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校科研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以下是一份关于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的2000字中文资料: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科研合同管理行为,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转化,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校科研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科研合同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敬业负责的原则,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从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经费管理、实验室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全面规范。
第五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保障人才的合理激励和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合同变更管理,防范合同纠纷和风险。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第七条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程序,严格把关科研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提供充分的项目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成果预期。
第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明确研究经费来源和使用办法,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和合规性,确保项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项目合同模板,明确合同的签订流程和标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通过审批后,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谈判。
第十三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合同内容的清晰明确、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保证各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第十五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和合同条款的公平性,确保各项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与有效性。
第十六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保护我校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我校各院(系、部)和全体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国家技术合同法的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院(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调查和处理。
技术合同的种类及内容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被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就项目的研究内容、范围、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运行期限、经费使用预算、成果提供形式等内容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合同。
XXXX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基金项目申请书》被批准之后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等同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横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为主而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
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订立技术合同时,要标明合同的类别。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时采用的合同文本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合同文本外,也可采用其他格式的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应统一采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无论任何格式的合同文本,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
即应注明:1)项目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法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办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学校是唯一的一级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科技处处长是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
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
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在《XX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执行学校的科技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资源所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科技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四条对外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的签订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原则上采用科技部颁发的统合同文本,如采用其它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签订科技合同的程序: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3.由学校法律顾问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4.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项目委托方、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和科研处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在审查科技合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修改: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不合格;2.学校作保证人的担保合同(含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类似条款的合同;3.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或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4.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无抵押证明;5.无违约处理条款,或违约处理条款对学校明显不利;6.合同无履行期限;7.合同标的内容太简单,责任不明确;8.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9.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10.验收要求不明确。
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我单位科研合同的管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科研合同是指我单位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就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让、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的签订
1.科研合同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并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签订。
2.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3.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等,以确保
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4.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备,以便单位对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项目的
顺利进行。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并经
单位审查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防止泄
露技术秘密。
4.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合作方交付成果,并
进行验收和结算。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其他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另一方严重违
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其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科研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科学研究合同管理的行为,保障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签订1. 合同起草(1) 合同的起草应遵循科学、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合同应完整、准确、清晰,或者具体阐述研究内容、研究工作计划、研究经费以及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等。
2. 合同审查(1) 合同审查应由相关机构负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2) 合同审查包括对合同的法律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便捷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过程中,研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进行实施。
2.研究过程中,如浮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研究计划无法按期完成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提出补救措施或者商议调整研究发展计划。
3.甲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沟通协调。
四、合同终止和违约处理1.当下列情况浮现,合同应该解除或者变更:(1)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2)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过去,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明确继续履行的意愿。
2.当下列情况浮现,造成为了对方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义务;(2)虚假标的,故意欺诈或者重大过失;(3)抄袭或者挪用他人研究成果;(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
五、保密条款1.双方对本合同所获取的涉及对方利益的机密信息承诺进行保密处理。
2.本条的保密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为止。
六、溯及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具有溯及力。
已签订的科研合同,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七、其他1. 本公司与合作单位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科学研究合同书一式两份;(2) 研究计划书;(3) 研究经费预算表。
2. 本公司与合作单位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3)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
其中, 自然科学类因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纵向科研合同;人文社会科学类因承担国家、省部及地市厅局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纵向科研合同、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之外的所有学校科研合同。
纵向科研合同与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执行。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第二章科研合同的内容第五条科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科研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制订。
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两个中心”的建设,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机构指学校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相关学院或学校,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科研编制和考核计算到每个科研机构。
第二条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教学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
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任何科研机构不得排斥适合于参加该科研机构研究工作的校内科研人员的加入。
