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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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 • 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 其它批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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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
• 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准书、型号 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对于设计的更改的审定批准形式有:型号合格 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3
适航性的要点
• 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 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 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是航空器中每一涉及安全
的部件和子系统,以及整体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品质的综合反应; • 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预期
运行环境包括大气、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使用限制包括速度、 高度、重心、重量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使用限制。) • 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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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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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 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 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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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管理
•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营之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 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是: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 航空器。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不能和初始适航管理截然分开。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简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合规性评估和监督的过程。

为了确保飞机的安全性和适航性能,航空器适航管理将飞机分为不同的分类,根据其设计和使用目的,为其制定相应的适航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一级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级分类是根据其设计和用途来区分的。

根据这个分类,民用航空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商用航空器商用航空器主要用于商业航空运输,包括客机和货机。

商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设计审查、型号认证、飞行测试等。

2. 通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是指非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包括私人飞机、企业飞机和商务飞机。

通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确保飞机在各种飞行环境下的安全性和性能。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飞机注册、设备安装审批、维护管理等。

3. 军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是用于军事目的的航空器,包括战斗机、运输机和直升机等。

军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根据军事需求确定适航标准和要求。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军用适航评估、军事标准符合性审定等。

二级分类根据一级分类,民用航空器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下是对商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1. 商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商用航空器可以根据其设计和功能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1)客机客机是商用航空器中主要用于运输旅客的飞机。

根据座位数量和航程能力的不同,客机可以分为不同型号和规模。

(2)货机货机是商用航空器中主要用于运输货物的飞机。

货机的设计和装载能力可以适应各种货物的运输需求。

2. 通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通用航空器可以根据其用途和规模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1)私人飞机私人飞机是指为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和使用的飞机,主要用于私人旅行和娱乐活动。

(2)企业飞机企业飞机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和使用的飞机,主要用于商务会议、客户拜访等商业活动。

(3)商务飞机商务飞机是指为商务旅客提供专业化的航空服务的飞机,主要用于高端商务接待和奢侈品市场。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10课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10课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课题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掌握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机关和相关法律规定(2)能自觉遵守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飞行安全素质目标:始终把握当代民航精神的核心,树立"大民航"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时刻做好为民航事业做贡献的准备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教学难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机关和相关法律规定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一问题导入(5min)T专授新知(38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5min)一探索活动(10min)-*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问题导入(5min)【教师】提出以下问题,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什么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其作用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通过问题导入,让学生主动探究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传授新知(38min)【教师】引入新知,讲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民用肮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国家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民用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技术管理。

所谓适航状态,是指航空器适合在空中航行并能保证安全性。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特点【教师】提出以下问题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应具备什么特点?【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通过老师讲解、知识拓展、课堂问答和分析案例等方式,使学生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等相关知识1.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2.适航管理具有国际性【提示】适航标准是为了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氐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4
•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 其是适航的:
• 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 求; • 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
运输飞行每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比较
10
25.542
(50-59年)
8
6.784
6
4
2
0
1950-1959年
1960-1969年
7.572 1970-1979年
中国 世界 航空发达国家
• 对于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特 性。
31
2、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 型号设计批准书是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所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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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类航空器
• 无动力驱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 准海平面昼间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3 公里/小时 (61 节);如果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盘载荷限制值 为29.3 公 斤/平方米(6 磅/平方英尺);
11
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2
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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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部门的布局
Xingjing
Xi’an Chengdu
Guangzhou
Shenyang Beijing
Shanghai
Airworthiness Div.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ion Center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目录摘要 (1)abstract (1)适航管理的含义 (2)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 (2)发展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意义 (4)参考文献 (5)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发展摘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使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经历了多个发展历程,是中国航空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主要简述了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探究中国民航适航管理发展的意义。

abstract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afety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technical managemen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bjectiv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aviation. Chinese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has undergone a number of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via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Chinese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significance.关键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发展意义Keyword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Developing Significance适航管理的含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初始适航管理1.管理机构1987年12月28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上海设立民航总局上海航空器审定中心(简称“审定中心”)。

这是上海第一个专业性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机构。

行政上隶属民航华东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简称“民航总局适航司”)指导。

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代表国家民航适航管理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实施批准和监督。

该机构经1年零8个月筹建,于1989年8月24日正式成立。

成员由从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简称“适航处”)、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干部等11人组成,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2人。

1990年,“审定中心”又调入数名具有飞机型号设计和制造专长的高、中级技术人才,使在编人员增至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4人。

