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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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竞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德国竞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李亚楠 ,等:德国竞 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法 制 天 地
德 国 竞 争 法 的 演 变原 因简 析
李亚楠 ,巴 一
( 沈阳工业大 学,辽宁 沈 阳 10 0 ) 0 0 1
[ 摘 要 ] 文章 对 不 同时期德 国竞 争 法的特 点进行 了梳 理 ,并 简要 分析 了导 致这 些 变化 的主要 原 因。 [ 键词 ]德 国 ;竞 争 法 ;卡特 尔 关
的 ,否则 法律不 会阻 止卡 特尔 ,法律 只是 用来控 制滥 用行
为 。司法确 立 的这 项原 则此后 在 德 国和欧 洲沿用 了一 个世 纪 。在 这种 环境 下 ,德 国 的产 业合 作 和控制 随处 可见 。 到了 1 纪末 ,卡 特尔不 断庞 大 ,数量 逐渐 增多 ,德 9世 国成为卡特尔 的王 国。工商业 的领袖们不 必再为应对 经济危 机发愁 了,他们成为了这个 国家政治经 济 的主导 者。不过随
[ 中图分 类号 ] D 4 4 F 1
[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0 5—6 3 ( 0 0 4— 13一O 4 2 2 1 )4 0 5 1
1 世 纪后 期 ,德 国早 期 建 立 的 竞争 法 实 际 是 “ 特 9 卡 尔 ”法 。人们 起 先 认 为 卡 特 尔是 自由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完 善表现 。因 为虽然 自由竞 争被 理解 为经 济增 长和 活跃 的发 动机 ,但 由经 济繁荣 到 萧 条 的经 济 周期 也 总 是 相伴 而 行 ,
挥 之不 去 。既然 自由竞争 带来 了经 济 的不稳定 性 ,这就 需
土经验基础上 的,不可 以成为德 国竞争法 的法 源。所 以 当政 治日 趋稳定后 ,德 国开始酝酿新 的竞 争法 。经过 了十年的争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法院意见
本案原告将增加的物品明确写入销售协议,
并如实记入了发票、会计账册,且增加物品 的价值与血凝仪、分析仪价值相比其价值微 不足道。尽管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是 单位,但在本案中其实质上是血凝仪、分析 仪的消费者。因此,原告不构成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与折扣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折扣的具体数额,但
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指采用被法律所禁止
的不正当手段而实施的竞争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的消极性(无过错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明确了折扣必须明示入账,即给付和接受折 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载在有关合同、发票 和正规的会计账册上。 折扣和回扣在形式上很相似,但是两者的性 质是截然不同的,折扣原则上是合法的,而 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违法的。
商业贿赂与折扣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折扣是明示入账,而回扣是账外暗中; 2、折扣发生在购销买卖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 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以给交 易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给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 人员。 3、给予折扣通常事出有因,而回扣则在所不问。

(二)商业贿赂与附赠
在现实生活中,附赠作为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促 销手段是非常多见的,其原则上是合法的。在我国, 一般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除了按商业惯例 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外),否则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行为,但没有对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行为作出相 应的法律限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 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 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 为。”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姜建初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市场调节的存在,必然导致竞争的出现和发展。

为了保证竞争的内容和方向,实现竞争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竞争规范化,必须具备相应的制条件,即建立起竞争法制。

一、竞争法的历史曲线竞争法如同一切法律观象一样,本身有着发展和沿革的历史性,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对竞争和垄断的不同认识,使不同国家竞争法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曲线。

1、第一种曲线:美国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革命的过程。

产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

产业革命‘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了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

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

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

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

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

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

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1. 分立式: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分别立法。

德国是分立式的典型代表,分别于1896年和195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

分立式的优势在于法律的内容界限清晰,针对性强;但两部法律之间需相互配合和协调,可能导致执法成本提高。

2. 合立式: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合立式的典型代表,其于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将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统一规定,并专设统一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

3. 综合式:以美国为代表,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立法模式,如法群式的立法模式和法典式的立法模式。

法群式的立法模式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的内容分别由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

而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则是指通过专门的竞争法典对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立法模式,根据通过的竞争法典是单一的法典还是两个法典,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还可具体表现为二元立法例和单一立法例。

