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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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9〕92号2009年11月1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化解乡村债务、制止乡村债务增长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市州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
杂,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不断增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完善措施,切实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底数。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财政、农牧部门,清理核实乡村债务。一是摸清底数。分2005年底前和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以前两个时段,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财政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农牧部门负责村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二是锁定债务数额。对乡村债务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三、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
对2005年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把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