专业涉及飞机总体、气动、结构、系统、动力、设备及制造工艺等。

1992年,民航总局又决定,将“审定中心”编制暂扩至30人。

至1995年“审定中心”在编人员达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1人,技术员1人。

设置机体气动组、系统与设备动力组、制造检查组、适航资料组、顾问组等6个职能部门,基本可以适应各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初始适航审定的需要。

1989年10月,“审定中心”成立不久,即受民航总局适航司的委托,在杭州民航疗养院负责组织了全国民航首次初始适航工作研讨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领导,并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副司长吴湘如作专题报告。

与会者就初始适航的审定工作进行研讨和交流,明确了重要性。

为适应日益繁重的适航管理工作,“审定中心”制订了岗位职责。

是年12月1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了《上海审定中心职责》,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1992年“审定中心”编制出《工作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May 4, 1987)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civil aviation,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civil aviation undertakings.Article 2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are engaged in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use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including aircraft engines andpropellers, and the same hereinafter)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export civil aircraft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and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perform outside the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maintenance services to aircraft registered i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bide by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3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denotes thetechnical appraisal and supervision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pertine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over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 use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flight.Article 4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CAAC")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of civil aircraft.Article 5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shall be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airworthiness criteria andprocedures.Article 6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design civil aircraft shall, onthe strength of the docu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 Industry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design project, apply to the CAACfor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The CAAC shall, after receipt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in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 model to bedesigned is up to standard and, if the model is proved to be up tostandard,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shall be issued.Article 7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shallhave the necessary manufacturing capacity and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the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as prescribed in Article 6 ofthese Regulations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Industry, apply to the CAAC for a Manufacturing Permit. The CAAC shall,after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examination andapprais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applicants are qualified to obtain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f they areproved to be qualifi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shall be issued to them,together with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to be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relevant provisions.No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n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may manufacturecivil aircraft, except as otherwise prescribed in the provisions ofArticle 8 of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8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but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as a result of special needs shallapply to the CAAC for approval.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provisio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examined one by oneand only after each of them isproved to be up to standard shall a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be issued.Article 9Civil aircraft may engage in flight operations only when they havepossessed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 shall specify the type(s)of activities the aircraft is (are) good for,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the Certificate, and other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required forensuring safety.Article 10If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by units possessing a Civil AircraftManufacturing Permit are to be exported a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i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forExport shall be issued by the CAAC.Article 11Civil aircraft that are to fly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stpossess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Civil aircraft that havebeen registe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ar thenational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hall be issued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by the CAAC. Civil aircraft shall,after obtaining a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tencil on theirouter surface the identification marks of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inaccordance with t。

第六章 适航管理规章

第六章 适航管理规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适航指令(AD)是在型号合格审定后,由适航 当局针对在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航 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上发现的,很可 能存在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 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 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 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CCAR-2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 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4.型号认可证(VTC)
CCAR-2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 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5.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
(一)在受理型号认可证申请之前,局方应当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 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 术性协议。
(二)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1.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以及生产许
可说明; 3.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书; 4.本规定第21.21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证明性资料的适用部分; 5.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 6.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CCAR-21
➢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 合格审定;
➢ 规定了颁证的程序、证后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的权利和适航性责任等; 还对进口和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以及特许飞行证等做了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99(0年 CCAR-2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 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我国适航管理的分类

我国适航管理的分类

我国适航管理的分类英文回答:The classification of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n China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civil aviation, military aviation, and general aviation. Each category has its own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In civil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mainly regulated by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The CAAC sets th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design, produc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It ensures that the aircraft meet the required safety and performance standards.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process involves rigorous testing and inspections to ensure the aircraft's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In military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overseen by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ir Force (PLAAF).The PLAAF sets its own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airworthiness of military aircraft. The focus is on meeting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military and ensuring the aircraft's combat readiness.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process for military aircraft involvestesting and evaluations that are tailored to the military's needs.In general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regul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Aviation of China (GASAC). General aviation includes activities such as private flying, recreational flying, and agricultural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general aviation aircraft are less stringent compared to civil and military aviation. However, safety is still a top priority, and the aircraft must meet certain standards to ensuretheir airworthiness.Overall, the classification of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n China reflects the different need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aviation sector. The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are tailored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aircraft in their respective operations.中文回答:我国的适航管理可以分为民航、军航和通用航空三个类别。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2初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3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持续适航: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5适航指令: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怕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惹急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6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7 适航性: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性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9.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民航局批准按照在一伙的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CTSOA(技术项目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

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

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从安全性观点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修、进出口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

民用直升机的安全性也必须在适航管理的严格监控下才有保证。

1986年,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现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条例》)。

1987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航条例》,并于当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重大转折,是我国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依照《适航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从概念上、从实质上来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也无法截然分开。

