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外币经常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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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 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外汇局审核材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 料: 如实的,外汇局予 1.营业执照或社 以登记。 团登记证等有效 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项 目 境内机构开立外币 现钞账户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外汇局审核材 料: 1.境内机构正式 公函形式的开户 申请书; 2. 境内机构设立 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开户金融机构审 核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 务核准件”。
项 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的开立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金融机构审核材 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 团登记证等有效 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5.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 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金融机 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 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 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 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 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开户金融机构审 境内机构提前购汇 1.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境内 核材料: 需有真实的贸易背 机构可提前购汇,将外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 按照《结汇、售 景。 汇账户。 汇及付汇管理规 2.境内机构办理贸易项下提前购汇手续,应 定》及其它有关 当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 外汇管理规定, 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审核有效凭证和 单据办理,并存入其在购汇金融机构网点开 商业单据。 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在为境内 机构办理提前购汇时应审核相关单据并做详 细记录。 3.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 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境内机构提前购汇入账的外汇资金,应统 一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每年由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外汇收支数据自动核定。 2.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 美元核定。 3. 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 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 局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 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项 目 境内机构查询其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限 额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的金融机构查询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 2.开户金融机构可根据境内机构的申请,通 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的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项 目 对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超限额 情况的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4.境内机构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与境外法人和自然 人在境内金融机构 开立的离岸账户间 外汇资金划转,应 当按照向境外付汇 或从境外收汇,凭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外汇管理规 定中规定的有效凭 证和商业单据办 理,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外 汇管理规定,审核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据。
注意事项 1.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 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 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实际 情况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 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 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的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不得 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境内机构到 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 2.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 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 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 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o表) 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 ”;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以及 在政策调整之前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经 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核准件编号仍 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
审核原则 1. 境内机构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的收 入范围为经常项目 外汇收入,支出范 围为经常项目外汇 支出及经外汇局核 准的资本项目外汇 支出。 2.捐赠、援助、 国际邮政汇兑及国 际承包工程等特殊 来源和指定用途的 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其账户收支范 围按照有关合同或 协议确定。 3.经外汇局核准 后,开户金融机构 方可为境内机构办 理外币现钞账户的 开户手续。
审核原则 经开户地外汇局严 格审核批准后,司 法和行政执法机关 等可以开立外币现 钞账户。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 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 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 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 户的开户手续。
项 目 境内机构提前购汇
项 目 金融机构对外汇账 户信息交互平台上 错误信息的反馈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 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 质量情况。 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 的错误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项 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限额的核 定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的限 额,按照其上年度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的80%和经常项目 外汇支出的50%之 和核定; 2.上年度无经常项 目外汇收支的境内 机构开立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外汇 局可以为其核定初 始限额,原则上不 超过等值50万美 元; 3. 有特殊来源和 指定用途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其限 额按照实际外汇收 入的100%核定。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连续 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达到90日的, 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对超限额部分办理结汇手 续。 2.对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过 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主要由其注册 地外汇局应负责通知开户金融机构按规定办 理结汇,对于有异地开户的境内机构,其开 户地外汇局应协助注册地外汇局督办。 3.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 作日内,通知该境内机构并为境内机构办理 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注意事项 3.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包括:(1)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 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2)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 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国际 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4)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 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 汇账户;(5)临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 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6)外汇局规定 的其他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 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 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 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金 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 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项 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的关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开户金融机构按照 1. 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 商业惯例为境内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 构办理关户手续。 2.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 开有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 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 3.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后,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 关户报告。
注意事项
项 目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 息变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汇局应审核以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 下材料: 如实的,外汇局予 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 1.变更申请书; 以变更。 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2.变更后的营业 执照或社团登记 证等有效证明的 原件和复印件或 变更后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和 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 出具的营业执照 或社团登记证变 更通知书。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外汇局审核材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 料: 如实的,外汇局予 1.营业执照或社 以登记。 团登记证等有效 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项 目 境内机构开立外币 现钞账户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外汇局审核材 料: 1.境内机构正式 公函形式的开户 申请书; 2. 境内机构设立 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开户金融机构审 核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 务核准件”。
项 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的开立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金融机构审核材 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 团登记证等有效 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5.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 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金融机 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 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 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 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 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开户金融机构审 境内机构提前购汇 1.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境内 核材料: 需有真实的贸易背 机构可提前购汇,将外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 按照《结汇、售 景。 汇账户。 汇及付汇管理规 2.境内机构办理贸易项下提前购汇手续,应 定》及其它有关 当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 外汇管理规定, 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审核有效凭证和 单据办理,并存入其在购汇金融机构网点开 商业单据。 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在为境内 机构办理提前购汇时应审核相关单据并做详 细记录。 3.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 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境内机构提前购汇入账的外汇资金,应统 一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每年由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外汇收支数据自动核定。 2.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 美元核定。 3. 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 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 局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 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项 目 境内机构查询其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限 额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的金融机构查询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 2.开户金融机构可根据境内机构的申请,通 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的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项 目 对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超限额 情况的管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4.境内机构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与境外法人和自然 人在境内金融机构 开立的离岸账户间 外汇资金划转,应 当按照向境外付汇 或从境外收汇,凭 《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外汇管理规 定中规定的有效凭 证和商业单据办 理,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外 汇管理规定,审核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据。
注意事项 1.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 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 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实际 情况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 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 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的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不得 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境内机构到 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 2.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 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 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 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o表) 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 ”;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以及 在政策调整之前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经 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核准件编号仍 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
审核原则 1. 境内机构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的收 入范围为经常项目 外汇收入,支出范 围为经常项目外汇 支出及经外汇局核 准的资本项目外汇 支出。 2.捐赠、援助、 国际邮政汇兑及国 际承包工程等特殊 来源和指定用途的 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其账户收支范 围按照有关合同或 协议确定。 3.经外汇局核准 后,开户金融机构 方可为境内机构办 理外币现钞账户的 开户手续。
审核原则 经开户地外汇局严 格审核批准后,司 法和行政执法机关 等可以开立外币现 钞账户。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 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 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 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 户的开户手续。
项 目 境内机构提前购汇
项 目 金融机构对外汇账 户信息交互平台上 错误信息的反馈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 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 质量情况。 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 的错误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项 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限额的核 定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的限 额,按照其上年度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的80%和经常项目 外汇支出的50%之 和核定; 2.上年度无经常项 目外汇收支的境内 机构开立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外汇 局可以为其核定初 始限额,原则上不 超过等值50万美 元; 3. 有特殊来源和 指定用途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其限 额按照实际外汇收 入的100%核定。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连续 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达到90日的, 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对超限额部分办理结汇手 续。 2.对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过 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主要由其注册 地外汇局应负责通知开户金融机构按规定办 理结汇,对于有异地开户的境内机构,其开 户地外汇局应协助注册地外汇局督办。 3.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 作日内,通知该境内机构并为境内机构办理 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注意事项 3.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包括:(1)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 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2)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 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国际 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4)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 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 汇账户;(5)临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 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6)外汇局规定 的其他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 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 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 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金 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 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项 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的关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开户金融机构按照 1. 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 商业惯例为境内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 构办理关户手续。 2.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 开有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 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 3.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后,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 关户报告。
注意事项
项 目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 息变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 》 2.《结汇、 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3.《境内外 汇账户管理 规定》 4.《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 于调整经常 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 [2006]19 号)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外汇局应审核以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 下材料: 如实的,外汇局予 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 1.变更申请书; 以变更。 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2.变更后的营业 执照或社团登记 证等有效证明的 原件和复印件或 变更后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和 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 出具的营业执照 或社团登记证变 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