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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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管理与监督检查、重大安全环保因素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
第二章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内容
第四条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
(二)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
(三)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四)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五)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管理与监督检查
(六)重大安全环境因素控制
(七)应急准备与响应
(八)项目现场安全环保奖惩管理
第三章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工程师,根据公司已建立的《项目环境因素清单》、《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清单》、项目设计文件,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确定控制程序》识别、评价施工过程安全、环境因素,编制《××
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清单》。根据《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管理规定》确定应进行安全环保检查的内容、编制《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合同、《施工管理实施计划》、《××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清单》和《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编制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并报送工程建设部经理进行审批。
第八条《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环保管理方针和目标、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项目施工适用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施工过程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监督和测量、项目应急准备与响应计划等。
第九条《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审批后,进行发布并分发给项目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分包商、用户等。
第四章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条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分包商项目经理成立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组织、监督和管理,协调施工过程各单位之间的安全环保管理关系,定期召开安全环保管理例会,处理项目现场重大安全环保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等。安全工程师可以受项目经理委托,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应列入《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
第五章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在施工开工前,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工程师,根据项目施工情况,编制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经项目经理校核、工程建设部经理批准后,发送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商相关管理人员,并进行规章制度交底,保存交底记录;用于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的检查、控制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包括:
(一)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二)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会议管理规定
(三)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管理规定
(四) 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 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六) 项目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七) 项目现场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八) 项目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九) 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十) 项目现场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 项目现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 项目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十三) 项目现场电气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 项目现场机械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 项目现场起吊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分包商应执行项目部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在施工开工前,项目部和施工分包商应按《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分别对项目现场的员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方式为集中学习或自学。
第十八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培训教育应予以记录,并进行适当的考核。
第七章施工分包商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按其职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过程及施工分包商进行安全环保控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监督和管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施工开工前安全环保检查
(二)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三)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四)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安全环保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各项安全环保检查应编制检查记录表,并按《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管理规定》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检查记录表上予以记录。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项,应填写《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整改通知单》,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发送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实施后应进行验证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按照《项目现场安全环保会议管理规定》,定期召开项目现场安全环保会议,报告项目现场和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管理的现状和情况,讨论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及其相应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奖惩办法,确定进一步的安全环保管理要求。会后,应编制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送给相关方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应提请、协助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