慧去处理好危急情况。
其次,我们要牢记见义勇为的高尚和伟大,让它在我们心中生根发芽。
等到我们有能力的时候,就应该挺身而出,制止不法行为。
见义勇为之花应该在心池中绽放2“救命啊!谁有手机?这有人昏倒了,快来人呐“。
不一会儿,大街上的人都聚拢过来了,有的人打了120,有的人把老奶奶扶起,还有的人去超市为老奶奶买牛奶。
不一会儿,120也来了,我们合力把老奶奶抬上车,看着救护车渐渐远去,心终于踏实地落地了。
到底这是发生了什么事?下面请听我慢慢道来。
今天,我和好朋友徐程、王蕴喆打扫完卫生在回家的路上,我们看见一位老奶奶躺在马路旁,我们过去叫了一声:“老奶奶,您怎么了?”啊!竟然没有反应,我呼唤好朋友过来说:“这个老奶奶昏了过去怎么办?”“没事,按一下人中,如果还没反应就送去医院。
”我按了一下老奶奶的人中,还没反应,怎么回事?这时,我们如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团团转,却毫无办法,也联系不到她的家人,哎!这可怎么办?这时,我和好友觉得人多力量大,就大声呼喊起来:“快来人呐,老奶奶昏倒了。
未成年人能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2021年11月20日平安时报■钱夙伟今年4月,15岁的张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女同学打招呼,一辆轿车打急转弯向人行道猛冲过来,他奋力推开女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
张鑫垚的姑姑一直为他张罗着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然而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以张鑫垚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
确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此行为应不鼓励也不提倡,更不应该大肆宣传。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其本身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正因此,“见义勇为”已从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
从这个角度,对张鑫垚见义勇为的申报不予认定,应该是为了避免有可能引起误导,让未成年人不去作无谓的冒险和牺牲,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事实上,有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因此令人痛惜地牺牲了自己的生命。
但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奉献、责任,就与未成年人无关。
对于未成年人,固然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必须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否则,承载着民族希望的下一代,如果因此冷漠、麻木、自私,我们就将失去未来。
显然,“不鼓励也不提倡”的,是超越自己能力的“见义勇为”,即使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应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以确保生命安全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鼓励也不提倡”见义勇为的精神。
因此,对于张鑫垚的申报,可以不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但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却必须表彰。
而且,既然是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就应该比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奖励。
尤其是“经过几个月治疗,张家仅医疗费用就花了30万元,但他还是留下了右眼失明、左眼视野缺损的残疾”。
因为不能申报见义勇为,连医药费也不能得到补偿,就尤其令人心寒。
“见义勇为”是应该代代相传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今天,尤其要以“见义勇为”的精神来扫荡浮躁媚俗功利主义,提振我们的气概和胆略。
因此,“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精神的取向,对于未成年人,不仅应该鼓励,更应该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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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刍议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修改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小学生“对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要求中学生在“勇于斗争”的基础上,要“善于斗争”和“学会自救自助”。
那么,未成年人还要不要见义勇为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应该说,今天继续肯定青少年中的美德,对于治疗一些独生子女惟我独尊、集体观念欠缺和社会责任感淡薄等社会疾患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长期以来,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理解就是舍己救人。
但是,我们在未成年人中肯定见义勇为精神,并不等同于同时提倡舍己救人这种做法。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心智和身体发育方面还很不健全,在他人遇有危险的时候,他们难以及时对自己直接采取救援行动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和结果作出准确的预见和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拿鸡蛋碰石头,舍身而救不了人,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永远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
因此,无论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社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来说,他们既不应当负有舍身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负有舍身救人的道德义务。
为了体现对少年儿童的关爱,也为了践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北京市修改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其本意并不在于否定见义勇为中所
包含的正义、向善和胸怀他人等精神内核,而只是表明了这样一种清醒态度: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又一个好少年无谓地失去健康甚至生命。
可见,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培养方面,社会已经多了几份科学态度和理性,少了许多盲目和狂热。
不可否认,人们可能担心,对未成年人不再提倡以舍身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或许会使未成年人产生这样一种认识:我们不去舍己救人,是因为我们需要考虑我们自己。
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和认可,会不会导致他们成年以后遇事仍然首先考虑自己,以至于见义不为?应当说,这种担心有一定代表性,也不完全是杞人忧天。
它提醒我们,只是从《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去掉容易引人误解的“见义勇为”字眼,并不能万事大吉。
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从一点一滴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礼貌待人,诚信对人,不妨碍他人,从而润物细无声地塑造其胸怀他人的良好道德心理和品质。
只要孩子们具有了这样的基础,当其成年以后,他们就会见义勇为,甚至舍己救人。
另外,我们应当让未成年人认识到,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和社会义务。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他们自己,就是在尽他们自己的一份社会义务。
目前,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舍己救人干脆采取了禁止的态度。
我们可以仿效这一做法,以立法的方式禁止未成年人舍己救人。
这样,就可以在未成年人中奠定这样一种社会心理:未
成年人不以舍己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不是为自己,而是在履行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已经出现的未成年人舍己救人行为,有的地方或部门有这样一种观点:不能对这种行为给予过多的褒扬,以免导致其他未成年人盲目仿效。
一个具体的事例就是:某地民政部门对舍身救人的一位中学生拒绝予以追认为烈士。
的确,模仿是未成年人的独特天性,对于他们来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问题关键是我们树立什么样的榜样。
笔者认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把小英雄追认为烈士。
这既是对小英雄高尚情操的肯定和对亲人的心灵安慰,也是在为社会树立榜样。
但是,这个榜样不是教导未成年人学习舍身救人这种具体行为,而是弘扬胸怀他人的这种高尚情操。
鉴于长期以来此类先进事迹的惯性影响,有关部门难免担心褒扬会产生未成年人对舍己救人这种具体行为盲目效仿的负面影响。
这种担心是善意的,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这种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榜样的正确定位以及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正确引导而得以避免的。
另外,是否追认为烈士也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应,它还涉及到小英雄的亲属能否获得相应优抚待遇这样的私权利问题。
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是否追认为烈士,都应当依法而行,既不能随心所欲,也不应当束手束脚。
如果对舍身救人的少年儿童拒绝追认为烈士,势必挫伤社会的正义之心。
应当说,所有真正见
义勇为的行为动机都不是为了获得褒扬、奖励和追认为烈士。
如果政府对已经出现的舍己救人行为不能够及时给予肯定,就无异于向社会发出这样一种信号:我们不欢迎见义勇为。
由此带来的后果就可能产生更多的见义不为。
有关部门最初担心的那种负面影响确实没有产生,但却又产生了见义不为的负面影响。
这同样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精神,社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旗帜鲜明的给予肯定。
由于未成年人是社会有义务给予特殊保护的群体,我们不提倡甚至反对他们盲目地作出自我牺牲,但更加提倡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和借助社会力量对他人施以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