总的来说,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因国家、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
所差异,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系,竞争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竞争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增强企业的创新性和活力,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但竞争也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垄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于是,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竞争法,通过相关法律控制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1.竞争法的发展历程竞争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开始实施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市场竞争。

但现代的竞争法发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和欧洲。

在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于1890年颁布实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电讯法之一。

这一法律旨在禁止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会限制竞争、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在欧洲,德国于1957年颁布第一部竞争法,意大利和法国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6年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颁布了竞争法。

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法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

2.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包括了广泛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限制和相关责任。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几个企业掌握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控制价格、减少生产进程、限制竞争等行为。

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鼓励多种经营形式在同一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企业拥有实际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滥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不合理行为。

竞争法规定了如何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利用其进行不合理行为。

(3)禁止勾结和协议限制竞争。

企业之间的勾结和协议往往会导致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

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违反的企业进行处罚。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竞争法学是临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自开课。

本课程3个学分,课内学时54,面授及网上教学18课时,开设一学期。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员对竞争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全面了解,并明确竞争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目的主要使学员了解竞争法的有关概念、相关理论、历史沿革,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培养学员们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分析实际问题。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了解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各国概况、宗旨、适用范围、历史沿革等;2、重点掌握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3、重点掌握5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三、教学建议1、教学组织形式:以学员自主学习为主,结合必要的面授。

2、教学方法和手段:(1)尽量多地运用案例教学方法,选择典型和新颖的案例供学员分析、讨论,培养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应组织学员进行小组学习,通过小组学习讨论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加深理解。

(3)面授辅导由于课时有限,应主要讲解重点、难点问题,解答学员的疑问。

四、教学层次本课程在理论知识和考核内容上,按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提出教学要求。

第二部分教学方案一、教材1、文字教材:文字教材为《竞争法学》(孙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学员学习主要用书,是教学的主要依据。

2、网上教学:本课程网络教学内容在宁波电大主页 “网上课堂”上公布,包括学习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本课程的最新动态信息、案例、作业指导、答疑等,责任教师根据本课程的进度情况,设计与维护本课程的“网上课堂”,使学生能够不受时空限制自主地进行学习。

3、视频课件:宁波电大责任教师自制的视频课件,主要依据文字教材讲解本课程主要内容,同时为学员讲解课程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

竞争法:历史沿革

竞争法:历史沿革
2012-3-7
2.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 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也 很少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而更喜欢使用“ 很少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而更喜欢使用“不 公平贸易行为” practices)这一概念, 公平贸易行为”(unfair trade practices)这一概念,“不 公平贸易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贸易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禁 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 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1)商业贿赂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3)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3.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3.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2012-3-7
第三节 国际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 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一般 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反垄断法本来是各国的国内法 ,国内反垄断法的贸易保护主义 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 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使得对各国的反 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 20日由 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 1883年 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 日正式生效。1900年 月20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1883年7月7日正式生效。1900年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修订本作为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 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不仅是最广泛、 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不仅是最广泛、最基本的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条款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 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 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竞争法讲义

竞争法讲义
的民主、自由的结构作为维护政治上民主、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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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法概述
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1)竞争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市场竞 争日趋激烈、垄断等市场竞争障碍逐渐显现并产 生严重弊害的必然要求。
(2)竞争法的产生是国家履行其经济管理职能, 促使市场竞争有序化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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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竞争的一般原理
(二)垄断竞争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 以美国的E.H张伯伦和英国的罗宾逊为代表,主
要观点: (1)反对将垄断和竞争作绝对的区分,认为现实
的世界不存在完全的竞争,而是垄断或包含有垄 断因素的竞争。 (2)不完全的竞争或垄断的竞争是介于完全竞争 和垄断之间的一种市场状态,是市场竞争常态。 (3)国家竞争政策的目的是减少市场的不完善使 其接近于完全或完善的竞争。
(3)竞争法的产生是法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而调 整变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
此外,经济学中国家干预理论的发展和对古
典经济学关于市场机制完美性的超越以及法学领
域经济法(后民法)理论的发展为竞争法的产生
和发展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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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法概述
2、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 委员会法》为代表,美国形成了反托拉斯的基本 法律制度,并对其他各国竞争立法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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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法概述
三、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竞争法的形成和初步发展阶段(1890年至二战) 1、出现了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竞争法《谢尔曼法》1890。 谢尔曼法背景 (1)经济基础上,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
断组织大量出现激化了社会矛盾。 (2)思想舆论上,美国人崇尚民主、自由,并把经济上
除三大支柱法外另有罗宾逊除三大支柱法外另有罗宾逊帕特曼法威尔逊帕特曼法威尔逊海关法韦伯海关法韦伯波默斯法案等另有判例法等波默斯法案等另有判例法等不同类型的立法模式一般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不同类型的立法模式一般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绝对的优劣之分2626三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三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竞争法的形成和初步发展阶段一竞争法的形成和初步发展阶段18901890年至二战年至二战11出现了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竞争法出现了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竞争法谢尔曼法谢尔曼法18901890

