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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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以下简称流动站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办公室受博士后流动站站长直接领导。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设联系人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工作。

二、博士后的资格及申请手续1.凡新近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暂未拿到证书者,可由学位授予部门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获得证书后,须及时补交证书复印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基本情况(已婚的含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还应提交原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直接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人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与我校有关教授联系申请。

4.流动站办公室汇总申请人材料,提交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及有关合作导师讨论,并确定拟进站人员名单、合作导师及研究方向。

5.将“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送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审批,落实进站人员的住房、经费等事宜。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1.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在站期限内,博士后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有关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根据流动站办公室与其原单位的协议执行。

2. 根据沪劳保养(2002)3号《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流动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2.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博士后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3. 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实行开放流动的博士后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博士后研究人员,确保人才质量。

4. 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咨询;2. 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3. 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4.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培训、交流和考核;5.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收与选拔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八条博士后招收对象: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程序:1. 发布招收公告;2. 筛选申请材料;3. 组织面试和考核;4. 确定拟招收对象;5. 公示招收结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收质量。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7•【字号】深府办[1996]74号•【施行日期】199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6]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根据深圳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批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深圳市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一、博士后管理人员的职责1.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2. 参与科研项目的方案制定、数据收集、实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工作;3. 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文献阅读和综述撰写工作;4. 与其他同事共同研究项目,开展学术讨论并提交研究成果;5. 参与科研项目的成果发表和专利申请工作;6.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7.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管理1. 博士后在申请阶段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向单位上报;2. 博士后在开展研究项目过程中,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保证结果真实可靠;3. 博士后应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对自己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4. 博士后应密切关注相关学术动态,及时记录并撰写综述。

三、学术交流和成果发表1.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并提交论文或报告;2. 博士后在学术交流中应尊重他人意见,保持学术诚信,不得进行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规行为;3. 博士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刊物和期刊投稿,确保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4. 博士后在发表研究论文时,应明确指出项目的资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贡献。

四、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的责任1. 博士后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2. 博士后应认真执行实验道德规范,保障实验操作的正确和可靠;3. 博士后应合理利用实验设备和资源,做到勤俭节约;4. 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应帮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博士后的工作评价和奖励1. 博士后在项目期满前,应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并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2.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表现出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3.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院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质量,逐步扩大规模,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院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局是全院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院各单位博士后工作;调配国家下达的博士后资助计划;核实我院博士后经费支持名额;协助国家进行流动站的增设和评估;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流动站的院属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的设立第六条流动站的增设主要根据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养点,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初审后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九条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单位所设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入该单位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2、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3、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4、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5、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6、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7、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8、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9、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2、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5、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6、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7、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8、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9、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我院科技体制改革后,博士后研究人员是科技创新流动队伍中的一支主要力量,也是保证我院科技创新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遵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近几年博士后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对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博士后流动站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

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具备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各研究所(中心)于每年11月中旬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进站计划。

三、本年度的计划名额不能移到下年度使用。

每年10月,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剂安排院接受单位当年未落实的计划名额。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一、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向我院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凡毕业时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包括委培、在职、定向培养及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已明确工作去向的人员),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该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第三条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根据我院博士后进站指南,向我院有关研究所(中心)获选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申请书及本人简历;(二)提交个人已发表论文及博士论文摘要复印件(三)两封专家推荐信(含导师一份)。

二、合作导师及研究所(中心)有录用意向后,要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答辩会,对申请人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概括报告、进站后研究工作的设想等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录用进行表决。

三、答辩通过后,研究所再对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合格后填写《拟录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上报我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大学博士后是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招收的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带领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也可承担所在学科的教学、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

校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流动站(工作站)站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校博管会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统筹规划所在流动站(工作站)的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依托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一般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任负责人,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并支持站长做好评估等其他工作。

依托单位可设兼职秘书,具体负责与校博管办联系,组织开展本单位博士后的进站考核、开题报告、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六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校内申请设立的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 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 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留学博士回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应向设站单位提供第十一条前三款材料外,还应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意见。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各设站单位应随时为他们办理进站手续,并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决 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足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 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浙江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 协调本省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增设 淅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 导和督促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 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xx大学附属x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规定

xx大学附属x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规定

xx大学附属x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规定为保证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使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以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院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博士后的招收条件申请学科:x医学。

