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要求,对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经公司审核通过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三)获得职业培训、晋升的机会;(四)依法参加工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三)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服从公司管理和调配;(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九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要求,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务派遣人员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 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 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 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各类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2. 公平性原则:对待劳务派遣人员公平公正,不歧视;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4. 效率原则: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司招聘流程进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1. 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2. 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背景调查;3. 背景调查合格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1. 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3.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4. 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果;4. 团队协作。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公司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用工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尊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依法择用合格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足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到岗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确保其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并扣发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者侮辱他们。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评价和考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劳务派遣的组织与管理、权益保障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
用工单位不得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未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福利方案示例3. 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4. 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环境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合理的报酬和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解决之法律。
2.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对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离职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查应聘者的资格,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后,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应关心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应作为派遣人员薪酬调整、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离职管理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前,公司应与其进行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并做好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后,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其劳动关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力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派遣协议第四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第五条派遣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六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
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第九条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第十条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第十一条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五、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第十二条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六、监督检查与处理第十五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派遣人员范围1.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2.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和职业资格;(3)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
三、派遣流程1.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等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
2.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将派遣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4.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派遣人员管理1. 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
2. 派遣人员应按时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派遣人员应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4. 派遣人员应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公司。
五、派遣人员待遇1. 派遣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
2. 派遣人员享受用工单位同岗位、同工同酬待遇。
3. 派遣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4.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派遣人员考核与奖惩1. 派遣人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2. 对表现优秀的派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工单位规定的派遣人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劳务派遣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三条招聘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四条招聘流程: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2. 通过公司官网、招聘网站、校园招聘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4. 体检、背景调查;5. 录用通知及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入职手续:1. 新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 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六条培训原则:因材施教、注重实效、学以致用。
第七条培训内容:1. 公司文化、规章制度;2. 职业素养、专业技能;3. 团队协作、沟通技巧;4. 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2. 在职培训;3. 外部培训。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奖优罚劣。
第十条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2. 工作态度;3. 团队协作;4. 个人能力。
第十一条奖惩措施:1. 表彰优秀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机会;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五章离职管理第十二条离职原因:1. 主动离职;2. 被辞退;3. 离职休假。
第十三条离职流程:1. 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3. 结清工资、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体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实施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实施办法。
2. 定义2.1 劳务派遣:是指按照用工需求,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工作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劳动的行为。
2.2 劳务派遣工作者: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招聘、管理和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
2.3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2.4 用工单位:是指向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劳动力需求的单位。
3. 劳务派遣企业的要求3.1 注册资金:劳务派遣企业应具备合理的注册资本,并在设立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3.2 人员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应具备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
3.3 合法经营: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务派遣业务,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4 合同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障4.1 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权等。
4.2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作者应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权益。
4.3 培训机会:劳务派遣企业应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4.4 安全保护:劳务派遣企业应确保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5. 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5.1 内容明确: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身份、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
5.2 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
5.3 续签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但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1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雇佣主体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上劳动的职工。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雇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并与用工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有权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劳务合同期限一致,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期满后,如用工单位继续需要,应与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解雇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本人。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争议解决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工资福利支付证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从事非正式性工作的情况,不适用于派遣劳动者从事正式性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严禁超时工作、欠薪、拖欠社会保险等行为。
第四条派遣劳动者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规章制度,保护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五条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劳动关系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章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取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等。
第八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用工单位提供的关于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用工单位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派遣劳动者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劳动者应保护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遵守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派遣劳动者应按时发放工资和福利。
第十四条派遣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用工单位有权决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有权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有权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岗位适应。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按时发放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劳动者提供正当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提供给派遣劳动者必要的保密协议,对商业机密进行保护。
第四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生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派遣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以实现人才优化配置,提高机构整体竞争力。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招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2. 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参加面试人员;4. 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5. 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6. 发放录用通知书,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录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2. 业务知识、操作技能;3. 团队协作、沟通技巧;4. 职业素养、职业道德。
第八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网络培训等。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对象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员工。
第十二条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惩戒对象为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员工。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十四条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细则。
下面是一个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参考文章,共计1200字。
一、引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劳务派遣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提高用人单位的灵活性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用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等。
因此,制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1.劳务合同签订2.工资和福利待遇3.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4.权益维权渠道三、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用工需求合理性用工单位应合理评估自身用工需求,确保真实有效,不得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安排。
2.派遣条件合规性用工单位应确保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正式合作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4.安全责任用工单位应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比如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等。
四、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机制的建立1.建立制度框架2.完善监管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加强宣传培训五、结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是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规范用工单位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劳务合同签订、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保护和权益维权渠道建设,以及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机制,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单位的稳定和发展。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XXX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实施细则1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
3编制依据3.1《人力资源管理手册》(2014),上级公司3.2《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细则》(2014),上级公司3.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2014),公司4释义4.1劳务派遣员工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派到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员工。
5职责分工5.1人力资源部a)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海油总公司、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的相关制度;b)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c)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人事管理;d)负责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用。
5.2所属单位a)执行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的相关制度;b)负责指导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行管理;c)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
5.3劳务派遣公司a)遵循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用工,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管;b)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人事管理。
6劳务派遣工作程序6.1选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6.1.1根据公司主辅业务划分原则,确定适合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
6.1.2公司或所属单位按公司有关招标采办的程序,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6.1.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需上报上级公司备案。
6.2派遣人员6.2.1公司适合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出现空缺,或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劳务派遣人员时,由用工需求部门填写提出人员补充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
6.2.2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派遣协议和用工需求招募人员时,人力资源部门、用人单位/部门可直接参与招募或对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候选人进行甄选后确定派遣人选。
6.2.3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人员时,应对派遣人员做背景调查,并对派遣人员是否符合用工单位有关岗位要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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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岁,女性不得超过50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
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
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围,要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为劳务派遣公司,乙为公司)1、甲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甲劳务派遣人员重违反甲乙双规章制度的;3、甲劳务派遣人员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甲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甲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工作造成重影响,或经乙提醒拒不改正的;7、甲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8、乙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
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未提前3天,服务期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