竞争政策法律法规

竞争政策法律法规

竞争政策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政策在各国法律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对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发展、作用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发展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当时,各国经济遭受大萧条的冲击,由此引发了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关注。

为了恢复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英国的《1911年法案》,这些法律法规成为了竞争法的基石。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技术进步的推动,竞争政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对竞争政策进行了相关的规范和指导。

而在国内,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更是标志着中国竞争政策法律法规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禁止并打击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发经济活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政策法律法规针对虚假宣传、不合理定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机制。

通过对市场不正当行为的打击,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竞争政策法律法规使市场中的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转型升级。

通过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他们在技术创新上进行更多的投入和尝试。

三、竞争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案例1. 美国微软案:该案是竞争政策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美国联邦政府起诉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法院判决微软滥用垄断地位,并判处巨额罚款。

竞争法2章

竞争法2章

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法群式立法模式 法群式立法模式,也称综合式立法模式,是指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内容分别由 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调整的立法模 式。法群式立法模式是相对法典式立法模式而 言的,法群式的立法模式在对垄断行为、限制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并不 作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划分,而 且轻法典重单行法规,没有法典性质的独立的 竞争法,而且司法判例也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竞争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和 永恒追求。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 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 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 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上 发挥作用的产物。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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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 从名称上看体现了二元立法例的主张,但在内 容上却有单一立法例的特点,即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综合调整。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11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中存在着部分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政府滥 用行政权力行为、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的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等,这些行为按照二 元立法例是应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规范的。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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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法作用的相关学说 竞争法的作用在各国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中有 明确的体现,而关于竞争法的作用则存在众多 的学术观点。竞争法应起何种作用以及其主要 作用是什么,学术界对此一向有不同的观点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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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竞争法

经济法(第七章)——竞争法

C.商标与商号交叉使用 企业名称 上海惠工缝纫机 厂

商标 海菱
上海海菱缝纫机 设备有限公司
惠工


(2)商标与域名 5月17日,宝洁(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状告晨铉公司的上海 市第一桩“域名抢注案”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未见 分晓。但是这起实力悬殊的跨国官司一下子成为公众焦点。 晨铉:“一不留神”成了宝洁的被告对象 本来Safeguard,英 文的意思为保护措施,防护设施,安装装置,保护者。作为从事 建筑智能化设施和居住小区安保系统开发与建设的“晨铉”公司, 选择safegˉuard“这一英文名词作为自己的域名,也许是天经地义 自然而然的事。然而,事有凑巧,“宝洁”的产品商标用的也是 “safeguard”,而且都是经过正式注册被确认的。本来, 此”safeguard“和彼“safeguard”,你做你的日用清洁产品,他做 他的小区安保系统,无论从哪方面比较,似乎都是风马牛不相及、 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的两码事。但是,两个safeguard”却在市场上 一头撞在了一起。 晨铉公司的发言人认为:“我们的产品是房产安保智能系统,而 safeguard的含义是安全、防护,用作域名合情合理,我们根本不 知道safeguard就是舒肤佳,不能说是恶意抢注。只能说,晨铉是 一不留神撞上了。”




1、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 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 的价格优惠。 区别: 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 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 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的小 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 人,落入个人腰包。





1、同种商业标志间的混淆 (1)商标混淆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态 A.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 标——最低级的假冒,基本被“淘汰”。 B.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 的商标。 C.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D.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Lancome(化妆品)——loncome(皮具)