招收原则: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推荐、保证质量。

(一)博士后申请人资格1、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两年或应届博士生毕业(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均可申请;2、年龄在40周岁以下;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4、凡在院外已完成了第一站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可以申请进入我院开展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注:在职人员不得兼职做博士后研究;本院毕业博士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导师资格1、招收博士后的导师应为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

2、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研究项目、研究经费达x万元或以上。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及个别特殊情况除外)4、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本人至少有一届已毕业的博士学位人员;无不良带教记录;5、确保亲自指导博士后。

第二条博士后申请与审批(一)申请程序(1)申请人每月x日之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博士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x或x3进入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在网上提交博士后进站申请。

(2)申请者根据提示进入“新申请”填写信息后提交,并选择xx市、xx大学流动站(一级学科)。

再点击“查看审批结果”等信息;数据录入后在网上直接打印《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二封、《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各三份。

(二)申请材料1、个人进站申请书(说明申请进站理由与研究目的)。

2、个人简历(含获得学位情况、发表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情况介绍),并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Email信箱和联系电话。

3、国家统一印制的《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决议证明。

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11号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现将《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后站”)的建设,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校发展,培养大批年轻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博士后的经费来源,博士后分为三类: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三类博士后在我校所享受的待遇和履行的义务基本相同。

第二章申请资格、申请手续及审批手续第三条凡在我校兵器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两个学科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均可申请招收指导博士后。

第四条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毕业2年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博士,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

第五条为了鼓励人才和学术交流,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校内相同一级学科的博后站做博士后。

第六条申请进入博后站的人员,可随时向我校有关博后站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简况,博士论文答辩时间、简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如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能反映申请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配偶及子女的基本情况等。

2、对于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

第七条各博后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来校进行面试(学校报销来回路费)。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一、引言二、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审批机制(1)项目立项应经过所在科研工作站站长、导师的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提交给科研工作站理事会进行审议。

(2)科研工作站理事会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实施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2.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预期目标、预期成果、预期时间表等。

3.立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与导师共同确定项目研究方向、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明确的研究计划。

三、项目实施1.项目管理机构2.项目参与人员(2)项目参与人员:按照研究计划的要求,参与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

3.项目研究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向科研工作站理事会进行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包括项目目前完成的工作、遇到的问题、下一步的计划等内容。

4.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及时向科研工作站财务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报告。

5.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术视野,与其他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进行学术合作。

四、项目结题1.项目结题形式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研究内容和成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组织项目成员进行结题汇报。

2.项目结题评审由科研工作站理事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答辩。

3.项目结题验收评审专家通过评审和答辩后,确定项目结题的科研成果和质量,由科研工作站理事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五、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

2.对于不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3.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科研工作站理事会所有。

六、总结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在规范和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题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有助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并提升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向研究生院或科研机构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期满后,企业可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解聘或续聘。

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三章权益与责任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需要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的操作规程,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负有科研工作的责任,需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成果。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企业应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其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企业应该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科研项目和专利,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奖励第十一条企业应该定期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纪律与惩处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停职、解聘等。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该维护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的草案,具体的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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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
士后”)。

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
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
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者
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
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
研究人员登记表》。

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
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适当延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建站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

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五章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实有人数拨给建站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补贴等项费用)。

用于科研
工作的费用,一般不得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75%。

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对此款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二条博士后的工资在第一个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高额房租等。

生活补贴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博士后终止本
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应计算工龄。

第六章住房
第十五条博士后专用公寓仅供本站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房租标准暂定为:二居室一套每月50到60元。

管理办法由各建站单位自定,或由博
士后专用公寓的管理单位负责制订。

第十六条博士后分配固定工作后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从专用公寓中迁出,接受博士后的单位应另行解决其住房。

如占房
不迁,将减少或取消该站招收博士后的名额。

第十七条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

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留学回国的博
士只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

各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手续。

他们所需的定量供应商品,由当地商业部门按常住户口的同类人员标准供应。

子女上学问题,由当地教育部门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给予解决。

第十九条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建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则享受建站单
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均由接受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
落户手续。

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七章工作分配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提出使用意见,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
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流动期满的博士后,可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会同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结合本人志愿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聘任的
专业技术职务和条件应聘去工作,分配手续均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办理。


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八章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均由建站单位负责管理。

各站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汇报。

第二十四条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建站单位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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