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日期:2002-09-1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我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办法所称原村民,是指截止1999年3月5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截止1999年3月5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第四条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政府己征国有土地的。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龙岗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
龙岗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为妥善处理好我区1993年1月1日之前(即撤县设区前原宝安遗留下来的各类建设用地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2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农村集体单位或其他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推土尚未建设的土地,属非法占地。
已转让、出租的,其签订的转让、出租合同属非法合同,不予承认。
(一)已推土地属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按农村非衣建设用地性质处理,在城镇规划指导下进行建设。
(二)已推土地在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与城镇规划无矛盾的,按深规土字[1993]489号文的精神,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若无资金支付地价款者,由定额审计部门评估其投入资金,按现行地价的百分之八十作价返土地,其余土地无偿收归国有。
第二条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其地面上建成建筑物处理,由规划国土分局将其非法所得视为国家征地款及地价款中市政配套费的返还部分;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转让土地的,由规划国土分局依法处理。
(一)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1、与城镇规划有矛盾的,土地收归国有,在规划实施前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处理,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拆除。
如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拆除时可对建筑物酌情补偿,土地不作补偿;没有报建手续的不予补偿。
2、与城镇规划没有矛盾的,土地收归国有,非法受让按表一补交地价,补办有关出让手续。
(二)对于部分建成的用地,区分已建成和未建部分,按前款和第一条分别处理。
表一:┌───────────────┬───┬────┬────┬────┐│土\补交地价(元/\土地用途│工│住│商品│商业││地\M平方)\│业│宅│房│服务││等\建筑面积\│用│用│用│用││级\\│地│地│地│地│├───────────────┼───┼────┼────┼────┤│一│90│250 │350 │450 │├───────────────┼───┼────┼────┼────┤│二│80│240 │320 │400 │├───────────────┼───┼────┼────┼────┤│三│70│230 │290 │350 │├───────────────┼───┼────┼────┼────┤│四│65│220 │260 │300 │├───────────────┼───┼────┼────┼────┤│五│60│210 │230 │250 │├───────────────┼───┼────┼────┼────┤│六│50│200 │200 │200 │└───────────────┴───┴────┴────┴────┘注:经原宝安县办理了报建手续的,按上表标准的70%收取;只经镇一级办理有关手续的,按上表标准的85%收取。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一、地补偿费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补偿标准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补偿标准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三)其他杂果补偿标准芒果、番石榴、番木瓜、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杨梅、莲雾等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明确处理程序,完善补偿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起草了《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及必要性如何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地补偿是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由于我市土地资源稀缺,而城市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又急剧增加,再加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复杂社会问题,必须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市委、市政府于年月发布《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委就征地补偿、土地安置等类具体个案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
根据该要求,我委于年起草了《若干规定》。
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并由市政府开展多次研究会议后,我委根据相关意见和市政府指示,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并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了依法治国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在我市高度城市化背景下,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直接关系到原村民能否合理分享城市发展成果,也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鉴于此,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的土地和空间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共享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和法制政府建设,有必要尽快出台《若干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若干重要问题(一)关于《若干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干规定》强调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应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强调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及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强调应当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辅,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107号2007年5月15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深府…2006‟9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是指:(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三)市、区政府委托单位代政府成片统征土地,以补偿协议确定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经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
(四)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以会议纪要形式或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安排,经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
(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六)2006年6月5日前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
(七)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尚未收回的用地。
本方案涉及的区政府会议纪要和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指区政府成立之日起至《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发布之日(即2004年6月26日)止,区、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签发的会议纪要或签定的补偿协议。
第三条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本方案涉及的需安排的用地,不得在市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解决。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深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2003年10月29日深发[2003]15号)为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步伐,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宝安、龙岗两区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工业化水平大大提高,经济结构已经基本实现了由第一产业为主转变为第二、三产业为主,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有了长足进步,村民基本上已不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
这表明宝安、龙岗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加快两区城市化的步伐,对于统一特区内外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推进两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缩小特区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加快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把深圳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明确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设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竞争力为核心,紧紧依靠宝安、龙岗两区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完成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各项工作,实现特区内外协调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102号文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26 日深府 [2004]102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 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9-21--------------------------------------------------------------------------------为妥善处理好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区有关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范围和时间界定问题1、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是指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的用地问题题,主要类型包括:(1)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2)非法占地;(3)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出租土地超过八年的;(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分成产权或利润);(5)非法改变用途。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问题不属本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待政府公布有关规定后另行办理。
(1)农村私人宅基地的转让;(2)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土地非法转让;(3)1983年1月26日(不含当日)之前已使用的土地;(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属企业利用经批准自用的工商用地兴建的建筑物通过宝安区或原宝安县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合法的;(5)农村集体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提供集体土地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成立合作企业的;(6)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时,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而返还给被征地村的土地;(7)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不含当日)以前,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镇人民政府使用的集体土地作为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将其中的土地安排给镇企业使用,现仍为该企业自用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9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5号)《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包括:(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形式或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落实的用地。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四)按规定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用地。
第三条处理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应遵循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市、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市、区政府经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应予安排的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由区政府协调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具体项目重新核定用地规模。
核定用地规模时应严格把握标准。
需安排的用地,不得在两区原市政府统征地和本次城市化转地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解决。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 号文件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
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
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问题】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
【关键字】问题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篇一: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4月份,分局接市局监察大队通知“群众举报XX村甲鱼塘在基本农田内违章搭建和村民反映XX村违章建房”,在处理过程中牵涉到XX镇历年来的遗留问题。
为此,分局对历年来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涉及18个行政村,X宗地面积X亩,并分别向市局监察大队和镇党委、政府进行了书面汇报,引起了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分局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遏制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
另一方面,认真对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组建了处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通过逐宗走访摸底、征求和听取意见后,对X宗违法用地按照地类、地点、面积、地上物状况和时间,分门别类进行了归类,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并向镇政府提出了先易后难、逐步给予处理和完善的处置建议。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部署处置工作,并分别在5月、11月亲自主持召开了由村书记、主任参加的处置违规(违法)建设用地的专题会议,对一些不顾大局的村级领导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强调从今后绝不允许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如果再出现新的违法现象,绝不妥协,坚决拆除,并追究所在区域领导责任,对现有存在的违法用地,必须无条件服从整改,妥然处理。
为妥善处理我镇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局领导也多次作出指示,并于11月4日与镇政府作出了具体协调意见。
分局根据协调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坚决拆除。
对在一般农田上和建留区范围内、符合规划的,给予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对涉及到基本农田的违章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求自行拆除,确有实际原因的,也必须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和取得国土部门支持后,在今年的土地规划调整中调整好,完善用地手续。
目前,我镇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09年未出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
历史问题的处置已基本达到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处置要求。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深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
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府[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理顺管理机制,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一)市规划国土、科工贸信、人居环境、监察、农业、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二)市政府绩效评估、法制、查违等机构;(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
建立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依法实施日常管理,按现行土地政策审批利用,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机制。
对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经营等行为,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有关许可、登记、供水、供电等手续。
第四条国有未出让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为:(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二)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用地;(三)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四)储备土地。
第五条下列国有未出让土地,由原管理单位继续实施日常管理:(一)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已划定范围并移交农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二)原国土部门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尚未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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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
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深府[2006]9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5号)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包括:(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形式或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落实的用地。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四)按规定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用地。
第三条处理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应遵循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市、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按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