中国竞争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展望

中国竞争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展望

中国竞争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展望中国竞争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展望【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对市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的机关,承担着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监管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职责。

为使全体干部对我国的竞争政策(法规)有更深的了解,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本辑《法制时空》特地编辑了《中国竞争政策(法规)发展历程及展望》,在此提供给大家。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中国的竞争政策与法律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和课题。

一、中国竞争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在建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全国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

与之相适应的是,人们对竞争的理论和实践未能认真地研究,往往把竞争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特有现象,否定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存在竞争,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法在原来就不被重视的法制中更是不受重视,几乎是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的竞争法律是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开展,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使竞争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具备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也使我国竞争法应运而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竞争政策、法规和规章。

这些竞争政策、法规和规章虽然是零散的和不成熟的,但却表明了我国竞争法开始产生,因而在我国竞争法律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竞争法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可追溯到法国法院1850年依其民法典第1382条对不正当竞争案件所作的判决。

在这个判决中,法国法院首次使用了“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法国民法典由此也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母法。

时至今日,法国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还是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关于不法行为的总则性条款进行判决的。

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与民法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最初,这部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些对市场竞争特别有害的行为,如误导性广告、诋毁竞争对手、假冒商标、窃取商业秘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该法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得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和第823条第1款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漏洞。

即便1909年德国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总则条款,德国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决仍有适用民法中禁止侵权行为规定的情况。

与适用总则性条款的情况相比,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是一些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案件,如抵制交易以及淡化商标的案件。

此外,即便一个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法院也不是绝对排除适用民法。

法院在很多案件中都要考虑,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某一规则不适当的时候,适用民法的相应规则是否比较适当。

这特别表现在时效的规定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悉有关行为以及有关义务人之时起6个月内消灭诉讼时效。

然而,德国民法典第852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则是3年。

如果一个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符合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一个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既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民法典第824条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案件不应当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竞争目的就可以适用一个期限较短的诉讼时效。

由此看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与民法还有着密切的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具有十分久远和密切的关系,直到今天,尽管各国大多确立了独立的竞争法体系,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些国家仍然被视为特别侵权法的范畴,二者之间的渊源关联,由此可见一斑。

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
Article 82 (formerly Article 86) does not provide for individual or block exemptions.
剥削性滥用行为
exploitative abuses
索取垄断高价 掠夺性定价
反竞争型滥用行为/排斥性滥用行为 anticompetitive abuses/exclusionary abuses
limiting production, markets or technical development to the detriment of consumers;
applying dissimilar conditions to equivalent transactions with other trading parties;
•1985-1986年,柯达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限制独立的 维修组织提供柯达设备的维修服务。
• 首先,柯达只向使用柯达维修服务或者自己修理机器的 用户出售零部件。另外,柯达与初始设备商达成协议,初 始设备商只向柯达出售柯达设备的零件;同时,柯达还迫 使柯达设备的拥有者和独立的零件分销商提供维修服务, 从而使客户更加依赖柯达公司提供的服务。很多家维修组 织由于无法从原先的途径获得零件,只能减少自己的业务 量,有些甚至被迫退出该行业。
第81条至86条的目的是,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 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
除第81条至第86条外,《欧共体条约》中保护 竞争的规定还见于第87条至第89条关于国家援助 的规定以及第90条关于税收的规定。但这些条款 不是规范企业的竞争关系,而是禁止欧共体成员 国不正当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国际竞争法