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研机构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作风,严格管理,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讲究职业道德和科技道德,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二章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第六条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条件:1.组建研究机构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研究机构。
2.设立院属研究机构应由所在学院统一规划,组织拟建研究机构提出申请。
3.学校对申请组建的研究机构,一般不给启动资金,主要由研究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学校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4.组建研究机构还应具备:⑴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⑵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⑶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科研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科研合同的管理,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科研单位和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二、科研合同的分类科研合同按照项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分为纵向科研合同和横向科研合同。
纵向科研合同是指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所签订的合同。
横向科研合同是指本单位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法人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所签订的合同。
三、科研合同的签订(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1、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研究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合同草案。
2、合同草案应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期限、经费预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3、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和风险性。
(二)合同的审查与审批1、合同草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
2、法律顾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3、合同草案经法律审查通过后,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
(三)合同的签订1、合同经审批通过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
2、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应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同时向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复印件。
四、科研合同的履行(一)项目负责人的职责1、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定期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预算安排,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二)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责1、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科研合作合同管理办法
科研合作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作目的a. 确定合作领域①双方同意在特定科研领域内开展合作,旨在共同推动相关技术或学术研究的进展。
② 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
③ 双方应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形成协同效应,提升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b. 明确目标与期望① 双方应明确本次合作的具体目标,包括预期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等。
②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定期评估进展,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③ 各方应保持开放的沟通,及时分享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c. 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① 双方应致力于将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转移与应用,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② 合作成果的技术转移应遵循双方协商的原则,合理分配收益。
③ 各方应探索创新的商业模式,确保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实际应用。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包括设备、材料及人员等。
② 甲方有权获取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③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报告与成果。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应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信息,以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③ 乙方应向甲方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提出合理的建议与反馈。
c. 双方的共同义务① 双方应共同维护合作的诚信与透明,确保信息的及时共享。
② 在研究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科研活动的合法性。
科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科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合同的管理,确保科研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合同法》、《科技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合同履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研合同履约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权限,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合同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三)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乙方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定期向甲方报告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乙方在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时,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科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2024
科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履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四条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合同标的。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科研成果。
第八条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附件:《科研合同履约管理细则》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增加条款:国际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明确合同适用法律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和地点。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
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贵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学校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平等主体的校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学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合同文本应当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逻辑严密,文句通顺,含义准确。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与统一审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第五条合同的归口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
主办部门是指经由学校授权,组织合同订立、执行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其他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授权代表学校进行合同谈判、草拟合同内容,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二)根据授权代表学校完成合同签订手续;(三)根据授权代表学校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四)妥善保存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和相关附件等各种文件和材料),合同执行完毕后交由校档案馆存档;(五)及时汇报合同订立、执行情况,预判法律风险;(六)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主办部门是合同的执行者和直接责任部门,主办部门是两个以上的,为共同执行者和直接责任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分为以下类别(一)教育合作合同,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合同)、教育培训合同等;(二)科研项目合同;(三)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四)采购合同,包括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图书采购合同等;(五)服务外包合同;(六)人事与劳动合同;(七)租赁合同;(八)捐赠合同;(九)其他类合同。
第七条 各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主办部门归口管理。
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发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外协合同。
第三条科研合作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并在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有明确的任务或经费约定的科研合作行为。
科研外协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部分测试、化验、加工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以及购置和试制设备、购置试验材料、租赁设备和土地等科研协作行为。
第四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由学校统一对外签署,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科研合作合同须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科研外协合同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合同签订后须上传一表通备案。
第五条科研合作合同中的合作单位必须为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列出的单位,且经费预算同项目任务(合同)书中预算一致,并明确合作单位的执行计划、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科研外协合同签订前,须签署《大学科研外协有关事项承诺书》并提交外协单位相关材料,所在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后签订。
第七条凡由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科研外协须签订科研外协合同。
外协合同的技术任务内容、经费额度要同项目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一致,并明确协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和形式。
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涉及招投标的科研外协须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禁止人为拆分合同,规避审批。
第八条 3万元以下无须签订合同的科研合作,报账前须签署《大学科研外协有关事项承诺书》,并提供外协单位相关材料,和报销材料一同提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同一外协单位的外协合同总额超20万(含)、存在隐患风险的外协须进行实地走访,二级单位、招标与采购中心、法治办和科技处进行部门合议评审。
