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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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
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
1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5.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从事本行业经营年限1 年(含)以上;
7.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
2.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
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当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外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
5.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无营业执照的个人申请借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所在经营场所资质须经本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