国际竞争法

国际竞争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 形成与发展1884年巴黎公约生效,1900布鲁塞尔修订本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员额扩大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第一次在公约中规定了国际经济交往中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1911华盛顿续订本,对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和方法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履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义务,并讲这一规定载入公约1925海牙修订本明确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同时要求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不正当竞争救济,并将此载入公约;1934伦敦修订本和1958里斯本修订本进一步补充了不正当竞争的实例;现行的为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2.巴黎公约中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以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为宗旨;充分体现了对各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并重;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不涉及限制竞争和垄断;3.巴黎公约中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规定了表现方式和制裁措施,规定了一般救济程序;二、欧盟竞争法1. 主要内容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中有关竞争法的规定,罗马条约中,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所进行的竞争立法,执法机构执行竞争法的决定与判例;2. 特点以保护欧共体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将企业作为重要的法律主体,实行域内域外双重效力原则,侧重于对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3.欧盟竞争法规制的反竞争行为限制性商业做法,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合并,破坏竞争的国家援助;4. 欧盟的竞争法机构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三、WTO中的竞争法1.WTO所确定的竞争原则与规则三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关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特有的竞争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特有的竞争规则;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解决竞争纠纷的程序性规则;2.WTO中竞争法的特点以培育和引导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为主旨,将国家和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为重要的规范对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举;3.WTO中竞争法所规制的主要行为关税限制,数量限制,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联合国有关竞争法的国际性文件与示范法198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简称贸发会议在多年努力的基础上通过了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The Set of Multilaterally Agreed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Control of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以下简称公平原则与规则;1984年,UNCTAD又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为蓝本完成了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以下简称法律范本;1999年6月7日至9日,在UNCTAD的主持下,政府间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专家组召开会议;会议一致认为,UNCTAD应继续出版法律范本的注释,以吸收近年来竞争法领域新的立法情况;2003年2月19日,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特别专家组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并于2004年公布了最新版本,称为竞争法示范法Model Law On Competition;2.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宗旨和目的:消除关税壁垒保持发展中利益,促进贸易特别是发展中,保护社会公益消费者利益,消除不利条件扩大国际贸易维护发展中利益,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主要内容: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为各国咋国家、区域和地区固定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措施;3.竞争法示范法的内容2004年发布的竞争法示范法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计13条;第二部分是条文的注释;第三部分是附件;正文部分结构为第一、二条是竞争法示范法的目标、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第三条规定限制性协议;第四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五条规定限制性行为的通知制度;第六条规定影响集中市场的合并;第七条规定竞争主管机关与有关管理机构包括部门管理者的关系;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保护问题;第九、十条规定竞争主管机关的设置、组织及其职能和权力;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程序问题,包括处罚和救济、上诉以及损害赔偿;。

英国竞争法指南

英国竞争法指南

英国竞争法指南竞争法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英国,竞争法被视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本文将介绍英国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机构,以及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竞争法的主要内容英国竞争法主要包括《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和《2002年竞争法》(Enterprise Act 2002)两部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禁止反竞争协议等内容。

1. 禁止垄断行为英国竞争法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市场进入。

例如,企业不得通过定价垄断、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竞争。

2. 限制竞争行为英国竞争法禁止企业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和垂直限制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力,损害消费者利益。

3. 反竞争协议的禁止英国竞争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反竞争协议,如价格操纵、市场分割和共谋拒绝交易等。

这些协议可能导致市场扭曲,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

二、竞争法的执行机构英国竞争法的执行由两个主要机构负责,分别是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简称CMA)和欧洲竞争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简称ECMA)。

1.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是英国负责执行竞争法的独立机构,其职责包括调查和处理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案件,制定和推动竞争政策,以及监督市场竞争状况等。

2. 欧洲竞争与市场管理局ECMA是欧盟的竞争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欧洲范围内的竞争法执行情况。

在英国脱欧后,ECMA的职责将不再涵盖英国市场。

三、竞争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竞争法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重要影响。