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科研项目合同执行的合法、公正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参与的各类科研项目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科研军事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科研项目合同,是指本单位与其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之间签订的,为开展研究、实验、设计或技术开发等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案,由本单位科研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科研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监督和决策工作,保障科研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本单位科研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科研项目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七条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署合同。
第八条本单位科研项目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确定项目合同签订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程序,合同起草应当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管理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的签署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确保项目合同的完成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本单位科研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项目合同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章合同结案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合同的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结案。
结案程序包括验收、报告和结案。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本单位科研合同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合同的完成质量和标准。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进行,科技项目采取技术合同方式管理。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科技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校长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和签署技术合同。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应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签署,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条计划类科研项目需要签署合同的,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类科研项目及技术合同,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以科教开发部名义签署的技术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登记、认定、免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验收标准和方法;5、项目资金预算;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8、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9、风险责任的承担;10、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1、争议的解决办法;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八条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项目负责人要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正式合同签订前,科学技术研究院要征询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有关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分别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无权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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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
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
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
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规定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且应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得到对方单位的阶段完成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办理申请评议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科研合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科研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使用,如有违反,将追回其所得利益,并依据《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
其中, 自然科学类因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纵向科研合同;人文社会科学类因承担国家、省部及地市厅局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纵向科研合同、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之外的所有学校科研合同。
纵向科研合同与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执行。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第二章科研合同的内容第五条科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科研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制订。
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七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各方产生的损失,不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若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学校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总金额。
第八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浙江大学或者共有。
科研合同(包括且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当在科研合同条款中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载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登记)人和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人、申请(登记)日期、申请(登记)号、权利号以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等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和许可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许可地域等许可信息。
涉及浙江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转让时,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浙江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科研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其他的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浙江大学监制、研制”、“浙江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使用学校校名或者学校地理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的行为)。
第九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
若学校违约,学校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金额。
第十条科研合同条款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明确约定。
原则上科研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要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涉外科研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中国内地。
第三章科研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科研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除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以外,科研合同应选择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编制的合同范本或《浙江大学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为七级(含)以上职员。
学校退休人员、学生、博士后、项目聘用派遣人员要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与至少一名具备前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在编教职员工组成课题组;(二)与具备前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在编教职员工共同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在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如注册资金、研发力量、仪器装备、运营管理等,并对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研究院)应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的约定、对方当事人资质、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在科研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在外协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外协单位的资质、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与其无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承诺材料;其所在学院(系、研究院)应对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外协单位的承担能力、执行责任、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核查。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负监管责任,有义务告知外协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在合同中约定外协单位已知悉并同意遵守上述政策,并根据合同和任务进度拨付协作经费。
外协科研合同中应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浙江大学。
外协合同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在对应科研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归档。
外协科研合同履行期限应在对应科研合同履行期限之内。
第十六条科研合同(含外协科研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查后,加盖“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技术(或国防科研)合同专用章”或“浙江大学社科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院(系、研究院)或研究所等学校各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含外协科研合同)。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学校不负责对该科研合同产生的成果进行登记、鉴定和评奖,也不将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职称评审、晋升、考核的依据。
由此造成国家或学校利益损失或声誉受损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审批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项目负责人或审批人赔偿损失、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等。
第十七条签订科研合同时,应查验留存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若对方当事人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要求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副本复印件;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是委托代理人签字时,还应要求其提供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科研合同的管理第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各类科研合同负有管理责任,负责相关管理与协调工作;学院(系、研究院)对本学院(系、研究院)科研合同负有监管责任,并落实本学院(系、研究院)科研合同所需人力和物力,保障其正常履行;研究所(中心)负责本研究所(中心)科研合同的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合同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科研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进行登记。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应及时办理合同认定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科研合同生效后,合同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账号。
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手续。