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相关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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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相关问题的报告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种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加班的均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发放加

班工资。但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不能随便适用。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否则无效。同时,不定时工作制只能在法定的工作岗位适用,非法定工作岗位约定不定时工时制的无效。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否则无效。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变相强制地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所以,不经劳动部门许可,用人单位私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

附:《福建省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不定时工作制只能在法定的工作岗位适用,非法定工作岗位约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无效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其中一条就是“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即便是通过了劳动部门的许可,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劳动者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果用人单位要对许可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或约定不明确,而后劳动部门许可该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改变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作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时,应针对不定时工作制条款进行特别注明,以体现告知义务。

四、不定时工作制关于加班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只有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其他时间均不视为加班,企业也不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对于加班时间,区别法定节假日与非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做好相关的考勤记录。

五、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规定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依法经申请、审批之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才能使不定时工作制在本企业生效:

1)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内容应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及轮休计划。

2)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经劳动者书面确认),并做好定期的考核记录(经劳动者书面确认),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

3)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必须将劳动部门出具的批复以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在企业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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