而二者的交联和熔融,则构成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整体和全部内容。

(一)民用直升机的初始适航管理1.民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民用直升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部门对民用直升机的设计进行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初始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型号合格证及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过程的依据是CCAR-21部和适航司批准发布的法规性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航空行业已经成为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航空行业中,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是确保航空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从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展开论述,介绍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并探讨其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一部分:航空器设计标准在航空器设计方面,适航管理规定包括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性能可靠。

例如,对于飞行器的机翼设计,适航管理规定要求机翼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够承受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下的载荷。

此外,航空器的机身、机尾、起落架和液压系统等部件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

另外,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电气系统以及通信导航系统等进行严格的设计和测试,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例如,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具备足够的防泄漏和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的设计要符合相应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二部分:航空器制造标准在航空器制造方面,适航管理规定强调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制造商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材料、工艺和零部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

此外,制造商还必须遵循适航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航空器在制造过程中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制造商对航空器进行严格的试飞和验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性能可靠。

试飞过程中,需要对航空器的各项系统和部件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操作。

此外,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制造商必须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文件的编制和建档,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第三部分:航空器使用标准在航空器使用方面,适航管理规定要求运营商建立和执行相应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对航空器进行定期检修和检查。

此外,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营商对航空器的使用和操作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飞行计划的制定。

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营商建立和执行航空器事故和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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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

源于航海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

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11.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1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3.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14.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15.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6.适航管理的特点:①权威性和法规性②国际性③完整性和统一性④动态发展性⑤独立性17.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①立法、定标②颁发适航证件③监督检查18.1919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①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②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③航空器材的供应④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⑤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⑥空中交通管制能力⑦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⑧空中保安措施19.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

20.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21.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三个重要环节。

22.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驻地——加拿大蒙特利尔市23.1985年5月在天津中国民航学院举办了第一期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班。

24.1987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民航系统的改革方案。

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25.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当时的航空工程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同时对外更名为航空器适航管理司。

26.中国民用航空局代表中国政府对中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

27.民航西南管理局(最早设立)先后又有民航华东、华北、西北、东北管理局及其航空器适航处设立。

28.航空器适航司除司领导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外、下设适航标准处、、适航工程处、适航检查处、适航联络处、维修协调处等五个业务处。

29.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分为三级:一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由航空器适航司承办;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办;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办;30.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31.《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32.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发布。

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的。

33.咨询通告(AC ):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封面为蓝色)34.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35.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145)中规定:①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外国进行登记,中国不予承认。

②航空器登记的条件;③国籍登记证的申请与颁发要求和程序;④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⑤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要求;36.登记国的权利:①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②航空器在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

③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④保护权:航空登记国有权保护该国航空器。

37.登记国的义务:①不滥用航空器②严格安全管理③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文件:⑴航空器登记证⑵航空器适航⑶无线电台执照38.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款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39.登记标志一般规定:登记标志需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

40.挂旗公司:是指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

4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①机翼—尾翼之间机身两侧。

②右机翼上表面,左机翼下表面。

42.国际登记标志长期有效。

43.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

44.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

以及颁证后对持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45.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它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46.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有效期为5年。

在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47.型号合格证的格式如民航总局表格AAC-119所示。

48.型号合格证除非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长期有效。

49.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有权将型号合格证转让他人,但是,转让协议需送民航总局备案。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

51.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的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52.型号设计批准书(批准对象):是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53.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

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民航总局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进行初步审定)54.除非生产许可证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厂制造设施、地址变迁外。

生产许可证长期有效。

(生产许可证不可转让)55.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56.任何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具有外国国籍的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使用人,均可申请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

57.适航证按使用类别分为三类:①运输类(浅蓝色)②专业类(粉色)③初级类(白色)58.适航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本地区适航部门申请重新签发适航证。

59.航空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民航总局将给予处罚,直到吊销其适航证:①航空器进行了适航证规定的使用类别以外的飞行。

②航空器未按照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必要维修③航空器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民航总局所规定的适航指令要求④航空器的维修或改装工作违反了规定的要求或程序⑤航空器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年检⑥其它安全不利影响的情况。

60.适航证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内有效。

61.适航证的格式见AAC-02362.适航证可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63.特许飞行证分三类64.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在证件的有效期栏内规定。

65.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发,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66.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书在45天内确定是否受理)67.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可转让。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除非被交出、暂停、吊销或民航总局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设施地点改变外,长期有效。

68.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69.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书有效期为2年。

(45天内确定是否受理)7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可转让除非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期,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71.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7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73.维修许可证: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活动74.维修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CCAR-145)的要求。

(在60天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75.维修许可证的格式见AAC-001; 主要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维修单位名称、维修单位地址、可从事的维修工作类别、有效期、批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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