对企业而言,遵守竞争法可以促使其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竞争,鼓励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企业声誉和维护消费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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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4.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二、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市场的完整统一与良好运转, 欧盟竞争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市场的完整统一与良好运转, 保证企业间充分、有效竞争,维护自由、公平交易, 保证企业间充分、有效竞争,维护自由、公平交易,努力建成一体 化的欧洲内部大市场。 化的欧洲内部大市场。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主要是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主要是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谋 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 企业集中行为等,同时,为维护“经济平等原则” 企业集中行为等,同时,为维护“经济平等原则”,欧盟竞争法还 规定了适用于成员国的“国家帮助与国家贸易垄断”的内容。 规定了适用于成员国的“国家帮助与国家贸易垄断”的内容。 为保证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欧盟建立了包括欧盟委员会( 为保证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欧盟建立了包括欧盟委员会(其内 设有专管竞争政策的第四总局)和欧洲两级法院( 设有专管竞争政策的第四总局)和欧洲两级法院(欧洲初审法院和 欧洲法院)在内的一整套复杂的实施机制。 欧洲法院)在内的一整套复杂的实施机制。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范最集中地体现在经《欧盟条约》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范最集中地体现在经《欧盟条约》修改的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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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 联合国《 原则和规则》 原则和规则》 四、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根据1994年 15日125个乌拉圭回合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125个乌拉圭回合 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的《 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的《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议》并于1995年 日成立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 界贸易组织协议》并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 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正式成员 个正式成员。 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正式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规则主 要规定于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 要规定于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 采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中。此外, 采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中。此外,《与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等协议中也规定了有关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 (GATS)等协议中也规定了有关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 WTO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有 1.倾销与反倾销 WTO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有:1.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 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有: 倾销与反倾销、 补贴;2.关税限制 数量限制 4.国营贸易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 关税限制;3.数量限制; 国营贸易;5. 补贴;2.关税限制;3.数量限制; 4.国营贸易;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
三、我国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4章、33条,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 条 在第二章明文予以禁止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第二章明文予以禁止的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 章 我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尽管条文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但 条 尽管条文还是比较粗线条的, 是它具有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内容,即在总则之外, 是它具有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内容,即在总则之外,第 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 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 控制经营者集中这3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 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 控制经营者集中这 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
第三章 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各国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一、美国竞争法 美国1890年的 谢尔曼法》 1914年的 克莱顿法》 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 年的《 年的《 年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62年的 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62年的《反托拉斯民事诉讼 1974年的 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 1980年 年的《 法》、1974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1980年 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 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 法》等这几部法律确立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框架。 等这几部法律确立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框架。 1.美国反托拉斯法规范的对象 1.美国反托拉斯法规范的对象 垄断与企图垄断;(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 (1)垄断与企图垄断;(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企业合并行为;( 搭售安排;( 独家交易。 ;(4 ;(5 (3)企业合并行为;(4)搭售安排;(5)独家交易。 (6)价格歧视;(7)其他反竞争行为。 价格歧视;( 其他反竞争行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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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竞争法 竞争法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 竞争法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两法都有 相应的法典。 早在1934年就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后又在 年就制定了《 相应的法典。 早在 年就制定了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不过,日本的竞争法也是以反垄断 年制定了《 年制定了 禁止垄断法》 不过, 法为主的。针对当时日本商业领域中假冒、 法为主的。针对当时日本商业领域中假冒、虚假表示等行为严重存 在的情况, 在的情况,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就各种不正当竞争行 年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禁止垄断法》 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禁止垄断法》自颁布以来进行过多 次修改,以适应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 次修改,以适应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没有规定 所谓的概括性条款, 所谓的概括性条款,而是采取列举的方法罗列规定了各类具体的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正当竞争的行为。 从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来看, 从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来看,它包括以下的行为或状 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垄断状态、不公正交易方法、 态: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垄断状态、不公正交易方法、特定 国际性协定或合同、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股份持有量、 国际性协定或合同、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股份持有量、公司干 部的兼任、公司合并、相当于公司合并的一定行为、 部的兼任、公司合并、相当于公司合并的一定行为、价格的协调性 提高。 提高。 日本禁止垄断法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制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独树一 帜。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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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 在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交易法, 在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交易法,并 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的模式, 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的模式,具体表现在 1991年制定、后经过修改的“公平交易法”及其配套法规 年制定、 年制定 后经过修改的“公平交易法” 之中。 之中。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规范内容, 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法 两部分。 )两部分。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199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9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 1999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 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 国反垄断法大纲》 征求意见稿); );2001年10月 提出了《 国反垄断法大纲》(征求意见稿);2001年10月,提出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征求意见稿); );2006年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又在全国范围 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征求意见稿)。 )。2007年 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8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 实施。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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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 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一般 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反垄断法本来是各国的国内法 ,国内反垄断法的贸易保护主义 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 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使得对各国的反 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 20日由 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 1883年 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 日正式生效。1900年 月20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1883年7月7日正式生效。1900年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修订本作为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 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不仅是最广泛、 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不仅是最广泛、最基本的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条款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 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 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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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 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也 很少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而更喜欢使用“ 很少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而更喜欢使用“不 公平贸易行为” practices)这一概念, 公平贸易行为”(unfair trade practices)这一概念,“不 公平贸易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贸易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禁 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 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1)商业贿赂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3)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3.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3.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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