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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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操作指南
一、项目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细则》。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对象(个人/企业)
企业
五、审批条件
1、项目建设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
2、项目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3、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4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防范、辐射事故应急豫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5、辐射工作人员有辐射环境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且无职业禁忌症;
6、辐射工作单位有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经济、人员管理能力;
7、开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具备相应的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处置设施和相应能力。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20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批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八、申报材料及依据
请在/注册你单位信息后进行网上申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相关信息确保填写完整。网上申报系统使用方法请参阅:《登陆注册相关问题说明》/rsmsreq/pdfTemplate/reg.pdf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有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近3年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6、相关制度和措施: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涉源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机构人
员、维护维修内容与频度等);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源管理制度(使用、转让、返回或送贮);监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8、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ⅹ、γ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等其它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环保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胶装成册,一式4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细则》
九、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5年,5年后可延续
十、事项涉及其它局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中介服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学历证书、辐射安全与防护
培训证书、胶装成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